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一)用人单位正常生产
与用人单位沟通,督促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配合执行,问题解决。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第六、第十点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此促使用人单位解决问题。若用人单位仍拒绝执行,可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用人单位永久关闭
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沟通,协调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配合履行,问题解决。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行政调查,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助执行行政调查,通过调查给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情况说明,问题解决。
建议在开展行政调查前,由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认劳动者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等情况;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劳动者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等情况。若劳动者运用仲裁书或判决书得到诊断,问题解决;若劳动者运用仲裁书或判决书未得到诊断,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行政调查补充说明,问题解决。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