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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片区协作办案实施办法

作者:xiangjiaye | 发布时间:2024-03-01 11:00: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片区协作办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纪检组织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基层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作办案在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应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安全文明办案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和办案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成立协作办案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协作办案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重要案件的查办;办案人员回避对象的确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案件研讨剖析,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协作办案情况等。

县纪委监委联片领导及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所联系协作区内的办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所需办案资源按程序和权限统一调配。

第四条 按照地域相近、优势互补、利于工作的原则,在全县13个乡镇、各部门设立6个办案协作区。

第五条 县级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业务职能适时参与协作办案;对涉及县级部门信访案件,需要抽调人员予以协助的,由县纪委监委在办案人员库内调配。

第六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每年定期上报本单位纪检干部信息,由县纪委干部室建立办案人员库、陪护人员库,并定期对两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 协作办案受理范围、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一般性案件线索、信访件由基层纪检组织自行办理。下列案件可实施协作办理:

(一)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

(三)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基层纪检组织申请上级支援的案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作办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协作办理的案件。

第八条 基层纪检组织向县纪委监委申请协作办案的,应书面报送《呈请协作办案审批表》至联片纪检监察室,并按程序审批。

协作办案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需要予以协作的案件,由联片纪检监察室填写《呈请协作办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对需协作办理的案件,由联片纪检监察室根据案情需要,从办案人员库中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填写《协作办案抽调人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根据案情需要,后期需增加办案人员的,由联片纪检监察室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办案人员经审批确定后,由县纪委干部室将《抽调函》发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其工作。抽调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协作办案实行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上由案源单位纪委书记担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长负责全案的统筹协调,并对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如发生回避情形,或案情重大、比较复杂的,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调查组组长。

第四章 协作办案程序

第十二条 案件初核。启动协作办案程序后,由调查组组长召集调查组成员,宣布初核任务,提出初核要求,组织研究案情,确定调查方向,制定调查方案,开展初核工作。初核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报告。

初核结束后,调查组应认真讨论,形成初核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反映失实的,由调查组及案源单位,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予以信访了结;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组织处理;确需立案的,按程序报批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及调查。对需立案调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和案件情况,责成案发地党组织按程序立案,或由县纪委监委直接立案。立案之后,由调查组按程序开展调查。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

第十四条 督办协调。启动协作办案程序后,联片县纪委常委、相关业务室应对协作办案过程予以指导协调,达到“三定”、“四统一”要求,即定方案、定进度、定时限,统一办案程序、统一调查取证要求、统一公文格式、统一装卷归档标准,确保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 案件的处理。由立案机关按照规定的处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负责落实。对典型案件,由案发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案件材料的保管。立案的案件,案件材料由立案机关装订成卷并交县纪委审理室保管;初核了结的案件,案件材料由调查组装订成卷报送县纪委信访室保管;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委按程序办理有关移送手续。

第十七条 违纪款物的处理。协作办案中违纪款物的追缴与处理,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办案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参与办案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办案协作领导小组领导,严格服从调查组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纪律,确保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一)不准无故拒绝调查组的统一抽调和安排;

(二)不准向案发单位提出与协作办案无关的要求;

(三)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五)不准与涉案人员擅自接触,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由协作办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回避或调整。

第六章 办案保障

第二十条 案发单位应为调查组提供良好的办案环境和必要的后勤保障。

第二十一条 参与协作办案人员所在单位应合理调配工作,保证办案人员按时、按要求到岗履职。

第七章 协作办案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将协作办案情况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纪检干部办案津贴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纪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办案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案件事实未查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不配合、不支持协作办案,延误案件办理或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的;

(四)协作办案过程中,拒绝安排力量参与办案或随意撤回办案人员,影响办案工作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中共三台县纪委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发

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片区协作办案总结

办案区自查报告

片区工作总结

片区岗位职责

片区经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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