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行为辩论赛立论(一辩)
尊敬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观点认为,郭芳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本案中,郭芳面对杨海意图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不法侵害时,采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在杨海确已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继续采取高强度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杨海死亡的重大损害,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首先,郭芳的防卫行为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案例中告诉我们杨海推倒郭芳后,意图与强行发生性关系,但是在纠缠过程即被郭芳在背后用药箱上的软管控制其行动,杨海继续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现实可能性已大大降低。在两小时的对峙中,杨海表示放弃不法侵害,随后,在杨海意图挣脱郭芳控制时,郭芳并未丧失控制其行为的主动权,在此阶段,杨海的现实危险性并不足以严重危害郭芳的人身安全。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相关规定。
其次,郭芳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在对峙2小时及杨海已表示放弃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面对杨海的意图挣脱软管的行为,郭芳在采取用嘴猛咬杨海手指、手背的防卫行为的基础上,采取了更加高强度的防卫行为,即用力拉拽软管及杨海后衣领并持续片刻,导致杨海身体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此时,杨海昏迷或者死亡的概率已经非常之大,而装死的可能性基本为零,面对人命,一般人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以确定对方的实际状态。而郭芳并未如此,仍用力拉拽软管长达数分钟,在杨海失去意识的情况下,仍采取高强度的致死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可谓是行为过当。
最后,郭芳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杨海因被郭芳从背后长时间用拉拽软管及后衣领,从倒地失去意识到最终被勒颈导致窒息死亡,造成了重大损害,可谓是结果过当。
综上所述,郭芳的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和结果均过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当然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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