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 4300158 | 课程类别 | 学科主干课 |
课程名称 |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学 | 学时/学分 | 48/3 |
英文名称 |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Laws | 考核方式 | 考试 |
选用教材 | 马工程教材《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学 》 | 开课期数 | 第6学期 |
先修课程 | 大纲执笔人 | 尹珊珊 | |
适用专业 | 法学 | 大纲审核人 | 黄炜 |
一、课程性质与基本要求
本课程是一门既具理论性又具实践性的学科。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全面系统了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全部内容,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体系结构及重要法律规范,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运用专业知识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及各项劳动制度,正确分析劳动法相关疑难案例,为将来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奠定基础。
二、课程目标
通过全面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加强学生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的理解,提高学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理论水平以及运用劳动与社会保障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三、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与关联度
毕业要求 课程目标 | 法律思维能力 | 法学文献检索、资料查询能力 | 社会交往与沟通协调能力 | 规则制定与证据运用能力 | 口头表达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 创新创业能力 |
知识要求 | H | M | M | L | M | M |
能力要求 | H | H | H | M | H | H |
素质要求 | H | H | H | M | H | H |
四、课程与毕业要求的对应矩阵关系
课程名称 | 法律思维能力 | 法学文献检索、资料查询能力 | 社会交往与 沟通协调能力 | 规则制定与证据运用能力 | 口头表达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 创新创业能力 |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学 | H | H | M | H | M | M |
五、教学内容、学时与课程目标的对应关系
章(主题) | 节(主要内容) | 学时 | 课程目标及关联度 | |
课程目标 | 关联度 | |||
第1章 劳动法的产生 | 劳动法产生的过程、劳动法产生的原因、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际劳工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 理论2 | 目标1 | H |
第2章 劳动法的概述 | 劳动的特征;劳动法的功能;劳动法的渊源;劳动关系的特征和种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 | 理论6 | 目标1 | H |
第3章 劳动法律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者的概念和分类、劳动者的资格、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工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服务主体。 | 理论4 | 目标2 | H |
第4章 劳动就业法 | 国家实施的就业促进措施,就业歧视。 | 理论2 | 目标1 目标3 | H |
第5章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 理论6 | 目标1 目标3 | H |
第6章 集体合同法 | 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状况、集体合同的内容 | 理论4 | 目标3 | H |
第7章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概念和划分、工时立法的起源和发展、工时立法的任务和内容、最高工时标准、工时形式;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制度、年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以及其他假期制度,掌握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 理论6 | 目标1 目标3 | H |
第8章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 |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监察的困境、劳动争议仲裁 | 理论4 | 目标4 | H |
第9章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 社会保障法的体系、社会保障(保险)权 | 理论2 | 目标5 目标6 | H |
第10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条件、养老保险并轨与养老保险基金经营安全 | 理论2 | 目标5 目标6 | M |
第11章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 理论4 | 目标6 | M |
第12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包括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等 | 理论4 | 目标1 目标3 | H |
六、课程教学方法
1.讲授法。讲授时注意和课堂演示实验、多媒体教学等辅助教学手段相结合,与学生的练习和实践相结合。
2.课堂讨论法。主要针对一些重要问题展开课堂讨论,从而加深学生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3.案例教学法。针对几个具有专题性质的教学内容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分析,使学生切实掌握其中的基本知识。
4.类比教学法。主要针对力学中相似的概念进行,以加深学生的理解。
5.自主学习法。课堂外,布置一定数量练习题或主题任务,要求学生在认真阅读教材和适当参阅参考书目的情况下完成。
七、考核方式
1.平时作业。根据培养目标,结合课程难点、重点,布置平时作业。
2.课堂表现。考察学生出勤和回答问题、课题小组讨论、辩论、模拟庭审、讲课等整体表现。
3.期末考核。根据一学期的学习,系统考察学生对法理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成绩评定
以评促学,以考督练,将评价贯穿于课程学习的全过程。平时作业占20%,期末考试占60%,其余20%体现评价的过程性,重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出勤和表现。评价内容中,期末考试应包括多种主、客观性试题,全面考查学生对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主要知识点学习、理解和掌握的情况,避免了死记硬背对学习和评价的不利影响。具体比例结构如下表:
考核过程 | 课程目标 | |||
总 成 绩 100 分 | 过程性考查 (30%) | 课堂出勤和表现(15%) | 目标1-2 | |
平时测试或作业(15%) | 目标2-6 | |||
期末考试(70%) | 题型 | 选择题 | 目标1-5 | |
填空题 | 目标1-5 | |||
名词解释 | 目标2-5 | |||
简答题 | 目标2-5 | |||
案例分析题 | 目标2-6 | |||
论述题 | 目标2-6 | |||
考核一:过程性考查(占30%)
(1)课堂出勤和表现(15%)
采取教师不定期点名或学习委员不定期清查人数的办法,教师原则上每次上课都要登记出勤情况,对课堂回答问题积极,提问水平和能力突出的学生,可适当加分。
评分依据:百分制,无故缺席1学时扣平时出勤分10分,直至扣完100分为止;缺课3次或以上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平时作业(15%)
根据课程性质布置2-3次作业或课堂小测试,百分制每次分四段记成绩:优秀 A(90-100分),良好B(80-89分),中等C(70-79分),不合格D(50分以下)。
评分原则:
A:态度认真,练习全部完成,准确率高;
B:态度认真,练习全部完成,有少许错误;
C:态度一般,练习基本完成,准确率不高;
D:态度不认真,完成的练习量较少。
评价主体:小组互评、学习委员或任课教师。
小论文或学习报告
按正式稿件要求排版,即有:署名、中文摘要和关键词,要求结构合理、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引用内容和参考文献严格对应、参考文献格式规范。字数在3000~8000字之间。
评分方法:满分100分,根据内容、字数、原创性、规范性及版面美观程度评分,规定评分等级如下: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雷同或严重不符合要求者,记50~0分。
评价主体:学习委员或任课教师。
考核二:期末考试(70%)
(1)考试时量:120分钟。
(2)考试形式:纸笔测验,闭卷。
(3)分值与题型:满分100分。
第一题:单项选择(15分)
第二题:选择题(15分)
第三题:名词解释(20)
第四题:简答题(20分)
第五题:案例分析题(15分)
第六题:论述题(15分)
评价主体:任课教师
九、课程学习资源
刘俊主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马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2.参考书目:
[1] 关怀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史尚宽著:《劳动法原论》,上海正大印书馆1934版。
[3] 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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