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疫情下劳资纠纷,构建科学、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注疫情下劳资纠纷,构建科学、和谐的劳动关系
由于疫情影响的原因,中小微私营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愈加突出,因企业关停导致的欠薪、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增多,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后,虽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劳动者维权成功的概率高,但这同样会对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造成障碍,现有经济形势下,劳动者再就业的难度也在增加,不利于后疫情时期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故当前劳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优化,需要重点关注。
目前劳动人事争议主要成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规范引发纠纷
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比如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二是用人单位薪酬管理不规范,比如用人单位不按照单位薪酬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项目奖金;不告知劳动者其工资组成;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等。三是用人单位考勤管理不规范,比如用人单位没有考勤,或考勤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等。四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规范,比如不合理调整劳动者岗位或擅自调整劳动者岗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五是用人单位用工方式不规范,比如与不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将主营业务外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六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规范,比如解除劳动合同不通知工会、不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或无事实依据等。
(二)劳动者不能诚信勤勉履职引发纠纷或者不诚信维权
一是劳动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纠纷,比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故意规避竞业限制义务。二是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引发纠纷,比如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或者擅自旷工。三是劳动者不服从单位管理引发纠纷,比如不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四是滥用诉权,比如有的劳动者一段时间内数次起诉数个单位,还有的劳动者主张天价赔偿。
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与建议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用工。
一是严格落实“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企业应充分了解并掌握我国法律法规中“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内容,并严格执行,不得违反。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等。二是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不仅需要补缴或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三是建立并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需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并及时组织劳动者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单位规章制度行使自主用工管理权。四是建立人事管理档案制度。注意保管与劳动者有关的用工管理的各项文件资料,强化证据意识,避免发生劳资纠纷。
(二)劳动者应诚信勤勉履职
一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服从企业合理用工管理。劳动者应当知晓,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二是强化证据意识。注重保管与用人单位的往来文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知等材料,对于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加班、年休假、工资发放等证据应当予以留存,避免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三是理性维权。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应实事求是,采取合法的法律途径,理性维权。而不能滥用诉权、过度维权。
(三)建议各级工会充分发挥纽带作用,有效调和劳资矛盾
工会是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纽带,各级工会充分发挥纽带作用,能够维护职工群体利益,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避免矛盾激化。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建议工会要帮助劳资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议工会监督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待遇时,建议工会及时介入协调处理解决纠纷;劳动者提出不理性诉求时,建议工会对劳动者进行教育疏导,引导劳动者合理表达其诉求。
(四)建议行政部门加强监督,有效规范用工行为
建议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用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避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问题越积越多,劳资矛盾越来越大,最终引发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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