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须知
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须知
一、查阅服务内容本馆按规定提供馆藏纸质、数字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查阅服务。
二、查阅服务流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来本馆可查阅个人档案(比如,婚姻、知青、人事档案等)。
2.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查阅馆藏本单位档案及其他单位已开放的档案。若查阅其他单位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形成档案单位审批(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方可提供查阅。
3.查阅档案人员须交验证件,并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
4.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电子目录或纸质目录检索所需要的信息,全文数字化的档案可当场阅读。
5.如需复制请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档案复制件加盖“宝丰县档案馆利用档案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6.利用者当日阅览完毕的档案,需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存放保管。查阅档案结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三、有关要求
1.查阅档案人员要爱护档案、资料,阅读时应小心轻翻,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折页、剪裁,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罚。
2.未数字化的档案原件从库房调运,档案、资料仅限在指定的阅览厅内阅览,原件不准外借离馆。
3.档案只限本人阅览,不允许相互传阅。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公布本馆档案。
4.凡利用本馆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应送交本馆一式三份存档。
5.禁止吸烟、喧哗、保持阅览厅内整洁、安静。
6.本馆开展电话咨询、预约等业务,并根据利用者需要尽可能提供服务。
四、地址、开放时间和联系方式地址:宝丰县城永明路与前进路交叉口西北角(与旅游局、汝瓷局、文联综合办公楼)三楼311房间
邮政编码:467499
开放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咨询、预约电话:0375-7231155
档案查阅介绍信(模板)
县档案馆:
兹有我单位 张三 、 李四 等二位同志,现
因 办理退休 ,需要查阅我单位
2000 年有关张三 、李四的 相关档案资料,请与接洽。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1.必须注明查阅人员(并携带身份证或工作证);
2.必须说明查档内容及形成档案时间;
3.必须说明查档用途;
4.跨单位查阅未开放档案经档案形成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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