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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12372407 | 发布时间:2023-02-11 10:28:1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进贤县司法局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编外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辅助人员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经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至我局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协助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辅助人员的招聘、工资福利发放按上级要求执行。人员由我局统一管理和统筹派驻。具体工作岗位人员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辅助人员按照岗位分工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第五条 县局负责建立健全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培训学习、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县局负责组织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助人员素质。

第六条 县局定期对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助人员奖惩及续聘、换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县局负责对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辅助人员的考核参照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由司法所及相关股室负责;季度考核按照县局的统一安排,由政工监察股负责。县局将考核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和结果运用如下:

1、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

2、考核等次安排。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作为绩效发放、奖励、换岗、培训、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全年累计三个季度考核为优秀的,县局给予适当奖励;累计两次通报为基本合格由县局提出预警;全年三次通报为基本合格本人仍不及时整改或通报为不合格的,由县局按本办法履行辞退程序。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辅助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政治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和反映,并交纪检组调查处理。

第九条 辅助人员请销假制度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执行。辅助人员年休假制度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请病假需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可休假。病假证明交分管领导查验,原则上1年内累计病假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辞职程序:辅助人员因故辞职时,应书面写明真实辞职原因,经政工监察股(司法所)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政治部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用人股室(司法所)负责人可提出退回建议,并提前通知辅助人员本人: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单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工作态度差,缺乏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经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3、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4、辅助人员累计旷工3天,由用人股室(司法所)负责人提出,交纪检组调查做出违纪处理决定;每月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由用人股室(司法所)提出辞退建议,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辞退。

第十二条 退回辅助人员时,应提前告知,其规定如下:

1、试用期间提前3日告知;

2、合同履行期间提前30日告知。

第十三条 退回程序:

1、用人股室(司法所)根据规定的退回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辅助人员的现实能力、表现或特定事实,提出退回建议,填写《退回通知书》后交政治部;

2、政治部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

3、拟被退回的辅助人员有权按规定的申诉渠道申诉,不得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进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中若有内容与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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