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业务常识手册
交通行政执法业务常识手册
公交行业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1、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2、起讫站。是指经营者在线路起站和终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乘客投诉电话号码等设施的站点。
3、途经站。是指经营者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途径路线上设置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经营者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供城市公共汽电车临时短暂停留上下客的站点。
(二)公交线路经营
经营者在营运中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同时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三)公交行业证件类型
1、企业《营运执照》、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证书(同时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2、相关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市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运营中驾驶员具备准营证及其他有效的营运资格证件,售票员佩戴服务证,调度员佩戴调度证)。
(四)公交线路运营要求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调整、终止,应当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1、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及其他各项规定。
2、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五)主要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二、主要监管事项及取证要素
(一)上户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类别 | 序号 | 检查内容 |
线路经营权取得条件 | 1 | 是否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 | 是否拥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服务设施要求的,并与线路经营实际相符的客运车辆或者具备相应的购车资金 | |
3 | 是否拥有自己的或者租赁的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的停车场地及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具备符合要求的车辆维修保养能力 | |
4 | 是否具有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调度形式,以及保障线路正常营运的应急方案等管理措施 | |
5 | 是否建立规定的服务质量、营运调度、安全行车、车容站貌、车辆维护、劳动用工、票务管理、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6 | 是否配备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营运调度等专、兼职管理人员及线路营运所需的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的驾驶年限 | |
未经许可 | 7 | 是否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 |
8 | 是否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 |
9 | 是否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 | |
规范经营 | 10 | 是否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 |
11 | 是否营运车辆无营运证 | |
12 | 是否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 |
13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投入的营运车辆不符合车辆车型要求) | |
14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投入营运车辆数、班次数与核准车辆数、班次数不符) | |
15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发生首末班车营运时间与计划核准时间不符) | |
16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擅自变更线路走向) | |
17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擅自变更线路站点) | |
规范经营 | 18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擅自增设线路调度形式) |
19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擅自开设定点班车) | |
20 | 是否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 | |
21 | 是否未按规定将行车作业计划向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 |
22 | 是否未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 |
23 | 是否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 | |
24 | 是否连续两个月,经营者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过2% | |
25 | 是否擅自终止营运 | |
26 | 是否擅自实施营运调整(擅自实施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擅自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 | |
27 | 是否不服从统一调度 | |
28 | 是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 |
29 | 是否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 |
车辆状况 | 30 | 是否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在车厢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每年6月至9月及12月至次年3月,以及室外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未开启空调等) |
31 | 是否未按规定标准配备信息监控系统和图像监控设施,未按规定发送营运数据 | |
32 | 是否营运车辆不符合车辆整洁、设施完好等要求(未按规定标准配备车辆信息服务设备、未在规定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未在规定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 | |
33 | 是否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 | |
站点设施与服务 | 34 | 是否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移作他用 |
35 |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站牌 | |
36 | 是否未按规定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未在规定位置张贴《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乘客投诉电话号码;没有相应的乘车排队栏杆、乘客候车廊、专用车道和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照顾座椅;没有安装车辆调度电子显示屏,有条件的还配置信息服务系统;没有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等) | |
37 | 利用候车亭设置广告,广告总体面积是否超过候车亭立面的40% | |
38 | 是否未公开告示营运调整情况(是否未在实施之日的5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 |
39 | 是否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站点设施 |
1、经营者按规定标准配备信息监控系统和图像监控设施,并按规定发送营运数据。
释义:经营者应当为营运车辆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信息监控系统和图像监控设施,并按照规定发送营运数据,同时在营运过程中保持车辆DVR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主要取证要素:(1)通过经营者提供营运数据确定该车辆处于正常营运状态;(2)通过企业DVR监管平台确定该车DVR监控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经营者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擅自变更线路走向)。(4161140403)
释义: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营运。
主要取证要素:(1)通过上海市交通执法综合信息平台行业数据或企业提供的线路经营权证确定该线路实际报备运管部门的线路走向及站点设置;(2)通过检查发现该线路在营运过程中实际的行驶路线,并确认与报备路线是否相符。
3、经营者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投入营运车辆数、班次数与核准车辆数、班次数不符)
释义: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班次、车辆数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主要取证要素:(1)通过上海市交通执法综合信息平台行业数据或企业提供的经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行车作业计划,确认该线路经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线路配车数或班次数;(2)通过线路调度日报确认该线路实际投入营运车辆数或执行的日班次数是否与报备的计划数相符;(3)投入营运的车辆数低于权证数90%的或执行的日班次数低于报备日班次数的90%的可初步认定为“未按照行车作业计划组织营运”。
4、经营者未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大间隔)
释义: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号码线路高峰时段不超过8分钟,其他时段不超过20分钟(线路的首班、二班车之间的营运间隔和末班、末二班车之间的营运间隔,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首末站跨越外环线且线路长度三分之二在外环线内的线路参照执行(定班车、挂牌线路等除外)。
主要取证要素:(1)通过线路调度日报确认该线路自起讫站点实际发车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即在早高峰时段6:30—9:00之间2小时左右,晚高峰时段16:30—19:00之间2小时左右,发车班次间隔不得超过8分钟,而在低谷时段不得超过20分钟,除特殊原因外,高峰时段有班次间隔大于8分钟或低谷时段间隔大于20分钟多于(含)两个班次的,可初步认定为“未按照行车作业计划组织营运”。
(二)路检路查主要内容
检查类别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未经许可 | 1 | 是否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 |
2 | 是否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 |
3 | 是否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 | |
未经许可 | 4 | 是否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 |
5 | 是否营运车辆无营运证 | |
6 | 是否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 |
7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投入的营运车辆不符合车辆车型要求) | |
8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投入营运车辆数、班次数与核准车辆数、班次数不符) | |
9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发生首末班车营运时间与计划核准时间不符) | |
10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擅自变更线路走向) | |
11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擅自变更线路站点) | |
12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擅自增设线路调度形式) | |
13 | 是否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擅自开设定点班车) | |
14 | 是否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 | |
15 | 是否未将行车作业计划报备 | |
16 | 未在规定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 |
17 | 是否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 | |
18 | 是否擅自终止营运 | |
19 | 是否擅自实施营运调整(擅自实施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擅自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 | |
20 | 是否不服从统一调度 | |
21 | 是否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 |
22 |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是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 | |
23 | 是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 |
车辆状况 | 24 | 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营运(在车厢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每年6月至9月及12月至次年3月,以及室外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未开启空调) |
25 | 未按规定标准配备信息监控系统和图像监控设施,未按规定发送营运数据 | |
26 | 营运车辆不符合车辆整洁、设施完好等要求(未按规定标准配备车辆信息服务设备、未在规定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 | |
27 | 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 |
1、经营者确保营运公交车辆符合车辆整洁、设施完好等要求。
释义: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车辆整洁、设施完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等。
主要取证要素:(1)营运车辆是否符合以上相关车辆整洁、设施完好等要求。
2、经营者确保营运公交车辆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
释义: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营运公交车辆上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并确保设施设备能有效使用。
主要取证要素:(1)营运车辆车厢内是否按规设置有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应急门泵等设施,并查看灭火器、应急门泵是否能有效使用。
3、公交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
释义: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并不在站点滞留。
主要取证要素:(1)公交车驾驶员是否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2)是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3)公交车辆是否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三、相关案例
(一)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1、案情介绍
47路于2019年9月3日自惠民路保定路47路终点站发车方向,早高峰期间发生发车班次间隔大于8分钟情况4次,晚高峰期间发生发车班次间隔大于8分钟情况5次。
2、主要证据
询 问 笔 录
执 法 人 员 | 姓 名: 俞仕鹏 姓 名: 倪传忠 工作单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执法总队 七支队 | 询问地点: 溧阳路249号 询问时间: 2019 年 9 月 19 日 自: 14 时 08 分开始 至: 14 时 30 分结束 |
被 询 问 人 | 姓名: 曹崇山 性别: 男 与本案关系: 当事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10109196306234452 联系地址: 虹口区新市北路1520号 联系电话: 13817880722 单位: 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单位电话: / | |
我们是市交通执法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已向你出示,现依法对案件作调查。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身份证件与执法人员本人不符的,你有权拒绝接受调查询问。同时你应承担以下义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扰调查。请你配合我们。你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姓名?工作?单位?
答:我叫曹崇山,目前为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
问:今天你为何在此处接受我们询问?
答:接你们执法人员通知,前来对我公司47路营运过程中在高峰期间发生的发车班次大间隔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问:请你对你公司47路营运情况中高峰期间发生的发车大间隔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答:我公司47路2019年8月29日,8月30日及9月3日高峰期间自惠民路保定路47路终点站发车方向确实存在发车班次大间隔情况,我就我公司47路2019年9月3日营运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47路2019年9月3日自惠民路保定路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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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笔录已阅。被询问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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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问 笔 录 附 页
(接上页)
点站发车方向,早高峰期间发生发车班次间隔大于8分钟情况4次,具体情况为07时23分~07时32分,07时32分~07时48分,07时48分~07时58分,07时58分~08时08分,晚高峰期间自惠民路保定路终点站发车方向发生发车班次间隔大于8分钟情况5次,具体情况为16时53分~17时05分,17时05分~17时14分,17时14分~17时27分,17时43分~17时59分,17时59分~18时14分。
问:为何会发生此情况?
答:主要是由于路阻情况及线路缺驾驶员造成的。
问:公司对此情况是否知晓?
答:公司也是知道。
问:以上所述是否属实?有无补充?
答:属实,无补充。
以上笔录已阅。被询问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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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
1、案情介绍
2019年 10月08日,执法人员在彭浦新村(景凤路)597路终点站对候客待运中的597路沪BD1682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车厢内前置灭火器指针指到红色区域(失效)。
2、主要证据
案件案号:4191145492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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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实: 候客待运中的597路沪BD1682车辆车厢内前置灭火器指针指到红色区域(失效)。 拍摄地点: 彭浦新村(景凤路)597路终点站 拍摄时间: 2019 年 10 月 8 日 提 供 人: 张浩然 提 取 人: 俞仕鹏 |
(三)营运车辆不符合车辆整洁要求
1、案情介绍
2020年04月30日,执法人员在南崇明路25路终点站对候客待运中的25路沪A00795D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车厢内地面多处垃圾,不符合车厢内整洁要求。
2、主要证据


案件案号:4191150501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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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实: 候客待运中的25路沪A00795D车辆车厢内地面多处垃圾,不符合车厢内整洁要求。 拍摄地点: 南崇明路25路终点站 拍摄时间: 2020 年 04 月 30 日 提 供 人: 蒋维龙 提 取 人: 俞仕鹏 |
案件案号:4191150501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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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实: 候客待运中的25路沪A00795D车辆 拍摄地点: 南崇明路25路终点站 拍摄时间: 2020 年 04 月 30 日 提 供 人: 蒋维龙 提 取 人: 俞仕鹏 |
(四)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
1、案情介绍
2019年2月11日上午9点25分,执法人员发现公交车辆驾驶员.姚卫斌驾驶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营运车辆沪BD6145未按规范停靠五角场(黄兴路)公交站点。
2、主要证据
案件案号:4181144188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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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实: 不规范停靠站点的沪BD6145公交车辆 拍摄地点: 五角场(黄兴路)公交站点 拍摄时间: 2019年2月11日上午9点25分 提 供 人: 吴立 提 取 人: 毛永杰 |
四、常见证件式样
(一)司、售、调人员从业资格证照片




(三)线路经营权证




(四)企业运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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