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简介】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共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在此,感谢网友“”投稿本文!
篇1: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政策自秋季开学开始实施,享受免除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所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已经实施城市免除杂费的.地区,要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完善,特别要落实好民办学校、其他部门和企业举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
第三条 免除杂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第四条 免除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五市,省级财政承担40%;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五市,省级财政承担60%;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六市,省级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各市在确定市、县财政分担比例时,市级财政要切实担负起相应责任,尽量减轻县级压力。
第五条 市县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确保责任落实、资金到位。免除杂费资金要在市、县财政预算中单列,从当年新增财力中安排,不得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
第六条 免除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杂费不得先收后退,20秋季开学前已经收取的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决不能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第七条 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严禁将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坚决防止“挤出效应”。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用经费时,要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不能搞“一刀切”。同时,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需要,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条 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学校基建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要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收费。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项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教辅资料的管理,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不得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教辅资料。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其他面向学生的经营服务性商品和服务,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要将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部门要把城市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第十五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篇2:如何开展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
如何开展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亲民政策的体现,是一项惠民工程,《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因此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举措。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谈几点思考:
一是切实开展城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学习和宣传。
为了使免除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学杂费这项政策家喻户晓,做好全面的学习和宣传,认真组织中小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学习,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与此同时,通过印发传单,召开学生家长会、通过电视、广播等进行宣传,利用校园广播、板报、专栏等形式,对国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杂费的政策进行大力宣传,让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免除中小学生学杂费有了基本的了解,使这一国家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向教师、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收费方面的政策法规,实行收费项目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通过校务、政务公开,统一使用收费卡等措施让家长放心,社会满意。
二是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更好地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相关部门要制定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专门成立以财政局、教育局负责人参加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安排、布置。
三是教育局与各校签定《治理乱收费责任书》,加强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组织保障。
为了有效地开展好治理教育系统乱收费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要求各校都要成立专门的治理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自上而下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严格制止乱收费,不断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是一项复杂性工程,只有坚持“群防群治,纠建共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四是实行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按月上报用款计划。
为加大对收费收支的管理力度,对乡镇、街道管辖的学校取消帐户,实行会计核算,成立财会核算中心,区管学校实行会计统一核算,将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收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为了保证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对免除学杂费资金加强管理,对学校提出明确要求,按月上报用款计划,拨付的资金在使用上要符合预算,要用于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上。
五是加强城市中小学的编制规范经费预算。
对各学校校长及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政策培训、预算编制培训工作。积极协调政府,按要求实施城市中小学的编制规范经费预算,加大学校校长、财务人员开展了政策培训和预算编制培训,积极筹措资金以保障按计划足额拨付到位。对城市各中小学财务管理人员编制经费预算进行培训,并提出明确要求,在保证教师5%培训费、学校取暖费后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本学期支出,把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既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解决吃饭问题;又要考虑到学校长远发展所需的重点支出,解决建设问题。
六是把好监督关。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抽查、问卷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掌握各校收费情况,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作监督员,加大审计和监督力度,确保了年度城市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到位,杜绝出现截留和挪用的现象。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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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中央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标准,按中档就高原则逐省份核定。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地方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根据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由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并制订省以下具体分担办法。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按区域分步推进。自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财政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七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八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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