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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作者:云卷云舒40189 | 发布时间:2022-10-12 10:05:0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贵州省盘县保田镇扯拖村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十严禁)

一、严禁计划外生育;

二、严禁吸毒、贩毒、制毒、种毒;

三、严禁越级上访;

四、严禁赌博;

五、严禁参加宗教组织;

六、严禁垃圾、粪土、柴草乱堆乱放;

七、严禁私自买卖土地;

八、严禁私搭乱建;

九、严禁红白喜事大操大办;

十、严禁盗伐、滥伐林木。

村规民约(四字经)

建规立约,首倡和谐;

遵纪守法,倡导美德。

村务公开,群众明白;

办事依法,信访依策。

宗教不入,迷信不信;

毒品不沾,洁身自爱。

陈规陋习,坚决摒弃;

办事节俭,攀比是害。

参与改革,踊跃入社;

土地入股,三变受益。

勤劳致富,诚信无邪;

弘扬正气,风清气洁。

乡风文明,村容整洁;

敬老爱幼,邻里团结。

优生优育,幸福生活;

家庭和睦,全家快乐。

《村规民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第二条 已婚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人口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优生优育、遵守人口计生管理服务规定。

第三条 凡符合政策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主动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孩子后当天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婴儿出生的日期、性别、出生地等情况。

第四条 育龄夫妻应当在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按规定自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政策外怀孕的,及时主动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第五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孕不育妇女。

第六条 凡是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必须向村委会报告,并提供其外出地点、从事职业、联系方式等。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在每年3月、9月须按规定寄回流入地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凡流入本村人员,纳入本村管理。

第七条 出租房屋的村民或用工单位,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协助采集流入人员相关信息。

第八条 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的人和事进行举报的义务。不容留、包庇、纵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第九条 每户均要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诚信协议书》和《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流动人口要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

第三章 禁 毒

第十条 每户均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禁毒责任状》。

第十一条 凡出现新增吸毒、贩毒、种毒人员的,该户要缴纳违约金。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户对租房人员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要求报告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不准丢失、损坏无毒光荣户牌、禁毒责任书。

第十四条 不得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协议。

第十五条 不准容留他人从事吸毒、贩毒、制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不准隐瞒、包庇涉毒行为。

第十七条 凡举报涉毒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盘县禁毒工作奖励办法》和《禁毒工作村民自治章程》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不准对举报者进行报复、辱骂、谩骂。

第四章 信 访

第十九条 村民有矛盾纠纷和信访事项,应先向村委会反映,由村委会协调解决。对解决结果不满意,要通过走访形式上访的,应持“信访卡”,逐级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也可书面委托“信访代理员”代访。

第二十条 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上投诉等形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提出的信访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得通过信访形式寻求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正在处理中的不得越级信访。已依法处理终结的,不得再访,更不得缠访、闹访。

第二十五条 发现公共事件、矛盾纠纷和信访苗头,要及时向村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乡政府报告,报告人不得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人和事对外张扬,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对非正常上访或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仍继续缠访闹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七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不参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加强群防群治,促进治安防控义务联防,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开展邻里守望,治安互助,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第三十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三十一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三十四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流浪猪、牛、羊。

第三十五条 严禁农用车、无牌无证等车辆载人,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防范邪教工作

1、树立科学精神。大力加强科普知识的学习,自觉抵制迷信、伪科学和反科学的侵袭。2.健康生活。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3.增强防邪意识。对邪教歪理邪说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传,绿色上网,拒绝网上邪教宣传。4.智慧地抵制邪教。遇到邪教非法活动,如电话骚扰、滥发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散发邪教宣传品(传单、小册子、光盘等),网络邪教宣传等非法宣传活动,要及时向老师报告,情节严重的,迅速拨打110报警。遇到有人拉你入邪教,不要隐瞒自已不信邪教的观点,因为态度暧昧会使他们对你纠缠不休。5.正确对待人生坎坷,增强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和睦相处,相互谅解,相互关怀。要以乐观的态度对待生活,以进取的精神对待人生,生活中遇到困难,要找老师朋友倾诉,千万不要为寻求什么精神寄托而误入邪教的泥沼。6.无论做任何事情都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创造。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救世主,千万不要信邪教那一套。7.耐心说服,共建无“邪”家庭。如果你的亲人朋友误入邪教,要及时给予关爱,不要歧视他;积极争取其他亲友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教育劝导;给他看反邪教宣传资料,引导他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锻炼和社会活动,有不听劝阻,和邪教组织联系或者靠拢的,首先批评教育,若执迷不悟的,纳入不诚信管理或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宣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技能。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做到不大量存放汽油、煤油、烟花爆竹等化学危险品在屋内。

第三十八条 自建房屋之间应保持一定安全间距,生活柴草应尽量放在空闲处,不能堆积在楼上楼下、房前屋后。

第三十九条 家庭电线布置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电灯和电器应与易燃物质留有安全间距,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四十条 及时定期检查电器设施,如有破损、老化、陈旧应及时维修、更换,用电安装应请专业电工操作。

第四十一条 遵守森林防火公约,不带火入林区;不在林区烧纸、放鞭炮;不在林区吸烟、野炊;不在林区烧田坎、烧灰;发生山林火灾积极参加扑救。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乱占滥用、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十三条 严禁擅自出租、转让、倒卖自留山给他人非法开采。

第四十四条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从事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全体村民应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村级合作社,并按照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要求,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九章 建房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搭乱建、违法建房,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占地、建设均属违法行为。凡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自下达拆违通知书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强行拆除。

第四十七条 凡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章 民风民俗

第四十八条 要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养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要充分认识养老是社会责任,更是家庭和子女责任。要懂得子女是父母法定的赡养对象,养老尽孝是子女的天职,不养老人是忤逆不孝,情理难容,将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要养成一种自觉的尊老敬老养老的美好社会风尚。不准将年高体弱的老年人分户单独居住。

第四十九条 农户必须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

第五十条 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泼、柴草不乱放,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池箱内。

第五十一条 自觉保持好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

第五十二条 每户每月出一次义务工,主动参与环境卫生清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 大力倡导文明新风,坚决制止大操大办,狠刹乱办、滥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遏制“人情消费”,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文明节俭、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1. 除婚嫁酒和丧事酒外,其他一律不允许操办酒宴。

2. 规范申办程序及规模。

(1)婚事酒宴办理:

办理人在办理酒席10日前凭《结婚证》向村委会书面申报,经村委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

国家公职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

(2)丧事酒宴办理:

办理人在丧事结束后10日内,在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同时向村委会备案;

国家公职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

3. 村支两委成员及网格员要带头不操办、不吃请违规酒席。

4. 严格限制宴席规模,宴请人数不超150人,每桌不超300元。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凡违犯本细则的,除触犯法律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如下处理:

(1)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

(2)视情况收取过错人10—100元的违约金;

(3)暂停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4)暂停各项服务;

(5)纳入不诚信记录。

第五十五条 村民因违反本细则而交纳的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收取,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二章 公共设施

第五十六条 节约用水,保护水源,保护人饮管道。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住本村的外来人员,报乡政府备案。

​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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