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湖长制考评实施细则
附件1
辽宁省2022年河湖长制考评实施细则
(市政府)
一、考评对象
市政府、沈抚示范区。
二、考评组织
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辽宁海事局,分别牵头负责对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022年度河湖长制具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三、考评内容
2022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评共确定11项河湖长制重点任务。按牵头部门分为40项考评内容,其中,省发展改革委1项,公安厅1项,财政厅1项,自然资源厅1项,生态环境厅11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项,交通运输厅1项,农业农村厅2项,水利厅14项,辽宁海事局1项,省河长制办公室3项,省河长制办公室及牵头部门2项(加分项和减分项)。
四、考评方式
考评方式采用评分(在考评内容120分的基础上,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两项内容)与约束性指标双控法,将《辽宁省“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办法》第九条内容(考评得分未达到满分60%的(不含60%);地表水国考断面劣Ⅴ类比例未达到国家考评目标要求的;有中央及省环保督察、国务院大督查发现涉水严重问题,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水污染事件、出现严重负面影响舆情事件情况之一的)确定为约束性指标。
先根据考评得分按高低排名,1至4名的市评定为“好”等次,5至10名评定为“较好”等次,其他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再根据《辽宁省“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办法》第九条内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部门权重
(一)基础分(120分)
省发展改革委4分,公安厅4分,财政厅4分,自然资源厅2分,生态环境厅17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分,交通运输厅2分,农业农村厅6分,水利厅59分,辽宁海事局2分,省河长制办公室16分。
(二)加分项和减分项
加分项最高10分,减分项最高10分,由省河长制办公室及牵头部门负责考评。
六、考评程序
(一)牵头部门细化考评要求
省各牵头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明确考评组织形式、方式、频次、时间、差异化指标等具体要求,并发至各地对口部门遵照执行。
(二)自查评分
市政府、沈抚示范区对2022年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综合书面报告,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书面报告(以政府文件形式)及相关证明资料(证明材料以文件、公告、报告、报道、图片和视频等为依据,按照考评任务顺序逐项予以说明,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并报省各牵头部门,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三)部门评审
省各牵头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情况,对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022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评,确定考评得分,形成书面意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市政府、沈抚示范区劣Ⅴ类国考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于2023年1月20日前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
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综合得分、确定评定等次,形成综合考评报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得分计算方法
各市和沈抚示范区年度考评最终得分=得分率×120+加减分,其中得分率=应考评指标(内容)得分/应考评指标(内容)满分×100%。
若无考评指标(内容)对应的工作任务,按照合理缺项处理,不列入应考评指标(内容)。
序号 | 工作 任务 | 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 分值 | 牵头部门 | |
内容 | ||||||
1 | 水资源 管理保护 | 1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 各市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时,得1分。未完成考核目标时,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实际得分=1×完成值/考核指标值。 | 1 | 省生态环境厅 |
2 |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 3 | 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划界成果复核 | 1.完成复核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复核报告的,得2分; 2.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出现超类别审批、超权限审批、批复错误等情况的;未对批复项目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导致涉河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等实施,出现批建不符的;省以上抽查、复核发现问题的;每处扣0.1分,最多扣1分。 | 2 | 省水利厅 |
3 | 水工程 建设管理 | 8 | 水库建设管理 | 1.未完成水利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已鉴定为三类坝的1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工作的,扣0.5分; 2.未完成2022年下达资金计划的7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的,扣0.5分; 3.未完成2021年以前下达资金计划的20座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的,扣0.5分; 4.未完成8座水库降等报废任务的,扣0.5分; 5.未完成12个市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的,扣1分。 | 3 | 省水利厅 |
4 | 水旱灾害防御 | 12 |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及防御工作 | 4.县(市、区)未及时处置县级监测预警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每次扣0.1分。最多扣1分。 5.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无法发送预警短信,每次扣0.1分。最多扣1分。 | 2 | 省水利厅 |
5 | 水污染 防治 | 13 | 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情况 |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工作(0.5分)。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3%,登记表质量不低于10%,完成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2.入河排污口(0.5分)。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完成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及规范化试点年度任务,得0.5分。未制定年度整治方案扣0.2分、未完成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年度任务扣0.2分,未完成排污口整治规范化试点年度任务扣0.1分。 | 1 | 省生态环境厅 |
6 | 水环境 治理 | 20 | 河湖考核断面达标情况 | 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以考核断面年均水质情况评定水质类别,并计算优良、劣Ⅴ类水体比例及超标断面。其中优良水体方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时该项得1.5分,未完成考核目标不得分;劣Ⅴ类水体方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时该项得1.5分,未完成考核目标不得分;超标断面方面,无超标断面得1分,每出现1个超标断面,扣0.25分,扣完为止。 | 4 | 省生态环境厅 |
7 | 水生态 修复 | 25 | 巩固退耕(林)还河生态封育成果 | 1.下达生态封育任务、落实市县乡村四级监管责任人并制定监督检查制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完成年度生态封育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检查发现有复耕、乱垦、滥种情况的,每处扣0.1分,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除的每处扣0.2分,最多扣0.5分; 4.检查发现有散撒牲畜放牧的,每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 5.9月30日前完成省补资金发放且档案完整的得1分,每延迟1个月发放的扣0.3分,到年底仍未发放的扣1分。 | 4 | 省水利厅 |
8 | 监管 与执法 | 30 | 水政监察制度建立和监察机构设立等情况 | 有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执法人员实际到岗数占编制人数90%以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县(市)执法人员编制不少于5人(持有执法证件人员)的得0.5分,少于5人的每少1人扣0.1分;未按时限要求报送水政队伍建设考核佐证材料和相关情况的,扣0.5分。 本项最少得0分。 | 2 | 省水利厅 |
9 | 组织实施 | 36 | 建立“大禹杯(河湖长制)”考核机制情况 | “大禹杯(河湖长制)”竞赛考评组织实施情况6分。 | 6 | 省河长制 办公室 |
10 | 加分项(最多加10分) | 39 | 水利工程管理成效突出 | 河湖治理保护。 1.申报并被评为省水利风景区的,加1分;申报并被评为国家水利风景区或被水利部评定为全国典型水利风景区(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加2分。 2.因河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被作为正面典型在国家级主流媒体推广宣传的,每次加0.5分;在省级主流媒体推广宣传的,每次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 省河长制 办公室及牵头部门 | |
11 | 减分项(最多减10分) | 40 | “大禹杯(河湖长制)”竞赛相关工作受到省部级以上及省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中央及省环保督察、国务院大督查发现涉水问题的、出现负面影响舆情事件的 | 发生所列情况的,每项扣2分。 | 省河长制 办公室及牵头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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