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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信访系统培训稿

作者:阿Q80208 | 发布时间:2023-06-07 14:50: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深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非常有幸今天来我们 ,与大家一起交流党中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内容。近几年的信访工作取得了非常瞩目的成绩,一跃成为全市的先进县区,今天又组织规格这么高的培训会,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在这里,我代表市信访局对一直以来关心、重视、支持信访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说实话,我今天坐在这里,心里非常忐忑,我是一名纯粹的业务干部,眼界不宽、站位不高、知识储备不够,对《信访工作条例》的理解也不够深刻,所以,不敢说给大家授课,只是站在一个业务干部的角度,就我自己对《信访工作条例》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大家做以交流,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信访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演进过程

1950年5月,根据毛主席的批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做出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就是新中国信访工作的开端。也是“信访”这一词的来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信访量出现过三次高峰:第一次是在1954年至1957年间,这主要是“三反五反”政治运动后要求平反的人、以及抗美援朝胜利后复员军人上访,要求平反、安排工作、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第二次出现在1979年至1982年,主要是“文革”中受迫害的干部、党员、群众要求平反昭雪、落实政策等问题;第三次是从1993年开始到现在,主要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信访问题高发,信访主体多元化、内容涉及面广、信访量居高不下。(2013-2015年非访25万人)

为了做好信访工作,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三个文件和法规,分别是:

1982年,中办、国办出台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工作原则和方法、加强县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信访干部守则等内容,信访工作初步得到规范。但存在过于原则性和宽泛化,操作性不强。

2005年,国务院出台《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原则、方法、步骤,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但只是作为行政法规,适用范围较窄,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未纳入,且发布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如如何进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如何规范等等规定都很原则,具体工作中不好操作。

为了更好地建立大信访格局、调动各方力量,规范、及时、妥善化解信访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近年来信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整合、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制度改革成果,制定了《信访工作条例》,用以指导、规范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如:取消了进京非访的排名通报制度、提出打造网上信访作为群众信访的主渠道、考核从单纯的排名向信访事项处理的效率和效果转变--及时受理率、按期答复率、满意率等)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诉求的多样化--政治权益、经济利益、公共利益--2008年6月28日瓮安事件 2012年7月28日江苏省启东事件、2014年湖南平江县委书记辞职等--无直接利益诉求--白河土地复垦,法律政策体系还需完善;再如:信访工作如何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相适应--一直推行信访法治化、但原条例的位阶低,无法涵盖所有诉求、且只注重专业技术层面--不予受理、不再受理,但其规定又过于宽泛、适用面窄--行政机关,社会效果弱化)所以,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

按照党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报请党中央审议。(先后7次进行修改,中央领导同志均提出了明确的修改意见--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信访部门的定位等等)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从5月1日起实施。

三、《信访工作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1、位阶更高,覆盖面更广。此前《信访条例》受限于国务院制定,只能调整和规范行政部门受理、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位阶低,权威性不足,欠缺可操作性(在长期的信访实践中,几乎所有国家机关都逐渐参与信访工作--无法可依)。而本次《信访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这一调整,也直接提升了条例权威性,从程序上可以合法将更多受理、处理信访事项的相关部门纳入,扩大覆盖面。(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信访事项的含义不同:原《信访条例》明确信访是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过程。对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信访诉求不予受理。而新《信访工作条例》中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提出的诉求均为信访事项,既包括信访人向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察委提出的诉求,也包括涉法涉诉类、党员申诉类诉求、行政类诉求。)

此次《信访工作条例》通过党内法规+行政规范性的方式,将党领导的所有部门都涵盖其中,对信访活动实现全面规范,不仅解决了此前行政法规无法适用其他诸如党、人大等单位信访工作的问题,同时也因为新条例成为党的法规,所以法规的位阶也更高,有助于在实践中规制各类受理、处理信访问题的主体部门(党内法规,所有单位都必须规范执行,一旦违反《条例》的规定,即为违法、违纪)。

2、对信访工作有了新定位,突出政治引领,强调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新的《信访工作条例》的另一重要变化,是赋予信访工作鲜明的政治性,明彰显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要求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早在1982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即提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处理信访是改进领导作风,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工作。这一表述,已经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政治属性。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都不再提信访的政治属性,而去强调如何从专业化的技术层面解决信访问题,这导致我们在运用行政法规去处理信访问题时,有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在处理没有政策依据、但有合理成分的诉求当中—占相当比例--岚皋脱产干部问题,如何处理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如何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岚皋吴月凤问题,各地认识不一,(完全依照法规政策则无法解决,群众利益受损;若解决合理成分,但又无法可依)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无法妥善处理矛盾、维护群众权益)

新《信访工作条例》突出政治引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了信访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对信访工作的明确定位,也为我们在处理复杂问题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妥善处理信访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以党内法规将这一理念明确下来)。对我们基层来说,新的《信访工作条例》的修改,不仅仅是专业技术层面的修改,也是如何做好信访工作的理念上的改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考虑社会效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法-理)(当然,《信访工作条例》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在后续出台配套的措施和要求)

3、持续推进信访法治化。

一方面明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涉诉涉法信访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曾经在一段时期,由于少数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造成信访问题高发、越级上访多发,少数地方存在“花钱买平安”行为,甚至出现了以信访程序代替司法程序的现象(越买越多)。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深入,信访制度改革不断展开,中办国办出台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从普通信访程序中剥离出来;国家信访局也出台规则,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实行依法分类。新的《信访工作条例》吸收融合了这些改革成果,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原则固定下来,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确保了依法、合理处理信访事项,合理合法维护信访人权益。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中明确,信访事项应当区分情况:涉法涉诉的,涉及仲裁解决的,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的,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要求维护合法权益的,根据其类别,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同时,新的《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另一方面,新的《信访工作条例》也落实了“双向规范”的原则,不断规范信访秩序(双向规范--一方面规范责任单位的处理行为,一方面规范信访人的上访行为)。新《条例》明确了相关单位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受理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强调通过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保障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还是刚才那句话,一旦违反条例的内容,即为违纪);同时,《条例》也规定了群众反映诉求的方式、途径,明确了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程序,首次提出对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通过对信访部门、责任单位的规范,以及对信访人行为的规范,不断规范信访秩序。

4、建立了完善的信访工作体制和督察督办体系。

《条例》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原工作格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在党委统一领导方面,明确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在政府组织落实方面,规定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部署要求,履行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等职责。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方面,规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既抓全面,又抓具体)在信访部门推动方面,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等工作职责,(与原条例相同,信访部门没有调查处理权,由责任单位处理--信访问题不是信访部门的事情,是单位的职责决定了谁处理、谁接人,请大家理解和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同时规定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在各方齐抓共管方面,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拓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信访工作条例》还从信访部门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等方面明确信访工作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各部门内部的信访工作责任划分:按照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处理信访问题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在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方面:明确了信访部门是党委、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察专员制度,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兼任)

条例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包括:1、要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并明确其相应的职责;2、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3、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4、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5、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按照这一体制,各级党委是本地区信访工作的领导机关,党委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按照省上的要求,县级党委会和政府常务会一年均不得少于4次。市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按今年全市“信访矛盾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创新年”安排,全市镇、办也应成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召集人。

督查督办方面:原《信访条例》仅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对信访工作进行督办,且督办的范围只针对在信访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办后,收到建议的行政机关向信访工作机构反馈相关情况。新的《信访工作条例》建立了的完善的督查督办体系,既包括党委政府的督查,也包括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督查,以及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信访部门的督查。既包括对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督查,也包括业务工作的督查,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督查的范围和力度,以及结果运用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以健全完善的督查督办体系确保信访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信访业务工作

(一)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同时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越级访方面,由于原条例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上级也进行了转送交办,新条例予以了明确规定);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三是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与原条例相同)。

(二)信访部门的办理程序和相关工作

(1)信访事项登记,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信访事项网上流转。

(2)甄别,区分情况处理。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②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③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上级?应不受理,引导向上级提出)

(3)分类处理。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不再转下级信访部门);对来访的涉法涉诉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反映(应不予受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4)重要信息、重要事项的报告。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报告制度列入条例,成为法规,要重视相关情况的报告)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5)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6)信访部门的三项建议权: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7)与巡视巡察的衔接。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8)年度报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③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④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9)对信访部门的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责任单位的办理程序

1、公示和领导接访下访包案。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某些地方,领导不喜欢包案--都是难案,领导的工作内容很多,化解信访问题会牵扯很大的工作精力,所以不愿包案,信访部门非常不好协调,新条例做出规定后,包案成为了各级领导必须完成的任务,这为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化解提供了组织保障---白河不存在,领导都是亲力亲为、化解了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也是白河的信访形势好转的重要原因。)。

2、信访事项登记,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信访事项网上流转。不具备录入系统的条件的,应该纸质登记,以备查。(当前,由于上级考核的原因,各单位在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时还是需要谨慎,按照县信访局的统一口径录入。但一旦录入系统,一定要及时受理、按期答复,并做好引导信访人进行满意度评价--系统考核--系统操作员的配备和培训。)

3、甄别,并区分情况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告知方式和期限: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回: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4、如何确定责任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责任单位的确定)。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我们遇到很现实的问题,也是基层反映很强烈的问题:处理和稳控的责任不同,处理问题是属事原则,稳控是属地原则,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人、事、户分离的问题,稳控是按照户籍地交办的,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我们也在向上反映,应该是下一步规范的重点)

5、信访事项的办理

信访事项处理的程序性原则实行大口进入、依法分类的原则,即:所有的信访诉求均纳入《信访工作条例》的调整范围,在处理中,先按照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分类处理,如果没有法定的处理程序,则按照普通信访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信访事项按照其信访目的可分为四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类、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是指对某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类是指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非利害关系人、非自身利益相关;控告--受害人或者间接受害人、与自身利益相关);申诉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求决类是指请求解决某一问题(与申诉类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处理)。

(1)建议意见类事项(原称为意见建议类):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不采纳的,如何处理?)

(2)检举控告类事项(原称为揭发控告类):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3)申诉求决类:

①涉法涉诉类: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②应当通过仲裁(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协议--法院裁决可推翻)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劳动纠纷和承包权益仲裁,因涉及不平等权益之间,故采取行政程序解决)

③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原条例不涉及。党组织申诉?—组织程序—只针对党员个人)

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政征用征收+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⑤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答复期限按有关法规政策期限)

⑥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简称普通信访程序,即原条例的处理程序)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党内法规,需要我们规范执行。在原先,很多有法定途径处理的问题,都以信访程序进行处理,后期复查复核一旦撤销,原处理单位和县政府非常被动。所以,分类处理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请各位领导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不能以信访处理代替法定处理程序,否则,不仅仅不利于问题的处理,也会触犯《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6、信访事项的处理

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诉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相关文书。如果按照普通信访程序处理的信访诉求,在查清事实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实际工作中,我们是协调处理);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1)办理基本要求: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以便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处理中,坚持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办理期限:适用普通信访程序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多元化解矛盾。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3)调解与和解。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强奸、抢劫)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调解是指在相关机关或单位的主持下,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调解;而和解则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息诉罢访协议书或承诺书—调解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

(4)复查复核:(处理后的救济程序—告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党委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以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机关的设立,以及工作程序需要明确和规范)

五、监督和追责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保障。《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

1、

3、责任追究:包括引发信访问题、信访部门责任、受理环节责任、处理环节责任和工作作风等5个方面。

(1)引发信访问题方面需追责的情形: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②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④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2)受理环节需追责的情形:①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②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③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3)办理环节需追责的情形:①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②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③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④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依法分类处理、送达、告知不服处理的救济条款等等)。

(4)工作作风和履职尽责方面需追责的情形:①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②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③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④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⑤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⑥打击报复信访人;⑦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4、对涉访违法行为的处置:

(1)涉访违法行为的种类:具体为:

①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⑥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2)涉访违法行为的处置程序

①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②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信访工作条例》刚刚颁布实施,虽然较原《条例》做了许多修改,但配套的制度、规范还没有出台,希望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在《信访工作条例》的范围内,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推动形成健全完备、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

三是做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和督导,深入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强化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将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主动担当作为,以贯彻实施《条例》为统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我今天交流的内容就是这些,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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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五”信访工作总结暨“十四五”信访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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