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传达提纲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传达提纲
一、《规定》制定背景和意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的党内法规,明确了处分违纪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以及批准权限和程序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处分违纪党员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二、《规定》中党委、纪委职责清单
《规定》通篇体现了依法依纪、分级负责的原则,特别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了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对党委、纪委批准权限进行了明确区分。
《规定》第六条中规定: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规定》第八条中规定:违纪党员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同时担任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的,由该上级党组织的同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规定》第九条中规定:对党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审批。
《规定》第十条中规定:上级纪委提级审查的,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可以交由下级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上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上级纪委拟给予提级审查的下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经审理后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经下一级党组织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下一级党组织报负责审查的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各级纪委拟在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必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
三、学思践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以落实《规定》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不敢”的惩治震慑、“不能”的制度约束、“不想”的思想觉悟,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攻坚战、持久战,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要认真学习《规定》精神,自觉维护党规党纪权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系统学习、全面领会,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切实将《规定》的要求体现到建设清廉国企的工作实践中。
二要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切实规范工作程序。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标对表,严格执行好《规定》的各项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自觉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准确贯彻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确保工作环环相扣、贯通衔接、权责清晰、流程规范。
三要不断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纪律保障。集团上下要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党内各项纪律规定要求,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建制度、立规矩、严执行,一体化推进“三不腐”长效机制建设,为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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