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融合的研究
关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融合的研究
摘要:本文探讨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融合的必要性与实施方法。随着信息化管理需求的增长,实现两大数据库的有效融合对于提高资源管理效率、优化决策支持系统具有重大意义。文章首先分析了两者数据库存在的差异性,随后,对数据库融合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包括统一数据库标准、采用先进的数据集成技术、加强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措施。随后,本文识别了融合数据库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挑战、数据标准差异、法律政策限制等问题,最后,论文对未来研究方向提出了展望,强调了持续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在推动数据库融合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自然资源确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融合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差异性
1.1数据库结构分析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分为空间要素和非空间要素。其中空间要素主要有:境界与行政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村级调查区、所有权宗地、使用权宗地、居民点、林权调查、其他定着物、各自然资源斑块状况分区和分权属图层、全民所有区、集体所有区和争议区、以及公共管制分区各要素层。非空间要素主要包括:宗地调查信息、界址标示表、界址说明表、各自然资源状况信息表、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审核、登簿、公告等。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分为空间要素和非空间要素。其中空间要素包括:境界与行政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所有权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的使用权(非林地)、幢、其他定着物等要素。非空间要素主要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逻辑幢、层、户、权利人信息、相关记载业务的表单、审核、登簿、公告等。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二者存在共同点,却又存在不同之处。要根据空间数据记载的逻辑关系(比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林权调查与不动产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居民点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其他定着物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的幢、其他定着物),因二者数据库记载的侧重点不同,建立同一数据库可对土地及其上附着物全面的表达。
1.2登记信息分析
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自然资源登记簿中需记载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对地表、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进行记载,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登记簿中需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2]。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记载的信息可根据空间位置对比分析后可互相关联权利人属性关系、登簿属性、公告属性。建立一个共同可以使用的数据库,信息可以互利共享。
2.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数据融合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不动产权利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权利人[1]。这就需要自然资源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信息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
2.1建立数据库统一标准
为确保数据的有效关联和共享,自然资源数据库和不动产数据库在数据标准上需要保持一定的统一性。例如,二者在数据分类、编码、结构等方面应遵循相同的标准或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构建提供了详尽的指导,涵盖了数据内容的规范、要素的分类、编码规则以及数据组织的结构。为二者的数据关联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可根据不动产数据库现有的标准,结合自然资源数据的特点,扩展不动产数据库或进一步规范相关的技术标准,比如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对于林地使用权宗地入库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的图层,这样会使得在实际使用中造成不定因素的不明确性。
2.2数据库融合
采用同一数据库标准对自然资源分权属图层统一进行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利用空间分析,得出宗地内所关联所有自然资源的位置、面积等状况信息,将这些信息与不动产宗地信息关联,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和自然资源管理系统,保证了产权属性信息和自然资源空间信息的实时同步更新。这种一体化数据库管理方式有助于实现自然资源数据库和不动产数据库之间的无缝对接。
2.3数据治理和保护
如今是信息共享的年代,数据的安全性目前尤为重要,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动产信息关系相关权利人的自身利益;自然资源关乎国家的生态安全,所以在数据融合的同时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信息共享内容,制定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明确数据保密要求、数据共享责任义务、信息及网络安全保密责任,确保数据在实时共享中的安全可靠。我们可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高地理信息方向数据库加密等级,将相关重要的数据成果提高为国家秘密。保护在保护自然资源数据和不动产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问题探讨
(1)在不同登记的区(县)内使用的行政区界限不一致,使得在同一空间位置的宗地权属界限重复登记或者未登记的情况,也造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过程中无法完全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信息进行关联,此问题关于行政界限与属地问题,暂不讨论。
(2)因数据库技术集成挑战:数据库融合过程中可能需要集成多种技术,包括数据清洗、转换、合并等,同时数据库融合后可能需要更新现有的业务流程和系统,这可能需要额外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3)动态联动机制不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数据图层中可能无法做到动态联动,比如自然资源确权中各资源斑块是从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提取,与相对应的数据进行叠加分析。故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的联动机制。
(4)数据质量与一致性:在融合过程中,确保数据的质量和一致性是一个重要问题。不同的数据来源可能会存在质量参差不齐、格式不一致的问题,需要进行清洗、转换和标准化处理。这样会造成对部分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与应用造成一定程度上困难。
4.未来技术的应用
在本文中,我们深入分析了自然资源数据库与不动产数据库融合的复杂性与挑战,并提出了解决策略。面向未来,我们认为技术创新是推动这一融合过程的关键动力。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希望将尽可能的使这些技术在数据集成、分析和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人工智能在提高数据处理自动化水平、优化数据质量控制以及增强数据安全防护方面,将提供前所未有的支持。
此外,我们强调跨学科合作的重要性,鼓励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库管理、法律和政策制定等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以确保技术解决方案能够满足实际业务需求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政策环境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呼吁相关政策制定者为数据融合提供更加明确和支持性的法律框架。
最后,我们认为持续的研究和实践是必不可少的。未来的研究应关注数据融合的长期效益评估、用户接受度提升、以及融合系统的可持续性。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我们相信自然资源数据库与不动产数据库的融合将为资源管理和规划带来革命性的进步。
5.结论
在本文中,我们探讨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融合的可行性与挑战。通过数据库对比分析、数据标准统一、以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关键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尽管存在诸多技术与相关政策的限制,但数据库的融合将极大的提升数据共享与决策支持能力。未来研究需进一步优化融合机制,强化数据治理,并探索更高效的数据同步与更新策略,以实现自然资源与不动产数据的深度整合,为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管理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参考文献:
[1]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Z]2019.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 2024.
[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4] 王军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数据融合研究[J]. 国土资源信息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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