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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作者:徐春燕 | 发布时间:2024-05-15 14:08:0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公务接待部门主体责任

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办发〔2014〕11号)规定,严肃接待纪律,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负总责。

二、强化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

公务接待费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制公务接待费预算,公务接待费预算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合理限定,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或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务开放字〔2017〕176号)文件,商务接待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在“公务接待费”预算中列支,分账核算。

三、严格界定公务接待费支出

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范围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接待餐一次。公务接待按赣财行〔2013〕82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作餐上限标准具体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各单位职工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月440元(20元/天*22天)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单位工作人员因加班等原因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原则上不安排桌餐,按每人每餐30元以内标准执行,每次加班工作餐必须附加班事由和加班人员名单,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四、严肃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禁止公务接待饮酒,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或含酒精饮料,禁止同城吃请,本县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相互吃请,乡镇不准在县城接待县直单位,禁止超规格接待,公务接待一律不准上烟、酒、高档菜肴,禁止超范围接待,各单位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或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因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发生的商务接待,由招商引资组团牵头单位负责接待,按赣商务开放字〔2017〕17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无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不得发生商务接待费。

五、完善单位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务开放字〔2017〕176号)文件,各单位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必须纳入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实行网络监管。各单位要建立内部接待审批制度,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规定,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等内容。

六、加强公务接待费的财务报销管理

各单位对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报账要严格实行“四单一函”报账制,即每一笔公务接待费报销均需要提供:商家税务发票或单位内部食堂内部结算票据(单位内部食堂由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批复,其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录入打印的内部结算票据在预算单位内部报账按相关规定视同发票,单位内部食堂是指:不对外经营、不对外承包、由单位内部职工进行管理、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内设机构)、公务卡消费小票(或银行转账支付凭证),以及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录入打印的消费明细清单等三项明细账单,同时还要附来人单位公函(或电函)及接待单位审批单,接待单位财务才能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及时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因不具备刷卡环境等特殊原因,且金额小于200元以内的消费可以现金结算。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按“一事一结”原则及时办理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手续。

各单位应正确区分公务接待费、商务接待费、职工伙食补助费、加班工作餐等支出,按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记入不同的会计科目(公务接待费和商务接待费计入公务接待费科目,职工伙食补助费和加班工作餐计入伙食补助费科目)实行分账核算。单位内部食堂需单独建账予以核算。

七、建立公务接待费公开及监督检查制度

各单位必须如实列报公务接待费,在部门预、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同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接待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有关情况;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公务接待费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对全县预算单位公务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査,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审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县属国有企业、重点项目指挥部,征地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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