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公路改建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中国·宜春
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一级公路改建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樟树丰城片区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八月
编写委员会
主 编:郑磊
副主编:周崇阳 艾小飞 陈小龙 陈胜启 杜玉辉
张燮林 邹均平熊卫群
委 员:李煊华 王新新 张哲源 周 扬 刘洪涛
蔡民辉 叶 明 温小瑜 付美江
目录
第一章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
1.1 总 则 1
1.2 依据、方针和目标 2
1.3 管理职责 3
1.4 控制措施 10
1.5 检查程序、方法和手段 16
1.6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8
1.7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21
1.8 工程质量教育与培训 22
1.9 罚则 23
1.10 附则 24
附件 1:名词解释 25
附表 1:重点工艺及关键部位一览表 26
附表2: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表 27
附表3:公路工程实测项目 35
附表 4:监理旁站工序/部位 43
第二章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44
2.1总则 44
2.2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管理职责 44
2.3试验检测的要求 47
2.4试验检测的管理 49
2.5试验资料管理和呈报 50
2.6附则 51
附件 1: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52
附件 2:总监办(或第三方检测)试验室工作月报 53
附件 3:常用建筑材料检测方法和质量标准 54
附件 4:试验检测原始数据记录表及试验报告 77
第三章 测量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78
3.1 总 则 78
3.2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78
3.3测量质量管理职责 80
3.4交接桩和复测 84
3.5施工控制测量及施工放样 84
3.6桥涵工程测量 86
3.7测量资料管理和呈报 86
3.8误差/粗差的报告与处置 88
3.9竣工测量 88
3.10附则 89
附件1:测量工作流程图 90
附件2:测量工作月报表 91
附件 3:施工测量的基本常识 92
附件 4:施工测量原始记录表 95
第四章 “首件工程示范制”实施办法 96
第五章 重大施工工艺、方案审批办法 101
附 1 刑法有关条款 103
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04
附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7
附 4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26
附 5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摘录) 139
附 6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摘录) 140
附 7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142
附 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148
附 9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156
附 1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160
附11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167
附 12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190
附13 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195
第一章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1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质量,明确建设各方的责任。为完成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实施的建设单位(即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樟树丰城片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二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及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即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必须严格按各级质量管理职能执行,层层把好质量关,在质量问题上,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本项目参建各方必须按照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项目办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 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必须严肃对待,科学决策,及时进行处理,直至完全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第六条 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各有关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
1.2 依据、方针和目标
第七条 质量管理依据
1、合同文件
在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第三方检测和施工合同中分别规定了参与建设的各方在质量控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各方必须履行在合同中的承诺。
2、设计文件
严格按图施工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原则,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设计文件,是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3、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方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
第八条 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首件示范、精细施工、严格控制;
立足岗位抓质量,一丝不苟出精品;
高标准、严要求、高效率、零缺陷。
第九条 质量管理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质量目标
1、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2、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等级评定:合格(质量综合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5 分);
3、竣工验收的质量等级评定:优良(质量综合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
4、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5、竣工文件真实可靠,规范整齐,实现一次交验合格。
1.3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办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总体质量管理职责
1、制定质量目标;
2、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 系;
3、执行国家及合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
4、组织质量检查;
5、定期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监督部门的工作;
6、支持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
7、对设计、施工中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隐患提出修改、处理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8、协助配合主管部门的各项质量抽查;
9、协助完成竣(交)工验收。
(二)项目总工程师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主要任务是负责设计文件的审查、工程技术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理、第三方检测、项目试验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高标准、严要求建设好本项目;
2、负责设计文件审查及重大设计变更、重大施工方案、关键施工工艺的审定,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
3、负责提出项目科研课题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咨询和攻关、申报科研成果;
4、负责责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服务;组织设计单位做好设计变更文件;
5、负责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技术论证工作;
6、负责组织项目有关技术学习、培训、研讨和交流;
7、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8、负责协调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及项目试验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9、负责本项目的技术总结。
(三)项目办工程管理处质量管理职责
工程管理处是项目办负责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本项目的技术制度、施工方案审查,做好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江西省关于基本建设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2、根据有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标准、项目管理大纲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手册,并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组织贯彻执行;
3、参与审定重要的施工技术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施工工艺,对难点技术和关键技术组织攻关;
4、负责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工程变更;
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巡查工作,深入现场,实地掌握、了解第一手工程信息与资料,做好质量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工程各类质量文件的登记与整理,负责组织编写本项目的竣工资料编制办法,负责整理整个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工程竣(交) 工资料和竣工文件的审查、编制和出版;
7、组织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和竣(交)工验收及文件编制、申报优质工程等工作;
8、负责控制和协调各施工合同段关于计划、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召开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工作会议;负责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验收、审查评审和上报、协调;
9、负责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设计单位必须对其所提交的设计文件负责,做到精心设计、合理设计、方便施工、服务施工;
2、设计单位应慎重对待设计变更,要以不降低结构使用功能,不降低结构安全性为原则,并按变更程序办理变更;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设立常驻机构,委派有经验的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常驻工地,做好设计技术交底,按工作程序及时解答项目办、施工及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质疑。对施工方法或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认真考虑、仔细分析,做好设计服务工作,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使工程建设满足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数量应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4、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监理单位未按设计要求监理时,特别是施工方法不当、施工违规操作危及结构安全时,应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5、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应迅速前往现场参与调查,查找原因, 并协助进行技术分析,及时提供分析数据及处理方案。对结构有影响的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结构计算,提出设计方的观点,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技术分析报告和处理方案应及时审核,及时认定,对处理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应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6、积极配合项目办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对项目办提出的优化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善设计,提交变更设计图纸;
7、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设计方案进行动态设计,确保设计与地形、地质相吻合;
8、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大临设施的结构计算进行复核, 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1、监理单位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2、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 严格执行监理服务合同,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监理单位必须把确保工程质量作为监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3、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合同文件要求及工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理组织体系和监理工作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的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执行监理质量控制程序和控制方法,配备称职的监理人员;
4、各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本工程专用技术标准,按规定进行独立抽检试验,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含试验)的监督,必须保证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隐蔽工程等部位全过程旁站监理;
5、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建立并管理好监理试验室,以利质量监控;
6、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各部门、监理人员各司其职。
7、监理单位应以事前控制、超前管理为工作原则,把原材料检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严格过程控制等作为监理工作重点。在每个重要工程开工之前,应组织编写工作细则,指出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特点及监理工作重点,用以指导各项监理工作;
8、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人员及设备按要求到位,对施工单位的质检月报及时做出评价,并上报;
9、监理单位负责人必须务实工作,亲自抓质量管理,对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提出决策意见,未经项目办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岗位;
10、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必须及时坚决纠正,对已施工的工程,如对正常使用、安全、耐久性造成严重影响或不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均要坚决指令施工单位返工;
11、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不能刻意隐瞒事实,应迅速前往现场做好原始记录,留取现场实物和照片录像,及时上报,并查找原因,提出处置建议。属重大技术问题或质量事故,应监督命令施工单位保护好现场。并应及时对质量问题做出分析,提出决策意见,上报项目办,必要时应发布停工令,敦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是实现质量目标的主体。各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是质量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人,负责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制订具体质量管理办法,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2、施工单位对所施工的工程负有终身质量责任,必须树立全寿命质量意识,切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分级管理的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为合同段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负技术和管理责任。质检工程师和操作人员为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4、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实现设计意图。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及时按项目办下发的设计变更程序报批,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设计要求及有关的各项指令;
5、严格执行国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制定相关控制程序和方法,尤其是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
6、各施工单位应按投标承诺配备质检、技术人员;
7、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监控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9、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不因分包而改变分包范围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10、施工单位进行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精度要求高、工艺先进的工序操作,应由熟悉工艺原理、操作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工人承担,应对他们进行技术水平考核,进行资质认证,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招收的劳务人员应编入主体施工队伍班组从事施工,且由项目经理部直接支付工资。并经学习培训后,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胸牌上岗,严禁由包工头包揽生产管理和工资结算;
11、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实行从材料质量、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内部自检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建立相关质量台帐和档案;
12、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有关合同、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材料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报审,不得擅行其事。对主要工程材料,进场前必须具备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对一般工程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抽样和检验;对成品和半成品,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承接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由监理确认;
13、施工单位必须投入符合合同工期进度要求所需的机械设备,所有的机械设备都必须具有良好的维护保养条件。机械设备的类型、数量、规格、性能都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14、各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服从监理管理,严格执行监理指令,循规作业。严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野蛮施工等违规行为。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不文明施工现象必须及时整改;
15、施工单位不得隐瞒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并主动查找原因,提出处置办法,做到“严肃对待、科学决策、迅速处置、不留后患”;
16、施工单位应每月向总监办上报本月工程材料、工程质量自检月报及影响工程质量原因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由总监办对当月工程质量做出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项目办备案;
17、为达到项目办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施工单位必须与项目办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参与劳动竞赛评比,自觉遵照执行项目办制订的奖罚办法;
18、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办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19、负责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维修和承担保修期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程序和交投公司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对检测过程的真实性和检测结论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项目检测机构,建立检测工作管理制度,配置满足工程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办公及交通设施,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所持有的检测证书应与所从事的检测项目和内容相一致。检测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大纲和实施细则需在检测单位进场后7天内编制完成,经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办审核,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4. 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检测内容、频次和数量应满足合同和本规定要求。检测方法和检测布点应综合考虑现场地质条件、结构类型、外形尺寸,并结合不同检测方法的优、缺点合理选定,做到安全适用、数据准确、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5. 检测单位应在项目办和监理单位监督下积极、独立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6. 检测工作开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受检工程的施工设计图、施工记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资料,确认所有条件满足检测要求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7.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检测工程师应及时分析处理检测数据,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交检测中间结果。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数据和结果时,存在问题的中间报告应于24小时内报项目办、施工和监理单位,并附详细检测数据图表。
8. 检测单位应定时向项目办报送统计报表,应按规定及时向项目办、施工、监理单位报送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
9. 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或对外委托其承担的检测项目。
10、对施工中监理抽检的试验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抽检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竣工提供真实、完整、系统的检测资料。
1.4 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利用一切形式,大力宣传项目建设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使全体建设者了解自己应负的质量责任。构筑责权并重、精干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过程质量管理,以严格全过程质量监控为重点,以控制关键环节(详见附表1和附表2)为突破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不留质量隐患,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七条 本项目建立工程质量检查、质量通报、质量考评、质量评估、评定、质量举报、质量处罚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项目办每月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全面巡检,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每天巡检;
2、质量检查的重点是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和实体工程质量;
3、强化过程控制力度,实施动态管理。对施工过程控制应坚持质量一票否决原则实施连带检查和连前检查制度(定义见附件 1)。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重点控制和解决责任落实不够、平行试验频率不足、试验检测资料不详、工序控制不严等问题对不合格工程或工序应进行全面检查、整改、返工或返修,直到合格为止。因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不真实的内业资料,造成延期计量与支付,或因质量一票否决、连带检查和连前检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工程质量检查要做到深入工地、随机抽样、认真操作、确保数据真实;
5、各单位试验室要按规定的范围、频率自检和抽检。监理试验室必须进行独立平行抽检,不得引用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数据;
6、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必须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必须上报。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通报制度
1、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质量月度报告中反映质量体系现状、运行情况,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拟改进的措施等。报告周期为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日。施工单位在本月 22 日前签发并上报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月 25 日前签发并上报给项目办;
2、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严重违约,质量体系、工程管理和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项目办规定、指令不能得到持续有效执行等,项目办将予以通报批评,以警示各参建单位汲取教训,总结经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查考评制度
1、项目办成立质量考评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施工单位按每月(由项目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每阶段(由项目办组织实施)进行考评。对监理单位按每季度(由项目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每阶段(由项目办组织实施)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按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奖惩办法详见《施工、监理考核办法》;
2、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本月(阶段)内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损失在 5 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相应考核项目得分为零,且本月(季、阶段)不能被评为先进。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评估、评定制度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月、项目办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分析例会,评估质量形势,指导质量管理与控制,持续改进工程质量。会后应形成评估报告报项目办。必要时进行质量大检查或质量整顿;
2、在特殊过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项目办或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组织召开专题质量例会,专题研究工程质量情况和改正措施;
3、在首件工程(分项工程)完成以后,承包人应对已完成项目的施工工艺进行总结,并对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评意见;由总监办进行复评,由项目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终评;
4、在项目办确定一分项工程的首件实体示范工程后,总监办须对其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及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推广应用,要求辖段内各施工单位的同一分项工程的质量不能低于首件实体示范工程的标准;
5、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经监理签认。试验检测数据齐全后 7 天内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自评。并逐级自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段工程质量。月度报告中必须反映质量检测情况和自评结果;
6、当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文件规定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使用了未经检验或质量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或违反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程序或监理程序时,监理工程师不得签认自检结果,不得颁发中间交工证书,更不能计量支付。尽管分项工程可能检验合格,但必须返工重做;
7、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为交工验收做准备。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均可以任何形式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办举报、投诉、控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约、违规,项目办将按合同或项目办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罚则详见 1.9 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
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资质和数量除合同和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以外,其他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的实际需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以对施工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分配、人员和设备配置等进行检查,当不能满足要求时,施工单位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改进;
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工区、作业队的管理。以下职能必须由项目经理部或其派出的管理、技术人员承担:
(1)质量管理
a、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编制与报批;
b、现场材料质量检查;
c、现场作业指导;
d、试验检测;
e、施工人员、设备数量与质量的检查;
f、施工流程、工艺、操作规程等检查与监督;
g、质检、施工报表填写与签证;
h、质量自评;
i、其他与质量有关的任何职能。
(2)技术管理
a、技术交底;
b、测量,施工放样;
c、施工详图绘制与报批
d、竣工文件编制、管理、归档;
e、技术文件编制、报批;
f、其他技术管理职能。
(3)安全管理
(4)环境保护
3、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质检员、试验员、安全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和电工、电焊工、钢筋工、模架工、砼工、起重工、机械工、爆破员、潜水员等工种的检查,上述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电焊工除持有规定的技术证书外,还应进行焊接试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项目办将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控制的合同措施
1、通过签订和履行“双合同”,将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质量管理的始终,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管理;
2、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3、施工、试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及其性能必须满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机械设备计划和设备操作规程组织设备进场、验收、维修保养和施工作业;
4、不合格的工程均不得计量支付。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控制的技术措施
1、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办正式下发的施工图施工,施工图是监理、施工的依据;
2、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进行分项工程开工。(首件制)同类型第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3、各项目(见附表 1)应提交详细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总监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4、分析本工程在施工技术上的难点,选择有研究价值的疑难工程技术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取得成果,指导施工;
5、施工单位应按项目办制定的原则进行“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划分。按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技术资料管理;
6、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员并及时做好相应处理措施;
7、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8、施工单位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9、施工单位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0、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施工内容,在正式施工前应进行专业技术复核预检,检查并填写检查原始记录,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11、对本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工艺和关键部位(见附表 1)的施工方案应作专题(书面)技术交底;
12、试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标定,并将标定合格证贴于设备显著位置。在试验测试工作中,取样必须有代表性、试验过程必须规范。对有疑异的试验数据,复检时应加大现场取样的样品数量;
13、监理工程师应对所有进场材料的质量、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具备条件的分项工程,必须采用“总量检验”的方法对工程质量实施过程控制(如沥青用量的检验、水稳基层水泥用量的检验等);
15、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时,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并查明原因;
1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各项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信,并具备数据之间的可追溯性;
17、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料室,各类资料应规范管理,及时归档;
18、各单位应设置专职资料信息管理员,负责质量记录的管理工作,确保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关信息在参建单位之间的有效传递,以促进质量体系有效运行,为进行工程质量的准确分析提供可靠的依据;
19、质量记录要字体清晰,数据准确,记录完整,签名齐全并可辨认。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教育与培训措施详见第1.8款。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控制处罚措施详见第1.9款。
1.5 检查程序、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1、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1)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施工图会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应认真仔细审查施工图纸,检查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吻合,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图纸有无遗漏、差错或互相矛盾之处,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能否保证质量要求,路线、桥梁各桩位的坐标、高程等是否正确。
2)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首先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除按表格内容填写外,还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分项工程质量负责人、劳动力组织安排及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系统和质量保证措施、放样测量、标准试验等基础资料、工程材料供应情况及材料试验报告、施工机械型号和数量,工地试验室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及临时资质的审批情况、并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对施工单位所报资料应逐项进行检查,在审批开工申请时,掌握以下原则:
——开工前所采用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复核无误;
——材料、人力、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
——未经检验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
——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不准采用;
——前道工序未经检验,后道工序不准进行。
(2)分项工程开工后的质量控制
施工放样和施工测量资料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和复核,施工过程中应有监理工程师旁站或监督,并进行签认。每道工序完工后应进行工序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人员应按照总监办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各道工序的自检,自检合格后,填报质量验收通知单,现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工序进行检查、抽检并签认质量检验报告单,如验收合格则应及时批准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责令施工单位进行缺陷修复、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3)中间交工证书
在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人员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的自检,合格后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试验的结果并填报《中间交工证书》,监理工程师检查汇总各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单,并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4)开工、检查、验收的审批权限:
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负责人为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检查的责任人为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工序质量检查的责任人为现场监理;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责任人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分部工程的检验负责人为监理工程师,单位工程、合同段及路基交工的验收由总监办负责。重要部位的质量:如导线点的闭合、特大桥的控制测量、试验路段、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稳基层配合比的批准、桥梁安装方案由总监办审核、批准。重大施工工艺、方案审批详见“重大施工工艺、方案审批办法”。
2、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当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或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并自评,然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办理中期交工。
第三十条 本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办组织,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一条 监理质量检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
1、对于重点工序及隐蔽工程全过程应进行旁站监理(见附表 2);
2、工程所用材料和试验设备的检验;
3、现场量测;
4、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
5、对部分特殊项目、有质量疑问或合同未规定项目对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1.6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定义:是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间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和使用年限内。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至 300 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又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50 万元—300 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150 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20 万元—50 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 30 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不满 1000 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 1 人以上,9 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第三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首先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而且复杂多变,所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控应以主动控制为主,以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 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要求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应组织设计、项目办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 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项目办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施工单位合理的补偿。
6、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在总监办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项目办,并上报主管部门。
1.7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存在质量缺陷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做出判断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及时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质量缺陷,如果一致认为不需专门进行处理,应经过项目办、设计单位和监理三方的充分分析和论证,且经过项目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实施“三全”(全面、全员、全过程)监督检查,缺陷工程处理后,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8 工程质量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参建人员的质量教育与培训(如专题学术讲座、专题培训(课)、技术交底会、经验交流会、现场交流会、交谈、宣传教育、办宣传栏、演示、参观等),牢固树立全员质量意识,确保人员素质满足质量体系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项目办按计划开展工程质量教育与培训,针对项目管理人员、总监办监理人员、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举办各类培训班,及时传达学习有关质量方面的文件、制度和规定。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经常性地开展质量宣传活动,在各参建单位驻地、主要工点醒目位置布设标语牌,营造质量第一的氛围。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质量教育与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教材以及培训效果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岗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要重点进行质量管理和专业知识方面的教育和交流。必须加强对各工区和班组、特殊工种技术工人的岗前培训; 加强对重点工艺、专项技术与技能、质量体系运行等知识的培训。培训应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需要,分层、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地及时开展。
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开展质量教育活动。项目办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监办和施工单位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所有培训均要作好培训记录。
1.9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所施工、监理工程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以及质量评比中未达到项目办规定的质量要求,按合同约定或项目办质量奖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严禁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野蛮施工。任何违规操作行为都视为违反本办法行为,由项目办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合同约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将该施工单位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评审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或在施工现场例行监理工作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规作业、野蛮施工、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行为,应立即制止,通报批评,直接下令停工整顿,情节恶劣者应及时向项目办报告,由项目办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技术决策失误,或未及时查出施工单位野蛮施工、违规作业,或对隐蔽工程和重要工程未把好质量关,疏于旁站而造成质量事故,或在规定期限内对质量事故未能提出处理意见及对施工单位督促不力未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而对工程造成极大影响等,项目办将依据合同追究相关监理单位的违约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关系,按合同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将该施工单位纳入“诚信体系” 黑名单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除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施以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外,相关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纯属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直至满足设计要求,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工期责任,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追究监理相关责任,视监理责任轻重按合同扣除相应监理单位服务费。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向新闻媒体曝光,必要时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直至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2、纯属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应负责提出处理方案,并督促实施,另处以罚款,罚款额按设计合同办理。若因设计错误,施工中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又不予纠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对工程设计单位的处罚按上款进行处罚。
1.10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条款内容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相符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上级的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各相关方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是针对本项目工程而编制的专项管理办法,是对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法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照同合同文件一起执行。
附件 1:名词解释
附 1.1 本制度所称质量一票否决制,是指在质量检验和工程计量中,如果被检工程(含工序)的广义工程质量(含内业资料、标准试验、抽样试验、监理程序、施工工艺、现场检测工作等)不合格,则该工程不能通过验收,不予计量, 不能转入下道工序。
附 1.2 本制度所称连前检查制,是指在质量检验和工程计量中,如果发现被检工程(含工序)的广义工程质量(含内业资料、标准试验、抽样试验、监理程序、施工工艺、现场检测工作等)不合格,则在被发现出现不合格工程之前、不合格项影响所及的已完工程均应重新检查或评定,未通过检查的工程均不能视为合格品。
附 1.3 本制度所称连带检查制,是指在质量检验和工程计量中,如果发现被检工程(含工序)的广义工程质量(含内业资料、标准试验、抽样试验、监理程序、施工工艺、现场检测工作等)不合格,则应采取措施对已完工的同类工程或工序进行连带检查,或者对使用了同一不合格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工程进行连带检查,未被检查的工程均不能视为合格品。
附 1.4 本制度所称关键项目,是指分项工程中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项目,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有技术难度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 1.5 本制度所称一般项目,是指分项工程中除关键项目以外的项目。
附表 1:重点工艺及关键部位一览表
序号 | 重点工艺及关键部位 | 备注 |
1 | 全线测量控制网(控制桩、水准点、坐标点)的复测与加密 | |
2 | 底模、钢模板制作质量 | |
3 | 预埋构件制作质量和安装强度 | |
4 | 预应力材料与张拉机具 | |
5 | 原材料检测试验 | |
6 | 钢筋焊接和安装 | |
7 | 桥梁体系转换施工 | |
8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外加剂的使用、混凝土施工 | |
9 | 桥梁桩基、扩大基础、涵洞、通道施工 | |
10 | 系梁、承台、盖梁、墩柱施工 | |
11 | T 梁、小箱梁、空心板梁的制作和安装 | |
12 | 预应力连续箱梁施工 | |
13 | 大型桥梁支座安装 | |
14 | 桥面结构层、防水层、桥面铺装层、伸缩缝、搭板施工 | |
15 | 土石混填与填石路段施工及爆破施工 | |
16 | 路基填土的松铺厚度、宽度、拱度和碾压的平整度、压实度 | |
17 | 路面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 |
18 | 沥青混凝土的松铺厚度和碾压的平整度、压实度 | |
台背回填 | ||
19 | 交通安全设施 | |
20 | 小型构筑物净空、标高、与原有道路或水系的衔接 | |
21 | 软基处理、膨胀土处理、岩溶路段与高边坡路段等特殊路基施工 | |
22 | 环境保护、绿化与景观工程施工 | |
23 | 跨线顶推工艺 | |
24 | 跨线爆破工艺 | |
附表2: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表
序号 | 试验类别 | 试验项目及参数 | 施工自检频率 | 监理抽检频率 | 取样方法 |
1 | 土 | 颗粒分析、液限、塑性指数、承载比CBR、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天然含水量 | (1)开工前检验一次,施工过程中每5000m3检验一次。(2)天然含水量:压实前随时检测 | 开工前检验一次,施工过程中每25000m3检验一次 | 按T0101- 2007、T0102-2007要求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
2 | 细集料(水泥混凝土用) | 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与堆积密度 | 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200m3。 | 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1000m3 | 按T0301-2005取样。先铲除表面处无代表 性的部分,然后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底部取得大致相等的若干份组成一组试样。抽检混合料合成级配时也可在拌和楼直接取料。 |
3 | |||||
4 | |||||
5 | |||||
6 | 细集料(沥青混合料用) | 颗粒组成、含 泥量(小于0.075mm含量)、砂当量、密度 | 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500m3。 | 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2500m3 | 按JTGE42-2005要求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
7 |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表
序号 | 试验类别 | 试验项目及参数 | 施工自检频率 | 监理抽检频率 | 取样方法 |
8 | 水泥 | 细度、比表面积、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 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袋装不得超过200T,散装500T。 | 每检验批代表数量 袋装不得超过1000T,散装2500T | 按T0501- 2005水泥取样方法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作为一组试样,提供产品材质单。 |
9 | 粉煤灰 | 细度、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 | 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200T。 | 每检验批代表数量 不超过1000T。 | 从每批中任抽10袋,每袋取试样不少于1kg,混拌均匀后按四分缩样。提供材质单。 |
10 | 钢筋原材 | 外观、极限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 | 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60T。 | 每检验批代表数量 不超过300T。 | 取两根原材,每根截取拉伸试件和冷弯试件各一根。提 供材质单。 |
11 | 钢筋机械连接 | 极限强度 |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随机取3个试件进行检验。 |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每2500个为一个验收批,随机取3个试件进行检验。 | 1.在钢筋骨架安装时,随机截取接头试件2.套筒长度 L必须大于或等于2d+10mm(d为钢筋直径)(分组用绑线绑扎)。提供材质单。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表
序号 | 试验类别 | 试验项目及参数 | 施工自检频率 | 监理抽检频率 | 取样方法 |
12 | 焊接钢筋 | 极限强度、闪 光对焊弯曲、电弧焊 | 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 | 以15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 | 从不同部位随机取样,闪光对焊弯曲试样应对焊接表面进行抛光。 |
13 | 钢绞线 | 外观、极限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松弛试验 | 机械力学性能试验: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60T。松弛试验:同一生产厂家每一种规格或型号检验一次。 | 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 | 每批任选3 盘,每盘取一 根做拉伸、一 根做松弛;提 供材质单。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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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表
序号 | 试验类别 | 试验项目及参数 | 施工自检频率 | 监理抽检频率 | 取样方法 |
17 | 塑料波纹管、聚乙烯双壁波纹管 | 外观、冲击性能、环刚度、局部横向荷载、烘箱试验 | 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10000m。 | 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 试验 | 现场取样,拉伸取样长度 100cm,6根, 抗弯试样60d,3根。提供合格证、材质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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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20 | 盆式支座 | 外观、极限抗压强度、弹性模量、老化、转角 | 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20块。 | 每批逐个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再从检查合格的样品中取至少3块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提供合格证、材质单。 | |
21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表
序号 | 试验类别 | 试验项目及参数 | 施工自检频率 | 监理抽检频率 | 取样方法 |
22 | 轮廓标 | 外观、色度性能、光度性能 | 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批不超过3000个。 | 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 | 根据要求随机取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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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表
序号 | 试验类别 | 试验项目及参数 | 施工自检频率 | 监理抽检频率 | 取样方法 |
29 | 道路石油 沥青 | 密度、针入度、针入度指数、15℃延度、软化点、老化试验(蒸发残留物含量TFOT(或RTFOT)后残留物) | 1.进场时每批次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 数量不超过2000T。2.施工期间每两天一次。 | 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 | 按T0601- 2000沥青取样法,流体状沥青,按液面上、中、下位置各取规定数样品。固体沥青从桶、袋、箱装或散装整块中取样,应在表面以下及容器侧面以内至少5cm处采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 |
30 | 乳化沥青 | 粘度、残留物含量、溶解度、针入度、15℃延度、常温贮存稳定性 | 1.进场时每批次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T。2.施工期间每两天一次。 | 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 | 现场容器中取样。 |
31 | 改性沥青 | 针入度、针入 度指数、软化点、延度、弹性恢复 | 进场时每车次或每天检验1次。 | 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 | 按T0601-2000沥青取样法,流体状沥青,按液面上、中、下位置各取规定数样品。固体沥青从桶、袋、箱装或散装整块中取样,应在表面 以下及容器侧 面以内至少5cm处采样。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表
序号 | 试验类别 | 试验项目及参数 | 施工自检频率 | 监理抽检频率 | 取样方法 |
32 | 改性乳化沥青 | 残留物含量、针入度、软化点、延度(5℃)、粘度 | 进场时每车次检验1次 。其中贮存稳定性每5 天一次。 | 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 | 按T0601-2000沥青取样法,流体状沥青,按液面上、中、下位置各取规定数样品。固体沥青从桶、袋、箱装或散装整块中取样,应 在表面以下及容器侧面以内至少5cm处采样。 |
33 | 沥青混合料 | 矿料级配 | 每台拌和机每天2次,必要时随时抽检。 | 监理单位每天至少1次,必要时可随 时抽检 | 按T0701-2000沥青混合料取样法、制件。 |
34 | 孔道压浆(水泥浆) | 水泥浆配合比 | 每一工作组至少三组试件 | 监理单位每天至少1次,必要时可随 时抽检 | 现场取样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频率 | ||||
序号 | 项目 | 检验内容 | 采用标准 | 试验方法与要求 |
35 | *沥青砼配合比设计 | 材料品种 矿料级配 沥青用量 | JTG E20-201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 ①采用马歇尔试验设计方法,并对设计的沥青混合料进行浸水马歇尔试验、水稳定性检验及抗车辙能力检验。 ②目标配合比设计:计算各种材料比例,配合成符合规定的矿料级配,进行马歇尔试验,确定最佳沥青用量。 ③生产配合比设计:对间歇式拌和机,必须从二次筛分后进入各热料仓的材料取样进行筛分,以确定各热料仓的材料比例,供拌和机控制室使用。 ④生产配合比验证:拌和机采用生产配合比进行试拌、铺筑试验段,并用拌和的沥青混合料及路上取的芯样进行马歇尔试验检验,由此确定生产用的标准配合比。 |
36 | *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 | 稠度、密度、分层度 凝结时间 抗压强度 | JTG E42-2005《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E30-2005《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JGJT 98-20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 每种砂浆标号至少做三个不同的配合比,水泥用量按基准配合比分别增减10%,然后选择符合要求的配合比,所选定的砂浆配合比必须测定拌和物的稠度、分层度和密度。 |
37 | *水泥稳定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 颗粒分析 液限和塑性指数 相对密度 碎石或砾石压碎值 击实试验 抗压强度 | JTG E51-2009《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 JTJ 034-200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 ①分别按三种水泥剂量配制混合料;②做三个不同水泥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③按最佳含水量和计算的干密度制备试件进行强度试验。 |
38 | *水泥砼配合比设计 | 坍落度、矿料及水泥用量、抗压强度 | JTG E42-2005《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E30-2005《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JTG/T 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 每种砼标号至少做两种水泥的配合比设计,每种水泥的砼标号至少做三个水灰比,每个水灰比应拌三批相同的试件,同时,应附上砼抗压强度与灰水比的线性比例关系图。 |
附表3:公路工程实测项目: 表4.2.2 土方路基
项次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其他公路 | ||||||||
二级公路 | 三、四级公路 | |||||||
1△ | 压实度(%) | 上路床 | 0~0.3m | ≥96 | ≥95 | ≥94 | 按附录B检查;密度法:每200m每压实层测2处 | |
轻、中及重交通荷载等级 | ||||||||
特重、极重交通荷载等级 | ||||||||
轻、中及重交通荷载等级 | ||||||||
特重、极重交通荷载等级 | ||||||||
轻、中及重交通荷载等级 | ||||||||
特重、极重交通荷载等级 | ||||||||
2△ | 弯沉(0.01mm) | ≤设计验收弯沉值 | 按附录J检查 | |||||
3 | 纵断高程(mm) | +10,-15 | +10,-20 | 水准仪:中线位置每200m测2点 | ||||
4 | 中线偏位(mm) | 50 | 100 | 全站仪:每200m测2点,弯道加HY、YH两点 | ||||
5 | 宽度(mm) | 满足设计要求 | 尺量:每200m测4点 | |||||
6 | 平整度(mm) | ≤15 | ≤20 | 3m直尺:每200m测2处×5尺 | ||||
7 | 横坡(%) | ±0.3 | ±0.5 | 水准仪:每200m测2个断面 | ||||
8 | 边坡 | 满足设计要求 | 尺量:每200m测4点 | |||||
注:1.表列压实度系按现行《公路土木试验规程》(JTG E40)重型击实试验所得最大干密度求得的压实度。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平均值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按测定值不小于表列规定值减2个百分点的测点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合格率。
2.特殊干旱、特殊潮湿地区或过湿土路基等,可按路基设计、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压实度标准进评定。
3.三、四级公路铺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标准。
项次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其他公路 | |||||
1△ | 压实度①(%) | ≥试验室标准密度的96%(*98%) ≥最大理论密度的92%(*94%) ≥试验段密度的98%(*99%) | 按附录B检查,每200m测1点。核子(无核)密度仪每200m测1处,每处5点 | ||
2 | 平整度 | σ(mm) | ≤1.2 | ≤2.5 | 平整度仪:全线每车道连续检测,按每100m计算IRI或σ |
3 | 弯沉值(0.01mm) | ≤设计验收弯沉值 | 按附录J检查 | ||
4 | 渗水系数(mL/min) | SMA路面 | ≤120 | — | 渗水试验仪:每200m测1处 |
5 | 摩擦系数 | 满足设计要求 | — | 摆式仪:每200m测1处 横向力系数测定车:全线连续检测,按附录L评定 | |
6 | 构造深度 | 满足设计要求 | — | 铺砂法:每200m测1处 | |
7△ | 厚度②(mm) | 代表值 | 总厚度:-5%H 上面层:-10%h | -8%H | 按附录H检查,每200m测1点 |
8 | 中线平面偏位(mm) | 20 | 30 | 全站仪:每200m测2点 | |
9 | 纵断高程(mm) | ±15 | ±20 | 水准仪:每200m测2个断面 | |
10 | 宽度(mm) | 有侧石 | ±20 | ±30 | 尺量:每200m测4个断面 |
11 | 横坡(%) | ±0.3 | ±0.5 | 水准仪:每200m测2个断面 | |
12△ | 矿料级配 | 满足生产配合比要求 | T 0725,每台班1次 | ||
13△ | 沥青含量 | 满足生产配合比要求 | T 0722、T 0721、T 0735,每台班1次 | ||
14 | 马歇尔稳定度 | 满足生产配合比要求 | T 0709,每台班1次 | ||
表7.3.2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实测项目
注:①表内压实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选用2个标准评定,以合格率低的作为评定结果;其他公路选用1个标准进行评定。带*号者是指SMA路面。
②表列沥青层厚度仅规定负允许偏差。H为沥青层总厚度,h为沥青层上面层厚度;其他公路的厚度代表值和合格值允许偏差按总厚度计,当H≤60mm时,允许偏差分别为-5mm和-10mm;当H>60mm时,允许偏差分别为-8%H和-15%H。
表7.7.2 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层实测项目
项次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底基层 | |||||||
其他 公路 |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 其他 公路 | |||||
1△ | 压实度(%) | 代表值 | ≥98 | ≥97 | ≥96 | ≥95 | 按附录B检查,每200m测2点 |
2 | 平整度(mm) | ≤8 | ≤12 | ≤12 | ≤15 | 3m直尺:每200m测2处×5尺 | |
3 | 纵断高程(mm) | +5,-10 | +5,-15 | +5,-15 | +5,-20 | 水准仪:每200m测2个断面 | |
4 | 宽度(mm) | 满足设计要求 | 满足设计要求 | 尺量:每200m测4点 | |||
5△ | 厚度(mm) | 代表值 | -8 | -10 | -10 | -12 | 按附录H检查,每200m测2点 |
6 | 横坡(%) | ±0.3 | ±0.5 | ±0.3 | ±0.5 | 水准仪:每200m测2个断面 | |
7△ | 强度(MPa) | 满足设计要求 | 满足设计要求 | 按附录G检查 | |||
注: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应无松散、无坑洼、无碾压痕迹。
2)表面连续离析不得超过10m,累计离析不得超过50m。
项次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底基层 | |||||||
其他 公路 |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 其他 公路 | |||||
1△ | 压实度(%) | 代表值 | ≥98 | ≥96 | 按附录B检查,每200m测2点 | ||
2 | 弯沉值(0.01mm) | 满足设计要求 | 满足设计要求 | 按附录J检查 | |||
3 | 平整度(mm) | ≤8 | ≤12 | ≤12 | ≤15 | 3m直尺:每200m测2处×5尺 | |
4 | 纵断高程(mm) | +5,-10 | +5,-15 | +5,-15 | +5,-20 | 水准仪:每200m测2个断面 | |
5 | 宽度(mm) | 满足设计要求 | 满足设计要求 | 尺量:每200m测4点 | |||
6△ | 厚度(mm) | 代表值 | -8 | -10 | -10 | -12 | 按附录H检查,每200m测2点 |
7 | 横坡(%) | ±0.3 | ±0.5 | ±0.3 | ±0.5 | 水准仪:每200m测2个断面 | |
表7.8.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注: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应无松散、无坑洼、无碾压痕迹。
2)表面连续离析不得超过10m,累计离析不得超过50m。
表8.5.2 钻孔灌注桩实测项目
项次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1△ | 混凝土强度(MPa) | 在合格标准内 | 按附录D检查 | ||
2 | 桩位(mm) | 群桩 | ≤100 | 全站仪:每桩测中心坐标 | |
允许 | |||||
极值 | |||||
3△ | 孔深(m) | ≥设计值 | 测绳:每桩测量 | ||
4 | 孔径(mm) | ≥设计值 | 探孔器或超声波成孔检测仪:每桩测量 | ||
5 | 钻孔倾斜度(mm) | ≤1%S,且≤500 | 钻杆垂线法或超声波成孔检测仪:每桩测量 | ||
6 | 沉淀厚度(mm) | 满足设计要求 | 沉淀盒或测渣仪:每桩测量 | ||
7△ | 桩身完整性 | 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每桩不低于Ⅱ类 | 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采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或超声波法:每桩检测 | ||
注:S为桩长,计算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时以mm计
钻孔灌注桩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凿除桩头预留混凝土,桩顶应无残余的松散混凝土。
2)外露混凝土表面不应存在本标准附录P所列限制缺陷。
表8.6.1-1 现浇墩、台身实测项目
项次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1△ | 混凝土强度(MPa) | 在合格标准内 | 按附录D检查 | |
2 | 断面尺寸(mm) | ±20 | 尺量:每施工节段测1个断面,不分段施工的测2个断面 | |
3 | 全高竖直度(mm) | H≤5m | ≤5 | 全站仪或铅垂法:纵、横向各测两处 |
5m<H≤60m | ≤H/1000,且≤20 | 全站仪:纵、横向各测2处 | ||
4 | 顶面高程(mm) | ±10 | 水准仪:测3处 | |
5△ | 轴线偏位(mm) | H≤60m | ≤10,且相对前一节段≤8 | 全站仪:每施工节段测顶面边线与两轴线交点 |
6 | 节段间错台(mm) | ≤5 | 尺量:测每节每侧面 | |
7 | 平整度(mm) | ≤8 | 2m直尺:每侧面每20m2测1处,每处测竖直、水平两个方向 | |
8 | 预埋件位置(mm) | 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5 | 尺量:每件测 | |
注:H为墩、台身高度,计算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时以mm计。
表8.7.2-1 梁、板或梁段预制实测项目
项次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1△ | 混凝土强度(MPa) | 在合格标准内 | 按附录D检查 | ||||
2 | 梁长度(mm) | 总长度 | +5,-10 | 尺量:每梁顶面中线、底面两侧 | |||
3△ | 断面尺寸(mm) | 宽度 | 箱梁 | 顶宽 | ±20(±5) | 尺量:每梁测3个断面,板和梁段每段测2个断面 | |
4 | 平整度(mm) | ≤5 | 2m直尺:沿梁长方向每侧面每10m梁长测1处×2尺 | ||||
5 | 横系梁及预埋件位置(mm) | ≤5 | 尺量:每件 | ||||
6 | 横坡(%) | ±0.15 | 水准仪:每梁测3个断面,板和梁段测2个断面 | ||||
7 | 斜拉索锚面 | 锚点坐标(mm) | ±5 | 全站仪、钢尺:检查每锚垫板,测水平及相互垂直的锚孔中心线与锚垫板边线交点坐标推算 | |||
注:1.项次3箱梁宽度括号中的数字适用于节段拼装梁段的预制。
2.项次3对应干接缝的其他梁、板宽度括号中的数字适用于组合梁桥面板的预制。
3.项次7适用于斜拉索桥预制梁段。
表8.2.2 桥梁总体实测项目
项次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1 | 桥面中线偏位(mm) | ≤20 | 全站仪:每50m测1点,且不少于5点 | |
2 | 桥面宽(mm) | 车行道 | ±10 | 尺量:每50m测1个断面,且不少于5个断面 |
3 | 桥长(mm) | +300,-100 | 全站仪或钢尺:检查中心线处 | |
4 | 桥面高程(mm) | L<50m | ±30 | 水准仪:桥面每侧每50m测1点,且不少于3点;跨中、桥墩、桥台处应布置测点 |
注:L为桥梁跨径,计算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时以mm计。
桥梁总体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的内外轮廓线应无异常突变。
2)结构内外部、支座、伸缩缝处应无残渣、杂物、
3)桥头不得出现跳车。
表8.7.2-2 梁、板安装实测项目
项次 | 检查项目 |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和频率 | |
1 | 支承中心偏位(mm) | 梁 | ≤5 | 尺量:每跨测6个支承处,不足6个时全测 |
2 | 梁、板顶面高程(mm) | ±10 | 水准仪:每跨测5处,跨中、桥墩(台)处应布置测点 | |
3 | 相邻梁、板顶面高差(mm) | L≤40m | ≤10 | 尺量:测每相邻梁、板高差最大处 |
注:预制安装梁、板外观质量因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表面不应存在本标准附录P所列限制缺陷。
2)应无建筑垃圾、杂物和临时预埋件。
3)梁段接缝胶结材料不得存在脱落和开裂。
附表 4:监理旁站工序/部位

第二章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2.1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确保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达到以数据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保证高速公路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实施的建设单位(即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樟树丰城片区项目管理办公室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
第三条 试验检测管理,必须遵守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规范、规程等有关文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试验检测工作的依据
(1)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
(2)路、桥、遂道工程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法规。
(3)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规划、设计任务书、施工图纸。
(4)设计文件及图纸。
(5)项目办与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依法订立的服务合同。
(6)项目办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7)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办下达的工程变更文件,设计部门对设计问题的正式答复。
(8)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会议纪要、函件和其它文字记载,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
(9)相关试验检测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10)工程的招标文件。
2.2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管理职责
为保证“企业自检、法人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按照“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工程师复核、对比、抽检、试验结果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审批,第三方检测单位抽检、项目法人管理,政府质量监督”的管理模式建立多级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质量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项目办职责
(1)全面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检查。
(2)监督总监办、第三方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组织机构和试验
检测管理制度。
(3)指导和协调总监办、第三方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
(4)检查、了解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协调各方关系。
(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全线试验室的试验资料。
第六条 总监办职责
总监办按合同相关要求,组建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本项目的试验检测管理, 负责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接受项目办的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1)对辖段试验检测工作负责,以全局为重、统一管理,协调辖段内的试验检测工作,及时反馈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阶段工程施工质量。
(2)总监办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合格的试验人员,以满足试验检测的需要。
(3)必须保证有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上岗工作,保证试验仪器的精度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试验仪器应有相关计量部门鉴定的有效证书。施工开始前,总监办须将工地试验室配备的试验检测人员名单和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含鉴定证书)上报项目办,更换主要试验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项目办并征得项目办批准。
(4)对被委托的试验项目,总监办试验室必须在规定的试验时间内完成,且出具试验检测报告,试验检测完成后应即时通知委托单位。
(5)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完好率、标定等)、人员(技术水平及数量)。
(6)审批各施工单位提供的试验检测方案,按照项目办的要求进行抽检工作, 及时反馈信息,为施工质量评定提供依据。
(7)协助施工单位对试验检测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8)总监办试验室每月提供“月度报告”,上报本月内抽检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9)做好资料的管理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
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试验抽检工作并接受项目办的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1)对全线试验抽检工作负责,以全局为重、抽检全线的试验检测工作,及时反馈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阶段工程施工质量。
(2)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合格的试验人员,以满足试验检测的需要。
(3)必须保证有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上岗工作,保证试验仪器的精度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试验仪器应有相关计量部门鉴定的有效证书。施工开始前,第三方检测单位须将试验室配备的试验检测人员名单和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含鉴定证书)上报项目办,更换主要试验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项目办并征得项目办批准。
(4)监督和抽检施工单位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完好率、标定等)、人员(技术水平及数量)。
(5)协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试验检测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6)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每月提供“月度报告”,上报本月内抽检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7)做好资料的管理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按合同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合格的试验人员以满足试验检测的需要。
(2)必须保证有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上岗工作,保证试验仪器的精度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试验仪器应有相关计量部门鉴定的有效证书。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须将试验检测人员的名单和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含鉴定证书)上报总监办以及项目办,更换主要试验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项目办并征得项目办批准。
(3)必须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管理体制。施工单位将试验检测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时必须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报请项目办批准,施工单位对委托单位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4)应以认真、细致、科学的态度,做好试验检测工作,同时要确保总监办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抽检一次合格率为 100%。对试验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监办以及项目办上报。
(5)严格执行报验制度,每道工序须经试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服从总监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和配合总监办及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的抽检工作。
(7)对所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和试验检测数据负全部责任。
(8)做好交竣工资料的积累、归档工作,工程交竣工后需提交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配合项目办进行合同段内工程交竣工检测验收工作。
2.3试验检测的要求
第九条 试验室是整个工程项目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的关键部门。试验室的规模、试验检测设备及数量应满足工程实施中各项试验检测的要求。应有各项专业工程师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试验人员、检测人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明确的岗位职责。试验检测人员必须稳定,不能随意更换工作。对不称职的试验检测人员, 项目办有权进行撤换。
第十条 总监办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试验项目外,还应对现场试验、检测站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设备及仪器必须配齐,定期请政府监督部门对仪器进行校检。凡未经过检定和校准的仪器设备所做的试验数据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的各项工作,统一按国家正式颁布的试验规程及部级行业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各种试验检测资料采用统一的表格进行记录计算、审核,并且必须有签字,才能作为有效的可归档整理的正式竣工资料。
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检验频率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构件进行抽样验证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构件和未经取样报批的材料不准使用,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清理出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 工艺试验(试验路段)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路基、路面等需要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详细记录,工艺试验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签注明确意见后报总监办试验室审查批准,才能正式施工,依据工艺试验的成果全面指导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原材料的抽样试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单位的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对试验确定的原材料、配合比,要认真进行技术交底,挂牌施工, 使现场监督人员人人清楚,搞好自检工作。在工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等材料, 必须收集出厂检验证明和抽样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质量,通过钻芯取样、破损检测等方法进行有效监督,与试验检测结果进行对比评定。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工作现场监理的目的是对施工单位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控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工艺与批准的分项开工申请单是否相符;
(2)旁站检查各种用于工程实体的集料级配、配合比及用量与批准的标准试验是否一致;
(3)按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和平行试验,核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数据;
(4)监理工程师通过试验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警告或做出明确指令。
第二十条 试验检测的频率和内容
1) 属于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按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样试验及检测,不得低于规定的取样频率;
2)总监办试验室在施工过程中的抽检频率不得少于施工单位试验检测频率的 20%,重点工程应按要求增加抽检频率;
3)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抽检频率按与项目办签订的合同规定的频率要求执行。
4)所有桥梁桩基均由项目办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其中主墩桩基或桩径大于2m(含2m直径桩)的大直径桩进行成孔及成桩质量检测,小于2m的桩基仅进行成桩质量检测。
5)需进行独立检测或监控的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桥梁(含连续刚构)线形(应力应变)监控;钢绞线及锚固试验、锚(夹)具、各类支座等。
2.4试验检测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办对试验检测工作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试验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的,项目办将责成总监办督促施工单位将不合格原材料运出工地现场或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处理,且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报告,要有试验检测专用章、试验者、复核人、及试验室主任或其授权人签认,否则报告无效。
第二十三条 总监办及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的人员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进场后,应将试验仪器设备情况及试验人员资质情况上报项目办,并根据本项目施工总体计划即时编写试验检测工作计划、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分工及职责到位等情况上报项目办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试验室所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其使用性能必须满足有关规范、规程要求,否则不得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工作制度及仪器设备台账。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自然损坏或因其它原因损坏,由其负责修复或更新完善,不可因故而影响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工作要量化,以数据说明问题。每月 25 日前,总监办把当月有关试验检测工作《总监办试验室月报表》的情况,上报项目办。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将每月抽检情况《第三方检测试验室月报表》上报项目办。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试验室进行巡视检查,并结合各级试验室每月底上报的试验月报进行综合分析,对试验检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依此作为对各级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考评依据。
2.5试验资料管理和呈报
针对大桥建设工期长、项目工期短、合同段多、工序报验频繁、试验检测工作量大等特点,必须对各种试验检测资料(检查、试验数据、报表、试验检测任务单等)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试验资料管理办法
(1)试验检测数据的存储采用文档管理和计算机存储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文档管理可有效地保证原始资料,而计算机存储可以发挥存储量大、信息处理快等特点。
(2)建立文件管理档案,对各类文件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文件的收发应保证及时性。试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必要时存入计算机以保证快速调阅。
(3)非试验检测人员不得接触试验资料,以免遗失。
(4)试验检测资料的交接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试验资料的管理和呈报
(1)各单位应妥善保存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并及时存档。
(2)试验检测资料是工程质量评价的第一手资料,各单位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料管理体系,为工程建设留存基础资料。
(3)试验检测资料呈报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电子版本。
(4)试验检测资料应遵循真实、可靠的原则,严禁涂改。原始记录应有试验者、审核者、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后方可存档。
(5)承包商应根据总监办和项目办的要求,及时呈报试验检测资料和其它有关的试验检测信息。
(6)统一试验记录表格及报告的格式。
2.6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照同合同文件一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编制,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总监办负责执行和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附件 1: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1、对施工单位及监理所申报的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进行检查,合格后再申请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2、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总监办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厂家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进行取样试验,材料进场后总监办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应随机进行符合性抽样试验检查。
3、在工程施工的各工序中,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自检试验合格、报监理抽验合格后,总监办试验室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附件 2:总监办(或第三方检测)试验室工作月报
1、本月抽检试验工作情况汇报
1.1完成的试验情况
1.2与上月计划的对比
1.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2与上月计划的对比
1.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下月抽检试验工作计划
备注:总监办(或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具体的文字材料汇报。
附件 3:常用建筑材料检测方法和质量标准
第一部分 水泥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
一、主要水泥品种、标号、代号
1、硅酸盐水泥分 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分两种类型,不掺混合材料的称 I型硅酸盐水泥,代号 P.I,掺混合材料的称 II 型硅酸盐水泥,代号 P.II。
2、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 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代号 P.O。
3、矿渣、火山灰、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分为 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标号,代号分别为.P.S、P.P、P.F。
二、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生产许可编号、品种名称、代号、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印刷采用红色,矿渣水泥采用绿色,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采用黑色。
三、验收批
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出厂编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即验收批)。四、取样方法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水泥的不同部位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0 点以上,取得的水泥样经充分混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 12kg。
五、一般试验项目
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细度。
六、试验依据的规程
水泥各指标试验按《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05) 和《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中有关方法进行;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2011、《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七、强度评定标准
按规定的试验要求进行水泥基本性能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按国标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
盐水泥标准、复合硅酸盐水泥标准、道路硅酸盐水泥标准进行相应的评定。当检验的指标均符合要求时, 方能判定该水泥为合格品;若有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倍进行复验,当合格时判为合格品,当复验不合格时,该水泥即为不合格品。
第二部分 碎石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
一、验收批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以 400m3 或 600t 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 200m3 或 300t 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二、一般试验项目
筛分析、表现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堆积密度、压碎值等。
三、每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 60kg。
四、取样方法
从堆料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选取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共 16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
五、试验依据的规程
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2、《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2005);
3、《建设用卵石、碎石标准》(GB T 14685-2011);
4、《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六、集料技术标准
1、路基用:《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2、水泥混凝土结构物用:《建设用卵石碎石标准》GB/T14685—2011;
3、路面基层用:《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
4、水泥混凝土路面用:《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2014;
5、沥青混凝土路面用:《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第三部分 砂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
一、验收批
按同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每600t为一批,不足6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2000t,按照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为一批
二、一般试验项目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三、每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 10kg。
四、取样方法
从料堆上取样是,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 8 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
五、试验依据的规程
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15);
2、《建设用砂标准》(GB T14684-2011);
3、《砂、石碱活性快速试验方法》(CECS48∶93)。
六、水泥混凝土用砂技术标准
《建设用砂标准》(GB T14684-2011)。
第四部分 混凝土试件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
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2、每一工作台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或100m3 时,其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3、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 100 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台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按每 100m3 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台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m3 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 1000m3 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 200m3 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塌落度检验的试样, 每 100m3 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三)、抗渗混凝土
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按下列规定:
1、连续浇注混凝土量 500m3 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 块)混凝土抗渗试件。
2、每增加 250~500m33 混凝土,应增加留置两组(12 块)。
3、如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仍按上述规定留置。
4、抗渗试件应在浇注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件,一组(6 块)进行标准养护, 另一组与现场相同条件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 28d。
二、试件制作
制作混凝土试件用的试模由铸铁或铸钢制成,不低于M200的铸铁和不低于Q235的铸钢,同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装拆方便,。试模内表面应机械加工,其不平整度应为每 100mm 不超过 0.04mm,组装后各相邻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2 度。
1、试模: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为正立方体,每组 3 块,试模尺寸按下表选用。混凝土抗渗试件采用顶面直径(d)为 175mm,底面直径(D)为 185mm, 高度(h)为 150mm 的圆台体,每组 6 块。
2、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一层矿物油脂或其它不与混凝土发生反应的脱模剂。
3、每组试件所用的拌和物,根据不同要求应随机地从同一盘搅拌或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中抽取试样,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 1/4 至 1/3 之间采取。取样后立即制作试件,不超过15min。
4、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和物应分层装入试模,每层的装料厚度大致相等。插捣用的钢棒长 600mm,直径为 16mm,端部应磨圆。插捣应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插捣底层时,捣棒应达到试模底面,插捣上层时,捣棒应穿入下层深度约 20~30mm。插捣时捣棒应保持垂直,不得倾斜,同时,还得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入数次。每层插捣次数不少于 15 次,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混凝土临近初凝时,并用抹刀抹平。
5、试件采用振动台成型时,应将混凝土拌和物一次装入试模,装料时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试模在振动台上不得发生任何跳动,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6、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 20±5 ℃环境下静置 1~2 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放入标准养护室养护(温度 20±2 ℃,湿度为 95%以上)。无标准养护室时,混凝土试件可在温度为 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
7、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应立即覆盖表面,以防水分蒸发,其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三、试验项目
混凝土抗压强度;混凝土抗渗;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混凝土抗压弹性模量、混凝土抗折强度等。
四、试验依据的规程
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16);
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
4、《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
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6、《普通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16;
7、《普通混凝土长期性和耐久性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_;
8、《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05);
五、混凝土质量评定标准当为非统计进行评定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符合 mfcu>1.15fcu,k;fcu,min>0.95fcu,k。
2、当混凝土的标准养生试件的抗压强度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时,应在混凝土结构物或构件上取芯进行抗压强度试验,以评定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六、混凝土外观验收:
本项目要求所有混凝土表面在拆除浇筑模板后不加以任何装饰,而是直接为结构主体混凝土本身的自然质感。所有外露混凝土除实体质量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要求外,还应达到大面平整、棱角分明、线条顺直、表面光泽、颜色均匀的外观效果。要求混凝土表面平整、颜色一致且有一定光泽,杜绝蜂窝麻面等质量通病,并无碰损和污染。
为达到这一目标,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前编制详细且有可操作性的混凝土外观质量控制方案,在施工工艺、混凝土配合比、钢筋工程、模板工程以及混凝土工程中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监理人将对混凝土外观进行考核评定。混凝土外观质量验收评定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优良),B级(合格),C级(不合格)。具体规定如下:
A级:全面达到上述混凝土外观质量验收标准的。
B级:个别项目达不到上述混凝土外观质量验收标准,经监理人同意并进行修补后基本满足验收标准的。
C级:多个项目达不到上述混凝土外观质量验收标准的。
本项目混凝土外观质量按“确保A级、严控B级、杜绝C级”的原则进行控制,要求各分项工程混凝土外观质量A级(优良)率达到90%以上。下表为混凝土外观质量验收标准一览表。
混凝土外观质量验收标准一览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A级 | B级 | 检查方法 |
1 | 颜色 | 颜色均匀一致,无明显色差 | 局部有少量色差 | 距离混凝土面 5m观察 |
2 | 表面质量 | 基本无修补 | 表面有少量修补 | 距离混凝土面 5m观察 |
3 | 气泡 | 最大直径≤5mm,深度≤5mm,面积≤6cm2/m2 | 最大直径≤5mm,深度≤5mm,面积≤8cm2/m2 | 尺量 |
4 | 光洁度 | 无漏浆、流淌及冲刷痕迹、无油迹、污迹及锈斑,无粉化物 | 局部有流淌及冲刷痕迹或油迹、污迹及锈斑 | 观察 |
5 | 对拉螺杆孔眼 | 排列整齐、孔洞封堵密实,颜色同混凝土面基本一致,凹孔棱角清晰圆滑 | 排列整齐、孔洞封堵密实,颜色同混凝土面基本一致,凹孔棱角清晰圆滑 | 观察、尺量 |
6 | 拼接缝 | 位置规律、整齐 | 位置规律、整齐 | 观察 |
7 | 分层缝 直线度 | 偏差≤2mm | 偏差≤4mm | 观察 |
8 | 平整度 | ≤2mm | ≤3mm | 塞尺、尺量 |
注:经修饰达不到B级的定为C级。
第五部分 混凝土外加剂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
一、混凝土外加剂种类:
混凝土外加剂有:普通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引气剂、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减水剂、阻锈剂、加气剂、膨胀剂、防冻剂、着色剂、速凝剂、泵送剂。
二、检测项目:
1、混凝土外加剂:
含固量、密度、细度、氯离子含量、水泥净浆流动度、坍落度、PH 值、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含水率、总碱量、硫酸钠含量。
2、混凝土泵送剂:
含固量或含水量、密度、细度、氯离子含量、水泥净浆流动度、塌落度增加值、常压泌水率比、含气量、塌落度保留值、抗压强度比。
3、混凝土膨胀剂:
细度、含水率、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含固量或含水量、密度、氯离子含量、总碱量、水泥净浆流动度、细度、净浆安定性、抗压强度比、50 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
4、混凝土速凝剂:
净浆凝结时间、1d 抗压强度、28d 抗压强度比、细度、含水量率、密度、PH、含固量、氯离子含量、碱含量。
三、验收批:
1、混凝土外加剂:
1、掺量大于1 %(含1 %)的同品种、同一编号的外加剂,每100t为一验收批,不足100t,也按一批计;掺量小于1%的同品种、同一 编号的外加剂,每50t为一验收批,不足50t也按一批计;袋装和散装分批检验。
2、混凝土泵送剂: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 50 吨为一批,不足 50 吨也作为一批。
3、混凝土膨胀剂:
同一厂家、同品种、同一编号, 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
4、混凝土防水剂: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厂年产 500 吨以上的,每 50 吨为一批,不足50吨也作为一批;年产 500吨以下的,每 30 吨为一批,不足30吨也为一批。
5、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防冻剂、每 50 吨为一批,不足 50 吨也作为一批。
6、混凝土速凝剂;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速凝剂,每 50 吨为一批,不足 50 吨也作为一批。四、取样方法
1、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泵送剂: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并充分混合。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0.2吨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和泵送剂。
2、混凝土膨胀剂: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以从 20 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10kg。
3、混凝土防水剂: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并充分混合均匀,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0.2 吨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
4、混凝土防冻剂: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并充分混合均匀,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0.15 吨水泥所需用的防冻剂量。
5、混凝土速凝剂;
取样可采用点样或混合样。每一癖好取样量不少于 4kg,将试样充分混合均匀。
五、依据规程
1、《混凝土外加剂术语》)GB/T 8075—2017);
2、《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3、《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17);
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GB/T 35159-2017);
5、《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8077—2012);
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
第六部分 建筑砂浆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水泥、砂为主要材料,用于一般砌体等用途的砂浆抗压强度试验的试件取样、制作。
二、取样: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应至少制作一组试块(每组 6 块)。如砂浆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2、建筑砂浆试验用料应从同一盘搅拌机或同一车的砂浆中取样,取样应在使用地点的砂浆槽、砂浆运送车或搅拌机出料口,至少三个不同部位集取,所取试样的数量不少于试验所需量的 4 倍。
3、从取样完毕到开始进行各项性能试验不宜超过15min。
三、试件制作:
1、试件采用 70.7mm×70.7mm×70.7mm 立方体试带底模成型。
2、制作砂浆试件时,应在试模内壁涂上脱模剂或机油,同时应用黄油等密封材料涂抹试模的外接缝。
3、将砂浆注入试模,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振捣密实,待水分稍干后,用抹刀刮平表面。
4、按规定的养生条件(标准养生或自然养生)进行养生至规定的龄期。
四、依据标准
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2009);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
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11)。
五、试验项抗压强度等。
六、验收标准
当砂浆的强度符合要求时,判合格;当一次抽检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试验结果符合要求时,判合格,当复验仍不符合要求时,判该批砂浆不合格。
一、适用范围:
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轧带肋钢筋、冷拔低碳钢丝、冷拉钢筋的取样。
二、级别、代号(牌号)、公称直径
1、热轧带肋钢筋:
分为 HRB400、HRB500、HRB600等:公称直径范围 6~50mm。
2、热轧光圆钢筋:
强度等级代号为 HPB300。公称直径范围为 6~22mm,推荐公称直径为 6、8、10、12、16、20mm。
3、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圆盘条的牌号为 Q195、Q215、Q235、Q275。
4、冷轧带肋钢筋:
冷轧带肋钢筋分为:CRB550、CRB650、CRB800、CRB600H、CRB680H、CRB800H。公称直径范围为 4~12mm。
5、钢筋焊接网
钢筋焊接网应采用GB13788规定的牌号冷轧带肋钢筋和GB1499规定牌号的热轧带肋钢筋。钢筋焊接网应采用公称直径5mm~16mm的钢筋,经供需双方可协议其他公称直径的钢筋。
6、钢绞线
钢绞线应以热轧盘条为原料,经冷拔后捻制成钢绞线。捻制后,钢绞线应进行连续的稳定化处理。捻制刻痕钢绞线的钢丝应符合规定,钢绞线公称直径≤12mm时,刻痕深度为0.06mm±0.03mm;钢绞线公称直径>12mm时,其刻痕深度为0.07mm±0.03mm。
7、预应力螺纹钢筋
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为18mm-50mm,推荐的钢筋公称直径为25mm、32mm。
成本钢筋的力学性能应该满足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钢筋表面不得有横向裂纹、结疤和折叠。
三、钢材力学性能验收批、取样数量和方法
钢材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其验收批重量、取样数量和方法见下表。
钢材品种 | 验收批重量 | 取样数量 | 取样方法 | |
热轧带肋钢筋 | 通常不大于60t,超过部每40t为一批 | 拉伸: 弯曲: | 2 个 2 个 | 不同根(盘)钢筋切取 |
热轧光圆钢筋 | 通常不大于60t,超过部每40t为一批 | 拉伸: 弯曲: | 2 个 2 个 | 不同根(盘)钢筋切取 |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 60t | 拉伸: | 1 个 | 任取 3 盘,端头截去 500mm 1盘各取1根拉伸和 冷弯试件 |
冷轧带肋钢筋 | 60t | 同上 | 同一 | |
冷拔低碳钢丝 | 30t 为一批 任取不少于 3 盘 | 拉伸同上; 反复弯曲 不少于 3 根 | 同上 | |
冷拉原钢 | 20t | 同一 | 同一 | |
钢筋焊接网 | 30t | 强度、伸长率、弯曲。在纵横向钢筋上各截取2根试样。 | 每批焊接网抽取5%,且不少于3张 | |
预应力钢绞线 | 60t | 应力松弛:1根 疲劳性能:1根 偏斜拉伸:1根 | 任选1盘(连续)切取 | |
预应力螺纹钢筋 | 通常不大于60t,超过部每40t为一批 | 拉伸:2根 疲劳:1根 松弛:1/1000t | 拉伸:任选两根 疲劳:任选1根 松弛:任选1根 | |
注:钢材不足以上验收批数量时,仍按一验收批验收。
四、一般试验项目: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以上三项目由拉伸试验测得)、冷弯。五、依据规程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18);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17);
3、《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
4、《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17);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6、《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 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2010);
7、《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T232—2010);
8、《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件制备》(GB2975—2018);
9、《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 GB T 20065-2016);
10、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2010)。
第八部分 钢筋焊接及钢筋机械连接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
一、适用范围: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闪光对焊、电弧焊(单面搭焊、双面搭焊)、电渣压力焊、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钢筋锥螺纹接头。
二、一般试验项目:
抗拉强度、闪光对焊增加冷弯试验项目,挤压接头和螺纹接头应做接头型式检验。
三、验收批及取样数量:
1、钢筋闪光对焊:
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 300 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 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6 个试件,其中 3 个做拉伸试验,3 个做弯曲试验。
2、电弧焊: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 300 个接头为一批,不足 300 个时仍为一批,从每批中随机切取 3 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钢筋与钢板电弧搭接焊接头可只进行外观检查。
3、电渣压力焊: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 300 个接头为一批,不足 300 个仍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 3 个拉伸试件。
4、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
同钢筋生产厂、通强度等级、同规格、同类型和同型式接头以 500个为一个验收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 500 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5、钢筋螺纹接头:
同钢筋生产厂、通强度等级、同规格、同类型和同型式接头以 500个为一个验收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 500 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四、取样要求:
1、对焊及电渣压力焊:
拉伸试件长 500mm,接头应位于试件中央。对焊的弯曲试件长 300mm,接头位于试件的中央,冷弯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变形部分消除,且与母材的外表齐平。
2、搭接焊:
拉伸试件长 500mm,直径 25mm 以上的钢筋应长一些。搭接在试件的中部。注意两根被连接钢筋在搭接段应先弯一角度(15 度左右),使搭焊好后的两根钢筋在同一直线上。
3、套筒冷挤压(锥螺纹接头):
钢筋直接大于等于55mm时,宜采用套筒冷挤压。
五、依据标准
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
3、《钢筋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14);
4、《钢筋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T 2651-2008);
5、《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14);
6、《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T/T 163-2013)。
第九部分特殊材料的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
使用特殊材料时应按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并按其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和评定。
第十部分路基路面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所依据的规程
1、《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
2、《公路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20—2011);
3、《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JTG E30—2005);
4、《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2005);
5、《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E51—2009);
6、《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7、《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
8、《公路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JTG E50—2006);
9、《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
1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
11、《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G/T F20-2015);
1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1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15、《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
第十一部分其他材料
1、模板工程的强制要求
墩柱、盖梁模板应采用定型钢模;预制T梁、箱梁外模应采用定型钢模;内模采用定型钢模的;预制梁底模应采用钢模板;预制空心板梁外模应采用定型钢模;特殊部位及内模需采用木、竹胶板时,需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定型钢模模板厚度
部位 | 厚度(mm) |
墩柱模板面板 | ≧4 |
盖梁模板面板外模 | ≧6 |
预制T梁外模 | ≧8 |
箱梁外模 | ≧8 |
预制T梁、箱梁内模 | ≧3 |
预制梁底模 | ≧10 |
预制空心板梁外模 | ≧6 |
2、砼垫块的强制要求
砼保护层垫块必须采取定型模具自行加工或委外加工,且垫块强度与所支垫施工部位砼等强,垫块形状、规格尺寸根据使用部位设计保护层厚度不同亦不同,但不得使用塑料或自制简易砂浆垫块。
3、波纹管的强制要求
预应力波纹管如采用钢带加工,钢带厚度不小于0.3mm;如采用塑料波纹管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JT/T529-2016)的相关规定。
4、锚具、夹具及连接器的要求
锚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固性能要求,对I类锚具的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除必须满足静载锚固性能外,尚须满足循环次数为200万次的疲劳性能试验,在抗震结构中,还应满足循环次数为50次的低周反复作用荷载试验。II类锚具只须满足静载锚固性能的要求。以保证预应力筋可靠锚固,严防滑脱。
(2)当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达到实测极限拉力(F)时,除锚具设计允许者外,全部零件均不应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或破坏。
(3)应满足分级张拉、补张拉等张拉工艺的要求,并宜具有能放松预应力筋的性能。
(4)锚具或其附件上宜设置灌浆孔道,它应有足够的截面面积,以保证浆液的畅通。
(5)锚固过程中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见表5—14)。
夹具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夹具应满足静载锚固性能的要求o
(2)当预应力夹具组装件达到实际极限拉力时,全部零件不应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和破坏。
(3)有良好的自锚性能。
(4)有良好的松锚性能。
(5)能多次重复使用。
对于需要用大力敲击才能松开的夹具,应证明其对预应力筋的锚固无影响,且不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才能使用。
对于预应力筋连接器,当用于后张法时.必须符合I类锚具的锚固性能要求;当用于先张法时,必须符合夹具锚固性能要求。
预应力筋的锚具由工程设计单位根据锚具的锚固性能和结构类型以及受力条件确定。
预应力夹具和先张法预应力筋联结器,可由工程施工单位根据预应力筋品种、张拉设备形式以及工艺操作要求确定,但所选用的夹具其锚固性能应符合夹具所规定的性能要求。对于后张法预应力联结器,由工程设计单位确定,所选联结器的锚固性能应符合I类锚具的规定。
张拉后永久留在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中的连接器、张拉后还香草放张和拆卸的连接器其性能应满足《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 T 14370-2015)
5、支架
支架制作与安装
(1)支架宜采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钢构件拼装。支架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应验算其刚度、强度和稳定性。支架进场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对钢管壁厚、直径、外形、扣件等进行检查,将不合格材料剔除。
(2)制作木支架时,应尽量减少长杆件接图3.2.3锥形螺母
头,两相邻立柱的连接接头应尽量分设在不同的水平面上。主要压力杆的纵向连接,应使用对接法,并采用木夹板或铁夹板夹住,次要构件的连续可采用搭接。
(3)支架安装完毕后,应对其平面位置、顶部程、节点连接及纵、横向稳定性进行全面检查及验收。
(4)应做好支架基础处理。
支架拆除
(1)模板、支架的拆除顺序和方法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设计未规定时,应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原则,自上而下进行,且应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
(2)模板拆模不宜过早,尤其在昼夜温差大于15℃时,应延迟1~2d,且尽量在升温阶段拆模,内外温差控制在20℃以内。
(3)模板、支架应按拟定的程序进行卸落,分几个循环卸完,卸落量开始宜小,以后逐渐增大。纵向应对称均衡卸落,横向应同时起卸落。卸落时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卸落前应在卸架装置上画好每次卸落量的标记,卸落时应设专人用仪器观测变化情况,并详细记录。
(2)简支梁、连续梁的模板宜从跨中向支座依次循环卸落;悬臂梁结构的模板宜从悬臂端开始按顺序卸落。
(3)卸落模板支架时,不得野蛮拆除。
6、排水管道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
(1)管材质量控制要点:
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管材,并且检查管材的出厂合格证及送检力学试验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管材进场后,对管材外观进行检查,管材不得有破损、脱皮、蜂窝露骨、裂纹等现象, 对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管材不得使用。加强管材的保护。
(2)测量控制要点:
对放线要进行复测。定出管道中心线及检查井位置后,要进行复测,其误差符合规范要 求后才能允许进行下步施工。施工中意外遇到构筑物须避让时,与业主、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在适当的位置增设连接井,其间以直线连通,连接井转角应大于 135°。
(3)、沟槽开挖质量控制要点:
防止边坡塌方:
对于较深的沟槽,宜分层开挖。挖槽土方应妥善安排堆放位置,一般情况堆在沟槽两侧。 堆土下坡脚与槽边的距离根据槽深、土质、槽边坡来确定,其最小距离应为 1.0m。
防止槽底泡水:
雨季施工时,防止雨水流入槽内。在地下水位以下或有浅层滞水地段挖槽,应设排水沟、 集水井,用水泵进行抽水。
防止超挖:
在挖槽时应跟踪并对槽底高程进行测量检验。使用机械挖槽时,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预 留 20cm 土层,待人工清挖。如遇超挖,应采取以下措施:用碎石(或卵石)填到设计高程, 或填土夯实,其密实度不低于原天然地基密实度。
(4)平基管座质量控制要点:
防止带泥水浇注平基混凝土。如有雨水或其他客水流入槽内,应将沟槽彻底清除干净,清净淤泥,并铺设砂垫层,保证干槽施工;如果槽内有地下水应采取排水措施。
严格控制平基的厚度和高程。在浇注混凝土平基前,支搭模板时,要复核槽底标高和模板顶弹线高程,当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浇注混凝土。
检查管座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特别强调支杆的支撑点不能直接支在松散土层上,要加垫板或桩木,使模板能承受混凝土灌注和振捣的重力和侧向推力。
严格控制混凝土的质量。要求按配合比进行下料,要对混凝土进行振捣并且要振捣密实。
(5)安管质量控制要点
正确计算管道铺设长度:根据规范确定两检查井间管道铺设长度、管子伸进检查井内长度及两管端头之间预留间距。在安管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防止管头露出井壁过长或缩 进井壁。
严格控制管道的直顺度和坡度,可采取以下措施并随时检查:安管时要在管道半径处挂边线,线要拉紧,不能松弛;在调整每节管子的中心线和高程时,要用石块支垫牢 固,相邻两管不得错口;在浇注管座前,要先用与管座混凝土同标号的细石混凝土把管子两 侧与平基相接处的三角部分填浇填实,再在两侧同时浇注混凝土。
(6)接口的质量控制
严格控制抹带的施工质量。水泥砂浆要按配合比下料,计量要准确,搅拌要均匀,要保证砂浆的强度及和易性。抹带前先将抹带部分的管外壁凿毛,洗刷干净,刷水泥浆一道。管径大于 400mm 时分 2 层抹压;管径小于等于 400mm 时,可一次抹成;对于管径大于等于 700mm 的管道,管缝超过 10mm 时,抹带时应在管内接口处用薄竹片支一脱垫, 将管缝内的砂浆充满捣实,再分层施做。抹完后应覆盖并洒水养护,防止抹带空鼓、开裂。
控制内管缝与管内壁间的平整度。管径小于等于 600mm 的管道,在抹带的同时, 配合用麻袋球或其他工具在管道内来回拖动,将流入管内的砂浆拖平;管径大于 600mm 的管道,应勾抹内管缝。
(7)检查井质量控制要点
严格控制检查井基础的质量。不能带水浇注垫层和基础,要保证基础的几何尺寸和高程符合设计要求,待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才能砌砖。
严格控制井墙的砌筑质量。井壁必须竖直,不得有通缝;灰浆要饱满,砌缝要平 整;抹面要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流槽的做法要规范。雨水流槽高度应与主管的半径相平,流槽的形状应为与主管半径相同的半圆弧;污水流槽的高度应与主管内顶相平,下半部分是与主管半径相同的半 圆弧,上半部分与两侧井墙相平行,宽度与主管管径相同。
严格控制踏步、井圈、井盖的安装质量。要使用灰口铸铁踏步,安装要牢固, 污水井踏步要涂防锈漆:安装井圈要座浆饱满,井盖和井圈要配套。在交通量大的道路上必
附件 4:试验检测原始数据记录表及试验报告
详见《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细则》
3.1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测量控制工作管理,确保工程测量工作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实施的建设单位(即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樟树丰城片区项目管理办公室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施工单位。
第三条 测量控制管理,必须遵守合同文件、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测量工作依据
(1)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
(2)路桥工程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法规。
(3)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规划、设计任务书、施工图纸。
(4)设计文件及图纸。
(5)项目办与监理单位依法订立的监理合同。
(6)项目办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7)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办下达的工程变更文件,设计部门对设计问题的正式答复。
(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会议纪要、函件和其他文字记载,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
(9)相关测量技术规范。
3.2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质量管理目标
(1)健全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期的测量管理责任制,使施工测量工作纳入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为工程的施工测量提供科学的手段、先进的方法和满足设计的精度,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提供保证。
(2)确保建成后的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的平面、纵断面线形符合设计要求,涵洞结构、小型建筑物及构筑物位置准确,保证建成后的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是一个高质量高标准的精品工程。
第六条 基本质量控制指标
(1)全线总控制网、接线导线网及大桥、隧道首级控制网是工程施工的总体控制系统,且精度要求高,点位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各种外界条件的影响,包括有些人为的作用因素,可能使控制点位发生一定量值的变化。因此,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进行同等精度的复测, 以检查其稳定性。在通常情况下每年复测两次,必要时还需进一步加密。
(2)接线加密控制网:大桥及隧道 GPS平面控制网精度达到三级,施工导线网精度达到一级,高程控制网精度达到三等水准;区间路段施工导线网精度达到二级;高程控制网精度达到四等水准。除对加密控制网每半年定期复测一次外, 日常施工测量前还应对使用的控制点可靠性加以检测。
(3)各道工序的施工放样误差和测量精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监理检测、第三方检测抽检结果合格率达 100%。
(4)各建筑物、构筑物、路、桥的竣工形体和线形以及路桥衔接误差、路线中桩误差等均满足国家验收标准。
第七条 基本要求
(1)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或测量队负责测量工作,测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数量必须满足施工或检测需要并有绝对的保证,测量仪器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检测并合格。专职测量人员或测量队的主要测量人员和测量仪器设备必须在现场,未经项目办允许不得离开工地。
(2)各单位必须认真复核施工图设计中的坐标、高程及几何尺寸等。施工单位、测量监理负责本合同合同段图纸的复核及与相邻工程的相关关系。在进行施工测量时,必须遵守先复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在确保所采用的控制点准确无误后(平面控制点不少于 3个,高程控制点不少于 2个),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测量工作,并把复测结果记录在测量手簿中。
(3)所有测量内容和放样参数必须符合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单,所有测量数据的采集方法、精度要求必须满足相关的测量技术规定。
(4)施工单位所有的测量工作必须报检并经测量监理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重要部位测量或项目办及总监办要求报检的还需经总监办抽检合格。
(5)施工单位布设的所有加密控制网必须经测量监理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6)各单位必须认真保管好所在区域的测量控制点,谁损坏,谁负责,由此引起的测量费用由损坏单位支付。
(7)各分项和分部工程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经呈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8)主桥施工合同段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测量仪器:高精度全站仪(测角精度 0.5″,测距精度 1mm+1ppm,如 TC2003),精密水准仪(精度 1mm/km,如 N3)。
(9)引桥及接线施工合同段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测量仪器:全站仪(测角精度 2″,测距精度 3mm+2ppm),普通水准仪(精度 3mm/km,如 S3)。
(10)总监办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量仪器及检测手段。
(11)测量仪器在做好日常自检项目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定检一次。
做好竣工资料的积累、归档工作,工程竣工后需提交完整的测量资料。配合项目办进行合同段内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工作
3.3测量质量管理职责
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测量工作在项目办的统一管理下,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测量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合作,各司其职。
第八条 项目办的职责
(1)全面负责测量的管理、协调和检查工作。
(2)监督总监办第三方检测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测量组织和测量管理制度。
(3)指导和协调总监办第三方检测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测量工作。
(4)检查了解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协调各方关系。
(5)定期组织全线控制网复测,审查相关测量方案。
第九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
(1)设计单位负责提出本线测量方案并对测量精度标准提出要求。
(2)按要求布设设计段和控制工点控制基桩。
(3)向总监办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移交测量设计文件,现场移交控制基桩。
(4)参加建设过程中工程测量误差、错误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方案。
(5)参加竣工测量和竣工交接工作。
第十条 总监办职责
具体实施本项目的测量控制管理,负责全桥测量控制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统一辖段内全线测量作业标准,协助项目办组织协调工程各阶段的测量工作;协调整个工程各施工单位之间的测量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包括测量监理、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标定情况以及测量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1)必须保证有资格的测量人员上岗作业,保证测量仪器的精度指标及测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测量仪器应有相关计量部门鉴定的有效证书。施工开始前,总监办须将测量人员名单及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含鉴定证书)上报项目办, 主要测量人员变更应征得项目办的同意。
(2)负责首级施工控制网(全线 GPS总控制网、精密导线网、主桥控制网) 的复测和控制点的保护工作,确保控制点成果准确。首级施工控制网正常情况每年复测 2 次。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施工前,还需根据实际施工精度的要求布置专用控制网并定时复测,确保该类单位工程的高精度施工。
(3)做好首级控制网完好及稳定的检查,负责向测量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首级施工控制点的交桩,测量资料移交的技术解释、咨询。负责审核施工单位为满足实际施工测量需要自行加密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及加密控制网的复测、测量成果的检核。
(4)负责全线(大桥、引桥、立交、道路)相邻工程间总体施工测量的衔接控制、总体线路贯通的控制,确保全线平顺贯通。
(5)审批各施工单位制定的重要工程的测量方案。按照项目办要求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测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放样、定位测量结果进行抽测和质量评定。抽测不低于 5%,为施工质量评定提供依据。
(6)协助施工单位对施工测量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
(7)总监办每月应提交“测量工作月报”,上报本月测量完成的情况和下月的
测量工作计划,经项目办审批后,按照计划组织下月的测量工作。月报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 2。
(8)按照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合同,监理的复测和检测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测量质量的责任。但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总监办负有相应的责任。
(9)做好资料的管理工作,配合项目办进行的单位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工作。
(10)执行项目办赋予的其它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根据工作需要,为项目办提供技术咨询、资料解释、成果管理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其它测量任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职责
(1)必须建立专职的施工测量队伍,测量队伍应由测量工程师或有工程测量经验的工程师主管,有若干辅助的技术人员、测量技师、技工等人员组成。
(2)必须保证有资格的测量人员上岗作业,保证测量仪器的精度指标及测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测量仪器应有相关计量部门鉴定的有效证书。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须将测量人员名单及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含鉴定证书)上报总监办和项目办,主要测量人员变更应征得项目办的同意。
(3)必须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制。施工单位将施工测量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时,必须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报请项目办批准,施工单位对委托单位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4)应按测量监理的指令编制施工单位工程的测量计划,并征得审定批准后按其进行作业。测量计划应重点放在保证工程的空间位置正确放样,保证与相邻工程正确贯通和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上。测量的质保体系应立足于施工单位自身的质保措施。因此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办法,最少为二级,一般为三级。
(5)对设计院交付的导线点和局部控制网点在经过独立复核的基础上方可用作施工单位工程的施工控制或放样测量作业,并应做好定期检核及现场测量控制桩点及标志的保护。为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单位应适当加密或改善控制, 务求有利的施工控制、放样并应有较多的“多余检测条件”,保证施工测量精度。
(6)对已交付的控制点负责,并制定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发现控制点被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上报项目办和总监办。
(7)不得隐瞒施工中的测量控制质量事故,对出现的测量控制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并主动查找原因,提出处置办法,做到“严肃对待,科学决策, 迅速处置,不留后患”。
(8)根据工程设计、施工要求认真编制“施工测量方案”,按规定呈报、审批。严格按照“施工测量工作流程图”(附件 1)开展测量工作。
(9)大桥施工测量属于特种精密工程测量,施工控制要求高,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测量方案的设计以及施工控制系统的建立,确保各构件的精确定位和主桥实际线形与设计线形的一致。
(10)应以认真、细致、科学的态度,做好放样工作,放样工作中要特别关注控制点的稳定情况,同时要确保测量监理的检测、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抽测一次合格率为 100%。对测量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监办上报。
(11)严格执行报检报验制度。每道工序须经测量监理批准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2)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点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关位置的准确。
(13)服从总监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配合总监办、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合同段内控制点的巡检、抽检工作;按照总监办、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指定测量部位的测量资料,并给予其它测量工作的密切配合。
(14)应编制测量控制月报,每月 23日上报总监办,25日报项目办;及时认真做好测量控制资料。做好竣工资料的积累、归档工作,工程竣工后需提交完整的测量资料。配合项目办进行合同段内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工作。
3.5交接桩和复测
第十二条 开工前,由总监办主持,设计单位在现场向施工单位进行桩橛以及测量成果资料交接。
第十三条 交接桩时,各主要标桩确保完整、稳固。交桩后,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测量人员进行复测,并及时埋设护桩,发现问题及时提交设计单位研究解决。施工单位在进行复测时,对全线的控制桩间的方向、交角、长度及水准点和中桩进行复测,并且必须与相邻合同段闭合,平面控制桩覆盖相邻合同段 2 个以上控制桩,高程与相邻合同段闭合,复测精度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监理现场检测合格后,参建各方共同办理交接手续。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的范围应包括:
(1)GPS控制点、平面控测导线桩、中线交点桩、中线转点桩、曲线要素点桩;
(2)永久水准点及增设的临时水准点桩;
(3)控制桩的护桩。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资料应包括:
(1)GPS 控制点坐标及位置;
(2)平面控测导线桩坐标;
(3)中线逐桩坐标;
(4)水准点高程成果表及位置。
第十五条 交桩时,各主要标桩应确保完整、稳固,测量资料必须齐全,并应附标桩示意图,标明各种标桩平面位置和标高,必要时附文字说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核对,检查交桩数量、精度。若重要桩位丢失不能满足施工测量要求,设计单位负责补桩补测并提供补测成果资料。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测量规范、施工规 范、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了解工程设计与施工意图,并制定测量技术方案。第十七条 为确保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和方便施工,各级测量人员必须对标桩和护桩妥善保护。所有测量标桩未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毁弃。
第十八条 对控制网的复测应按规范要求采用相应的 GPS 设备、相应的技术等级进行复测,复测值与设计值在限差内的采用设计成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测量工作双检制,凡接桩复测、施工放样、施工过程监控量测及竣工测量等都必须进行测量双检。方法为:一个测量组先后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核对结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中线进行贯通复测,中线桩丢失后负责根据中线逐桩坐标进行恢复。贯通复测发现与定测成果资料不符时,及时通知设计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根据施工需要移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其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符合相关测量规范的要求。
3.4施工控制测量及施工放样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控制测量均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监理工程师对重要的控制桩要进行独立的平行测量,测量结果与施工单位复核。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第二十四条 一个单项工程或一段路基工程完成后,及时恢复线路中线桩,并埋设固桩。
第二十五条 路基、桥涵及隧道等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均应按设计图进行施工放线,测量精度需符合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检查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按规定比例抽检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施工放样结果禁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设计文件中要求进行变形测量的工程,在工程开始时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变形测量,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其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施工单位提出测量方案和测量计划,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单位要检查基准点、工作基点、变形观测点的位置和精度。每个工程至少要设置 3 个稳固可靠的观测基准点,工作基点要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变形观测点应选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
(3)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根据工程条件综合考虑;
(4)监理单位要检查变形测量的测量方法、测量精度和测量结果。
3.6桥涵工程测量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完成大桥施工控制测量,报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各分项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 每分项工程的位置、结构尺寸、高程均是施工测量的控制重点, 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测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合格方可进行混凝土浇注施工。
第三十条 灌注桩、桥梁基础及涵洞均为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放线、成品检测的测量工作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合格,由总监办试验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
第三十一条 处于地质不良地段(如采空区、地表沉陷区,岩溶地区等)的桥梁,应进行工后沉降观测,并对沉降进行分析,绘制沉降曲线图。
第三十二条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测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7测量资料管理和呈报
本项目建设工期长、标段多、工序报验频繁、数据量大等特点,必须对各种施工测量资料(检查、验收数据、报表、测量任务单、测量计算方法和模型、控制点数据变更,等等)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这也是竣工资料编写、存档必不可少的任务。
第三十三条 测量资料管理和呈报
(1)各单位应妥善保存测量手簿和各类计算资料并及时存档,以备上报、查阅和调阅。
(2)测量资料是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资料,各单位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料管理体系,为工程留存基础资料。
(3)测量资料呈报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电子版本。
(4)测量资料应遵循真实、可靠的原则,严禁涂改。原始记录应有测量员、记录员、计算员和复核员的签名方可存档。
(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的“施工测量方案”是测量工作实施的重要依据,方案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测量方案”由总监办审批;单位工程的“施工测量方案”,由总监办审批,呈报项目办备案。
(6)施工单位应根据测量中心的要求,及时报备辖区内的测量资料和测量信息。
(7)统一记录用表是反映资料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测量原始记录尽可能地使用测绘出版社统一印制的“测量记录手簿”。
第三十四条 测量资料管理形式
(1)测量信息的存储采用文档管理和计算机存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文档管理可有效地保证原始资料,而计算机存储则可以发挥存储量大、信息处理快的特性。
(2)建立文件管理档案,对各类文件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文件的收发应保证及时性。
(3)对测量记录、数据应及时计算整理及时归档。测量成果应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既可保证测量资料的快速调用,更便于数据的计算分析。
(4)测量资料的交接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的流程模式,利用计算机处理系统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如桩基、箱梁拼装,构筑物的定期变形监测等测量工作,可利用计算机生成相应的图表、形变(彩色)过程线等,实现形象化管理, 提升测量资料管理水平和单位的管理层次。
3.8误差/粗差的报告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误差的报告制度和处置程序及办法:
(1)施工单位在测量过程中定期将控制测量的误差报告总监办。
(2)当误差在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由总监办审核, 按规定处置。处置方法报项目办核备。
第三十六条 粗差的报告制度和处置程序及办法:
(1)出现粗差时应及时报总监办及项目办,由总监办主持调查原因,其他相关单位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2)发现粗差时使用其测量成果的工程必须立即停工,未查明原因不得继续复工。
(3)当粗差调查有争议时,由总监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对本线进行核查。
3.9竣工测量
第三十七条 竣工测量由各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单位范围组织实施,监理单位依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水准基点高程测量、线路高程测量和横断面测量,并贯通全线的里程和高程。施工单位按有关测量规范要求完成测量工作,报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独立复测确认合格后,报送总监办批准。
第三十九条 线路中线贯通测量时,线路中线应与桥梁中线相符合。贯通测量后中线位置应符合路基宽度的要求。线路中线竣工测量的加桩设置,应满足编制竣工文件的需要。
第四十条 竣工测量是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测量,以检验其平面位置、高程位置及外形尺寸与设计相符的程度,其结果将成为竣工验收的一个依据。
第四十一条 竣工测量资料是工程验交内容的一部分,是维修养护的测量依据。
3.10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照同合同文件一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编制,总监办、第三方检测单位负责执行和监督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附件 3:施工测量的基本常识
1、常用的测量技术规范
施工测量中必须严格按各类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方可保证测量的精度和工程的质量。大桥施工涉及到测量内容的规范很多,下列为大桥施工中应用的主要测量技术规范。
⑴ 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17942-2000)
⑵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
⑶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4)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5) 城市测量规范(CJJ 8—2011)
(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T 8—2016)
(8) 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
(8)建筑施工测量标准(JGJ/T 408-2017)、
(9)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J C30-2015)
2、常用的测量仪器
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对施工测量的精度要求高,要达到施工测控的高精度和提高测量工作的效率,避免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必须有先进的及相应精度的测量仪器加以保证。
⑴ 控制测量仪器:①在平面控制及重要部位放样中,应使用 高精度全站仪;②在高程控制及重要部位放样中,应使用Ⅱ等水准等级的水准仪,如 N3、Ni007 等;③与 TC2003 及 N3 等配套的棱镜,定位基座、平面照准标牌、2m 及 3m 长的因瓦水准尺。
⑵ 施工放样测量仪器:在要求不很高的施工检测及放样工作中,仪器
可采用标称精度通常为±2",2mm+2 ppm·s 的全站仪,如日本 SET2C 全站仪,及相应配套的基座、棱镜、标牌;水准测量的仪器,在通常测量中可采用 N3、NI007 或带测微器的普通水准仪等。
⑶ 各种测量仪器都必须定期检验,如全站仪、水准仪、水准尺、量距钢尺、对中器等等,检验内容按测量规范要求进行。此外,在施工测量期间,如发现有较大的误差,必须及时对仪器作专项的检验。
3、施工控制网的加密
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在设计阶段布设有高精度的控制网,其精度达到了施工要求。但是在施工阶段,由于必须满足各建筑物放样定位的要求,并顾及施工布置、建筑物设计的位置等,将改变和影响原有网的通视条件、点位的稳定。此外,原网的控制点相隔较远,点位的分布对方便施工放样和满足放样要求,也不能完全适应。因此,施工阶段必须在原网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布置图和大桥设计总体布置图等有关资料实施同等级精度的进一步加密,建立适合大桥施工阶段的控制网。
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重要桥梁在首级控制网的建立中,兼顾了方便和满足施工的因素,所以网点布置有一定密度。因此,对施工控制网的加密带来了较大的有利条件。在施工控制网加密中,可采用在原网的基础上,结合设计平面布置图、施工布置图等有关的资料,进行加密。加密方法宜采用:在接线段采用附合导线法;在匝道段宜采用闭合导线法;在主桥施工段宜采用如下几种:①典型图形插点法,②测角测边前方交会法,③ 精密导线法。点位加密中应进行点位的精度预估,如主桥加密网应保证测角精度 mβ≤±1″,测距精度 1mm+1ppm·s,必须构成较好的图形和加强与原控制网的联系及检核。基本加密网点应纳入整个控制网的整体平差、评定精度,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4mm。个别临时性加密点可不必参与整个平差,但必须有三个以上原控制网点参与平差计算。以精密导线法加密时,新增导线点不得超过 2 个。各加密点均必须建造有强制对中底座的观测墩,以方便施工放样中的使用、检查和确保放样精度。
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宜以原有的高程控制网为基础,根据施工放样的需要适当加密水准点、以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规范要求进行全网的观测和复测,统一平差,求得各点高程。各水准点(包括加密水准点)不允许出现支线。
4、施工测量中的检核
⑴ 各种施工放样数据需有二个人以上独立计算并以资校核,或由计算机求得,但计算机计算应由两种计算方法编程,并对此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相互校核。
⑵ 重要部位放样中,为检核控制点的稳定性和防止放样错误,必须有检核条件。例如,前方交会放校点应由第三方向检核,不能单纯仅由两个方向确定。当检核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后,可进行误差分配,确定放样点位。
⑶ 重要放样点在放样时,应预先拟定放样方案,优化放样的构成图形, 并预先作出放样点位的精度预估,当满足点位精度后,按绘制的放样图形及确定的步骤进行测量。
⑷ 高程的放样不能采用支水准路线,必须形成闭合环或附合路线,以加强对观测高差的检核及对水准点稳定性的检核。
⑸ 高程放样前应对放样所利用的水准点进行检核。
5、常用的的放样方法及精度估算
施工测量中,必须采用合适的放样方法才能确保精度,根据现代仪器的精度及特点,在结合不同放样条件下,放样的方法应有所选择。
附件 4:施工测量原始记录表
详见《施工测量监理工作细则》
第四章 “首件工程示范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环保施工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建设特点,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首件工程示范制”的实施原则和目的
“首件工程示范制”的实施原则是:超前控制,做好首件;典型示范,带动全面。
“首件工程示范制”是指在任何一个分项工程正式开工前,必须先做好首件实体工程,并以此作为同类分项工程的样板进行推广。
首件实体工程要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明确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并进行评审;对完成的首件实体工程及时检验评定,查找问题;将达到目标的首件实体工程作为首件实体示范工程,及时召开该首件实体工程现场推广会,组织全线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观摩学习。同时结合该首件实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经验,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工艺标准, 有针对性地制定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和监理要点,以首件实体示范工程为标准,加强对后续施工的工序进行控制;贯彻以工序保分项、以分项保分部、以分部保单位、以单位保总体的质量创优保障原则,从而推动整个工程的规范标准作业,以达到整个工程的高标准、高质量的目标。
二、“首件工程示范制”的评价标准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
2、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技术规范);
3、本项目业主、监理的有关文件规定。
4、其它的相关标准、规范。
三、“首件工程示范制”的实施对象
1、路基工程:路基填筑,台背回填。
2、小型结构物工程:涵洞
3、桥梁工程:桩基,承台,系梁,薄壁墩、空心墩、柱式墩,盖梁(台帽)的制作及安装,空心板梁、T 梁、小箱梁预制及安装,先简支后连续体系转换,支架浇筑箱梁、桥面砼铺装,伸缩装置,防撞护栏,涂装。
4、路面工程:底基层,基层,下封层,沥青砼下面层、中面层和上面层, 中(侧)路缘石,桥面防水层,桥面铺装。
5、防护工程:挡墙,边沟,护(锥)坡
6、景观绿化工程:边坡绿化,中分带绿化,场区绿化,照明设施,声屏障。
7、交通安全设施:隔离栅,护栏,防眩板,标志,标线
四、“首件实体工程示范制”的实施程序
1、选定
各施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工程内容,在每一个分项工程中选择第一个施工项目作为首件工程,并将首件工程的每一道工序作为首件工序,对每一道工序拟定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工艺方案,列出实施首件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仅指线外首件工程),在总监办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实施申请,经总监办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总监办的批复中需包括对该首件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核定(仅指线外首件工程)。
总监办批准前,需组织设计单位、项目办相关部门进行讨论,根据各单位的方案先进性和可行性及施工单位的工、料、机进场情况,确定一个施工单位为该分项工程的首件工程实施单位。其他施工单位须在该首件工程实施完成并经总监办、项目办验收确认后予以推广该分项工程的开工建设。
2、实施
除钻孔灌注桩以外其它绝大部分有关砼的分项工程均要进行线外试验操作, 即在线外进行首件实体工程操作,特别是桥梁墩台身和防撞护栏;路基填筑、路面各结构层采用试验路段的方式进行首件实体工程操作。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首件实体工程施工操作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操作程序和有关数据,及时修正完善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工艺方案。总监办督查操作全过程并及时纠正偏差。
3、评价
在首件工程(分项工程)完成以后,承包人应对已完成项目的施工工艺进行总结,并对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评意见;总监办提出复评意见报项目办, 由项目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终评。
评价意见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等,优良工程推广示范;线内合格工程予以接收,在整改完善提高后进行后续工程施工;不合格工程责令返工,重新进行首件施工。
4、推广
在项目办确定一分项工程的首件实体示范工程后,总监办须对其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及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推广应用,要求全线各施工单位的同一分项工程的质量不能低于首件实体示范工程的标准。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首件实体示范工程所形成的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及质量控制措施去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始终保持优良,同时通过不断的琢磨、研究,完善施工工艺,提高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创优。
5、计量
对线外实施的首件工程,经项目办确定作为示范工程的,实施该首件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对该首件工程办理计量。各施工单位的投标清单中的“首件工程示范制专项暂定金”由业主统一调配使用,只有实施了线外的首件工程且该首件工程被项目办确定为示范工程的施工单位才可进行首件工程计量。
五、“首件工程示范制”的责任体系
“首件工程示范制”的责任体系按照“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建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和监理规程,结合实际工作,分别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责任主体,负责首件工程的具体实施并对所实施完成的首件工程承担自评责任。制定将实施的首件工程的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工艺方案报总监办,并须明确该首件工程责任人;根据批准的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工艺方案进行首件工程施工并做好数据采集和资料收集工作;在首件工程完成后及时将自评资料报总监办,自评时须提供施工工艺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保施工保证措施、自检资料、首件工程施工总结及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总监办承担首件工程的实施过程监控和对已实施完成的首件工程复评的责任。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首件工程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附上该首件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办;根据批准的首件工程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工艺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对首件工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和抽查工作;在首件工程完成后,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首件工程自评资料,并对该首件工程进行复评,将复评资料报项目办,复评资料须包括:施工工艺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和环保施工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抽检资料;复评意见及建议。
总监办承担首件工程检查评定标准制订、对已实施完成的首件工程组织终评和对已确定的首件示范工程组织在全线推广的责任。负责制订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工程的检查评定标准及检查用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首件工程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核批复并报项目办备案,在组织设计单位、项目办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后签发首件工程书面开工令;对已实施完成的首件工程,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或报业主邀请专家评审等措施来评价重要分项工程的首件工程质量情况,将终评资料报项目办,终评意见须说明该首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优良,其工艺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施工措施是否可以推广; 在项目办批准确定各分项工程的首件示范工程后,及时召开该首件示范工程的现场推广会,组织全线有关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进行现场观摩学习,抓好各施工单位按首件示范工程进行分项工程施工的实施工作。
项目办负责编制首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并根据总监办的首件工程终评意见确定各分项工程的首件示范工程;监督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在首件示范工程活动中的实施情况,并组织首件示范工程的检查评比活动。
六、奖惩制度
参见附件 1:《首件实体示范工程奖惩实施办法》。七、“首件实体示范工程制”的资料管理
“首件实体示范工程制”的资料由总监办统一管理,检查用表与填报要求由总监办统一格式,所有表格要求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
八、本办法规定的“首件实体示范工程制”的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均须在 首件示范工程确定后,才可按示范工程确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第五章 重大施工工艺、方案审批办法
为加强对G533樟树城区至牛石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本项目重大施工方案和重要施工工艺审批分工和职责,明确审批范围,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施工方案、重要施工工艺审批的责任部门和分工
1、重大施工方案、重要施工工艺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2、经总监办审核同意报项目办,并在征得项目办同意后批准。
3、如方案或工艺较难较复杂,总监办可组织聘请专家组对方案或工艺进行审核评审。
4、专家组审核通过,总监办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尽快组织施工。
5、专家组审核未通过,总监办未批准,施工单位应重新申报方案或工艺。
6、一般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以及已有类似工艺方案可参考的情况下,由总监办直接审查和批复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报项目办工程管理处备案。
二、重大施工方案、重要施工工艺范围
(一)重大施工方案
1、各合同段总体施工方案
2、预制场设计施工方案
3、大桥施工监控、抗风稳定、边跨及主跨合拢方案
4、测量控制方案
5、跨线工程
6、爆破工程
(二)重要施工工艺
1、钻孔桩工艺
1)主塔钻孔桩
2)试桩及检测工艺
2、承台工艺
3、主桥上部结构
1)现浇混凝土段施工
2)结合段施工
3)箱梁制作、防腐、运输
4)箱梁吊装、焊接、挂索、张拉工艺
5)桥面铺装工艺
4、顶推工艺
5、锚杆施工工艺
三、方案、工艺提报及审批时间
重大施工方案、重要施工工艺采用前施工单位须将其报总监办审核。总监办 7 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则报项目办,审核不同意则退回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根据总监办意见重新编制方案(或工艺)后再报总监办。总监办接施工单位的方案(或工艺)后,视其难易复杂程度分别处理:一般程度的 7 天内审核完毕并经由项目办同意后批复;较难较复杂的 10 天内组织专家组对方案(或工艺) 进行审核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方案(或工艺)进行批复。
四、经审定的方案,其修改途径同批复途径。
五、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审定的方案。
六、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对照合同文件一起执行。
附 1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 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持。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 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 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 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 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附 4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标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 确定合理合同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单位工作人员,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三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质监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全国最终检测数据;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 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 5%-10%的处罚。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吊销检测资质。
第四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质监机构,由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监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
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见附件。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第五条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见附表1)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进行统计(见附表2),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下半年的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和《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快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事故地点 | 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工程类别 | 公路 工程 | □高速公路 □干线公路 □农村公路 | ||
水运 工程 | □港口 □航道 □船闸 □其他 | |||
估 算 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预 判 事故等级 |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
管养单位 | ||||
工程规模 事故经过 损毁情况 初步原因分析 | ||||
采取的措施 | ||||
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将本表报部应急办。
值班电话:010-65292218,传真:010-65292245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人及电话:
附表2: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半年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上、下)半年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工程 名称 | 工程类别 及等级 | 事故 等级 | 发生 日期 | 上报 日期 | 工程结构 损毁情况 |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 质量责任 追究情况 | 建设 单位 | 设计 单位 | 监理 单位 | 施工 单位 | 备 注 |
1 | |||||||||||||
2 | |||||||||||||
3 | |||||||||||||
… |
注:1、工程类别及等级应填写公路工程或水运工程及其技术等级;
2、上报日期应填写责任单位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长航局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时间;
3、工程结构损毁情况应填写发生事故的工程部位及结构垮塌、坍塌、报废等情况。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人及电话:
附 5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摘录)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附 6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摘录)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 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 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 2年至 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 7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 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 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6月 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公路发〔1992〕443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 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及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 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表一、二、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条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按计划进行, 必要时视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 检查人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并在检查结束后 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查意见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数据应及时录入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2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 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十八条 施工工艺检查按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工程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 并载入质监机构监督检查通报。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表四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
受检单位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建设单位 | 1.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明确;质量工作运行有效 |
2.履行合同,无违规指定分包、指定采购、强令赶工 | |
3.设计变更管理规范 | |
4.质量事故及质量敏感部位(重大隐患)处理、控制到位 | |
施工单位 | 1.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明确 |
2.项目经理、总工、主要设备及工地试验室符合合同要求,及时进场 | |
3.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 |
4.进场材料自检、材料场地及堆放规范 | |
5.工程原始记录和自检数据齐全真实 | |
6.一线操作人员掌握工艺要点;主要技术人员熟悉本合同工程重点、难点及相关知识 | |
监理单位 | 1.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到人 |
2.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与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 |
3.对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 | |
4.独立抽查频率符合规范要求 | |
5.旁站、巡视到位,记录真实完整 | |
6.质量监理指令闭合、落实 | |
设计单位 | 1.设计人员按合同要求驻施工现场,服务到位 |
2.勘查、设计深度满足工程要求,与实际相符 | |
3.设计变更合理、及时 |
附表二
施工工艺检查内容及要求
续附表二
对支架、模板、钢筋和预埋件及时检查校正 | ||
钢筋 | 接头方式、所占比例符合要求 | |
预应力 | 确保不绞丝、绞束,无滑丝、断丝,张拉设备经过校核 | |
交通设施 | 标志 | 反光膜粘贴牢固、平整 |
标线 | 标线喷涂或安装前应清洁路面 | |
防撞护栏 | 立柱打入长度符合设计要求 | |
注:小桥涵工程参照桥梁工程,隧道路面工程参照路面工程。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
附表三
单位 工程 | 分部 工程 | 检查项目 | 单位 工程 | 分部 工程 | 检查项目 |
路基工程 | 路基土石方 | *压实度 | 桥梁工程 | 下部结构 | *墩台砼强度 |
小桥涵 | *砼强度 | 上部结构 | *砼强度 | ||
支挡工 程 | 砼强度 | 隧道工程 | 衬砌支护 | *强度 | |
*沥青面层渗水系数 | 交通安全设施 | 标线 | *厚度 | ||
*砼面层强度 | 标志 | 板厚 | |||
横坡 | 防护栏 | 横梁中心高度 | |||
原材料 | *路基填料 CBR | 原材料 | *石灰 | ||
注:1.各检查项目的抽查数量应相对平衡,带*号项目的抽查总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 30%。
2.外观质量检查宜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外观鉴定内容执行。
附表四
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总表(示意)
项目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 9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 必须将全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 1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小于 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 15 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年。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 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 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 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分为优良,小于 90分且大于等于 75分为合格,小于 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 75分为中,小于 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 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 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 75分为合格,小于 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 3 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 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附11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 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第三章 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督查省份计划。每年督查省份一般不少于10个。
第十一条 对于每个督查省份,可根据其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工程进度等情况,抽查1至2个督查项目。
公路工程每个综合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3个合同段或在建工程的30%;每个专项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2个合同段或具体结构物。
水运工程综合督查项目抽查应以水工主体结构物为主,专项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1个主要合同段或具体结构物。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督查省份的年度公路或水运工程在建项目情况,确定督查项目;
(二)针对督查项目的工程专业内容,从专家库中抽取督查专家,组成督查组;
(三)印发督查通知,督查组赴督查省份开展督查工作;
(四)召开预备会,督查组专家分工,随机确定抽查合同段或结构物;
(五)督查组了解督查省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状况以及督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资料;
(六)督查组抽查工程项目有关资料、施工工艺、工地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
(七)督查组汇总评议,形成督查意见;
(八)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
(九)印发督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督查的,应从督查省份的年度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汇总表中随机抽取工程项目和标段,针对督查项目的工程专业内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督查专家,组成督查组。督查情况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回避、专业能力适应的原则,根据部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委托具有甲级检测能力等级且信用优良的检测机构承担相应工程实体抽检任务。
检测机构根据确定的检测内容,对督查项目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检,按规定时限提交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诚信、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关规程开展抽检工作,提交正式的检测报告,并对所提交的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督查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图中应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项目部、监理驻地、拌和站、预制场、试验室位置等;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督查完成后,督查组及时向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部督查意见一般于督查组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督查组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于督查反馈会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部,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按方案确定的时限和内容逐一整改落实,结果及时报部;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应书面说明,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对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督查组应将该问题移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认,并依法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曝光,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督查中发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按规定约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可视情况将督查意见抄告相应的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部对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于共性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质量安全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参建单位,部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督查专家现场记录、评价资料等应交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保存,一般保存3年。
检测数据、报告由检测机构交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
序号 | 督查内容 | 抽查的文件资料 | 相关要求 | 评价 | |
1 | 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情况 |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近2年部出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与工作开展情况 | 相关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 结合本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开展法规宣贯学习, 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措施合法有效。任务和措施明确,落实和执行到位。 | |
2 | 质量安全 监管责任 落实情况 | 明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规范履职行为,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 相应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 健全有关监管责任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强化监管职责落实和能力保障。 | |
3 | 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 开展情况 | 质量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和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监管模式、监管措施、质量安全技术进步或创新等情况 | 相应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 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体系建设,监管工作成效明显,推动监管措施、保障质量安全的技术进步或创新情况。 | |
4 | 行政执法 工作情况 |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以及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质量、安全举报的调查处理 | 事故调查、举报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等相关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 建立相关台账,调查工作方法得当,程序严谨,调查深入,结果客观,追究责任到位。 | |
5 | 专项工作 开展情况 | 国家或行业开展的专项行动;品质工程、“平安工地”考评与创建工作;施工标准化工作等 | 相应活动方案、文件、管理制度及资料 | 制定了具体方案,工作内容明确、相关职责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到位,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 |
注:评价采用好、较好、一般三个评价等级。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
参建单位 | 抽查内容 (分值) | 序号 | 抽查指标项 (分值) | 相关要求 |
建设单位 | 管理体系 (20分) | 1 | 目标和制度 (10分) | 质量、安全管理目标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等制度合理,可操作。 |
保障条件 (40分) | 3 | 基础条件(20分) | 依法依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已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 | |
管理效能 (40分) | 5 | 质量安全管控 (20分) | 创新管理手段,推行先进技术工艺,有效开展项目自查,管理措施有效、针对性强。 | |
设计 单位 | 勘察 设计 工作 质量 (100分) | 7 | 工作质量(40分) | 设计符合工程实际,无重大错、漏、碰现象,无设计深度不足导致的补充勘察或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服务工作到位、高效。 |
监理 单位 | 机构建设 (20分) | 10 | 主要人员条件及 岗位职责 (20分) | 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实验室主任、桥梁(隧道、港口、航道)专业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符合投标(文件)承诺。质量安全监理责任明确。 |
监理工作 (80分) | 11 | 监理细则(10分) | 监理细则对关键环节等具有针对性和可控性。 | |
参建单位 | 抽查内容 (分值) | 序号 | 抽查指标项 (分值) | 相关要求 |
施工单位 | 管理体系 (20分) | 16 | 目标和制度 (10分) | 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合同一致性,质量安全制度合理,有针对性。 |
施工组织 (20分) | 18 |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10分) |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大型临时工程设计方案计算资料齐全、校验审核程序规范。 | |
质量管理 (30分) | 21 | 原材料及产品 (10分) | 原材料、产品出厂合格证齐全;自验规定健全,程序规范。 | |
安全管理 (30分) | 24 | 风险防控 (10分) | 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编制及时并按规定审查和实施。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平安工地建设等各项工作。 | |
得 分 | ||||
注:1.督查采用扣分制,各抽查指标项可在规定分值内扣分;
2.各单位得分为100减去各抽查指标项的扣分值。
附件3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
抽查内容 (分值) | 序号 | 抽查指标项 (分值) | 相关要求 | |
基本条件 (100分) | 1 | 场地建设 (50分) | 施工临时场地(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等)选址建设符合要求,便桥、便道设置合理,安全标示标牌清晰;施工临时用电满足规范要求;原材料存放规范。 | |
2 | 设备机具 (50分) | 机具、设备安全标识、防护装置齐全。起重、升降等特种设备按规定检验或验收合格,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 ||
路基工程 (100分) | 3 | 开挖与填筑 (40分) | 路堑开挖有序;路基填料符合要求,路堤分层填筑、压实作业规范;防排水设施完善、合理。 | |
4 | 高边坡施工 (30分) | 高边坡爆破、开挖或装运作业规范,风险评估报告所要求的主要措施得到落实;滑坡体、危石段设置风险源告知牌;脚手架搭设正确、防护有效;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设置隔离措施。 | ||
5 | 小型结构 (30分) | 材料符合要求;小桥和通道、涵洞和边沟及挡墙等砌筑、勾缝、沉降缝、墩台、梁板、防水及混凝土施工等符合要求,墙背填土及压实规范,安全防护到位。 | ||
路面工程 (100分) | 管理 要求 (20分) | 6 | 施工安全 (20分) | 施工区域交通管制有序,摊铺机、压路机及运输车辆现场作业组织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
沥青 混凝土 面层 (50分) | 7 | 混合料生产 (20分) | 设备工作正常,材料符合要求,配合比、生产温度控制满足要求。 | |
水泥 混凝土 面层 (50分) | 9 | 混凝土生产 (20分) | 设备工作正常,材料符合要求,拌制均匀,配合比控制满足要求。 | |
半刚性基层底基层(30分) | 12 | 混合料生产 (10分) | 设备工作正常,材料符合要求,配合比控制满足要求。 | |
抽查内容 (分值) | 序号 | 抽查指标项 (分值) | 相关要求 | |
桥 梁 工 程 (100分) | 15 | 安全防护 (10分) | 个人及工程防护用品使用规范。高空作业临边(空)、跨线桥施工、水上等危险作业区域安全防护、救生措施和警示标志设置符合要求。 | |
16 | 支架及脚手架(10分) | 管材有出厂合格证,架体搭设规范,按规定预压、验收。高大架体搭设和拆除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 ||
17 | 构件预制 (20分) | 钢筋加工安装规范;原材料及混合料质量符合要求;模板安装稳固、严密;保护层厚度控制方法得当;混凝土养生规范。预应力锚夹具符合规定;张拉及灌浆工艺规范,符合要求。 | ||
18 | 下部结构 施工(15分) | 基础开挖、警示标志设置及施工安全防护符合规定,回填及时。扩大基础、桩基础周边防护、孔内通风符合要求;深度5m以上基坑应按专项设计实施支护。基础、墩台、盖梁等混凝土施工规范。桩基成孔记录完整,按规定检测桩身完整性。 | ||
19 | 桥面系 施工(15分) | 混凝土防撞护栏钢筋绑扎与浇筑作业规范,桥面防水处理有效,混凝土铺装施工及养生规范。 | ||
20 | 支座及伸缩缝安装 (10分) | 支座、伸缩缝规格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支座垫石混凝土平整密实,支座位置准确,安装规范。伸缩缝安装牢固,稳固混凝土密实、平整。 | ||
21 | 预制梁施工(20分) | 梁板吊装与安装规范;预留钢筋规整,横向联系可靠、混凝土密实,外观无过量气泡、水纹和色差,负弯矩区预应力施工规范。 | ||
22 | 现浇梁施工 (20分) | 原材料及混合料质量符合要求。钢筋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规范。混凝土配合比满足要求,施工、养生规范,按规定埋设预埋件。 | ||
23 | 拱桥施工 (20分) | 原材料及混合料质量符合要求。施工顺序及合拢温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工人操作、拱背填土及压实作业规范,拱架基础处理良好并按规范制作,落架科学。 | ||
24 | 悬索桥、斜拉桥施工 (20分) | 索塔、锚碇混凝土浇筑控制满足要求。悬索桥主缆架设及防护施工规范;斜拉索安装作业规范。 | ||
抽查内容 (分值) | 序号 | 抽查指标项 (分值) | 相关要求 | |
隧 道 工 程 (100分) | 25 | 管理要求 (10分) | 设立门禁系统和值班制度。危险作业区域安全防护措施齐全,人员防护措施齐备;按规定设置逃生通道、通风设备、防坠设施、消防及通讯器材,用电和照明规范。 | |
26 | 开挖 (20分) | 开挖方案合理;超前支护符合要求;监控量测及时有效;长大隧道和不良地质隧道应采用超前地质预报;超欠挖控制到位。 | ||
27 | 初期支护 (20分) | 材料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支护及时,锁脚锚杆等施工工艺规范,渗漏水处理得当,喷射混凝土外观质量好。 | ||
28 | 仰拱施工 (10分) | 材料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仰拱开挖、拱架安装到位,回填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封闭及时;仰拱开挖与掌子面距离控制规范。 | ||
29 | 二次衬砌 (25分) | 材料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防水板、止水条(带)按设计要求施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与掌子面距离符合要求。 | ||
30 | 施工环境 (15分) | 洞口排水系统完善;洞内通风、照明、防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设备设施齐备,运行正常;瓦斯隧道瓦斯监测与预警有效,采用防爆型机具、器材,现场消防设施齐备。 | ||
得 分 | ||||
注:1.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为沥青路面或者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工程中21~24项按实际督查的桥型种类取平均分;
2.督查采用扣分制,各抽查指标项分值减去扣分为该项得分,各项得分之和除以其分值之和再乘以100为该施工单位工艺和现场安全得分。
附件4
公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
督查内容 | 序号 | 抽检 指标项 | 检测方法和频率 | 评价方法和标准 | 得分 | |
路 基 工 程 | 土石方 | 1 | 压实度▲ | 采用灌砂法,每个标段随机选取3个薄弱测点。 | 按检评标准规定值计算合格率。 | |
路 面 工 程 | 面 层 | 3 | 沥青层 压实度 | 采用表干密度法检测,每个标段随机取芯3个。 | 按单点值大于等于最大理论密度的92%(SMA为94%)或试验室标准密度的96%(SMA为98%)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 |
基层 底基层 | 7 | 厚度▲ | 采用取芯方法,每个标段随机取芯3个。 | 按单点厚度大(等)于设计值-15mm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 ||
桥 梁 工 程 | 混凝土 | 10 | 混凝土强度▲ | 采用回弹法,每个标段抽查墩柱及梁板等主要构件3个,每个构件3个测区。 | 强度推定值大于设计强度为合格,计算合格率。也可利用标养试件统计评价。 | |
上、下部结构 | 14 | 钢筋保护层厚度▲ | 采用电磁方法检测,每标段抽查墩柱、现浇和预制梁板等构件各2个,每构件布置1×2m测区并检测10点。 | 按统计方法评定,特征值与设计值比值介于0.9~1.3的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 ||
隧道工程 | 支护 | 22 | 锚杆长度、注浆密实度及安装间距▲ | 锚杆检测仪测定/弹性波法检测;尺量;随机抽查5~10对同类型锚杆。 | 按实测值不大于设计值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 |
23 | 锚杆抗拔力或长度 | 随机抽查5~10根同类型锚杆。 | 按检评标准的规定值评价,计算合格率。 | |||
防排水 | 26 | 防水板质量及焊接或粘接缝宽▲ | 随机选取1份样品检测防水板的厚度或抗拉强度;随机选取防水板搭接1处,尺量10点缝宽。 | 按检评标准的规定值评价,计算合格率。 | ||
衬砌 | 27 | 混凝土强度▲ | 采用回弹法,随机选择28d<龄期≤60d的衬砌混凝土3模,在每模混凝土的任意一侧边墙布置10个进行测区检测。 | 推定值大于设计为合格,每模为一评价单元,计算评价单元合格率。 | ||
超前支护 | 30 | 超前小导管(管棚)数量或间距 | 使用尺量、雷达法、破检法按照现行检测方法,视情况随机选取1处。 | 按单点值不小于设计值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31 | 构件 基底厚度 | 采用板厚千分尺、超声波测厚仪和磁性测厚仪,每个标段抽取3段100m,每段测试20点。 | 4(0,+0.22)mm,3(0,+0.18)mm,4.5(-0.25,+0.5)mm,计算合格率。 | ||
32 | 构件防腐层厚度 | 采用磁性测厚仪,每个标段抽取3段100m,每段测试20点。 | ≥85μm,计算合格率。 | |||
33 | 护栏横梁中心高度 | 采用水平尺和钢卷尺,每标段随机抽测50点。 | ±20mm,计算合格率。 | |||
34 | 护栏立柱埋入深度 | 采用直尺,每个标段抽取5根施工完的立柱实测。 | 符合设计规定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 |||
35 | 拼接螺栓抗拉强度▲ | 抽样做拉力试验,每个标段抽取33套,其中1套备用。 | 3套以上不合格判定为抽检不合格。 | |||
得分 | ||||||
注:1.各抽检指标项均以其实测合格率乘以100为该项得分;
2.实体质量督查评分以各项评分的平均值计,表中所列项带“▲”的均为必查项;
3.督查专家可根据工程情况随机指定抽检原材料种类及实测指标项。
附件5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
检查内容(分值) | 序号 | 抽检指标项(分值) | 标准和要求 |
临时设施及施工机具、设备 (100分) | 1 | 施工场地布设 (30分) | 施工现场“三区”选址及场地布设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要求,标示标牌清晰,交通顺畅,实施封闭管理。 |
2 | 主要 施工船舶、设备 (30分) | 施工船舶和设备按合同约定进场,证书齐全,检验合格,安全防护和应急物资配备满足要求。 | |
3 | 大型临时设施及现场安全防护 (40分) | 临时码头、水上作业平台、栈桥、围堰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必要的稳定性观测。 | |
基础 施工(100分) | 4 | 桩基 (30分) | 沉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的吊桩绳扣、滑车、索具满足安全要求。 |
5 | 基槽和岸坡开挖 (20分) | 深度超过5m的基坑应按照专项支护设计实施支护,并开展变形监测;基坑临边防护和排(降)水措施得当,坑边堆物符合规范要求。 | |
6 | 抛石基床(15分) | 抛石前应对基槽尺寸、标高及回淤沉积物进行检查;块石规格、级配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 |
7 | 软土 地基 加固 (15分) | 塑料排水板偏位、回带长度、板底标高、外露长度控制等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 |
8 | 航道整治工程基础(20分) | 陆上基础临时排水符合要求;回填分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 |
结构施工(100分) | 9 | 混凝土(30分) | 配合比设计符合要求,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符合水运工程检验标准要求,配合比报告审核符合要求。 |
10 | 钢筋 模板 (20分) | 钢筋加工制作、焊接、连接和安装符合要求;预应力筋张拉、放松、锚固、灌浆、封锚符合规范要求;垫块使用符合要求。 | |
11 | 混凝土构件安装 (15分) | 构件存放符合要求;起吊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大型构件应编制吊运方案。 | |
12 | 钢结构(10分) | 钢结构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螺栓连接的初拧和终拧扭矩符合要求;螺栓穿入方向应一致,外露丝扣不少于2扣。 | |
13 | 航道整治建筑物及驳岸 (25分) | 坝体抛筑定位准确,抛填均匀;坝面构件安装块体完整,摆放均匀,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坝面混凝土浇注和养护符合要求;铺砌平整,勾缝饱满,组砌形式满足设计要求。 | |
疏浚 炸礁 吹填(100分) | 14 | 疏浚 (20分) | 测量定位准确;运输抛卸和管道输送满足要求。 |
15 | 炸礁 (40分) | 爆破参数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炸药和雷管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按要求进行工序检查,设置水上警戒线,公布警戒时间。 | |
16 | 吹填及 围埝 (40分) | 围埝基底处理满足设计要求,抛填顺序和速率满足设计要求;倒滤层分段、分层施工的接茬处理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 |
试验 检测 和 测量 (100分) | 17 | 试验 检测 (30分) | 检验批次符合规定,试样具有代表性;检测报告数据真实,报告出具规范。 |
18 | 测量 放样 (20分) | GPS等测量仪器检定符合要求;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资料完整,施工测量基线和水准点验收记录完整,程序符合要求,过程记录和计算书完整。 | |
19 | 位移 观测 (30分) | 观测方案科学合理,布点及时,连续记录,定期分析。 | |
20 | 地基基础现场监测 (20分) | 监测点布设符合要求,受损点恢复及时;监测数据真实,频率符合规范要求;分析细致,结论准确,报告及时。 |
附件6
水运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
督查内容 | 序号 | 抽检指标项 | 标准和评价方法 | 得分 |
原材料 | 1 | 常用原材料 | 原材料质量证明材料齐全,进场复检、检验批次及频率符合规范要求;现场随机抽检钢筋、水泥、砂、石、土工织物、排布、加筋条等常用原材料。 | |
2 | 石料 | 查看石料风化状况及石料大小规格,随机抽检石料强度,低于设计要求值为不合格,计算合格率。 | ||
混凝土结构 | 3 | 混凝土 抗压强度▲ | 采用超声回弹法或取芯法检测,强度低于设计值为不合格,计算测点合格率。 | |
4 | 钢筋保护层 厚度▲ | 按检验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抽测,超出标准允许值为不合格,计算合格率,低于80%或偏差值超过最大限值1.5倍,计0分。 | ||
5 | 混凝土表面缺陷及修补 | 视露筋、空洞、缝隙夹渣等严重缺陷和蜂窝、麻面、砂斑、砂线等一般缺陷超标状况,确定得分。 | ||
6 | 尺寸偏差 | 按检验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抽测,计算合格率。 | ||
7 | 接茬及接缝 | 检查现浇混凝土与构件接茬以及分层浇注施工缝连接、错牙情况,确定得分。 | ||
8 | 钢筋绑扎 与装设 | 按检验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抽测钢筋骨架外轮廓尺寸、间距、弯起点位置、箍筋等,计算合格率。 | ||
9 | 表面平整度 | 按检验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抽测,计算合格率。 | ||
10 | 预制构件尺寸及重量▲ | 现场抽查预制构件的外形尺寸,抽查压载块等预制构件重量,计算合格率。 | ||
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 | 11 | 安装偏差 | 按检验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抽测沉箱临水面错台、接缝宽度,抽测梁板轴线、搁置长度、支垫处理,抽测半圆体、挡浪墙等其他大型预制构件安装缝宽、错牙等,计算合格率。 | |
12 | 构件碰损 及修补 | 检查构件成品保护情况,针对碰损数量及修补状况,确定得分。 | ||
沉降缝、伸缩缝及止水 | 13 | 缝宽及顺直 | 按检验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抽测,计算合格率。 | |
14 | 沉降缝、伸缩缝止水▲ | 抽测止水安装位置偏差,与混凝土结合是否严密,确定得分。在缝内、缝宽两侧50mm及钢筋净保护层范围内打眼、割口或用钉子固定止水带,得0分。 | ||
裂缝 | 15 | 裂缝宽度▲ | 裂缝控制等级为一级的构件出现裂缝时,得0分;其他裂缝控制等级的构件,采用常规检测方法对裂缝宽度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裂缝表现特征确定得分。 | |
预埋件 | 16 | 位置 | 检查平面位置、与混凝土面高差,是否有漏埋、补埋,确定得分。 | |
钢(铁)结构 | 17 | 防腐涂层厚度 | 按检验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抽测,计算合格率。 | |
护岸 | 19 | 厚度▲ | 按检验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抽查,计算合格率。 | |
软体排 | 21 | 软体排缝制 偏差 | 按检验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抽测排体幅长、宽、加筋带间距、系结条间距等,计算合格率。 | |
22 | 压载物厚度 或数量▲ | 按检验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抽测散抛石压载厚度、系结压载物脱落个数,计算合格率。 | ||
块石(混凝土)护面 | 23 | 厚度▲ | 按检验标准规定的相应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抽测,计算合格率。 | |
24 | 平整度 | 按检验标准规定的相应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抽测,计算合格率。 | ||
25 | 混凝土强度 | 采用取芯法或超声回弹法抽测,低于设计值为不合格,计算测点合格率。 | ||
护面块体安放 | 26 | 安放方式 | 按检验标准规定的相应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抽测,计算合格率。 | |
27 | 数量 | 按检验标准规定的相应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抽测,计算合格率。 | ||
其他 | 28 | 回填料压实度 | 按检验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抽测,计算合格率。 | |
29 | 小型预制件铺砌 | 按检验标准规定允许偏差抽测平整度、缝宽,计算合格率。 |
注:1.检测数量:在现场存放和使用中的原材料视情况部分抽取检测,并以现场存料为一批,按检验标准的抽样组批原则抽检;对具备检测条件的预制和现浇构件,按相关检测规程和检验标准随机抽样检测,港口工程中的沉箱、胸墙、挡浪墙等大型构件,宜取一件(段),梁、板等构件宜取不少于两件;船闸工程中的边墩、闸墙、闸底板宜各不少于1段;航道整治工程宜取1~2个施工分段。出现不合格指标时加倍检测,加倍检测不合格的,该指标得0分;
2.表中所列项带“▲”的均为必查项;
3.每个抽检指标满分为10分;各实测实量抽检指标合格率达到80%以上乘以10为该项评分,合格率低于60%为0分,合格率在60%和80%之间内插记分;工程实体质量督查最终得分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乘100计。
附件7
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
1、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评分M:
M=0.2×A+0.1×(B1+B2+…+Bn)/n+0.25×(C1+C2+…+Cn)/n+0.45×(D1+D2+…+Dn)/n
其中:A、B、C、D分别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分,n为督查的相应合同段数量。
2、项目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督查评分T:
T=100×(t1/T1+t2/T2+…+tn/Tn)/n
其中:tn为督查合同段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所抽查内容的得分;Tn为督查合同段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所抽查内容的应得分值。
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督查评分Q:
采用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得分的加权平均值计。即:

其中:L n为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得分,按实体质量督查内容中各抽查指标项得分的平均值计算;fn为合同段的合同额。
4、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综合评分P(满分100分):
P=(M+T+Q)/3
附 12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 的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建设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担工程施工、监理的从业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控制和确保施工质量进行的施工自检或抽检而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条 参与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项目授权机构登记认可后,方能承担相应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对本单位承担的施工、监理工作内容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受江西省交通厅委托, 具体负责对其所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交通工程质监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所属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所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省质监站对市质监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试验检测范围进行试验检测,及时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和完整、系统、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工作职责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1、对工程所用原材料的质量进行常规检验;
2、按要求的检测能力进行标准试验,为施工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3、按规定的频率对各个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试验检测, 及时提供科学、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
4、参与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质量的交工检验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做好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5、认真做好试验检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的立卷存档,确保真实、完整。
第八条 监理试验室的主要职责:
1、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品质进行独立抽检和比对试验,并按其权限范围作出批准或拒绝。
3、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标准试验结果进行校验性试验,并予以确认或拒绝。
4、按监理抽检频率要求独立进行抽样试验和现场检测,对不具备检测备件而规范有明确检测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检测的项目,应督促或会同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取样送到具有公路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已完工程质量检测所采用试验设备及试验方法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准,参与施工单位完工质量检测。
6、对施工中监理抽检的试验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抽检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竣工提供真实、完整、系统的检测资料。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的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2、试验检测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3、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5、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6、安全管理制度;
7、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具有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及各种试验检测表格。
第十条 为规范工地试验室报告格式、内容、结论用语,方便 快捷整理试验检测数据,应在全省范围内采用省质监站研发的试验检测软件,根据需要另外增加检测项目的试验报告格式由该项目办统一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应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印章图形为椭圆形内容是“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段+单位名称+试验报告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和工程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应分别设立试验室, 其面积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并布局合理。其各项配备要求详见附表一。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在开工前必须向总监办(代表处)申请登记;项目总监办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室必须向所属监督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认可的工地试验室,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申请登记时应分别填写《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试验检测人员的职称证明、工作简历和参加各类试验业务培训证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
第十五条 经登记认可的工地试验室,可以开展相应的试验检测自检(抽检)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工地试验室,按要求整改后,可重新登记。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省及各设区市质监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人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试验检测资质证书或清退出场等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或超越批准试验检测范围的工地试验室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3 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规范、材料试验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是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授权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简称业主)负责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未经业主能力核验的,或核验未通过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能力核验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实行逐级审核。业主负责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具体负责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监理根据合同赋予的职责负责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核验结果报业主批准。业主审核批准后将核验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向监理或业主提出能力核验申请(见附表1)。需增设工区试验室,亦可与工地试验室一并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第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审查资料完整性,通过初步审查后14日内组织现场核验。
第十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应包括以下材料(1式2份):
1、能力核验申请表;
2、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职称证书、聘任用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
5、组织机构框图;
6、人员分工及职责;
7、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
8、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
9、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10、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11、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人员一览表;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还应提供:
1、该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双方合同。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现场考核内容参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要求按附表2配置。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要求参照附表3、4配置,同时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及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管理必须建立和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 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 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 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 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 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 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 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 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超出《等级证书》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须委托取得《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试验检测。特殊材料及试验检测项目(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未涵盖的项目(参数))除外。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 必须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十九条 特殊材料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应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
第二十条 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同时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制度,准确反映施工企业自检频率和监理企业抽检频率。
第二十二条 授权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活动,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试验室人员由业主批准,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超出其授权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有无变更审批手续;
3、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4、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6、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7、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9、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10、是否建立和执行台帐制度,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11、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12、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
13、授权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是否检查,有无相应检查记录;
14、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有下列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业主应给予相应处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试验检测机构档案,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1、工地试验室未经核验擅自开展工作;
2、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
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变化,未向项目办申报或未经同意;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
3、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
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
6、涉嫌出卖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经查实;
7、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人员有下列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业主应给予相应处罚: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注销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1、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6、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
工 程 项 目: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授权试验检测机构综合情况
申请机构名称 | ||||||||||||||
项目部(总监办、驻地办)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授权机构人 员情况 |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 ||||||||||||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 | 试验检测用房 总面积(m3) | |||||||||||||
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职务 | 职称 | 专业 | 从事试验检测年限 | 检测人员证书编号 | |||||||
申请类型 | 工地试验室 | |||||||||||||
授权机构 资质等级类型 | 公路工程 | 综合 | □甲级 □乙级 □丙级 | |||||||||||
水运工程 | 材料 | □甲级 □乙级 □丙级 | ||||||||||||
仪器设备检定单位和时间 | ||||||||||||||
授权机构主要试验检测项目: | ||||||||||||||
二、授权试验检测机构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所学专业及学历 | 职务 | 职称 | 试验检测岗位 |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 培训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编号 | 备注 |
三、工地试验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所学专业及学历 | 职务 | 职称 | 试验检测岗位 |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 培训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编号 | 备注 |
四、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 编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厂家 | 量程或规格 | 准确度 | 检定/校准周期 | 检定/校准单位 |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 保管人 | 备注 |
五、工地试验室申请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序号 | 试验检测项目 |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标准(名称/编号) | 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 | 设备编号 | 主要操作人员 | 备注 |
六、审查意见
授权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业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七、附件
1、本单位或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母体)资质证书、授权成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及任命主要人员的相关文件;
2、工地试验室人员职称证书、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证书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证书;人员聘用合同。
3、组织机构框图、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4、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工作与管理制度等)、人员分工及职责;
5、主要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附件一、
工地试验室现场考核内容
一、现场总体考察
现场总体考察的目的是从宏观上评价试验室总体状况,为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考核做好准备。工作组可按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查看试验室。重点观察在材料初审时发现的疑问;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环境、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试验室总体布局、环境、设备管理状况等情况。
二、分组专项考核
按现场评审计划分工,工作组成员分别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三个小组分别进行。
1.档案材料专项考核
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状况。查阅内容包括:
(1)试验检测人员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情况;
(2)人员聘用合同;
(3)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5)收样、留样运转体系。
2.硬件环境专项考核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备、环境设施等实际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工地试验室的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
(1)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使用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符合;
(2)核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等;
(3)试验检测场地是否便于集中有效管理;面积、温湿度是否满足要求。
(4)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试验检测技术专项考核
通过现场操作,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能否规范、完整、熟练地完成试验检测项目,从而评定试验检测机构所具有的实际试验检测能力。
现场操作考核按每类别随机抽取。
工地试验室应在现场评审前,做好所有试验检测项目及样品的准备工作。
现场操作考核方式包括:
(1)考核试验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
(2)通过提问或问卷,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
附表2-1
公路工程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规定 | |||
公路级别 | 试验人员配备 | 监理单位 | |
中心试验室 | 驻地 | ||
高速、 一级公路 | 试验室总人数 | 不少于10人 | |
试验室主任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持试 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 |
试验工程师 | 不少于4人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 | 不少于2人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 | |
试验员 | 不少于6人,均持有试验员资格证 | ||
备注:1、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人员参照监理中心试验室标准配备.
2、驻地监理试验检测人员数由业主规定.
表2-2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规定
公路级别 | 试验人员配备 | 施工单位 | ||
路基路面工程 | 大桥工程 | 隧道工程 | ||
高速、 一级公路 | 试验室总人数 | 不少于9人 | 不少于6人 | 不少于6人 |
试验室主任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资证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资证 |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资证 | |
试验工程师 | 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职称,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 | 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 | 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 | |
试验员 | 不少于6人,均持试验检测员资格证 | 不少于4人,均持试验检测员资格证 | 不少于4人,均持试验检测员资格证 | |
附表3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规定
工程 项目 | 试验检测项目 | 试验检测主要仪器 |
路 基 工 程 | 1、颗粒分析; 2、含水率; 3、比重; 4、重型击实(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率); 5、界限含水率; 6、承载比(CBR); 7、压实度(灌砂法、环刀法); 8、弯沉; 9、地基承载力(软基); 10、砂浆配合比设计及强度; 11、砂浆稠度; 12、路基几何尺寸(宽度、横坡、高程、中线偏位)、平整度; 13、砌石工程常规检测(平整度、垂直度或坡度、断面尺寸); 14、视工程内容具备相应结构物工程的检测能力; | 1、土壤标准筛、粗(细)集料标准筛、震动摇筛机; 2、烘箱、干燥器、电子天平(感量0.1g、0.01g); 3、比重瓶(100 ml或50ml)、砂浴及温度计(0℃~50℃、分度值0.5℃); 4、重型击实仪、电动脱模器; 5、光电式液塑限测定仪; 6、承载比(CBR)试验装置(路强仪、CBR附件); 7、灌砂筒(基板、标定罐)、取土器及环刀、电子台秤10 kg~15kg(感量1g); 8、弯沉仪(贝克曼梁,支架及百分表); 9、动力触探仪; 10、砂浆搅拌机及砂浆试模、标准养护箱、2000KN压力机(准确度1级); 11、砂浆稠度仪及秒表(分度值为1s); 12、3m直尺、塞尺、坡度尺、水平尺、卷尺、游标卡尺、吊线锤、20m拉线、横坡仪; 13、全站仪、水准仪。 |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规定
工程 项目 | 试验检测项目 | 主要仪器设备 |
路面工程(沥青路面) | 1、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密度、闪点、燃点、薄膜加热质量损失、储存稳定性离析48h软化点差(改性沥青); 2、粗集料筛分、密度、吸水率、压碎值、针片状含量(游标卡尺法)、磨耗、含泥量及泥块含量、粘附性、软弱颗粒含量; 3、细集料筛分、密度、砂当量、亚甲蓝、云母含量、含泥量及泥块含量、液限、塑性指数; 4、水泥细度、比表面积(勃氏法)、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5、矿粉筛分、密度、亲水系数、塑性指数、加热安定性; 6、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密度、最大理论密度、沥青混合料中沥青含量及矿料级配、马歇尔试验; 7、无机结合料稳定土配合比设计、无侧限抗压强度、筛分、含水率、石灰或水泥剂量; 8、路面结构层厚度、压实度、弯沉、宽度、横坡、平整度、; 9、路面面层抗滑性能、车辙、渗水试验。 | 1、沥青针入度仪、低温延度仪、软化点仪、比重瓶、闪点仪、燃点仪、薄膜烘箱、冰箱; 2、粗(细)集料标准筛、震动摇筛机、容积筒、压碎值测定仪(配金属筒)、秒表、游标卡尺、洛杉矶磨耗机、砂当量试验装置、光电式液塑限测定仪、亚甲蓝测试装置、烘箱; 3、500KN~2000KN压力机(准确度1级)、200KN~300KN水泥压力机(准确度1级)及标准抗压夹具; 4、水泥负压筛、比表面积(勃氏法)测定仪、水泥净浆搅拌机、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胶砂试模、水泥标准稠度仪、水泥胶砂振实台、电动抗折试验机、煮沸箱、标准养护箱(有温、湿度控制装置),雷氏夹及膨胀测量仪、干湿温度计; 5、李氏比重瓶(300ml)、容量瓶(1000ml)、量筒、烧杯、广口瓶、锥形瓶、铝盒、大盛样皿、干燥器及干燥剂(有色硅胶)、研钵、坩锅; 6、沥青混合料搅拌机、马歇尔自动击实仪及试模、马歇尔稳定度仪、最大理论密度仪(真空法)、沥青抽提仪(或燃烧炉)、电炉、电子天平(感量0.1g、0.01g)、浸水天平(最大称量5000g,感量0.5g)、恒温水浴、温度计(水银0~50℃、0~100℃、0~200℃、0~300℃); 7、重型击实仪、无侧限抗压强度试模、电动脱模器、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配1KN 、30KN测力环、百分表)、石灰及水泥剂量滴定装置、标准养护室; 8、路面取芯机、钢直尺、灌砂筒(基板、标定罐)、电子台秤10 kg ~15kg(感量1g)、弯沉仪(贝克曼梁,支架及百分表)、钢卷尺、横坡仪、平整度仪; 9、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铺砂仪、3m直尺、塞尺、路面渗水仪; 10、全站仪、水准仪。 |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规定
路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路面) | 1、水泥细度、比表面积(勃氏法)、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2、粗集料筛分、密度、含水率、吸水率、堆积密度、压碎值、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及泥块含量、坚固性、有机质含量(比色法); 3、细集料筛分、密度、含水率、云母含量、含泥量及泥块含量、有机质含量(比色法)、堆积密度及紧装密度; 4、砼配合比设计、稠度、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抗弯拉强度、坍落度、容重; 5、无机结合料稳定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无侧限抗压强度、筛分、液限、塑性指数、含水率、石灰或水泥剂量; 6、水泥混凝土圆柱体劈裂抗拉强度; 7、路面结构层厚度、压实度、弯沉、宽度、横坡、平整度; 8、路面面层构造深度、相邻板高差、纵、横缝顺直度、中线平面位置、纵断高程。 | 1、水泥负压筛析仪、比表面积(勃氏法)测定仪、水泥净浆搅拌机、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水泥胶砂振实台、水泥抗折试验仪、煮沸箱、水泥标准养护箱、空调、干湿温度计、雷氏夹及膨胀测量仪、胶砂试模、标准养护箱; 2、200KN~300KN水泥压力机(准确度1级)及水泥胶砂标准抗压夹具、2000KN压力机(准确度1级); 3、粗(细)集料标准筛、震动摇筛机、容积筒、压碎值仪(配金属筒)、秒表、针片状规准仪、游标卡尺、砂当量试验装置、光电式液塑限测定仪、电子天平(感量0.1g、0.01g)、烘箱; 4、水泥混凝土强制式搅拌机(50L)、抗压试模、抗弯拉试模、抗弯拉试验装置、标准振动台、坍落度筒、维勃稠度仪、贯入阻力仪; 5、重型击实仪、无侧限抗压强度试模、路面材料强度仪(配30KN测力环、百分表)、电动脱模器、容量瓶(1000ml)、量筒(1000ml、100ml、50ml等)、烧杯、锥形瓶、石灰及水泥剂量滴定装置、干燥器及干燥剂(有色硅胶)、标准养护室; 6、水泥混凝土劈裂试验装置; 7、路面取芯机、灌砂筒(基板、标定罐)、电子台秤10 kg ~15kg(感量1g)、弯沉仪(贝克曼梁,支架及百分表)、钢卷尺、横坡仪、平整度仪、3m直尺、塞尺; 8、铺砂仪、钢直尺、全站仪、水准仪。 |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规定
工程 项目 | 试验检测项目 | 试验检测主要仪器 |
结构物工程 | 1、水泥凝结时间、细度、比表面积(勃氏法)、安定性、标准稠度用水量、胶砂强度; 2、水泥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容重、抗渗、; 3、地基承载力; 4、钢筋及焊接钢筋力学试验(屈服强度、极限强度、伸长率、冷弯); 5、粗集料筛分、含泥量及泥块含量、压碎值、针片状、密度、含水率、坚固性、有机质含量(比色法); 6、细集料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含水率、有机质含量(比色法); 7、泥浆性能试验(相对密度、含砂率、粘度、胶体率、失水率等); 8、混凝土构件回弹强度; 9、结构物线形及几何尺寸(宽度、高程、中线偏位); 10、视工程内容具备相应路基工程的检测能力。 | 1、水泥负压筛析仪、比表面积(勃氏法)测定仪、水泥净浆搅拌机、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水泥胶砂振实台、抗折试验仪、煮沸箱、干湿温度计、雷氏夹及膨胀测量仪、胶砂试模; 2、水泥混凝土搅拌机(50L)、标准振动台、坍落度筒、维勃稠度仪、抗压试模、贯入阻力仪、容积筒、抗渗仪及抗渗试模、水泥砂浆稠度仪; 3、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箱; 4、2000KN压力机(准确度1级)、200KN~300KN水泥压力机(准确度1级)及水泥胶砂标准抗压夹具、600KN~1000KN万能材料压力机(准确度1级)、游标卡尺、钢筋连续式标点机、冷弯冲头; 5、动力触探仪; 6、粗(细)集料标准筛、震动摇筛机、压碎值仪(配金属筒)、秒表、针片状规准仪、量筒(1000ml)、烘箱、电子天平(感量0.1g、0.01g)、电子台秤10 kg~15kg(感量1g); 7、泥浆相对密度计、含砂量仪、粘度计等; 8、水泥混凝土回弹仪; 9、钢卷尺、坡度尺、吊线锤、3m直尺、塞尺; 10、全站仪、水准仪; |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规定
工程 项目 | 试验检测项目 | 主要仪器设备 |
隧道工程 | 1、水泥凝结时间、细度、比表面积(勃氏法)、安定性、标准稠度用水量、胶砂强度、注浆材料的强度、稠度、稳定性; 2、粗集料筛分、密度、含水率、压碎值、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及泥块含量、坚固性、有机质含量(比色法)、 3、细集料筛分、密度、含水率、云母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有机质含量(比色法); 4、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稠度、坍落度、凝结时间、抗压强度、容重、抗渗; 5、钢材、焊接接头力学试验(屈服强度、极限强度、伸长率、冷弯); 6、断面检测; 7、锚杆拉拔力检测; 8、视工程内容具备相应路基、结构物等工程的试验检测项目。 | 1、水泥负压筛析仪、比表面积(勃氏法)测定仪、水泥净浆搅拌机、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水泥胶砂振实台、电动抗折试验机、煮沸箱、水泥标准养护箱、雷氏夹及膨胀测量仪、胶砂试模; 2、粗(细)集料标准筛、震动摇筛机、压碎值仪(配金属筒)、秒表、针片状规准仪、容积筒、量筒(1000ml)、烘箱; 3、电子天平(感量0.1g、0.01g)、电子台秤10 kg~15kg(感量1g); 4、水泥混凝土强制式搅拌机(50L)、标准振动台、坍落度筒、维勃稠度仪、抗压试模、抗渗仪、标准养护室; 5、200KN~300KN水泥压力机(准确度1级)及水泥胶砂标准抗压夹具、600KN~1000KN万能材料试验机(准确度1级)、2000KN压力机(准确度1级)、钢筋连续式标点机、冷弯冲头; 6、激光断面仪、收敛仪、全站仪、水准仪; 7、锚杆拉拔仪; 8、手持式混凝土取芯机、水泥混凝土回弹仪。 |
备注 | 上述仪器设备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配备,驻地监理以常规项目为主; 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参照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配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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