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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公路工程施工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工程量大幅偏差引起的单价调整索赔立项报告

作者:小城故事60626 | 发布时间:2022-10-23 14:41:1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关于3#公路工程施工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工程量大幅偏差引起的单价调整索赔立项报告

事件描述:3#公路工程主要项目施工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较大工程量偏差 (见附表1),如503-1-a洞身开挖减少46.54%、503-2-c-1-1φ22砂浆锚杆(L=3m)减少76.61%等等,将减少部分(15%及以上)和增加部分(15%及以上)分别列出,工程量清单漏项(指清单无此项项目)部分单独列项。

立项理由:合同条款及相关规范。

一、经对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典型断面图对比分析,可以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与招标图纸工程量未有效衔接,导致两者之间主要项目工程量出现了重大偏差,且非设计优化所致工程量偏差。招标图纸图号和施工图纸图号如下:

1、招标图纸(见附件2)

(1)III类围岩断面图见《招标图纸》“3#道路隧道衬砌结构图”,图号:202Z72-(3#)-03第1页;

(2)IV类围岩断面图见《招标图纸》“3#道路隧道衬砌结构图”,图号:202Z72-(3#)-03第2页;

(3)V类围岩断面图见《招标图纸》“3#道路隧道衬砌结构图”,图号:202Z72-(3#)-03第6页。

2、施工图纸(见附件3)

(1)III类围岩断面图见《施工图纸》第1页“III类围岩衬砌结构设计图”;

(2)IV类围岩断面图见《施工图纸》第2页“IV类围岩衬砌结构设计图”;

(3)V类围岩断面图见《施工图纸》第6页“V类围岩衬砌结构设计图”。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未有效衔接,其准确性和完整性非承包人责任。

根据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2007年版)中“使用说明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使 用 说 明九、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 “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图纸”相衔接”,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 一般规定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工程量未有效衔接,非承包人责任。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工程量未有效衔接,导致招标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工程量远大于招标图纸工程量。在施工图与招标图纸相比无本质区别的情况下,进而产生合同工程量清单的主要项目工程量较施工图纸主要项目工程量大幅减少。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4.6项”的规定,结合“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该主要项目工程量减少引起单价调整,非“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4.6项”禁止单价调整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补充第15.4.6项:15.4.6若由于变更的影响,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单价子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合同单价均不作调整”的表述,明示的意思是,只要是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合同单价均不作调整,这是对“单价子目”所作单价调整的禁止性规定,而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若由于变更的影响”。而对于非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合同单价是否可以调整,招标文件未作规定;也就是说,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工程量未有效衔接,导致两者之间出现工程量重大偏差变化,且在施工图与招标图纸相比无本质区别的情况下,进而引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主要项目工程量较施工图纸主要项目工程量大幅减少的情况,合同条款第15.4.6项未作规定;结合“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工程量未有效衔接,导致招标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工程量远大于招标图纸工程量”这种情况的单价调整,不是“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补充第15.4.6项”禁止性内容。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工程量未有效衔接,导致招标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工程量远大于招标图纸工程量。在施工图与招标图纸相比无本质区别的情况下,进而产生合同工程量清单的主要项目工程量较施工图纸主要项目工程量大幅减少,不属于设计优化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4.7项”的规定,结合“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该主要项目工程量减少引起单价调整,非“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4.7项”禁止的“承包人不得因设计优化提出任何索赔”范畴。

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补充第15.4.7项:15.4.7 承包人不得因设计优化提出任何索赔”的表述,只要是设计优化,承包人就不能提出任何索赔。但在施工图与招标图纸相比无本质区别的情况下,进而产生合同工程量清单的主要项目工程量较施工图纸主要项目工程量大幅减少,与“设计优化”无任何关联关系,而是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严重不足所致,当然,它不属于“设计优化”范围。结合“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该主要项目工程量减少引起单价调整,非“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4.7项”禁止的“承包人不得因设计优化提出任何索赔”范畴。

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工程量未有效衔接,导致招标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工程量远大于招标图纸工程量。在施工图与招标图纸相比无本质区别的情况下,进而产生合同工程量清单的主要项目工程量较施工图纸主要项目工程量大幅偏差(减少),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 工程量偏差9.6.2”规定“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 工程量偏差9.6.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六、其他

1、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在3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在3天内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处理意见,监理人应根据协商处理意见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对上述差错、遗漏或缺陷的理解应以国家现行规范为依据,承包人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索取不正当的利益”。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组成“5价格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1.3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4 特别说明4.12投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内容有误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核实后将以书面修改文件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予以改正,除此之外,投标人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格式和内容作任何修改”。

2、通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招标文件“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无修改。

简要分析:表明发包人在涉及承包人责任与利益等问题时,对自己提出了更加严格、更高标准的要求,且属于在先的承诺,以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是民事活动中有关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意味着,上述条款为本合同中有关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的特别条款,只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就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有别于合同约定优于法律任意性规定的一般规则,对本合同而言,当涉及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等争议问题时,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相关规定应优于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文件没有约定的,法律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否则,发包人的承诺没有实质意义。

3、通用合同条款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变更依据: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经代建单位确认的监理指令(会议纪要、现场签认单等) 招标图号及典型断面和施工图号及典型断面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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