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尽职免责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尽职免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激励约束机制,保障信贷从业人员在履职尽责和容错纠错的前提下,积极、高效营销信贷业务,推动信贷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农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甘信联党发[2022]142号)、《甘肃农信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甘信联党发[2022]128号)和全省农合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信贷业务全流程各个环节及岗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含线上贷款)、透支、贴现、贸易融资、垫款以及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经相关流程审查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岗位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尽职基本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本岗位职责,应免于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为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风险化解、维护稳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环节中负有经办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营销部门、协同保障部门及经营机构负责人、信贷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
第七条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范围。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含)以下的贷款或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等表内信贷业务。
第八条 尽职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经营机构负责人和参与具体流程的信贷管理人员,对岗位尽职履责负直接责任;信贷管理部门、客户营销部门、协同保障部门人员,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原则上只承担所分管信贷业务、所在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实施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应坚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履职认定原则。在信贷业务责任认定过程中,按岗位环节认定责任,只要在信贷业务责任环节尽职履责的,免除该岗位环节的全部责任;
(二)坚持容错纠错原则。各岗位环节存在违规或未尽职行为,若与信贷业务出现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可给予从轻或适当免责;若与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免责;
(三)坚持结果与过程并重原则。信贷业务出现风险,若信贷业务各环节无违规行为,已尽职履责,可从轻或免予追责;
(四)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信贷业务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办理过程及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各岗位环节责任人的尽职履责情况;
(五)坚持合规免责原则。在信贷业务办理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农信联社贷款新规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违规的责任人,按照尽职免责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免责处理。
(六)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尽职认定工作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充分了解履职行为与产生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既往责任的认定要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和当时的客观因素。
第十条 实施尽职免责,免除的责任包括内部考核绩效扣减、经济赔偿、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等。
第二章 尽职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合规尽职地履行风险识别和风险把控等岗位职责,且不存在道德风险和主观故意。
(一)受理岗人员应根据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审核客户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并对客户准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调查岗人员应根据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收集、核实客户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客观、真实反映,对调查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三)审查岗人员应结合审查制度规定,进行信贷业务审查和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经审查和风险评价的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技术性和审查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批岗人员应按照审批制度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信贷业务出具审批意见,承担尽职审批责任;
(五)合同签订岗人员应落实审批条件,按制度规定签订合同,对合同签订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六)发放岗相关人员应落实发放条件,按制度规定办理发放,并对发放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七)支付岗相关人员应落实支付条件,按制度规定办理支付,并对支付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八)贷后管理岗相关人员应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和要求,落实贷后检查、预警监测等规定,对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九)经营机构负责人应落实经营主责任人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并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第三章 尽职基本要求与免责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环节的尽职要求。受理责任人对客户准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受理环节的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二)大额信贷业务及时进行内部受理审核;
(三)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调查环节的尽职要求。调查责任人对调查的客户信息和资料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真实性负责。调查环节的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基本信息、实质关联关系、财务信息、现金流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须真实、完整、有效、合规;
(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搜集有价值的资料,或通过网络、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开展调查,核实相关资料;
(四)测算借款人的信贷资金需求量;
(五)根据调查、核查情况,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贷款风险程度;
(六)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外部机构的评估结果合理性进行内部认定,确保抵(质)押物合法、足值、有效、产权明晰。
(七)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抵押担保情况等做出调查结论;
(八)其他应该调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审查环节的尽职要求。审查人员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技术性和真实性审查结论负责。审查环节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 确定提交审查的资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资料,是否客观合理;
(二)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省农信联社和本行信贷制度规定;
(三)对调查人调查的客户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调查人做出的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四)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授信总量风险审查;
(六)其他应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议环节尽职要求。信贷业务审议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集体评议,为审批提供决策支持。审议环节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信贷业务资料,全面分析、评估收益与风险,明确风险点及对应的管控要求,遵照客观审慎原则,提出明确审议意见;
(二)表决意见明确,表达真实,记录完整;
(三)出席会议人员及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合法有效,无明显潜在的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
(五)独立表决,做好保密。
第十六条 审批环节尽职要求。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对信贷业务决策负政策、投向把关责任。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批同意办理的信贷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全省农合机构及本行信贷制度规定;
(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信贷业务;
(三)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四)审批意见明确,至少包括用途、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发放条件与支付方式及贷后管理要求等;
(五)对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申请回避;
(六)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信贷决策;
(七)其他应审批把关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环节尽职要求。合同签订人员要按合法、严谨、科学的要求,对信贷业务合同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签订,对合同签订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同签订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人员应按审批要求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当面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二)合同签订人员应与借款客户对合同条款共同审读、友好协商,无异议的现场签名、捺印、盖章(公司或集团客户);
(三)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形式审查,对合同文本适用和填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发放环节尽职要求。信用发放人员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发放信用原则,对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核,对信用发放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发放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落实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二)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发放条件;
(三)借款合同约定抵(质)押担保的,查看、验证抵(质)押担保手续办理情况;
(四)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查看保险手续办理情况;
(五)主从合同衔接及真实性审查;
(六)保证人核保、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确认及抵(质)押登记、止付等手续的审查;
(七)发放前其他资料的审查。
第十九条 发放专柜尽职要求。发放专柜人员应严格履行账务处理审核职责,对信贷业务发放账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发放专柜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各类文本要素是否齐全;
(二)审核信贷业务手续是否齐全;
(三)审核客户身份、权限;
(四)审核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依授权将信贷资金发放到指定账户;
(六)收妥抵(质)押物登记证书、权利凭证、借据等。
第二十条 支付环节尽职要求。支付人员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对提款申请、支付方式、交易对象资料、交易合同凭证等进行审查,对信用支付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一)支付审查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交易背景是否真实、有效;
2.审查提款申请书填写内容,与交易合同匹配、一致,且符合借款合同支付约定;提款金额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额度内;
3.审查客户逐笔提交的提款申请书和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付款文件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受托支付所需相关业务凭证,查验交易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4.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二)支付复核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审查人员审查通过的提款申请、用途、交易资料、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
2.复核审查人员审查意见是否属实;
3.其他应复核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押品管理环节尽职要求。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进行接收、登记、保管、返还、处置等全流程管理,押品各流程管理责任由相关岗位人员承担。押品管理环节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押品接收必须符合评估规定、担保条件、接收条件,办理合法、合规的登记手续;
(二)押品保管及占有。抵押物由抵押人自行占有、保管,其抵押登记权属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质物或动产质押品必须移交质押权人占有、保管;
(三)押品贷后管理。定期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风险处置等;在押品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风险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授信、停止用信、增加担保、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四)押品解付。押品所担保的贷款已全部清偿,应及时将押品返还抵(质)押人,并办理相关解付手续;
(五)违约时押品处置。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情形的,应立即启动押品处置程序,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实现抵(质)押权利。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环节尽职要求。按规定对借款人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信贷资金安全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对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贷后管理环节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格执行贷后管理制度,对信贷资金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检查信贷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资产负债进行检查,对影响偿还的负面因素和影响程度进行分析研判;
(二)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客户将资金通过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结算,提升客户资金归行率;
(三)定期不定期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担保能力;
(四)定期不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和信贷风险覆盖状况,确保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五)根据检查分析的结果,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制度,提出风险分类意见;
(六)根据检查分析分类情况,发现信贷业务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
(八)及时提交贷后检查报告,汇报贷后管理情况;
(九)按规定需要完成的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可免责的情形。各岗位合规尽职地履行风险识别和风险把控等岗位职责,且不存在道德风险和主观故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可免除责任:
(一)个人客户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风险,经评议认定贷款经办各环节均按政策性贷款规定和全省农合机构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尽职履责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突发卫生、安全等公共事件的特殊情况下,符合国家制定的阶段性政策规定或指导意见,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信贷人员已尽职履责并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降低风险或减少损失的;
(四)由于价格突发变化,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信贷人员已尽职履责并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降低风险或减少损失的;
(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突发跌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六)借新还旧、资产重组等落实债务的信贷业务,没有新增或扩大信贷风险或损失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免予追责;
(七)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经评议流程确认,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关责任人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且勤勉尽职的;
(八)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等造成风险或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了措施;或者以保险赔偿、资产清偿及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仍未能偿还的;
(九)信贷业务交接,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接交人在风险化解及后续管理中无违规、失职行为,且未造成风险扩大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接交人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且未造成损失扩大的;
(十)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规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十一)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信贷管理制度的信贷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仍予以办理且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十二)借款人触犯法律(应与信贷业务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
(十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法律规定宣告失踪、死亡,无法确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贷款本息的;
(十四)已置换和核销贷款管理,在处置过程中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有助于减少损失的,或以借新还旧、债务重组等方式清收盘活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免于追责;
(十五)清收、盘活、重组的不良贷款,凡严格按照总行批复要求及信贷管理制度执行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贷款责任均予应免尽免。
(十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政策性贷款,不良贷款率控制2%以内的,免除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形的免责。信贷相关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示、授意、指使、教唆、胁迫或命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异议的,视具体情况,可对提出该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第四章容错纠错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在信贷管理和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只要不是明知故犯或者违纪违法、不属于令行不止、没有谋取私利的,予以容错纠错和免责处理。
(一)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主动化解处置存量不良信贷资产过程中没有增加或者扩大风险的。
(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省农信联社和本行信贷、利率管理制度没有明确禁止,探索性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处置的。
(三)政府推动发放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在政府政策正式出台以前,为抢占业务发展先机而先行先试的。
(四)本行正式文件明确可以尝试办理的信贷业务,或者在办理前已经请示总行“一事一议”并取得批复的。
(五)其他可以容错纠错的情形。
第五章评议工作机构及流程
第二十六条 评议工作机构由本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负责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认定的组织、协调及疑难问题的集体决策。监事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合规、稽核、纪检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监督检查室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可抽调部分专业素质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尽职评议工作。
信贷业务评议认定结果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行纪委审议,纪委审议后提交党委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评议流程:
(一)评议应与每期责任认定工作同步开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期评议工作开展前7个工作日将拟准备认定责任、尽职评议和容错纠错的信贷资产清单下发相关部门、营业网点,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按户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1.信贷人员已尽职履责或者需要容错纠错的,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或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3.抵债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或受政策因素影响的,须提供当地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或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4.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5.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法律规定宣告失踪、死亡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6.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材料、图片、音像等;
以上所列第1款证明材料为必须提供的资料,第2、3、4、5款证明材料视具体情况提供,且无须同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责任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责任人还应出具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免责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免责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审议;
(四)领导小组审议认定为尽职免责或者容错纠错的,责任人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台账,对涉及的责任人,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省农信联社要求,向省农信联社有关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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