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出勤管理规定
生产系统人员 出勤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生产系统人员出勤管理,强化人员出勤率,提高生产效率和能力,出台本补充规定:
1.各部门主管领导应严格按照公司出勤制度严抓本部门考勤并做好记录,月底报行政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违犯,对主管领导负激励 50 元。
2.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都应严格遵守公司出勤制度,出满勤、干满点,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负激励 20 元。
3.非生产人员每月每人享受 2 天公休,休班要办好休班手续,休班两天按满勤计算工资。后勤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需在周日安排休班,并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特殊情况以及超过了 2 天的休班需分公司经理/助理批准,超过 3 天(含 3 天)需系统总监批准;超过 7 天(含 7 天)需总经理批准。
4.车间职工每月允许有 2 天事假,具体休假时间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办好请假手续,由主管车间主任批准,且以不影响正常生产为前提,特殊情况以及超过了 2 天的休班需分公司经理/助理批准;超过 3 天(含 3 天)需系统总监批准;超过 7 天(含 7 天)需总经理批准。
5.车间生产职工设全勤奖,休班不超过两天按全勤计算,按规定出满勤者每月享受全勤奖 100 元。
6.职工休假时,事假写事假条,病假写病假条并要有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其它休假如产假、婚假、丧假等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7.无特殊情况且未经本系统总监批准事假超过两天者,每超出一天,对责任人负激励50 元;病假、产假、丧假、婚假以及特殊情况经过本系统总监批准的休假,不罚款,不折算出勤,生产职工休假超出两天不享受全勤奖。
8.无故不来上班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休班,按旷工处理,负激励 100 元/天。
9.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自 2013 年 4 月 1 日生效
2013.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