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交易的各方主体)以数据电文等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相关办法。
第三条 [交易原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交易基础]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按规定完成电子交易的身份认证,相关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并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统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确定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数据规范和业务标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推行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采购项目应用的电子交易系统的性能测试。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例外情形]对不适宜电子交易方式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环节各相关信息按照政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线下组织,并将各环节信息直接录入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 电子交易系统
第七条 [系统建设原则]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功能完备、流程规范,标准统一、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布的数据规范和业务要求,实现数据信息结构化、交易流程标准化。
第八条 [系统建设要求]交易系统应当功能完备、流程规范,具有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能够实现交易全流程信息与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各子系统的数据共享,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 [系统功能]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自接收采购项目到发布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交易各环节;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互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
(三)采集、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数据信息和识别身份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四)实现规则控制、预警提示、数据统计和留痕管理;
(五)支持和满足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六)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明确的其他功能。
第十条 [技术要求]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适用互联网环境及常见操作系统,为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工具软件]交易系统应当兼容纳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CA统一认证平台”的数字证书,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交易系统及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提供给政府采购交易的各方主体使用,不得以技术、数据接口配套等为由要求购买指定工具软件等。
第十二条 [运行保障]交易系统的建设单位、运维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规程,加强对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第十三条 [安全保障]交易系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网络安全管理原则,建设、运维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获取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规程
第一节 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五条 [起点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获取项目信息。
第十六条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等,下同),并载明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公告邀请]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含模板)和约定。
第十八条 [有限范围邀请]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含模板)和约定。
第十九条 [上传采购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需对已上传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
第二十条 [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交易系统应当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求]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节 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二条 [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步骤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成功提交,交易系统应当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
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变更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第三节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四条 [解密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解密时间默认设置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五条 [解密失败]除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承担的风险等内容进行明示。
第二十六条 [开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线公布开标结果。供应商有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交易系统应明示线上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时限,提出异议的时限不得低于5分钟,如出现异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节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七条 [评委要求]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协商小组等,下同)成员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交易系统自政府采购基础库系统获取评审委员会(含采购人代表)成员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评委登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专家库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时间准时到达评审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组织管理,认真检查核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证件,引导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评审室,登录交易系统完成签到。
第二十九条 [评委不足]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信息、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解封投标(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
第三十条 [评价]评审结束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对应子系统对交易系统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节 评审
第三十一条 [资格审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生成资格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预审报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参加资格预审供应商发出该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一并告知理由。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要从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评审活动]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现场管理要求登录交易系统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现场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监控和安全保密的环境条件。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并进行确认。要求供应商提供澄清说明的时间应当合理,原则上不得少于30分钟,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中止]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规定数量要求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止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形成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成员核对、确认各自评审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发现存在符合规定的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复核无误后,评审委员会签署评审报告。
签署评审报告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符合财政部规定重新评审的情形时,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交易系统需保留原评审记录。
除符合财政部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第六节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评审委员会可以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由采购人通过交易系统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发送成交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三十八条 [签订合同]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和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备案采购合同。
第七节 特殊情形处理
第三十九条 [意外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包括系统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等)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评审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组织采购活动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采购活动,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节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音视频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四十一条 [电子资料]交易系统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化采购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妥善保存电子化采购活动中的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资料。电子资料作为项目采购档案的一部分,管理保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资料保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录交易系统下载项目电子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其他未在交易系统记录保存的档案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保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监督]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电子化采购活动。
第四十四条 [风险防范]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具备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确保电子化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信息责任]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身份不实、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变造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系统责任]交易系统的建设或者运维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财政部门依法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上线运行,已经上线运行的应当停止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的交易系统使用功能和安全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和电子化采购活动需要;
(二)违反规定收取交易系统使用费;
(三)违反规定要求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购买指定的数字证书;
(四)其他损害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通用责任]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年,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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