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征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津社治组〔2023〕1号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征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确保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现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征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折价款执收主体为区民政局,执收标准为该项目的建设成本价款,强调了对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权属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处置利用。请各单位根据部门职责,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4月3日(星期一)18:00前将修改意见(无意见也需反馈)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反馈区民政局,反馈意见扫描件和电子件请一并发送邮箱:591937622@qq.com。联系人:李敏,电话:47555305;15870567136。
附件:
1.《重庆市江津区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征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
3.《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202号)
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543-2014)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附件1: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征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管理,确保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202号)《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543-2014)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加强认识
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镇(街)要发挥主体作用,进一步整合资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扎实做好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制度,强化规范管理
(一)抓好权属管理
1、明晰产权管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由所在镇(街)负责统一管理。房屋权属已作登记的,原权利人或使用社区应当向镇(街)移交权属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镇(街)统一申办权属登记。镇(街)应当加强有关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确保档案完整,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
2、建立清查盘点制度。社区应当建立本辖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并报镇(街)核查备案。镇(街)应当建立总台账,每年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3、建立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区民政局建立全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台账,定期统计汇总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管理情况,分别送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了解掌握。
(二)抓好使用管理
1、做好日常管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对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管理力度。对公益性服务设施要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建立安全责任制。
2、提高使用利用率。对设施的使用,要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符合社区居民需求,在突出社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服务的基础上,采取多功能多用途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在服务方式上,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人员构成、服务需求和服务时段等实际情况,设置灵活的服务项目,安排灵活的服务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管好、用好各种公益设施。社区规模调整后,镇(街)应当提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
(三)抓好维修管理
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修。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由社区向镇(街)提出申请;镇(街)结合工作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社区的实际需求,对项目可行性及维修标准进行审核后,向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告,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作必要性审查,报区政府审批后,由镇(街)按江津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抓好处置利用
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工作和公益性服务,不得改作他用,不得作为商品房对外进行销售、出租、出借。
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1、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其他原因导致社区办公服务设施闲置的。
镇(街)处置利用社区办公服务设施需经党(工)委会研究,房屋设施属国有资产需按相关要求执行,所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处置利用工作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齐心协力,推进规范管理
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镇(街)认真做好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面积过小、不适合建设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项目,代区人民政府收取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折价款。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密切配合,支持社区工作,加强对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各镇(街)要发挥在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从严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 以本文件为准。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渝府发〔2005〕8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
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组织工作环境,改善工作条件,强化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资源,切实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各地要根据社区建设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好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一是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属租借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予以优惠、免收租金。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组织,其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国有企业应当继续交给社区组织无偿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屋产权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三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应由单位无偿为社区组织提供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四是有建房土地但无建设资金的社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为社区自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资金。五是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l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开发区域或人数达到建一个居委会标准,而提供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不能满足社区组织的工作及公益性服务需要的,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开发区域或人数不足建一个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应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价款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部分,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六是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逐步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七是倡导驻社区单位自愿赞助。
二、健全功能,切实优化社区组织的工作和服务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面积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除完善室内功能外,要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套(因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在同一地点的,可在同一社区内分设)。室内办公和活动用房要配备电脑、电视、音像播放设备等必要设施,室外活动场地要配有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居民群众的娱乐、健身器材。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和公益性服务的用水、用气,按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按有关政策执行。对无力承担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费、水电气费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除企业和个人资助的以外,产权归当地街道(镇),社区具有永久使用权。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不得改作他用。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有关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性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扎实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对部分困难区县(自治县、市)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建设管理部门要及时为社区组织办理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手续;要加强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进行审查,对不按初步设计面积建设或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规划部门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要在项目方案设计审批中,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按应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对不按规定配置或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予批准。
国土房管部门要落实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地手续优惠办理。对不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开发单位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人防、消防、市政等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部分,免收有关规费。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镇)要发挥在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社区服务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3: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
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07〕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规划局:
现将《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
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中组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办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关于“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开发区域或人数不足建一个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应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价款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开发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内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或建设成本价款的标准:
1、新建或改建住宅区,根据政府规划应当独立设置一个社区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宜在该开发建设项目的平街1—2楼,以方便群众办事和便于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2、开发区域人数不足建一个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在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价款后,可不设置社区办公服务设施。
第四条 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成本价款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用于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 提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或建设成本价款的流程:
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手续前,应主动与建设地街道(镇)联系,取得建设地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或建设成本价款资料。其建设成本价款征收部门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自行确定。
2、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或验收环节中,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无偿提供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或缴纳了成本价款。建设部门在对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开展办公及服务工作,社区在不改变其用途的情况下,具有永久使用权。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摘选部分,配建标准参考10.3.5条)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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