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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中中79485 | 发布时间:2023-03-02 10:06:3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河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院( 中 心 ) : 管理学院

学 科、专 业 : 公共管理

研 究 方 向 : 政府管理方向

指 导 教 师 : 孙健夫

研 究 生 : 刘仲凯

入 学 年 月 : 2018.6

论 文 题 目 : 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优化研究

论文完成日期 : 2021年3月

摘 要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刑法同时对限制减刑作了不得假释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除重大立功外此类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加上2年死缓考验期间以及裁判看押期约1年以上的时间,算起来实际总羁押年限则不会少于28年,有的将达到30年以上。自此项制度出台已经十年,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数量也慢慢增加,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渐渐成为威胁监管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以H省X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犯罪为研究起点,结合此类罪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管理难点痛点,结合“五大改造”五个方面内容,全面系统的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这一过程给予优化,提出对策和建议。

本文第一章主要是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理论体系相关概念及基础,主要涉及双因素理论、人本理论等理论,从理论出发指导实际工作。第二章通过分析H省X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现状为样本得出此类罪犯的特点并归纳分析。第三章讨论和研究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第四章以五大改造为最终目标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出优化和完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该修正案把死刑罪名由原来的68个减为55个,去除了13项死刑罪名,并增设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彰显国家尊重生命权的重要一次司法实践。之后,各地相继在司法实践中核准执行了各地首例死缓限制减刑案,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产生并陆续进入监狱服刑改造。如今十年时间过去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数量逐渐增多,随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受到监狱管理者的重视。

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犯罪情节往往十分恶劣,手段残忍,另一方面根据司法解释此类罪犯减刑受到严格限制且不得假释,也就意味着此类罪犯将面临漫长的监狱生活,监狱管理上安全隐患相应增多考验着现行监狱管理制度。

在罪犯管理上,减刑激励是罪犯改造的最重要杠杆之一,为罪犯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和监狱安全稳定提供巨大的政策驱动力。但是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由于限制减刑且刑期十分漫长。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思想压力比较大,不服从判决仇视心理问题普遍存在,部分罪犯还可能因为情绪低落抑郁出现自杀、自残等监管安全事故,部分罪犯还容易萌生反改造思想,通过采取极端报复行为报复管教干警导致刑事事件等行为。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突出的原因是以减刑为激励杠杆的管理手段对此类罪犯基本失效,通过减刑愿望激励罪犯的效果大打折扣,而监狱在罪犯管理方法上依然墨守成规。因此,科学分析限制死缓减刑罪犯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找到此类罪犯管理难的成因,对症下药优化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方法,啃下横亘在监狱管理者面前的“硬骨头”是摆在监狱执法者眼前的当务之急。从现实角度看,近些年来,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也提出了更高的目标,确保“零脱逃”、“零自杀”是摆在监狱执法者面前的底线红线,从监狱领导到一线民警都必须严格做到,一旦责任落实不力导致监管责任发生,监狱警察极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容不得一丝马虎懈怠。

目前,我国实施限制减刑政策后的司法实践不过十年时间,尚无一套完善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本文通过对H省X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样本分析,结合罪犯劳动改造、日常表现、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劳动改造等维度信息,试图探究管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难点和痛点。从实践层面来看,本文通过对H省X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现状进行统计归纳、以双因素理论、人本理论等为理论基础,找到H省X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特征性问题并研究监狱管理问题发生的主要矛盾点,针对共性问题提出优化解决思路,从而对现实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做法。此项探索对提高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能力和改造效果,最终实现监狱安全促进司法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死缓限制减刑是国内首创,从罪犯管理角度与国际终身监禁罪犯在刑期上有相通之处,相关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国外终身监禁制度各国情况不尽相同,主要分为绝对终身监禁、裁量终身监禁和无假释终身监禁。总体看,因为缺乏与中国相同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研究国外现状主要从罪犯管理经验角度来入手。

在境外文献中,贝卡利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比较有代表性,在著作中,他认为刑事司法实践环节应该结合启蒙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在他看来,刑罚目的在于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不重蹈覆辙,同时防止重新犯罪。恩里科.菲利著有蜚声国际的著作《犯罪社会学》,该书从犯罪本质出发提出了三元论因素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他十分重视罪犯的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作用,他也是突破刑事学派的理论转向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管理罪犯除了依靠刑罚措施,还要综合人文自然和社会因素等多方面。他的另一本名著《法兰西1826—1879年的犯罪之研究》,在犯罪统计上独树一帜且内容十分详尽,是当时法国监狱学界研究犯罪理论的教科书式的著作,为后世罪犯管理研究提供准确而详实的数据。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首先提出了目的刑论,后来由德国著名刑罚学家李斯特进行了系统的发扬。该理论的核心强调刑罚应该使用差别化原则,强调刑罚的目标是预防再犯罪和保护社会系统。1882年,李斯特在马尔堡大学举行了一场题为“刑法的目的思想”演讲,该演讲鲜明的阐释了他的思想。他认为刑罚应该分为改善、威慑、打击三种方式并各有侧重,刑罚不是以报复为目的,而要以改造罪犯最终促进社会健康运行。他的教育理念认为要对罪犯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并根据对社会危害程度处以分等级的刑罚措施。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在当时十分有影响力,书中讲到应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法律改革并改善监狱环境。作者认为罪犯接受刑罚的意义在于令他人引以为戒,并防止罪犯再犯罪。他认为监狱管理中不能仅仅依靠刑罚措施,而是要结合人文、自然和社会多方位管理。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认为刑法新时代的本质特征是把"时间"作为统一的量刑标度,过去是用各式各样的拷打折磨来体现处罚的轻重,而现在只需用监禁的时间长短来度量就可以了。他认为监狱有一整套控制、监视、管教、改造和惩罚的组织管理手段,并由此建立起现代的纪律和训练观念体系。国内学者周勇主编的《国外罪犯安全分级评估与管理制度规定及工具选编》详细介绍了国外罪犯管理有关内容。该书分为美国编、英国编、加拿大编、澳大利亚编和新西兰编共五编,所选编的制度规定和工具,是国外监狱管理机关颁布的制度性规定和监狱实务部门工作实践中正在使用的工具,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价值。吴宗宪的《当代西方监狱学》全面探讨了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以及理论和实践活动,介绍了西方监狱在管理危机方面的经验,并涵盖了理论观点和监狱危机管理实践的分析。西方监狱理论普遍认为:罪犯享有学习、接受探视、正常生活、申诉及宗教信仰的多方面权利。现如今,大部分欧洲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而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好多国家用终身监禁来限制死刑的运用。在美国,不能假释的终身监禁是该国刑罚制度中最严厉的,被判终身监禁罪犯将在监狱内服刑直至到死,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虽然是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但没有剥夺罪犯的生命,这就不会发生死刑错误判罚难以改变的问题,降低了错误定罪的成本。

国内方面,罪犯管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也形成了不少成熟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并不断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国著名法学专家邵名正先生认为罪犯在我国法律上是有地位的,他们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一种有限公民,他的著作《罪犯论》是我国第一本以罪犯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具有学术拾荒的重大价值。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研究上,许多学者也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探索,但是研究成果并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胜华所著《死缓限制减刑研究》,本书从死缓限制减刑的立法肇始讲起,覆盖该制度的基本属性,价值蕴涵,适用条件,司法裁量等核心内容,是研究该制度的一本工具书。作者认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贯彻了尊重生命权的理念提高了罪犯重大违法犯罪的成本,弥补了死缓和死刑之间的刑罚断裂,对死刑的最终废除有着重要意义。学术方面,目前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研究有限。笔者输入"死缓限制减刑"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检索,查到学术期刊共47篇,硕士论文共44篇,相关博士论文1篇。《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服刑管教模式》中试图通过分析归纳探索一套不同于普通罪犯的动态立体管教模式。文献方面,一些从立法视角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施行的必要性和价值展开讨论,部分监狱理论期刊论文却限于篇幅字数等原因大多浅尝辄止,缺乏系统的分析和论证。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文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并以H省X监狱共170名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为分析对象,通过数据分析和理论探究,归纳出了H省X监狱此类罪犯管理的难题,以司法部提出的五大改造新格局为目标有针对性地运用理论分析等手段优化解决方案。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阅读罪犯管理发展的相关书籍,利用学校图书馆资源及外网资源查阅大量与论题有关专著和期刊论文,从罪犯管理理论分析入手,详细剖析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提出看法和建议。

(2)比较分析法。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本文参考其他国家终身监禁罪犯管理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思路,进而探索未来优化我国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的对策建议。

(3)访谈法:本文在对H省X监狱面向一线民警和监狱中层管理者分别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此类罪犯管理的意愿,梳理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为提出更符合工作实际的对策性建议奠定了基础。

四、创新点和不足

(一)文章创新点

1、通过资料查阅、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第一手资料,通过归纳分析找到该类罪犯管理难题,结合现有管理办法在社会帮教体系构建、罪犯个性化教育和心理矫治等方面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因笔者在监区一线工作,确保了分析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大。

2、本研究选题属较新范围,我国监狱研究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问题相关研究很少,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加快,监狱职能逐步从“看押”功能向犯罪个案矫正以及行刑社会化发展,在此背景下,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这一改造难题入手并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和罪犯管理理论归纳出结论,弥补了此类研究较少这一不足,在选题和论述角度上属于创新。

(二)文章的不足

文章在选取样本上选择H省X监狱作为研究对象,样本选择稍小,从优化角度考虑应结合大量数据作为支撑,且尽量消除地域属性,在文章论述过程中仍存在与现实联系不紧密等问题,由于本人从事监管改造工作,会及时跟踪限制减刑政策法规,弥补不足,提高理论结合实际的水平。

第一章 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相关概念及内涵

第一节 核心概念

(一)监狱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以剥

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来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作用。依法对被判处余刑在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

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器,通过剥夺或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依法对罪犯实施管理和矫正,达到惩戒罪犯的功能。

监狱机构的组成:

(二)罪犯管理的概念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发挥对罪犯的管理职能,具体由监狱人民警察执行。《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应依法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还应帮助罪犯在思想、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学习。”第五条中“法律保护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内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思想文化教育、刑罚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等方面的工作。”监狱管理具有强制性、价值取向的明确性以及惩罚性等特点,与社会管理区别很大。罪犯管理主要分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狱政管理是指监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罪犯在监狱的日常改造中方方面面做出详细的管理规定,来促使罪犯的行为规范养成和保证监管安全的稳定。狱政管理有许多制度构成,如计分考核制度、分级处遇和违规违禁品清缴制度等。教育改造管理主要指三课学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开展日常文体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改造管理是监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指监狱按照《刑法》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其中劳动带有强制性,即身体条件允许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生产。

第二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产生背景

1974年意大利刑罚学家贝卡利亚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制度,自此关于死刑是否要不要废除讨论就没有停止过。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普遍对人的生命权更为重视,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废除了死刑这一刑罚制度,死刑废除已经成为国际大趋势。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努力一直在进行,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自我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开始从1980年到1988年10月先后签署、批准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1998年10月5日,中国在联合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的签署,表明中国对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强大决心和努力。自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法学界就是否废除死刑也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但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限制并在远期废除死刑论,也就是基于中国国情保留死刑并在未来某一时间点废除,以达到适合中国发展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环节,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之间存在的“断裂带”也是一大问题,即两种刑罚后果差距十分悬殊。有统计表明,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有的十几年便可以刑满释放,而死刑立即执行则已失去生命权为代价。相近的刑罚制度,对犯罪人的惩罚程度却大相径庭,一生一死之间的差距过于悬殊,常常被社会诟病。导致这个后果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在监狱刑罚执行环节存在常发生减刑条件把握过宽,减刑频率过快、次数过多,幅度过大、假释条件掌握宽松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无期徒刑罪犯和死缓罪犯服刑时间过短,这就延伸出一个问题就是与死刑差距太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引起过学术界的讨论。因此在顺应国际上慎杀不杀的大背景和司法实践中解决问题的作用下,逐渐废除死刑转为更为严格的不以剥夺生命权的生刑势在必行。这种改革的目标是既能体现出与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又体现了严厉性更甚于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行刑上的加重。综合以上背景,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罚修正案(八)》,其中指出对13项罪名可依据其犯罪情节恶劣程度进行死缓限制减刑。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接下来废除死刑,完善司法体系、旨在削减死刑的基础上维持刑罚体系的平衡,对推进司法改革和进步具有长远影响。

二、概念定义和内涵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该制度内容体现了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死缓限制减刑”是“死缓”的类型之一。第二仅有修正案中规定的八种罪名适用这一制度。第三“可以”不是强制执行,法院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裁量执行。陈兴良教授对该制度有这样评价:“并非对刑法列举的各种死缓都需要限制减刑,而只有对那些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其存在某些从轻情节,而判一般死缓又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才适用限制减刑的规定,所以法官需要对这之间进行尺寸的艰难拿捏。”因此,这也使得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在此笔者还需重点区分一下“死缓限制减刑”与“减刑限制”这两个概念。需要明确的是,死缓限制减刑是针对特定死缓犯创设的一种刑罚制度,而减刑限制并不属于一种刑罚制度,而只是一种表述。减刑限制主要针对的是全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由监狱警察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进行提请,监狱审核后提交减刑相关资料报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减刑的终极裁定,因此减刑限制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相比有着本质的差异。

死缓限制减刑不同于终身监禁刑。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增设了终身监禁。该制度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该制度与死缓限制减刑相比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呢?首先刑罚对象不同,终身监禁刑是面对贪污、受贿的人,与死缓限制减刑的面对的13种罪名对象不同。其次终身监禁不能减刑,而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是可以减刑的,只是严格限制了幅度和最低服刑年限。按照刑罚执行机关对此类罪犯的减刑规定,限制减刑罪犯在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 2 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其中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 25 年,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不能少于 20 年。也就是说“限制”是指减刑间隔的最短时间和服刑的最低年限,相比普通死缓罪犯,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狱中服刑时间更长,减刑难度更大。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和终身监禁刑出台后,我国的刑法结构逐渐趋于合理,各梯度之间也更加均衡。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死刑的适用比例,让一些原本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有了更多的量刑空间,法官在量刑时也能进一步做到罪刑均衡,无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大改革。

第三节 有关理论

(一)双因素理论:又称“激励因素-保健因素”理论。它是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于1959年提出来的。保健因素指的是工作环境即外界因素等,诸如组织政策、工作条件、人际关系、地位、安全和生活条件等,这些因素如果得到了满足,那么人们就会消除不满,但如果得不到满足,则会招致不满的产生。激励因素则是使职工感到满意的因素,多属于工作本身,诸如成就、认可、晋升、工作中的成长、责任感等,这些东西如果能得到满足,使职工感到满意就可激励其工作热情。如果不能满足,则感到不满意,但影响不大。

(二)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它是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提出来的一种激励理论。该理论侧重于研究工资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其对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公平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取得了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合理,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

(三)协同治理理论主要是指在一个总体框架下,一国政府、社会组织或者公众以维护本地区公共利益为宗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政府的组织引导下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共同负责本地区社会公共治理并提供相应公共服务。它的核心思想是政府不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而是扩展为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在内的多个治理主体。该理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产生,是当时信息化和全球化背景下催生的新的公共管理理论,为世界各国政府的社会公共治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四)马斯洛需求理论,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由著名的比较心理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他试图用这个理论来揭示人类行为的内在动力结构以及人类进步的规律。他认为认为人类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其发生的先后次序,可分为五个等级: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有在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才能追求高层次的需要。

第二章 H省X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特征

X监狱是H省一所历史悠久的监狱,现有罪犯4100余人,是一所重刑犯监狱。罪犯组成方面原判刑期为死缓(含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人数为1402人,占罪犯总人数34%,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共170人。

下面笔者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特征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一节 X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样本数据统计和分析

一、年龄集中在青中年

年龄主要集中在30-40岁和40-50岁这个阶段,属于人生的中青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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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程度普遍低,大多数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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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图示可以看出小学和初中文化人数占据绝大多数。初中人数70人,小学文化人数48人,占绝大多数,反映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受教育程度明显偏低,文化层次不高。

三、故意杀人、抢劫罪等暴力型犯罪占比明显高,反映出此类罪犯暴力倾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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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条件普遍差,单身及离异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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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已婚人员统计数据系入狱时统计,近几年变化未在统计范围内,因刑期漫长,在重刑犯监狱入狱服刑后离婚是大多数服刑人员家属的选择。故实际离婚及单身比例要远高于统计数字。

二、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基本特征

(一)心理特征

此类罪犯情感上比较缺乏满足,感情凝聚力不足。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尤其是年轻罪犯与家人关系往往比较一般,许多存在感情裂缝,还要少数家庭离异,凝聚力不足。暴力型犯罪的后果绝对了此类罪犯往往情绪冲动,不会处理情感关系,情感表达能力差。部分罪犯属于激情犯罪,存在不管犯罪后果,并且手段一般冷酷且凶残。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有一小部分是累犯和前科罪犯,且一次犯罪可能涉及多项罪名,对社会危害程度深。有些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对犯罪行为没有悔改之意,认为别人被害是咎由自取,自认为心安理得且理所应当,完全不认罪悔罪。

人格不够健全,缺乏主观认知。对社会现象的认知和理解会表现出不同类型的偏差,遇到事情不能冷静思考及处理,容易产生极端和危险情绪。职业角度看,多数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为农民出身,社会价值低且角色比较单一,经济能力不强,融入社会能力逊色。

此类人员犯罪手段往往比较恶劣、手段残忍,违法结果严重,在监狱服刑期间不能安心遵守监管规章和纪律,个别罪犯还会向管理干警主动违纪、无端挑衅,目标就是不想安分守己的从事劳动改造,通过违规违纪等手段换来其他罪犯群体的关注和心理上的满足。此类罪犯心理十分敏感,如果管教干警使用较严厉的语气,此类罪犯可能会心生怨恨,认为故意针对他,容易产生脱逃、越狱等严重威胁监管改造安全的想法和行为。老年罪犯对身体健康关注度较高,因此防止罪犯出现威胁监管改造安全的行为就成为监狱的工作重点之一。性格特点:暴躁易怒、心理扭曲等问题较多。可能存在价值观扭曲、人格缺陷、社会化失败、情绪波动性大、暴力倾向明显。

(二)生理特征: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年龄大多数年龄集中在中青年时期,青年阶段罪犯身体机能比较好,中年阶段罪犯特点是生理机能日益下降,精力逐渐减退。还有部分老年罪犯,身体健康状况就差一些。社会关系角度,由于长时间不接触社会,血缘关系度依赖增加,青年罪犯主要依赖父母和亲属,老年罪犯主要依赖子女等。

第三章 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而言,遥遥无期的刑期必然会导致其心理的细微变化,这是必然会发生的。长期服刑所引发的低落情绪和反改造情绪也可能在未来某个时间爆发,在实际管理中发现此类罪犯常常通过不参加劳动改造,不遵规守纪等行为来抗拒改造,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行为。更为严重地可能将怒火怨气发泄在狱警或其他服刑人员身上,引发袭警等重大监管安全事故。从监狱大环境来看,“高墙内”的减刑、假释是一个标准逐步趋严、篱笆愈收愈紧的过程。小的方面看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数量增多必会导致监狱关押的重刑犯比例持续上升,管理难度也提升起来。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监管责任重大、在罪犯矫正、心理健康教育方面重视程度也存在不少短板和漏洞,这些问题给监狱的安全和稳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 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实现分类关押

现有监狱分类标准主要是依靠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改造表现等进行,比如依据性别分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按照刑期长短分为轻刑犯监狱、重刑犯监狱等。此类分类方式易操作,被大多数地方采用。本文所研究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主要关押在重刑犯监狱内,且一般与普通类型罪犯共同关押并未实现再分类。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与一般罪犯混合关押在一起,此类罪犯关押模式,没有考虑死缓线限制减刑罪犯的特殊性,会导致罪犯间恶习交叉感染、深度感染等后果,容易导致“近墨者黑”现象的发生,有时甚至容易诱发考核标准不平等问题的出现,影响各类罪犯的改造效果,这是现有罪犯分类管理的弊端之一。从安全性角度看,也存在不少问题。按照现有制度规定,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也需每日出工参加劳动生产,会在劳动现场接触生产器具等,虽然工器具管理有严格领用规则并有专人保管,并且大部分的工器具均用铁链进行了固定,可是在这样一个充满劳动设备的生产车间,潜在的危险因素是不容易控制的,从监管安全角度让此类罪犯参与劳动生产依然存在不小的改造风险。

(二)罪犯心理矫治教育投入不足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干警通过规章制度、文化教育、亲情感化等多种手段对罪犯开展教育的一种改造罪犯的方法,目标是通过改造罪犯促进其完成再社会化,将来走向社会后能成为一个心理健康的人。2007年司法部把矫治教育学科列入重点建设学科,凸显出司法系统已充分注意到矫正教育对罪犯管理的重要价值。现有阶段下,监狱往往重视监管改造而对心理矫治等无法量化的教育内容并不重视,当然这个问题的产生是有很多原因导致的。传统的监管改造手段重在监管,通过安插耳目、包夹等方式对重点罪犯进行监控,保证其不出事,确保监管安全不触碰底线,不酿成监管安全事故。从人的角度出发,心里矫治强调以内心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对罪犯开展一系列矫治措施,破坏曾支配其实施犯罪的邪恶心理,重归正途。心理矫治本质上就是以科学精神为内核的实践模式,通过科学教育最终实现对人的关怀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从教育改造角度来看,心理矫治是从科学管理理念出发尊重罪犯共性特点以及个性需求,激发罪犯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罪犯改过迁善。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社会监狱改造的终极目标是把罪犯改造成一个对有用的人,而这个目标的实现终究需要罪犯从心理认罪悔罪而不是仅仅因为被关押被迫服刑,这是减少二次犯罪的本质,但是纵观监狱发展脉络,近些年来罪犯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率出现反弹,说明监狱在心理健康教育的投入和重视程度均差距很大。我国《监狱法》第 61 条明确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必须坚持因人施教,分类教育的“改造人为宗旨”的基本原则,坚持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配合好、内部教育和外部帮教协调好的工作方法。各个监狱应该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别、恶劣程度、文化程度、进监次数等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活动,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手段,从而更好的管控服刑人员,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产品”。由此可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分门别类,有针对性的开展改造工作。

(三)分级处遇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分级处遇的定义

分级处遇是监狱内的一种狱政管理制度,具体的说就是在对罪犯分类调查基础上,充分考虑罪犯原判刑期、已服刑期、罪名特征、日常改造表现、奖惩情况等对罪犯实施不同处遇的制度,该制度是监狱内管理罪犯的重要制度之一,具有震慑违纪罪犯和激励表现好的罪犯的双重作用。

2.分级处遇基本要求

第一,分清层次,区别对待。该理念是以分级处遇制度构建目的而存在的,也就是使得罪犯主体划分和监狱管理模式挂钩,使得罪犯能够获得及时矫正。第 二宽严有度,扩大范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表明针对危险程度较低的罪犯和改造矫正效果较好的罪犯可以丰富其处遇内容,为实践中逐步提高罪犯社会化程度提供了政策基础。

3.分级处遇应该实现的功能

(1)激励作用。对犯人进行分级处遇管理,其目的是是罪犯自发的产生改造的积极性,实现从被动接受教育到主动寻求进步的效果。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实施,从较低的层次上使罪犯在产生正面的行为改变时得到相应的物质奖励,从较高层次上使罪犯在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之后,获得精神层面的满足,有利于激励罪犯主动改变恶习,自觉寻求进步。

(2)威慑作用。激励机制通过正反两方面发挥其作用,与罪犯通过思想和行为的改变而获得物质与精神层面的激励相对应的,是在发生不良行为后所需要承担的惩罚性后果。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在考核分等传统奖惩模式之外形成另一套明确的奖惩规则,并较为灵活的对于不良行为进行及时的惩戒,使罪犯主动思考自己当前行为产生的后果,并对其产生威慑。

(3)规范作用。监狱在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教育计划之外,平日的罪犯教育工作相对松散,受到时间、地点、管教警察与罪犯等教育改造工作主体个人因素影响较大,缺乏明确的改造目的、方法、和评价标准。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良好实施,有助于整合教育资源,设立标准的改造流程,优化教育方式方法,明确教育改造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使得日常教育改造工作更加规范。

(4)保障作用。分级处遇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举措,保障了罪犯基本人权,体现了我国监狱管理人本思想。我国现阶段的分级处遇体现在:不允许殴打、体罚犯人,不得侮辱犯人,要积极落实人权实现人文管理。这种人文管理是结合我国国情、结合法律而做出的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使得监狱管理跟上社会发展态势,使其更能体现出社会主义人道精神。这种制度因为复杂度高,故此需要一些软硬件,需要明确的政策支持,而且必须要保证狱警能够充分理解这一制度,使得其得以落实。这需要狱不断提升本人素养,具有规范执法意识,能够将所有犯人基本权利上一视同仁,使得监狱本质职能得到彰显。

3.分级处遇针对性不足

对罪犯施以不同的待遇主要作用在于体现区别对待,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这是“分级”的主要功能。罪犯分级处遇的目标是通过不同层级待遇的逐渐提升,来激励罪犯自发而非被动的投入到改造过程当中。以X监狱为例将罪犯分级处遇分为严管级、从严级、普管级、宽管级、从宽级五个等级,五个等级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购物 亲情会见等级,针对改造表现的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其中宽管级处遇最多、严管级处遇最少。

一般罪犯通过接受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等,在一定周期内获得奖励,从而获得减刑的机会。分级处遇制度是面向全体罪犯的,规定的设立主要考虑一般罪犯的减刑等诉求,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缺乏针对性,达不到惩戒、警示或者教育、激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改造的目的。

(四)监狱警察不科学管理问题突出

科学管理理念不强,存在严而失当、宽而失度的问题。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度的拿捏是十分重要的,此类罪犯心理问题突出,存在敏感多疑等性格特征,有时候可能会因为警察批评产生敌对心理,有的罪犯性格暴躁,长相凶狠。有的警察宁可少一事不愿多一事,发现此类罪犯违纪也视若无睹,最后造成罪犯反而觉得有恃无恐,不断试探警察管理底线。

监狱警察管理中还存在防范意识薄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管教能力不突出等方面问题。罪犯管理中是十分复杂的一项工程,因为管理涉及方面的知识非常多,现在监狱警察全面实行公务员招录机制,每名警察的专业以及背景各不相同,有的年轻干警可能是新入职的,经验不足,在罪犯管理上水平和经验上也参差不齐,处理罪犯打架等突发情况的能力不足。部分警察因为不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容易在执法过程中被罪犯钻空子。

执法手段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执法技能和思路,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需要探索新的教育改造手段,来有效地实现监狱执行刑罚的目标。如果不懂创新,就不会有发现问题的能力。观察监狱警察执法现状,部分警察执法不去钻研执法问题,探讨解决此类罪犯管理的新方法。不敢创新反而怯手怯脚,懒政怠政现象突出,不能适应当前监管形势。现阶段简单粗暴的执法手段已不能够适应工作需求,陈旧执法手段不管用,又没有新执法手段,导致监狱警察出现惧怕面对,息事宁人,得过且过的思想,开始变得怠政懒政不作为。

(五)监内医疗条件与社会医院存在不小差距

在减刑趋严的大背景下,普通罪犯的减刑门槛也逐渐提升,加上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增多,将来在监狱内养老的罪犯比例大幅增加,对于医疗资源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中国监狱内大都会配备有内部医院,医院内的医生也是狱警序列,大多数狱医专业背景为医学相关专业,可以解决较为简单的罪犯病情。监狱从事医疗相关专业警察还来得及在社会医院学习实践便经公务员招录渠道进入监狱工作,因此缺乏临床实践经验,诊疗水平低。虽然监狱每年会定期派干警去社会医院转科实习培训,但是依然不足以满足监狱日益增长的对医疗人才的需求,存在大量缺口。监狱医院的医疗干警每日面临不同的病犯,在医疗技术水平欠缺的情况下,既要当值班干警又要作全科医生,从而形成了一医多用,多而不精的尴尬局面。硬件方面,医学投入是十分耗费资金的,作为监狱来讲,没有大量经费购置大量专业医疗仪器和设备,也缺乏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所以导致诊疗技术相对滞后,与社会医院存在的差距与日俱增。

二、原因分析

(一)分类管理无法实现是主客观因素导致的

客观条件来说,监狱占有的物理空间资源是固定的。现有的监管分区模式是监狱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作出的统一安排,而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分类关押首先要实现物理隔离,也就是在现有的监狱分区基础上重新划分物流空间实现分区管理。人的角度看,监狱干警属于公务员系列,国家对公务员的招录有严格的限制,现有监狱管理模式下往往存在人员不足和错配的现象的发生。监狱一线干警值班执勤模式为倒班制,也就是白天加黑夜执勤模式从而大大占用警力资源,此时若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集中关押,必然需要更多的警力支持,这在目前警力紧张的监狱系统实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因此类罪犯近几年增长较快,如果不让此类罪犯参加到普通监区参与劳动生产,而只参与教育改造为主,监狱无疑会增加了大量经费支出,这是当前监狱不选择分类关押的重要原因,但是此类关押也存在大量的问题。

(三)心理矫治投入不足

对刑期漫长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来讲,心理矫治是十分必要。一方面,这类罪犯需要在监狱中度过半生时光,只有心理上积极改造才能积极主动改造,另一角度,在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心理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作为监狱警察有义务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改造。只有罪犯心理上认罪伏法才能踏实改造,才能正常参加劳动生产,确保监狱监管安全,值班干警才能工作踏实。另一方面,罪犯劳动有工时考核、监管改造有奖惩情况、计分考核等量化工具,但是作为教育改造部分,却缺乏此类考核手段和方法,因此考核上缺乏量化工具,就会导致罪犯监狱执法者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存在。在教育改造部分,这就要求监狱工作者依据罪犯特征,尤其是其个性化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制定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对策。尽管现阶段警察心理咨询师所占比例大幅度增加,但是因为警察短缺这一问题依然突出,加之警察日常应付罪犯生产管理、劳动改造等工作已满负荷运转,所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大多数依赖教育科室来进行,现阶段大部分的心理教育课程的设置是通过多媒体形式来开展的,通过这些媒介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的心理教育的作用,但是效果是比较差的。

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不能单纯的通过奖扣分等来约束该类罪犯,现有计分考核手段的设计初衷是通过日常考核转化为奖励从而成为减刑的必要条件之一,然而对限制减刑罪犯而言,减刑十分困难的现实使得计分考核不再十分重要。因此探究该类罪犯的真实需求,从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分级处遇制度忽略个性化需求,激励效果差

作为狱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即分级处遇。但是现有分级处遇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处遇内容拓展不充分。经过多年实践,处遇内容仍然主要集中在购物、亲情电话、会见等项目上。当前监狱在分级处遇的实施中,也主要围绕这三项处遇开展,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警戒程度、活动范围、通信会见等方面甚至没有差别。第二处遇级差不明显。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混押模式的掣肘,导致罪犯不同处遇等级之间的差别不够明显,特别是随着宽管级罪犯比率的下降和兑现相应处遇的难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约了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有效提升。第三处遇体系不完善。分级处遇应当是宽严相济行刑理念的具体体现,目前监狱在充分保障罪犯基本权利和激励罪犯改造两个层面都明确了基本处遇和激励处遇的内容,但惩戒处遇未完全纳入分级处遇管理体系。对受到惩戒训导、警告、记过、禁闭的罪犯实行“一刀切”——全部降级的管理模式,未能体现分级处遇管理中差别化对待的理念。

作为监狱实施的规则规范出发原则是强调全体罪犯适用并且一视同仁。这个设计原则本无可厚非,但是却会造成在实际执行环节存在很多问题。其一,处罚标准一样,后果可能不同。例如以X监狱为例,私藏香烟是监狱管理规范中明确禁止的,任何一名罪犯违反将被严管集训,并且分级处遇直接降为从严级。而减刑政策里从严级直到升为普管级后才能提请减刑的。试想,一名不需要减刑的罪犯和一名想要减刑面对同一违纪事实对他的影响程度,违纪事实一样违纪的成本却差距明显。按照本文所探讨的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这一群体来看,在此类罪犯无法减刑的大多数年份里,即使违纪最多就是不减刑,对原本就无法减刑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来说对他们的影响明显比普通罪犯要低,反过来讲也削弱该项处罚措施的威慑力。

(四)干警管理制度不完善

科学管理罪犯理念缺乏,罪犯管理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用科学武器武装头脑才能具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但是现状是大部分警察擅长经验主义,学习能力欠缺。监狱警察接触社会面较窄,现在监狱警察招录机制均是通过公务员招录,走出大学校门后在单位上班期间培训体制不健全导致知识系统更新滞后,作为执法者调查却发现,熟悉刑法的警察并不多,这些警察仅仅熟悉工作流程,对于监狱法规和监狱内各项规章制度常常一知半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所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管教警察的专业知识储备不够。另一方面,监狱警察有些是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大学生,有的警察虽然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是知识系统往往比较陈旧、文化水平往往不高,且工作场所封闭、更多时候只能从监管纪律层面对此类罪犯加以约束,缺乏巧妙的改造问题罪犯的方式方法,许多民警掌握的改造罪犯技能不熟练,导致有时候觉得力不从心,工作被动性大大增加。

(六)医疗经费投入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短缺

一方面虽然我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服刑人员所需的各项经费。然而,财政拨款的有限加上社会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以及监狱收押的服刑人员数量的与日俱增,罪犯医疗成本也正在逐渐加大,虽然从2012年开始国家增加了监狱用于保障服刑人员医疗的经费,但增加调整之后实际缺口仍然较大,依然不能满足日常保障的支出。另一方面,虽然现在每座监狱都有按照《监狱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监狱医院,配备医生和设备并建立相应的生活卫生制度,但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狱医院的等级标准及医生与医疗设备的配备情况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无法有效的保障服刑人员的医疗权利。同时,由于服刑人员医疗费用是采用国家拨款结合监狱自筹经费弥补差额的承担方式,为此,也为监狱带来了一系列的副作用。例如,部分服刑人员认为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愁吃喝且生病后无论病情大小均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与保障,不需要像社会上的普通民众那样为了生活而四处奔波忙碌,生病后需要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在监狱出现了许多消极改造,不想减刑甚至刑满后拒绝出监的服刑人员监狱为了填补因保障服刑人员医疗权利而产生的高昂经费缺口,势必扩大生产,加大劳动改造强度,从而形成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教育的不良局面。只有对现行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进行适当地改革,才能有效的保障服刑人员的医疗权利。

第四章 优化解决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突出问题

突出政治改造在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教育方面的统领地位,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双管齐下,引导罪犯主动接受政治改造。树立罪犯学法守法的思想意识,维护宪法尊严,定期开展政治讲座,在罪犯群体中营造法治理念的浓厚学习氛围。创设每周法治学习时间规定,开展道德讲堂,启迪罪犯对高尚道德的向往。定期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提升罪犯守法服法的思想认知和道德认同感,消除了服刑人员的不良情绪,促进罪犯提升改造信心和决心。

(一)分类关押是解决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必然要求

罪犯改造历史上有很多分类管理相应的经验可以借鉴,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施行,其第 39 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分类管理制度正式在监狱法中被确认为监禁刑执行与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来讲,因为性格、刑期长短、犯罪类型等均有差异,社会关系也不尽相同,做好区分是一项重要工作,危险性评估也是一项重要工作防患于未然,将有危险性的罪犯排查在初始阶段。

(一)有效甄别和危险性评估,做好分类管理基础工作

推进危险评估精确化。危险性评估是对限减犯实施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监狱普遍建立危险性评估小组普遍开展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推进危险评估的精细化。一要充实评估小组力量。除正常的管教业务部门人员外,要吸收专业技术人员,有时甚至可以打破监狱范围,邀请、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对限减犯的危险评估,多角度评估罪犯危险性。二要规范化评估内容。要在全面收集掌握罪犯“三史”(成长史、犯罪史、家庭史)、人格心理特征、心理测量量表、现实改造表现等各方面资料的基础上,仔细分析排查罪犯是否有脱逃倾向,是否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反社会倾向,攻击性人格,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或黑社会团伙的首要分子,是否曾参与恐怖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在服刑期间有脱逃自杀史或暴力抗改、暴力袭警等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各种因素,突出限减犯危险等级、危险类别和改造难易度的评估,为下一步落实相应管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三要规范评估程序。要通过建立一线民警逐人逐项汇报,监区领导补充说明,评估小组人员现场提出疑问、提出质询的评估讨论机制,深化评估内容,全面准确刻画罪犯个性特点和危险因素。四要注重评估结果的运用、跟踪。评估是运用的前提,运用是评估的价值体现。既要严格按危险性评估结果落实管控措施,又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跟踪考察,修正评估结果,同时也为民警再次开展分析评估积累经验。

(二)分类管理重在执行

在明确罪犯分类管理的价值目标与具体标准的基础上,欲使分类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其应有作用,关键在于执行。贯彻落实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一方面应坚持以价值目标为指引,以矫治此类罪犯需要作为分类关押、分级处遇、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等一系列工作的出发点,以矫治的效果作为分类管理所追求的目标;另一方面,则需要专门机构的设置与专业性人员的配备。从事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分类工作的专门机构的设置,欲贯彻落实罪犯分类管理制度,无论是负责罪犯分类工作的专门机构,还是具体开展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工作的监狱本身,都迫切需要以专业性人才充实壮大工作队伍。这要求监狱系统一方面应大力引进具有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业性人才,同时还应面向现有工作人员开展更多的专业性培训活动。

(三)推进高戒备功能监区建设

中国监狱很多是从以前的农场慢慢演变成现如今的以服装来料加工劳动为主的监狱主业,除了少数在城市中心的监狱占地面积过小外,大部分的监狱只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可以做到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分区分类管理的。因此科学合理的做好监狱功能分区,充分使用有限的厂房土地宿舍资源,最终发现有效的资源分配方式是十分必要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必须采用更高戒备的监管等级来管理,且必须将这类罪犯与普通罪犯分别关押,防止出现交叉感,首先要实现物理隔离。建设功能监区尤其是高戒备监区是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实现与一般罪犯物理隔离的良策。高戒备管理主要针对高度危险、难以控制的服刑人员而言,才能减少交叉感人,实现监管安全。建立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高戒备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高度戒备在职能设置上是以维护监内正常改造秩序,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促进罪犯改造自新这一价值目标为出发点,但它却既不能与对行凶、破坏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罪犯进行的禁闭处罚混为一谈;也不能与对那些长期对抗改造、甚至冥顽不化的反改造现行分子实施的严管措施相提并论。它是随着死缓限制减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等重刑犯占比剧增,整体构成高危化趋势突显的新形势所催生的,一种适应惩罚与改造人身危险指数高、监管难度指数高的重刑犯、累犯、惯犯、恶性犯等高危罪犯迫切需要的新常态手段。因此,切忌将高度监狱变相地办成传统的禁闭室惑严管队。务必要切实规范好职能定位,以确保其应有的职能发挥与有序地健康运行。高度戒备监区应该具有最高级别的防范设施,具有先进的中央控制系统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的高科技警备设施,以及具有快速高效反应能力的警察队伍。高度戒备监区收押有严重人身危险倾向的罪犯,对这类的罪犯以强制性教育为主,追加违规成本,其他以引导为主,最终目的使罪犯能够认清自己的错误行为或罪行,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

(三)时刻树立危机意识,切实保障监管安全

在劳动方面,选择安全系数 较高、劳动时间较少、劳动定额较低的劳动项目;在 劳动过程中,尽量不去刺激他,根据罪犯的心情状态, 如果主观的劳动意愿不强,民警也不过多强制。在 管制过程中,采取“外松内紧”的方法,挑选责任心强、教育改造方面相对突出的监狱民警作为专管民警, 在所管辖的罪犯小组内选择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对其 进行监视,主要防止自杀、暴力越狱等不测事件。分类关押是指将同一类型罪犯集中关押的方式,通过集中关押,可以更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工作。配套机制不健全,《刑法修正案(八)》提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这一概念后,人民法院根据文件裁判了相关的犯罪人,但是对监狱这一刑罚执行机关来讲,软件硬件设施准备并不完善。心理上,死缓限制减刑认罪伏法的情况不甚明白,部分罪犯内心总觉得判决过重从而监狱后不服从管理的居多,这类行为则很容易被其他罪犯形成效仿,从而给监狱警察的管理带来阻力。另一方面,普通罪犯在满足减刑条件后都有机会申请减刑,而限制减刑罪犯减刑周期长度和条件苛刻程度明显增加,因此此类罪犯在服刑的多数时间内无法申请减刑,这样长此以往其他罪犯每一次减刑会对这类罪犯产生刺激和心理波动,反而对整个罪犯群体的监管改造和安全不利。

二、建立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分级处遇管理办法

(一)推进分类罪犯针对性处遇细则的制定

死缓限制减刑在监区采取平均分散关押的方法,与其他普通罪犯采取完全一样的计分考核奖惩处罚标准,从科学角度来说,此方法可以采用统一标准,防止出现因人施策的现象,具有很好的可执行性也容易推行,但是因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和其他普通罪犯区别很大,而且现有的考核奖励机制许多是从减刑角度考虑的,也就是说日常计分考核转化为奖励,从而获得减刑的机会,对于可以正常减刑的罪犯来说这是十分有效的,但是因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大多需要经过较长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且有期徒刑期间每次减刑的间隔和奖励要求也远高于一般罪犯,所以通过计分考核获得奖惩的激励措施对此类罪犯收效甚微。分级处遇制度是监狱对限减犯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载体。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累进处遇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分级标准和处遇标准,大胆创新尝试限减犯改造积分处遇办法。超短刑犯与限减犯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日常考核奖惩机制对其激励作用不大,改造动力缺乏。罪犯改造积分处遇,将罪犯日常改造表现所获取的月度考核分按一定系数换算成处遇积分,再以处遇积分来换取处遇,体现奖优罚劣、宽严相济的处遇制度。《监狱法》第 79 条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依法组织参加劳动,让罪犯有事可做,有利于罪犯身体健康;有利于避免罪犯无事生非;有利于矫正罪犯不良恶习,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有利于学习掌握劳动技能,增强回归社会谋生的能力;有利于实现价值,重振回归社会的信心。如果在服刑期间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报酬给予家庭和自身一定的经济支持,既有助于其心理稳定,提高劳动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助于维持家庭关系,还可以为自己年老释放后储备一定的积蓄。因而,建立科学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有助于促进他们平稳心态,安心改造。但就目前而言,仅靠单纯的劳动津贴,其作用还是有限的。

(二)提升基层干警话语权,建立处遇分级监督考核管理机制

在分级处遇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笔者发现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审批过程一般要经历包组干警—副科长—教导员或监区长—职能科室这一过程。也就是说往往由包组干警想在分级处遇上给与奖惩的时候往往需要经过多级审批;另一角度来讲,分级处遇作为一项激励机制,包组干警的参与度很低,从而往往会出现罪犯只愿意听监区领导的而不愿意听包组干警的这一现象的发生。现行监狱分级处遇制度之所以出现宽者不够宽、严者不够严的现象,本质还是监狱规定的制度相对保守,另一方面若权利过大,容易出现个别法外容情的现象的发生,这对于监狱来讲是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说在加大分级处遇制度差距这个行为下建立起一整套监督考核机制是十分必要的。针对此类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应将劳动向转化物质奖励、增加亲情电话次数等非减刑奖励方面改进。此类罪犯在漫长的无期减为有期这一阶段,缺乏改造动力,但是对于物质的需求是不变,因此若能在本阶段将激励奖励措施向此类奖励倾斜,对此类罪犯的安全稳定是有好处的,也符合因人施教的监狱改造方向。限制减刑罪犯生产劳动不作为主要考核标准,而是通过譬如罪犯违纪率等考核指标。

三、提升干警罪犯管理能力

(一)完善学习培训机制,科学合理分配警力

监狱警察队伍经过改革后,越来越专业化,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一,面对复杂犯情的研判能力不足。二是老带新和师带徒的传统方式越来越弱化。三是专业性不足,缺乏学习培训的系统性课程。监狱应该统筹建立良好的用人理念,完善提拔干部任用机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上岗机制,使得能力突出,业绩出众的干警尽快走上领导岗位。建立科学、有效的干警教育培训机制,全面提升干警素质。在依法治国的历史大背景下,随着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变化和罪犯改造难度的加大,党和国家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改造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让罪犯认罪伏法,降低重新犯罪率。监狱民警还要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法律、技术教育,因此,监狱民警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履行好执法职责。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分类管理,也面临警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科学配比警察队伍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要警力由科室下沉监区。现如今监区一线工作强度大、责任也打,许多干警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进入监区一线工作,导致出现监区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作为监狱领导应科学合理配置科室人员,比如男犯监狱把女警安排在监狱大门替换掉现有的男警察,进一步充盈一线监区警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树立先进典型

及时发现和表扬干警队伍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挥榜样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建立严格的警务督察机制,严肃工作纪律,推动各项工作纪律和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激励和纠错容错机制,鼓励干警在工作中敢于承担责任,在职务犯的管理改造中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为敢于吃螃蟹的人撑腰。

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加强教育与监督。要强化队伍的执法意识、警察意识,抓行为规范养成和纪律作建设,对警察的管理要用法规和制度管人,使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文明廉洁,成为一支正规化的队伍。这只队伍在监管改造中严格执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哲理创新。除了做好以上方面,监狱也要克服自身存在突出问题。

(三)实现一警管教一犯,结好对子

四环线限制罪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通过设置专属管教干警定期排查隐患,开展谈心谈话等工作。因为现代监狱罪犯构成更加多样复杂,干警往往采用训斥、关禁闭等方式来开展工作,效果不好,往往通过此类处理后罪犯表面上服从,内心依然是十分抵触的,部分罪犯可能对干警产生仇恨心理,反而不利于未来漫长的服刑改造。 干警责任心的建立来自多个方面,一方面是包组制度的设立,但是此类包组制度往往是一对多的情况。另一方面就是在目前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数量不多的情况下,争取采取结对子的办法来重点监管此类危险因素。只有在三大现场中及时准时的排查安全隐患,例如做好日常的谈话教育和罪犯包夹工作、定期汇报所分包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日常行为、心理变化等问题,及时掌握动向并做好动态分析,才能尽可能的排除安全隐患。从心理角度来说,设置专属干警也容易让罪犯产生一定的信任感,当日常改造中发生什么事情的时候,也会主动向专属干警汇报,尽最大可能排除心理问题。

(四)建立警察保护机制,

四 基于需要理论的教育改造体系的建设

(一)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国际管理经验的借鉴探究

国外没有限制减刑罪犯这一概念,与之类似的便是“终身监禁”刑,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中,终身监禁是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且此类罪犯不得假释。在中国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服刑时间按照减刑制度一般不会低于30年,按照中国人均平均寿命77岁来推测(引用),罪犯入狱时若超过47岁,则几乎只能在监狱度过余生,与国外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无异。而且X监狱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样本统计可以看到,30-50岁这一群体占据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绝大多数,因此国外管理终身监禁罪犯对国内此类罪犯的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美国监狱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如在监狱的矫正模式中就形成了改造模式、惩罚模式、复归模式和康复模式等管理和矫正罪犯的方法和措施。《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对于可能依处遇计划获得良好效果之受刑人,应尽力使其参加有学业和职业上之训练、生产的作业、宗教活动、康乐活动或接受有实施可能的医疗方法之机会。(引用)(万安中 美国监狱发展及管理的经验及启示研究)。监狱对终身监禁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引导和帮助罪犯克服长期监狱服刑的心理障碍,逐步适应监狱生活和环境。美国重视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并且将职业技能以法律形式来规范并且充分考虑罪犯的实际需求,旨在通过培训为以后罪犯回归社会使其不脱离社会拥有一技之长。

在日本,犯人的教育活动比较全面且设计十分健全。主要有入监教育、普通学科教育、函授教育、生活指导和出监教育,而且这些教育内容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开展。日本监狱管理上强调通过罪犯分类并给与不同的处遇,凡是入狱的罪犯均要进行分类调查。分类调查主要是根据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收集从有关部门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然后进行调查,经过系列分析后,评估结果经分类委员会讨论后,由监狱长决定分配到最合适的监所并制定待遇方案。日本在分级处遇奖惩方面做的比较细致,对表现好的罪犯给与多方位的奖励如增加会见和通信次数;允许变更劳动种类;增加劳动奖金;额外发放粮食和饮料。

对死缓管理及救治的相关问题研究由于死缓问题研究的独特性,国外直接研究死缓管理及救治问题的文献较少,笔者通过国外相关监狱管理和救治论题上借鉴研究经验,以期扩大研究论点和研究范围,对死缓的管理和救治问题作有益参考。现今的西方监狱理论认为:罪犯也有学习、生活、被探视、申诉及宗教信仰等行为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囚犯不得施加以严酷刑罚,或使用残忍的、没有人道主义的或带有侮辱性的处罚”。同时《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等规章制度的不断出台,对于保护罪犯人权和保障其权益,促进监狱管理科学法制化发展意义重大。英国更侧于罪犯的矫正。为改造罪犯提供教育方案、就业计划和宗教信仰。《外国监狱概论》认为“必须让罪犯参加晚上学习课程,鼓励有能力接受教育的罪犯进行学习,且每周至少6个小时错开劳动的学习时间。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必须提供适当的设备给利用学习提高文化水平和手工技巧的罪犯。

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出现时间并不长,监狱配套政策极度匮乏,大多只是通过重点监控等手段来管理,缺乏一整套改造此类罪犯的规章制度。理论层面来讲,监狱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因为监狱里服刑的每一名罪犯均是一个单独的个体,每个个体都有不同的需求,因此改造好罪犯的前提是要了解这些服刑人员的需求,从而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这个从理论层面是可行的。

(一)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随着现代监狱的发展以及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逐渐增加,心理问题罪犯的数量明显增多,监管安全隐患也逐步增多。按照有关规定,监区需配置一定数量的心理咨询师,但是实际工作中心理咨询工作在监区实际工作中开展的很少,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没有制度约束,缺乏考核机制警察容易产生懈怠思想,另一角度看因为一线警力相对缺乏,有些监狱会出现科室与监区干警配置大多数存在错配现象,即一线监区监管区压力大,工作时长也明显高于机关。这就导致监区干警疲于应付日常的生产和监管工作已经是手忙脚乱,监狱教育改造科等职能部门专著于日常考核等方面工作,甚少有专职干警从事心理疏导等工作。另一方面,心理教育硬件投入也不够,其中教育改造科室虽然会每年固定时间进行心理测试等,但是大多属于调查问卷类,且大多数情况下此类问卷属于较为简单的询问性问卷,达不到心理干预的效果。部分监狱也建有心理治疗室和减压室,但是因为罪犯人员众多,这类设备大多数应付检查用真正用在日常改造中的情况比较少。监狱要重视罪犯的情感需求,是对刑期漫长的限制减刑等“三无”罪犯来说,这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心理治疗可以完善罪犯人格,还给社会一个心理健康的人。加强对此类罪犯的行为养成训练,比如队伍考核、内务卫生和礼貌礼仪等教育。心理矫治工作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是十分必要的,此类罪犯均存在一定心理问题。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12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就提到罪犯应该接受心理矫治,其中是这样规定的:“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二)重视罪犯人格改造

中国监狱目前多数依然实行监禁刑,即强调监管安全和罪犯通过劳动创造经济效益,陈士涵教授认为人格改造应该成为监狱罪犯改造的终极目标,也就是说不仅仅要突出刑罚惩戒作用,而且要让罪犯通过服刑获得全新的人格,旨在通过改造使走向社会后焕发新生,这是罪犯改造的理想目标。孟庆丰教授《论罪犯观》指出,罪犯观就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改造罪犯的基本看法和观点。孟教授指出,研究罪犯观的目的是为了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孟庆丰认为:罪犯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很大威胁,罪犯对社会风气继续好转将要造成一定冲击,罪犯自身的前途将被自己断送。孟庆丰还对罪犯犯罪行为、罪犯消极改造表现、罪犯积极改造和罪犯回归社会等发展变化分别进行了评价。

(三)尝试建立经济激励制度

矫正激励的制度设计需要在内容上符合现代激励的需要理论,也就是要结合限制减刑罪犯需求的特殊性来开展矫正激励工作。罪犯最大的需求就是尽早回归社会,然而对于限制减刑罪犯而言,无法满足其“尽早”的需求,因此,只有在罪犯回归社会后能力的维护和培养方面下功夫,为罪犯的再社会化提供有利的条件,这就需要构建经济激励制度。与劳动表现相适应的罪犯适度工资制度,可以帮助罪犯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一技之能,稳定罪犯的改造情绪,有效提升罪犯的改造信心和动力。相关研究表明,关押在监狱的罪犯,大部分是生活经济条件较差,通过劳动获取生活来源、获得别人尊重的重要意义是有必要的。罪犯适度工资制度可以减轻罪犯家庭的负担,罪犯家属每月都会往罪犯狱内的账户上打钱,无形中增添了家庭的负担。罪犯适度工资制度可以帮助罪犯支付被害人一定数量的赔偿金,获得被害人方面的谅解,有助于罪犯树立改造信心。罪犯适度工资制度还可以确保罪犯在监狱内购买自购物品满足自身需求。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性格往往比较孤僻,且大多数罪犯因为刑期漫长,在服刑几年后,来自家里的金钱等的帮助也越来越少,此时这类罪犯一方面是面对漫长刑期另一方面缺乏亲情激励,在这种情况下便容易产生自杀自残、打架违纪甚至袭警等行为。针对对减刑期望较小的限制减刑罪犯来说,适当给予经济激励措施是有好处的。

(四)定期开展心理缓压治疗

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有著名专著《规训与惩罚》,他认为监狱的功能是通过规训犯人的肉体,让犯人成为精神矫正的对象,惩罚机制的最终目的不是针对罪行本身,而是罪犯个体,使罪犯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米歇尔的话对中国来讲同样适用,中国监狱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成功改造了大批的战犯和刑事罪犯,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这一群体,做好教育工作更为重要。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决定了存在心理疾病罪犯的比例明显高于一般死缓罪犯,这是由罪犯过往的人生经历和自身性格特点决定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家庭背景方面有的缺少关爱有的是溺爱,从而导致心智并不成熟,另一方面,与其他罪犯的对比心理和自卑心理逐渐增加后导致心理压力大,得不到有效纾解,长此以往产生心理疾病。根据对一线干警的访谈发现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心理问题排名前三分别是心理抑郁、孤单感和对健康的担心。随着刑期的推移,此类问题的爆发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罪犯必须提前介入心理治疗、通过科学手段降低罪犯心理负担,这是摆在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五)注重文化教育的运用

打造适应限减犯改造的模式,除了保障物质生活,还要努力解决限减犯的精

神生活的诉求,满足他们精神生活的需要,提升他们精神生活的品质。中国传统文化强调自律解脱,强调用自己的智慧去觉悟人生,开启心智,自我发觉、自我觉醒,从而促使每个人对生命有一种期许、有一种积极向上的追求,从而超越自我;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做人的道理”,只有懂得做人的道理、人与人之间应该怎样相处、如何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怎样配合,才能达到道德上的自我约束和提升。中国传统文化强调责任和担当,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通过不断地服务于社会,不断地赢得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要在限减犯改造工作中,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人文化”的改造环境。要让中国传统文化更加简单易懂,以他们喜闻乐见、明白流畅的语言讲清深刻的道理;办好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引导罪犯多读书、读好书,通过开办各类兴趣班、组织各类兴趣小组,以及办好狱内小报、教育网、广播、电视等途径,不断丰富罪犯的改造生活。与有关部门联办狱内书市、流动电影院、书画影视书展,开展送戏、送法进监活动,满足罪犯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丰富罪犯精神生活。总之,引导传统文化走进限减犯“漫长”的改造生活,让限减犯了解中国历史所呈现出来的精神意志,帮助限减犯在精神上找到一个可以安顿身心的地方,也就是“精神家园”,甚至重塑他们的“灵魂”,使他们心中有信仰、行为有底限,为自己提供一种稳定、长远的和可以自我升华的深入内心的精神支撑和力量。

四、构筑罪犯社会帮教体系

(一)推动社会帮教法律法规的建设

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虽然相比其他罪犯减刑难度大大增加,但是在此类人群中,入狱服刑时较为年轻的罪犯依然要出狱回归社会,那么漫长的服刑期后,出狱后如何生存这个问题是十分严峻的。因此有必要在现阶段构筑合理的社会帮教体系,通过内外共同教育改造,使这类罪犯从心理踏实改造同时能在某种程度上不严重与社会脱节,依然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增加社会认可度,这是十分必要的。社会帮教,是指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支持,配合开展有益罪犯改造的各种教育帮助活动,也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社会帮教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社会化的活动,从罪犯思想、行为等方面入手,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不与社会脱节,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从而促使罪犯更好地教育改造,争取早日转变为一名守法的社会公民。

(二)发挥社会公益团体作用,参与矫治工作

通过罪犯与外界定期开展心理矫治活动,可以有效的让此类罪犯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上依然是被认可和接纳的,这种心理印象也有利于监狱管理和罪犯的改造。一方面,尽管法律上已经明确社会帮教工作的地位,各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也能联系到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帮教能力,也不同程度的与社会帮教机构形成挂牌合作站点。但是在监狱实际工作中,引入的社会资源中,很大程度上的帮扶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都不积极、不主动的开展社会帮教活动,所谓的“帮”基本还是来自监狱系统内部,缺乏真正具备帮扶能力的其他社会主体。在社会团体层面要用发展的理念,制定个性化套餐、根据不同个人采取灵活合适的帮教内容,达到社会帮教的效果和意义。

(三)进一步畅通亲情帮教通道

重视亲情帮教的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科技手段畅通远程会见通道,譬如增加亲情电话次数、畅通信件,扩大罪犯亲情范围等,优化监狱远程会见措施等。监狱会见制度中的“亲属”仅限于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是现有制度中规定的亲情电话和亲情会见的范围。可是实际工作中在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群体中常常存在无子女并且父母体弱多病无法依赖的现象存在,因此对此类特殊人群适当扩大可亲情电话和会见的范围比如朋友、同学等,同时简化审批流程,这种适度放宽对此类罪犯获得社会支持系统的帮助从而安心改造是有好处的。与当地司法局搭建远程会见系统,实现监狱会见工作社会化、科学化、便捷化。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省监狱系统暂停罪犯亲属的现场会见。现场会见暂停了,但是罪犯与亲人之间的沟通联系不能停。借助这一系统,罪犯可通过视频链接与家人在云端“相见”。远程视频会见有效解决了家属因为时间、距离、身体、经济等因素,导致会见难的问题,实现罪犯与家属的“零距离”沟通,更好激发罪犯教育改造热情。

五、努力提高监狱医疗水平促进监管安全持续稳定

(一)制定专门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保障办法

医疗卫生条件相对滞后,应在老年罪犯管理上提出新办法。随着此类罪犯的增多和服刑期的大量延长,在罪犯管理上,老年罪犯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对自身健康的关注。而现实情况是,作为监狱来讲,在医疗设备投入、医疗卫生人员的设立上都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对医疗资源的渴望。举例来说,在X监狱,近4100名罪犯只配置有一名牙医,根本无法满足庞大的拔牙补牙等罪犯群体的需求,并且随着此类长刑期罪犯的健康需求的增长,这类需求一定是更加旺盛的。

(二)加大经费支持,提升诊疗水平

但是因为经费等问题,在此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与西方国家也存在巨大的差距。当然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经费不足,另一方面在也缺乏相应的医疗技术人才。因此相关省市部门在医疗人才的公务员招录中应该给与政策倾斜,使监狱医疗技术水平能达到一定水平,从而维护监狱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狱的主管部门应与卫生主管部门协调和沟通,与外界社会医院特别是监狱所在地市一级的地区医院进行联系并建立医务民警进修人才培养机制,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务民警定期到当地社会医疗机构进行临床专业深造与理论进修培训,通过临床跟班与理论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更新医学知识,使所更新的医学知识能够更好的运用到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上。在监狱每年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加大对医学专业毕业生的招考人数,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降低最低人数开考比例,或者是在一些医学院校中建立“入学即入警”的培养机制,这部分医学院毕业生毕业后经考核合格,直接分配到监狱系统里的各个医院从事医务民警工作;二是单独面向社会医院单独招考,主要是针对一些偏远地区医院的医生,这些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地方医生希望能够通过招考回到自己家人身边,在家人所在的城市工作生活,因此,监狱的招考对他们有一定的吸引力且招入后他们能够较为安心地投入监狱的医务工作;三是监狱应鼓励现有医务民警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并依照社会医疗机构的标准定期组织对监狱医院的医务民警进行考核,以考试促进学习,以学习提升技能。

(三)做好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心理及生理卫生工作

以笔者的实际工作体会来看,存在部分服刑人员为了逃避劳动改造,存在着“没病装病、小病装大病”等现象。这些现象在监狱内长期的存在,不仅浪费了本就紧张的监狱医疗资源,使真正生病需要保障的罪犯利益受到侵害,还会使监狱教育和惩罚服刑人员的能力减弱,助长了罪犯好逸恶劳的恶习,不利于改造。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进入监狱服刑后,由于监狱环境的封闭和压抑,使得他们更容易放大原先就潜藏在内心的一些心理问题,而心理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缓解就容易使人暴躁和抑郁,最终导致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因而出现疾病。当前,我国每个监狱都有配备数量可观的心理咨询师,这些心理咨询师的配备为监狱借鉴国外先进的心理矫治教育服刑人员提供了基础,使教育矫治服刑人员能够有效地开展。

总结与展望

笔者现如今一直在X省监狱系统工作,对于2011年限制减刑制度实施后以来,对监狱管理的挑战和对罪犯管理模式的冲击有非常深刻的亲身体验,本文正是笔者从这方面做的思考,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入手,分析现行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工作实践找到问题,试图优化死缓限制减刑管理过程。在罪犯服刑改造过程中,矫正激励制度等是未来减刑趋严背景下中国监狱改革的必由之路,随着社会发展和以后死缓限制减刑犯的增多,目前监管模式的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其监管风险将进一步暴露,本文从多角度提出优化对策,旨在对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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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son conditions and prison staff[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Crime & Justice,

2014.

致谢

时间过得真快啊,在河北大学的三年研究生学习和生活就要结束了。这三年中,

难忘各位老师的谆谆教诲和毫无保留的经验分享,难忘同学间的欢声笑语和学术交流,

难忘校园中四季变换的美景与温馨舒适的图书馆,水与泪水。这承载我三年学习和生活的河北大学的经历,丰富了我自身的学习实践经验,培养了我良好的学习习惯与永不认输、奋力拼搏的学习态度,为我今后工作和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终将成为我未来追梦过程中最宝贵的财富。三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活,我对我所学的专业有了更深的理解。

在这里,我很荣幸结识了多位知识渊博、学术严谨的老师们,还有我朝夕相伴、并肩学习的同学们,有缘遇见,相互扶持,感恩在心!

这其中,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孙健夫教授。孙老师高龄却依然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厚的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我最钦佩的地方。在我的论文撰写过程中,从选题、开题到论文的修改、定稿,孙教授都给予了细致的评价以及全方位的修改意见。从孙教授身上,我看到了“专业”。孙教授为人低调、治学严谨,对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要求严格。

在学术上更是精益求精,不能有半点马虎。这点深深影响了我,让我学习到做任何事情

都要尽自己的全力,严格要求自己,也让我对学术怀有一颗敬畏之心,保持正确的学术

严谨态度。特别是在我论文的指导上,他都毫无保留的给予我建议,让我学到了考虑事情要全面,要多角度思维。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教诲我会永远铭记。借此机会,我向孙教授致以深深的谢意!

此外,我还要感恩河北大学,感谢管理学院的每一位研究生老师!学校校风严谨、

纪律严明,老师们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使我的专业知识更加扎实,学习和研究能力进

一步提升。在未来的每一天,我会带着这一笔宝贵的财富,开启我今后的工作学习,用

更优异的成绩来回报你们,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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