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薪酬调查--指标解释
四、主要指标解释 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O、Z、S、V)组成,其中:
第 第 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5 民政;9 工商;Y 其他。
第 第 2 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机构编制:1 机关,2 事业单位,3 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1 社会团体,2 民办非企业单位,3 基金会; 工商:1 企业,2 个体工商户,3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 1 表示。
第 第 3—8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 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第 第 18 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 9 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 8 位无属性的数字和 1 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
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单位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街道(镇、乡)、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
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本季)企业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本季以及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3 求得。计算公式为:
33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报告季内本季平均人数 其中,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期内,各自然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该月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 2 求得。计算公式为:
2月末人数 月初人数月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年平均人数是以 12 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 12 求得,或以 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4 求得。计算公式为:
12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报告年内年平均人数 或:
4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报告年内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 12 个月。计算公式为:
1212月平均人数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 工作小时总数:指报告期内本企业从业人员全部实际工时数,为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时间之和。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企业人工成本指标
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数。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成本费用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该指标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中的销售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计数。
企业人工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的总和,它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因使用各种人力资源所付出的全部成本费用,其范围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福利费用、教育经费、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福利费用: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的总称。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享受集体供暖的从业人员个人的部分)、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包括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以及文化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图书室、体育场、游泳池、职工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及丧葬抚恤救济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物业管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岗前培训、在职提高培训、转岗培训、派外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费用和企业自办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保险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由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也包括企业缴纳的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储蓄性医疗保险。不包括不在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
劳动保护费用: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它不包括劳动保护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
住房费用:指企业为改善从业人员的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宿舍的折旧费、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为职工租用房屋的租金、租房差价补贴、购房差价补贴等)和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困难补助及企业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
其他人工成本: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中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包括工会经费,企业因招聘职工而实际花费的职工招聘费、咨询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对职工的特殊奖励(如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支付实行租赁、承租经营企业的承租人、承包人的风险补偿费等,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以及在本企业领取劳动报酬的外籍从业人员费用等。
企业从业人员情况及工资报酬情况 用工形式:分为合同制度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两种形式。本调查只调查全日制雇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合同类型:指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类型。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管理岗位:
1.高层管理岗指处于企业最高领导层的岗位,对应上期调查表中的高级管理岗,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
2.中层管理岗指向高层管理岗负责人汇报工作的各部门负责人(正副)岗位,对应上期调查表中的一级管理岗,如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研发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等。
3.基层管理岗指向中层管理岗负责人汇报工作的部门内主管类岗位,对应上期调查表中的二级管理岗,如行政部门下属文秘主管、财务部门成本会计主管、人力资源部门下属薪酬主管、研发部门下属项目经理等。
4.管理类员工岗指在企业中从事具体行政管理或职能管理类工作的普通员工岗位,对应上期调查表中的其他管理岗,没有下属人员。
具有四层管理岗结构的企业按上述解释填报,具有三层管理岗结构的企业只填高层管理岗、中层管理岗和管理类员工岗,具有两层管理岗结构的企业只填高层管理岗和管理类员工岗。
全年周平均工作小时数:指劳动者平均一个工作周内实际参与企业生产劳动的小时数。
工资报酬:指劳动者因向企业提供劳动而直接取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四个二级指标。根据本调查制度的目的和内容,按照分类概括限定法设计填报。
1.基本工资(类):指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劳动者本人岗位相对应的、发放周期和发放水平相对固定的工资报酬。如标准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包括其它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项目。
2.绩效工资(类):指劳动者根据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集体或本人绩效或实际表现获得的浮动性工资报酬,包括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考核发放的奖金或奖金性质的绩效工资,还包括销售提成、项目奖金,特别奖励、技术交易奖酬金等工资项目。
3..津补贴(类):“包括劳动者因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等获得各项生产性津贴,如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倒班津贴等工资项目;还包括企业从福利费用中支付的劳动者个人的各种现金补贴,如各种交通补助、各种住房提租补贴、各种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劳动者不休假的补
贴等工资项目。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规政策,由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是调查期内劳动者因超时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
其他说明:1.元后不保留小数。2.产假或哺乳假、长病假或事假、旷工、待岗或下岗的原因,全年出勤率达不到企业规定工作时间 80%的人员,不列入调查范围。
五、附 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 3 位(1 位字母加 2 位数字)行业大类代码,各地可结合实际填写至中类或小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部分)代码 类别名称 门类 大类 A 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开采辅助活动 12 其他采矿业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51 批发业 52 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 铁路运输业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仓储业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61 住宿业
62 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70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 研究与试验发展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 水利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土地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0 居民服务业 81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2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83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4 卫生 85 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 新闻出版业 87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88 文化艺术业 89 体育 90 娱乐业
(二)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01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 号)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017)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单位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X)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万元 Y≧40000 2000≦X<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万元 Y≧80000 6000≦X<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万元 Z≧80000 5000≦X<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 X≧1000 300≦<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单位 住宿业 从业人员(X)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X)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 从业人员(X)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 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 50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2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 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10 亿元(含)100 亿元 微型 10 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 亿元(含)至 5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 400 亿元 微型 20 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20 亿元(含)至 400 亿元 微型 20 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 亿元(含)至 40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 50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 小型 50 亿元(含)至 200 亿元 微型 50 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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