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规定
带薪年假及特别休假规定(一)对入职后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员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给与以下天数的年度带薪年假:
(二)带薪年假折算方法:
1、带薪年假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即每年 1 月~12 月,以 1天/次为单位 申请休假。
2、新入职员工带薪年假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3、离职员工带薪年假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离职员工已休完的带薪年假多于折算应休年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三)下列情况,员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假:
工作年限 连续满 1 年~不满 10 年 累计满 10 年~不满 20年 累计满 20 年 带薪年假天数 5 天 10 天 15 天 工作年限 连续满 1 年~不满 10 年 累计满 10 年~不满 20年 累计满 20 年
(四)注意事项:
1、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假; 2、员工申请带薪年假时,原则上应予以同意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可适当推 迟或变更休假时间,应提前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3、带薪年假须在当年度内休完,不可结转。当年度带薪年假未休完,视为员工因 本人原因主动提出不休年假,公司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4、确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假而导致规定时限内仍未休完的情况,经报批确认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带薪年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将正常予以支付。
累计病假天数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上 4 个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