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规定”补充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出差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试行)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 号文)的规定,控股公司下发了关于《昆明钢铁控有限公司出差管理规定(试行)》(昆钢控财〔2007〕143 号文)的通知,规范了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根据企业发展变化的要求,有些内容也需要补充和完善。经研究,公司决定对出差管理规定作相应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出差管理规定(试行)》中第八条第(一)款“控股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厂处领导出差(含随行人员)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其他人员,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出差地为省外城市的,每天伙食补助费 30 元;出差地为省内城市的,每天伙食补助费 20 元。”修改为“出差人员,不分途中或住勤,不分出差地为省内或省外,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公司(含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每天伙食补助费 80 元;其他人员每天伙食补助费 50元。到昆明出差,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工作地在昆明四城区及呈贡县境内的人员也不发伙食补助;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天 25元核发伙食补助费。” 二、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出差管理规定(试行)》中第八条第(三)款“在外地工作、学习、培训、催货和参加会议的人员,没有统一安排伙食的,10 天以内(含 10 天)按上述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 10 天及以上的天数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修改为“在外地工作、学习、培训、催货和参加会议的人员,没有统一安排伙食的,每次出差在20 天以内(含 20 天)按上述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 20 天及以上的天数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已享受边远上浮工资的个人,未离开工作所在地时,不视为出差,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三、到控股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子公司以及驻外办事机构出差的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自行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在 30 元/人以内据实报销,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出差管理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程序,明确单位内部不同层级的出差审批权限。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出具填写完整的证明文件及原始单据,出差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或扩大报销范围及标准。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各类报销凭证,有疑问时应进行核证。公司审计、财务部门将不定期地进行审计和检查,对查出的违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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