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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外业工作流程

作者:emily0925 | 发布时间:2020-11-20 19:26:0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外业工作流程 一、准备工作(一)准备资料 1.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控制测量成果(地籍科);

2.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地籍科);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成果(地籍科);

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成果(地籍科);

5.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地籍科);

6.农村房屋登记结果(房管局);

7.农村房屋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文件(规划局);

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2009年二调数据库及2017年现状数据库)(地籍科);

9.市政府列入拆迁改造或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的村庄名单(规划局、新农办);

10.十三五期间扶贫安置异地搬迁人员名单(发改委);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科)。

(二)制作图件 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正射影像图等资料做为基础图件,制作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三)编制报告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 用权数据库等数据库成果检查报告;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纸质和数字材料成果检查报告。

二、农房权属调查核实 借助农房外业调查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收集相关权属来源资料,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

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

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一)农房权属核实修正收集资料清单 1.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2.代办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

3.宅基地批示(村镇建筑许可证或宅基地用地许可证);

4.宅基地有偿使用证明;

5.集体土地使用证;

6.房屋所有权证;

7.继承、析产、买受、受赠、交换证明;

8.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9.村镇建筑许可证;

10.竣工备案证明;

11.与农房实际建成年份相符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核实修正收集资料清单(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

(4)

批准文件;

(5)

占地协议;

(6)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7)

村镇建筑许可证;

(8)

竣工备案证明;

(9)

与集体建设用地开工建设时间相符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宗地指界核实 依托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宗地指界核实,确保指界手续准确无误。

1、宅基地指界核实(1)调查核实宅基地地籍调查结果是否由户主指界、签字,加按手印;

四邻签字是否完善、准确;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完善、修正。

(2)如委托人代签的,代签人是否家庭成员(仅限夫妻、父母、子女),户主是否出具委托书,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是否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

(3)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的,是否 按指印,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是否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

(4)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的,是否取得户 主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并签字按指印。

2、集体建设用地指界核实(1)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管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村民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并签字,加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公章;

(2)

法人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个人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具证明后,由个人指界。

四、宗地界址核实 1.界址点位置核实 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权籍(地籍)调查成果,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权属界限与实地一致性核实。

2.界址点正确性核实 现场核对界址点设置是否正确、是否有多点、少点,界 址点设置错误等。

3.界址点精度核实 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于明显界址点,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和点间中误差不超过5CM,限差不超过10CM。对于隐蔽界址点,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10CM,限差不超过20CM。

宗地界址核实要形成“宗地界址核实报告”和“界址点点位精度检查记录表”。

五、不动产测量 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 细则》(试行)和《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的规定,根据建立的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包括宗地测量和房屋测量。在此基础上,计算建筑面积,绘制房屋平面图、宗地图、不动产权籍图等。

六、农房不动产调查结果确认与公示 由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对地籍(权籍)调查结果逐宗确认,对权利人姓名、宗地四至、宗地面积、界址点位、界址边长和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农村房屋地籍(权籍)调查结果内容确认,并签字按印(盖章)。同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权属无争议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权籍)调查成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处理。处理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行政村内再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叠加整合信息 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叠加整合技术细 则》的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一是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二是将调查取得的房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一并建设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三是将叠加形成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与建立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整理合并为统一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八、不动产登记办理 1.申请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需提供: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附件1)

(2)

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3)

代办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

(4)

宅基地批示(村镇建筑许可证或宅基地用地许可 证)(附件2);

(5)

宅基地有偿使用证明(附件3);

(6)

集体土地使用证(附件4);

(7)

房屋所有权证(附件5);

(8)

继承、析产、买受、受赠、交换证明(附件6);

(9)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附件7);

(10)

村镇建筑许可证(附件8);

(11)

竣工备案证明(附件9);

(12)

村委会证明(附件10);

(1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附件11)、农村房屋不动产 登记房屋调查表(附件12)、宗地图(附件13)、房屋平面图(附件14)、房角点成果表(附件15)、界址点成果表(附件16)等。

(14)

地籍(权籍)调查结果确认书(附件17);

(15)

地籍(权籍)调查结果公示及照片(附件18);

(16)

询问笔录(附件19);

(17)

实地查看记录表(附件20);

(18)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审核表(附件21);

(19)不动产登记公告及照片;

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需提供: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

(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

(4)

批准文件(附件22);

(5)

占地协议(附件23);

(6)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7)

村镇建筑许可证;

(8)

竣工备案证明;

(9)

村委会证明。

(10)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 屋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房角点成果表、界址点成果表等。

(11)

地籍(权籍)调查结果确认书;

(12)

地籍(权籍)调查结果公示及照片;

(13)

询问笔录;

(14)

实地查看记录表;

(15)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审核表;

(16)

不动产登记公告及照片;

2.受理(1)进行实地查验,制作实地查看记录表。

(2)询问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

(3)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附件24)。

3.审核 宅基地审核要点:

(1)

权属来源合法 首先,申请人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应提供宅基地批示(村镇建筑许可证或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宅基地有偿使用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继承、析产、买受、受赠、交换证明等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

无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 不动产单元号: 410121122301JC00279F99990001 房屋所有人: 刘树利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459.85㎡ 房 角 点 坐 标 序 号 幢 号 点 号 坐 标 边 长 X(m)Y(m)1 0001 F1 3838409.520 445511.500 19.00 2 F2 3838406.180 445530.200 16.03 3 F3 3838390.380 445527.500 19.20 4 F4 3838393.810 445508.600 15.97 5 F1 3838409.520 445511.500 6 0002 F1 3838409.210 445505.150 4.47 7 F2 3838408.440 445509.550 1.72 8 F3 3838408.150 445511.250 14.58 9 F4 3838393.810 445508.600 1.72 10 F5 3838394.120 445506.910 4.41 11 F6 3838394.910 445502.570 14.53 12 F1 3838409.210 445505.150 制表人:阿栋 审核人:三孩 日期:2019年8月2日 附件16 界 址 点 成 果 表 宗地号:410121122301JC00280 权利人:刘朝东 宗地面积(平方米):160.03㎡ 界 址 点 坐 标 序 号 点 号 坐 标 边 长 X(m)Y(m)1 J1 3838390.317 445516.747 12.96 2 J2 3838387.463 445529.392 12.31 3 J3 3838375.458 445526.683 13.04 4 J4 3838378.330 445513.958 12.31 5 J1 3838390.317 445516.747 制表人:阿栋 审核人:三孩 日期:2019年8月31日 附件17 地籍(权籍)调查结果确认书 本人(单位)

对410581 宗地图显示的权利人姓名、宗地四至、宗地面积、界址点位、界址边长和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农村房屋地籍(权籍)调查结果内容予以认可,无论地籍(权籍)调查结果签字是否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有无委托手续,均是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认调查结果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户主(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印)

家 庭 成 员(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印)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必须由户主(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签字并按手,如户主(法定代表人)外出,父母、夫妻、成年子女(委托代理人)可代签。

附件18 地籍(权籍)调查结果公示及照片 附件19 询问记录 受理编号:询问人:

被询问人(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您申请办理坐落于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据实回答(在对应的“□”里打“√”),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1、问: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

□是 □否 2、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答:

□共有 □单独所有 3、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答:□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4、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份额情况? 答:(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5、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纠纷及设立其他债权的情况? 答:

□是 □否 6、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与征收等其他限制情况? 答:

□是 □否 7、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0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附件21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审核表 权利人名称(全称)

证件编号 土地坐落 宗地代码 占地时间 房屋竣工时间 土地/房屋用途 宗地面积 宗地批准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宗地四至 东:

西:

南:

北:

村委会(村民小组)意见:

该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同意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签字:

盖章 2001年1月18日 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意见:

同意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签字:

盖章 2001年1月19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同意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同意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签字:

盖章 2001年1月19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存一份;

2、证件编号填写“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号”;

3、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

房屋用用途填写“住宅、工业、商业服务、公用设施、其他房屋”。

附件22 批准文件 附件23 占地协议 附件24 受理凭证 附件24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公告 附件26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薄 附件27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书

农村不动产外业调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汇报

不动产外业工作汇报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

本文标题: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外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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