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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正确处理医患纠纷

作者:虹77070 | 发布时间:2023-07-04 14:24:0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如何依法正确处理医患纠纷

现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过去10年。这10年间医患关系持续恶化,医患矛盾日益尖锐,走向极端。医患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屡屡发生,每年都有医护人员为此付出鲜血和生命。正确处理医患纠纷已上升为当今社会管理难题,成为社会痼疾。

当前引发医患纠纷的因素是多元复杂的。

医方因素: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医务人员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和临床核心制度;医疗服务不周到,态度生硬,缺乏沟通;对其他医院或医生的诊疗活动评价不恰当;医疗技术质量不高,责任心不强,诊疗草率,操作粗心,查对疏忽,以致漏诊、误诊、误治等等。

患方因素:临床医学具有复杂性、不可预期性和局限性,不可能治愈所有的疾病。患方缺乏医疗常识,医患信息不对称。对医疗质量和护理质量期望越来越高,对疾病转归过于乐观或估计不足,一旦发生正常诊疗过程所带来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和意外,缺乏心理准备,不接受现实。对医方充满不信任,误认为医方不尽力或诊疗不当。

社会因素:社会进步使人们维权、监督意识增强,政府现行信访维稳等社会考核评价体系的弊端,培育了医方“花钱买平安”的心态;贫富差距拉大,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时有发生,医患纠纷常常成为社会心理和社会矛盾的表达处及转嫁平台;各类媒体偏离医学知识的片面报道,使医务人员妖魔化。医方社会公信度整体下降也是导致医患对立的重要因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

2、申请行政调解;

3、提起民事诉讼。

现实情况是:

1、自行协商解决责任难认定,信息不对称,医患双方互不信任,关系紧张、矛盾随时激化、很难达成双方认可,“医闹”应运而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花钱买平安”是绝大多数医方所采用的方法,只要息事宁人,就不会被问责。从本质上加深了医患纠纷处理的失序状态。

2、行政调解由于介入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具有隶属关系,使患方产生不公之嫌,目前已具体到了第三方调解,患方仍然不买账。

3、民事诉讼本是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最规范的途径,但诉讼费事、费力、费财,甚至久拖不判,在现实中极少应用。

难点:调解处理医患纠纷的拐点呼唤司法权威。只有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才是唯一正确的途径。但是法院介入医患纠纷的前提是患方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能依法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

现实中,发生医患纠纷时,患方宁愿找“医闹”也不愿找法院。这不令人深思吗?

设想:保险公司介入,立法破解“不告不理”,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必须经过法院审理。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参保人自愿。1995年6月30日实行的《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安交警部门为保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由人大立法实行“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施行。“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要求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按年度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保险公司理赔。随后2009年10月1日《保险法》也作了修订:“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依法处理医患纠纷是当前缓解医患矛盾唯一可行的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组建医疗法庭(就像现存的婚姻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和经济法庭那样),专项受理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职业风险强制保险,依法缴纳数额不等的保险金(依照医院规模而定)。可以规定赔偿金额较少的(如1万元以下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超过这个数额,受害方索要赔偿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医疗法庭依法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按年度与当事医疗机构结算,并按比例收取法律成本及手续费用成本等等;医疗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所涉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赔偿金额等等,依法予以问责、处罚。

立法规定: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必须按年度参加医疗职业风险强制保险,发生医患纠纷患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时,保险公司要求必须有法院的判决方可支付理赔金。

这样做比“第三方调解”更具权威,医患矛盾得到缓解,医疗秩序有效改善,试想,还会有医闹吗?

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司法权威性缺失是使医患矛盾走向极端,引发暴力,使之上升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贯彻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如果能依法正确处理医患纠纷,会有今天这样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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