借条的有效期案例
【简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借条的有效期案例(共12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在此,感谢网友“”投稿本文!
篇1:借条的有效期案例
借条的有效期案例
孙先生与王先生是好朋友,十年前,王先生急需用钱,向孙先生借了两万元,并写下借条。孙先生不急着用钱,也就一直没问王先生还钱。,孙先生在一次朋友聚餐时对王先生说,自己要出国,可能需要用钱,如果自己钱倒不开的话,会联系王先生,让王先生有所准备。王先生当时就表示,如果孙先生需要的话,他随时可以把钱给孙先生,在场的其他朋友也都听到了。但孙先生并没有向王先生要钱,就出国了。一年前,孙先生回国发展,一次在和朋友吃饭时无意中提起这事,有个朋友说,孙先生可能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要回这笔借款,是否真如这位朋友所说呢?当然不是。以下是律师的分析解答: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仍有效
我国《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我国《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孙先生对王先生主张还款的权利,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先生向孙先生出具的借条上,并未载明还款期限,因此,只有当孙先生向王先生明确要求其还款之日起,才算是向王先生主张了权利。”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鸥说,如果此时王先生不还钱,孙先生的债权才能认为是被侵害,则孙先生请求法院保护期债权这一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时间为两年。“至于孙先生曾经跟王先生提到过可能用钱的问题,因为他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王先生还钱的主张,而只是表示了一种可能性,并且最后没有实施,因此不能被认为是对王先生主张了权利。
延伸阅读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篇2: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是我们生活交往中最简单、最常见的一个合同,虽然简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写。那么,借条的有效期是多少?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
1、只有借款时间,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即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到期之前,也可以在认为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欠款时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时,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两年内。
借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篇3:借条有效期的法律规定
借条——甲借用已的钱(物)时,甲给已开具的借款(物)证明,借条上应该写清楚借款(物)人的姓名、借款金额(所借之物)、还款(物)日期,这几项最为重要的内容。
借条模板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4:借条有效期的法律规定
一、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以上内容就是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及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所做的解答。无论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都应该引起重视,如果对诉讼时效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尽可能早的发现问题去解决,以便错过诉讼时效变得被动,还可能造成自己的债权遭受损失。
篇5:借条与欠条的有效期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篇6:借条与欠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篇7: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与还款时间有关,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钱时间,那么自还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条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借条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超过有效期,贷款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延伸阅读
借条的写法
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便于保管)而且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起诉,对方称他还了多少钱,原告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结果发生纠纷.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金额应写大小写,且要一致,有人因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用途(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利率(和利息不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还款时间(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借款人(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借款时间(农历还是阳历)。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以免发生纠纷。
借条写好后最好是复印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分开保管,这样即使原件不见了还有复印件也好点。
还钱的过程也要小心,还钱时最好还要有其他人在场,出借人在把借条给借款人时要确保能取回借款,有这样的案例,借款人骗取借条后把借条撕了甚至吃了却不还钱,结果打官司。而借款人还了款要把借条原件取回,不能取回复印件,而且借条要烧了,有这样的案例,借款人还了钱却没取回借条原件结果出借人
持借条原件起诉。有人持撕烂了又粘贴好的借条起诉,一方说已还钱借条也当场撕了一方说借条被骗取撕了却没还钱,使法官也难辩真伪。
借款金额较大时则最好签定一份借款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还要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广义上欠条包括借条,借条是单纯的借款,而欠条可以是买卖、赔偿、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两者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不一样。
篇8:借条写错案例
借条写错案例
一字之差让万元欠款打水漂
张某手握着杨某给他打的4.2万元的欠条去法院诉讼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10月,家住郑州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月4日 。”杨某的邻居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7月,张某在多次向杨某索债无果后,将杨某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许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所以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注意看了!上面举的例子,他们所立下的字据是欠条,那么如果他们立下的字据是借条,事情会不会发生大反转?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借条和欠条到底有什么不同?请继续往下看
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证明力欠条:单独一份欠条不能产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实务中往往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来佐证,如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债权债务是否实际存在,债务债务是否合法等等,即需要证明欠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等等。
借条:单独一份借条基本可以产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但为了谨慎起见,也会要求同时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收条等进行佐证。
2、格式欠条:除要有债权人姓名、债务人姓名、明确具体的债务标的外,还应该有欠款产生的原因和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期限。
借条:只要有债权人姓名、债务人姓名、借款金额及借款日期即具备法律效力,其他内容如借款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可自选选择是否写明。
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不同
如果借条和欠条都约定了还款期限,则两者的诉讼时效都是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
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
欠条: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2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篇9:借条做手脚案例
借条做手脚案例
甲于10月潜入乙家,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拿走一张借条。该借条上详细记载了丙借甲10万元,并约定借款半年后还款的事实。甲根据借条上的记载,于还款期限前找到丙,与丙商定,以3万元的价格将借条转让于丙。丙得借条后将借条销毁。甲因为借条的丢失,丙拒不归还,没有收回借款。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丙利用甲盗窃借条所形成的条件,收买并毁弃借条,逃避债权的行为符合何种罪名,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丙通过收买借条的行为,拒绝归还由自己事实占有的本应归还的借款,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丙利用甲盗窃形成的条件逃避债务,构成共同犯罪,应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丙不构成盗窃罪,构成侵占罪。
一、丙不构成盗窃罪
仅从行为的外在表现看,侵占行为也可以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非典型的盗窃案件也可以是半公开甚至公开进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盗窃罪的对象处于被害人的排他性控制之下,通过偷窃排除被害人的排他性控制;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被害人都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排他性控制。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唯一凭证的借条被窃后,借条上记载的债权能否实现已经不确定,乙对债权已经丧失了排他性控制,不符合盗窃罪的对象。
二、丙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于侵占罪对象之一的表述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两种理解,一是狭义的,从被害人行为的角度来理解,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理解为基于被害人委托,产生占有状态的财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被害人委托为限。第二种是广义的,从行为人的法律义务理解,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理解为,基于一定事实,行为人负有代物主行使管理义务的财物,而所依据的事实不一定是物主的委托,也可能是其他是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原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以被害人的委托保管为限。采用广义的理解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规定的不同罪名,其行为特征有根本的不同。同样是侵犯财产罪,侵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也就是说,侵占的具体犯罪行为发生前,行为人已经对犯罪对象有平稳地占有。法律在乎的是这种占有状态的存在,至于这种占有是基于何种行为发生,并不是立法本意所关心的事情。行为人无论是通过委托、借用、租赁、担保还是无因管理而获得对财物的控制,都能够形成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在占有事实产生这一点上,是没有根本区别的。在这里,法律评价的对象,是属于法律规范内的占有状态,而不是法律规范外的这种占有状态形成的原因。因此,无论是基于被害人的委托,还是基于借用、租赁等行为产生的占有,都能使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使该财物成为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第二,考察立法的意图,侵占罪的目的是通过立法的禁止性规定,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使不在物主占有下的财产不至于沦为他人所有。前文所述他人代为占有状态形成的原因,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的效力没有影响。同等效力的权益,法律应该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对被害人委托保管的财产,刑法要给予保护。对被害人因为租赁关系、担保关系、借用关系等交由他人占有的财物,刑法也应给予保护。法律规定了遗忘物是侵占罪的对象。遗忘财物的情况,从被害人方面讲,其对于财物转由他人占有是有主观过错的。而通过租赁关系、担保关系、借用关系转由他人占有的情况,被害人没有过错。刑法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尚且给予保护,对于完全无辜的被害人当然也要给予保护,甚至给予更大力度的保护。
第三,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做包括广义解释,不属于类推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出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大解释。二者的区别在于,从实质上来说,类推解释超出了普通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使公民陷入动辄得咎的境地;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公民基于自己的预测的行为,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基于公序良俗,普通公民都会对任何占有他人财物,却拒不归还的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可以预测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因此,但凡具有正常是非观念的人,在作出上述的行为时,应该对自己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所判断。因此,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做广义理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案例中,乙将钱借给丙后,丙就负有在还款期限到达时,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约定利息,丙还负有给付利息的义务。在还款期限到达前,丙可以保存、使用借款;如果乙因为一定原因,将一笔钱存放在丙处,丙一样负有在保存期满返还的义务。从民法原理上看,货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在保存期满后,丙既可以将乙的钱原封不动地返还,也可以返还自己所拥有的等价值的钱。换言之,即使是乙将货币交给丙代为保存,丙在保管乙的货币期间,也可以使用乙交付的代为保管的货币。可见,无论是代为保管货币还是借款,丙在一定期限内,都享有对货币的占有和使用权,也都负有在期限届满时,返还货币的义务,乙都享有期满后的货币返还请求权。差别在于,有息借贷产生利息问题、有偿保管产生保管费用问题。但这种差别不影响二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权限。不难看出,两种情况从本质上来说,乙事实上都处于丙的货币保管人的地位。
综上,丙处于被害人财产保管人的地位,本应积极履行自己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但丙却利用甲盗窃行为形成的便利,与甲合谋销毁了借条,并进而赖账,阻碍乙对于借款请求权的行使,构成侵占罪。
篇10:网络借条案例
网络借条案例
网友借钱 电子邮件发借条
32岁的黄某是成都人,几年前,他通过网络认识了家住广东珠海的谢女士,双方在网上聊得十分投机。去年10月,黄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判定负全部责任,由于资金困难,黄某向谢女士提出借钱。考虑到两个人的交情,谢女士先后四次以转账方式借给黄某10万元。黄某则在去年的10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谢女士写下一份借条,称愿意在第一时间归还10万元的欠款。看到邮件后,谢女士提出需要确定还款时间,黄某于是在当年的10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出具了第二份借条,称愿意从10月起,每月还谢女士1500元,在10月前还清借款。对于这份借条,谢女士没有提出异议。
友情触冰 为讨借款打官司
今年年初,黄某和谢女士发生一些小摩擦,两人关系急转直下。谢女士担心收不回借款,提出要黄某补一份书面借条给自己,但黄某拒绝了谢女士的要求。谢女士很担心这笔钱会不会打了水漂?今年4月2日,谢女士将黄某告上武侯区法院,并要求黄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10月17日的借条是否有效,即应该何时归还借款。黄某称,谢女士的做法完全是恶意诉讼,因为事先双方已经确定从明年开始还款,现在谢女士索要借款毫无理由。对此,原告方认为,分期还款只是被告的一厢情愿,谢女士并没有同意,因此该借条不能作为凭证。
法院判决 网络借条也有效
昨日,武侯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由代理律师出席。
“网络借条的真实性并不难以认定。”庭审前,被告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称,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的传真,商业信函都是通过网络传播的,这些东西都被法律所认可,因此,本案中的网络借条也应该成立。针对这一说法,原告律师予以驳斥,“这张新的借条没有经过谢女士本人的同意和认可,因此该期限并无约束力。”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承认借贷关系成立,所以月17日黄某发出的电子邮件借条成立。该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要求双方应按照借条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还款手续。即黄某应从2010月起,每月还款1500元。由此,法院驳回了谢女士要求黄某立即归还借款的请求。
法官建议
借条还是书面形式稳当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由于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所以法院认定该网络借条有效。但更多的时候,法院无法仅靠网络来完全确定事实,建议借条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出现。
篇11:借条的有效期及超出诉讼时效的解决方法
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
超出诉讼时效的解决方法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模板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伸阅读: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
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欠条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从以上可以看出区别在于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0年但对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只有2年另外法律对已经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都是一样的2年
篇12:假借条起诉案例
假借条起诉案例
去年7月,许强夫妻俩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然而官司还没判,他的表妹也来到法院,起诉夫妻俩,让他们偿还5万元借款。许强承认了债务,但妻子觉得其中有诈。法院审理发现,表妹拿出来的借条漏洞百出,原来她是为让表哥离婚时多捞点儿,搞了虚假诉讼。法院不但驳回了她的诉讼,还将对她进行处罚。
夫妻俩闹离婚
表妹趁机让他们还“债”
许强夫妻俩2012年5月登记结婚,当年10月办了婚礼。结婚不久,两人的感情就出现问题,2013年9月,妻子张蕾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许强离婚。当年底,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去年7月,她再次诉讼离婚。
这起案件还在审理阶段时,两人却又惹上官司,告他们的是许强的表妹殷娟。表妹称,2012年10月22日,许强跟她借了5万元,她当日从银行卡取了现金给对方。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她还拿出银行账户明细以及一张借条。
对于这5万元的债务,许强不但承认确有其事,还要求张蕾一起还钱,因为那时他们已结婚,这算是共同债务。张蕾却认为,这是表兄妹两人私下串通好的,其实并没有这笔借款。
借条上债主、欠钱的竟是同一人
法院审理发现,借条确实漏洞百出,上面写着,“本人于2012年10月借殷娟伍万元整,立此为据。借款人:殷娟”。这债主和欠款人,竟是同一人。另外,借条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8月15日,而按照殷娟所说,借款发生在2012年,时间上又对不上了。对此殷娟解释,借条是后补的。
法官还发现不对劲的地方,根据殷娟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明细,殷娟所称的借款当天,她确实从卡里取了5万定期存款,但这笔钱连同利息,她又转存进同一账号的活期存款。当天下午,她分两次各取了1万元,两天后又取了3万元。但她之前说,这5万元是同一天给许强的,这就矛盾了。
法官还注意到,在夫妻俩第一次打离婚官司时,许强并没有提到这笔债务。
法院揭穿虚假诉讼 驳回请求还要处罚
殷娟提交的证据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出入很大,面对法官的问题回答也自相矛盾。昨天上午,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殷娟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当庭表示,待这起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法对她施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可考虑将不良记录
载入诚信系统
该案主审法官说,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分担,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串通他人告自己,人为炮制夫妻共同债务的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对制造虚假诉讼的人,除根据性质的严重程度施以必要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外,还应借助裁判文书上网的形式,对玩弄虚假诉讼者予以公开警示。建议将制造虚假诉讼者的不良记录,载入各地正在建立和完善的诚信系统,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现象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