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利度的适用效果与完善建议
离婚冷静期利度的适用效果与完善建议
学生姓名 张 腾
学 号 W***007
类 型 网 络 教 育
专 业 法 学
层 次 本 科
指导教师 王康逸
日 期 2022年3月20日
目 录
摘要 1
引 言 2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2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2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特征 3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现状 4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5
1.未明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 5
2.对“离婚冷静期”的期间未作区分 5
3.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内缺乏权利救济 6
三、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议 6
(一)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 6
(二)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期限 6
(三)完善对“离婚冷静期”期间的权利救济 7
四、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致 谢 8
离婚冷静期利度的适用效果与完善建议
摘要:在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相应规定,它区别于“离婚审查制度”和“诉讼离婚冷静制度”,是立法者为了积极应对当前轻率离婚现象所做的对策,在此之前,很多法院考虑在离婚案件中加入冷静期的内容进行考量。在当下设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尚未破裂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挽救。避免冲动离婚,维护社会稳定。该制度虽不违背立法宗旨,但在地方具体试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不考虑特殊情况强制适用、冷却期设置“一刀切”、配套措施跟不上等等。
当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才得到初步实行,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以“四川彭州法院案”为基点,结合各地区的试点试行情况分析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关键词: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适用效果
引 言
当今时代高速发展,很多观念悄然开始发生变化。就以婚姻观念来说,不再是古代呈现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崇尚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甚至还有部分人群选择晚婚不婚。由此可见,当下的婚姻并不是夫妻两个人内部的事,还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根据一定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我国的结婚率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而离婚率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这些数据足以证明“闪婚闪离”这一视婚姻为儿戏的“变态”现象正在上演,导致我国离婚率飙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最新出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我国民法相关的诸多条款都进行了补足和完善,以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在新增的诸多条款中,“离婚冷静期”无疑是其中受到最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实际上,从2016年开始部分地方法院和民政部门对离婚请求就开始采用冷处理或延后处理的方式,并在挽救部分婚姻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①。不仅如此,在最高院进行审判改革的过程中也考虑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一定的借鉴,以期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为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旨在改变我国现行离婚登记即申即离的现状,给前来办理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次善意的提醒,以便他们有时间冷静思考,做出适当的选择,并提醒每个人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冲动之下草率结束婚姻,加强夫妻双方对家庭的关心,进而保持家庭的和谐稳定,进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与此同时在当下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给了夫妻双方一个机会,有充足的时间去处理与自己相关的子女以及财产等问题,以便在离婚之后减少矛盾和冲突。在本文的写作过程当中,主要对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东西进行了梳理。通过对基本内容的描写,能够提取出当下我国在离婚冷静期方面的具体实践,也能揭示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077条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目的是降低我国已经逐年升高的离婚数量,维护家庭的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案件的发生而给与婚姻双方的一定冷静考虑的时间。同时,会有相关人员给予婚恋辅导,使夫妻双方从一心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状态中解脱出来,能够冷静、理智思考,对自己的婚姻进行全方位的审视,最终做出正确的选择。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特征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实行这一制度并非是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干涉。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的本质要求,是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他的人都不能随意进行干涉。如果有人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婚姻进行干涉,损害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②。设立这一制度只是想让公民更好的做一个理性人,不在冲动之下作出对人生有重大影响的非理性决定。杜绝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对离婚持轻率态度的行为。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抑制这些草率的离婚现象,让双方有一段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考虑双方是否有和解的可能,从而达到重建幸福家庭的可能。俗话说:“拆毁十座庙宇,胜过毁一桩婚”。
其次,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是有范围限制的,只能在公民选择登记离婚的时候适用。在《民法典》中有规定,决定离婚的公民应当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为两方公民提供证明,法院不能将这一证明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另外,诉讼离婚本身就需要法院的调解程序作为前置,无必要在其中设置离婚冷静期。
再有,离婚冷静期应当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主要为30天,此处的30天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个30天是指,在提出离婚申请之后的30天内,提起离婚的公民可以要求撤销自己的申请,撤销申请后该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受到法律保护;第二个“30天”则指的是在第一个“30天”届满后,双方仍坚持离婚的,应当在接下来的“30天”内一同前往向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否则,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规定只是设置两个时间节点,如果双方在此期间仍坚持自愿离婚,那离婚冷静期不过是增加的一道手续,选择的权利还在申请人手中,并不影响其权利的实现。
最后,应当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目的得以明确,使用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离婚双方在理性思考后作出离婚的决定。确保离婚的决定不是即兴和草率的结果,而是双方经过冷静思考后做出的真实而理性的决定③。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了减少我国日益增多的非理性离婚案件,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一直以来,各地的司法部门一直在致力于推出了不同的应对方法,“劝和”效果显著,但也暴露出实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现状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家事审判制度,应该制度的要求,很多的法院进行了离婚冷静期的试行工作,效果很是可观。2016年 5 月,山东省法院建立了以“家和平台”家事网上工作室为主的三级综合调解体系,以此达到维护家庭和婚姻的目的。对于只有一方愿意离婚的情况,规定离婚冷静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当下设定了一定计划书,在计划书内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离婚做了具体界定,如果有人不愿意离婚,可以决定不填写该内容,如果该内容填写之后,就会对夫妻双方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内容在一定的时间内解决相关问题,进而对婚姻进行挽救④。
在2018年广东省高院颁发的文件中,第一次在我国历史上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思考,还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在其中设置到情绪克制冷静期这一词汇,这一次主要适用于夫妻双方拥有较深矛盾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在进行这一诉讼的时候很容易变得情绪不稳定,从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因此针对这种类型的人设置大约20天的冷静期,让双方冷静下来之后决定是否离婚,是否继续提起诉讼。而情感修复冷静期这一词汇主要适用于夫妻双方的矛盾比较浅,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和好的案件。同时这一部分的冷静期也应当以60天作为最高限制,在这冷静期内,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后续的解决方案,如果其之后仍然决定离婚,那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审理。,“四川彭州法院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被评为201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案件是发生在2018年四川省彭州市关于甯某与钟某的离婚诉讼案。
在2018年,四川省的夫妻二人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的法官在经过细致询问以及调查后认为两人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于是法官结合当时的法律文件,并且善用了自由裁量权,认为两人需要一定的期限进行理性思考,决定是否继续离婚,最终确定了两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一时间确定之后,法官为两人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两人都对自己以往的行为进行反思。同时,法官也动员夫妻二人的家属以及邻居等从中周旋调解,最终两人决定和解。法官挽救了一段婚姻。上述案件足以表明,如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较好的运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则可能更好的提高我国公民理性思考的能力,在慎重思考下做出决定,也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
实际上四川彭州法院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利用离婚冷静期挽救婚姻的成功案例,这样的做法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值得纪念的一步。在今后的立法中,仍应当从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更多合法又合理的规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地方去试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是盲目的,而是从离婚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出发,判断其婚姻是否有挽回的可能。如果真没到离婚的地步,只是因为生活纠纷才产生离婚想法,那么,这样的离婚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追回的,适用“离婚冷静期”,帮助双方冷静下来。法院也一直致力于挽回尚未达到离婚程度的婚姻⑤。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彭州法院案”的调研发现,在当下进行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中,很多都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较大矛盾,只是因为日常生活的琐事而决定结束婚姻关系这样的案件,如果在离婚冷静期适用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调解加以解决。基于此可以看出,这一制度的使用在当下是很有必要的,但就当前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来说,该制度并不完善,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1.未明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
那么离婚冷静期的到底适用其中的协议离婚还是两种均适用呢?在试点试行中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实施、去协助当事人适用离婚冷静期。不可否认的是,这一阶段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暴露出试点试行阶段离婚冷静期模糊的评判标准⑥。
2.对“离婚冷静期”的期间未作区分
在我国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中,统一的将这一时间设置为30天,并没有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实际上是立法不足的体现。我国婚姻关系的调整具有复杂性,每个人提起离婚申请的原因不尽相同,30天的离婚冷静期并非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例如,如果申请离婚的双方有一个甚至多个未成年孩子,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的安置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30天不足以其为孩子作出最优选择;又如,有的夫妻提起离婚可能是因为家庭中存在家暴现象,如果对这样的婚姻也附加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可能不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无法及时的对个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由此可见,公民提起离婚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一味的以30天作为限制是不合理的,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根据不同的情况适当的调整离婚冷静期的时间。
3.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内缺乏权利救济
对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决定了是否应当结束自己的婚姻关系。并且在这一期间,当事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势必要寻求相关的救济,但是在这一制度中并没有对具体的救济手段以及渠道作出明确的规定⑦。这样当某些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可能无法实现及时的救济。
三、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议
对于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不管哪种形式的离婚,在适用离婚冷静期时,均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必须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为初始点和目的。笔者认为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该作如下完善建议。
(一)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里,每个人都比较浮躁,因此在冲动之下决定自己的婚姻也比较常见。基于此设置离婚冷静期,也能够更好地促进公民作出理性的决定,是为了防止当代年轻人因琐碎小事就草草结束婚姻关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开始后悔自己的冲动鲁莽,觉得双方还有感情,“离婚冷静期”相当于给当事人一颗“后悔药”,让他们能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彼此的婚姻生活,做出正确的选择⑧。
(二)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期限
离婚冷静期需要以一定的时间作为限制条件,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首先对申请离婚双方的婚姻状态进行“诊断”,从而有针对性地安排合适的冷静期期间。
比如因一时矛盾或生活琐事而导致冲动离婚的夫妻双方,在设定时间上可以设定为2-3个月,这样可以避免夫妻非理智下冲动离婚,在此期间内采取一系列帮扶计划,以挽救这段婚姻。又比如相关部门通过了解得知夫妻双方已是一种“回天乏力”的婚姻状态,离婚对于他们来说就是最好的选择,此时适用离婚冷静期意义就不是很大,因此设定时间就要短一些,1个月即可,在冷静期内双方可以就其他家庭成员做出妥善安排,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又比如对于家中有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的夫妇申请离婚冷静期时,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延长,这样不仅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一内容的设置,符合离婚冷静期,最初设置的目的,能够阻止我国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盲目决定为之有效的婚姻,但是如果有暴力等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在此制度的适用之外⑨。
(三)完善对“离婚冷静期”期间的权利救济
为了有效解决离婚等婚姻家庭问题,辅助“离婚冷静期”实施,同时又不徒增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笔者认为应完善对“离婚冷静期”期间的权利救济。
第一,充分引入社会力量的干预;去创建家事调查员制度,建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家事调解员可以通过甄选程序进行选拔,并按照家事调查员制度进行具体的培训,使其具备专业处理家事纠纷的能力。综上,笔者认为建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委员会,不仅可以使家事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而且还减轻了司法人员“案多人少”的工作负担。
第二,邀请一些专业的法律人士介入;他们可以就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的问题给出理性、客观的法律建议,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婚姻家庭中各种法条的意义,使当事人能够客观的权衡离婚带来的利弊问题,最终做出理性的决定。而且在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过程中,有了法律人士的加入,不仅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进行有关婚姻家庭法律的普及,而且有利于监督双方的情况,以便及时介入以中止损害行为的继续发生,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第三,建立定期回访监督队伍;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相关单位要定期做一个回访工作,去了解当事人当下的婚姻状况和生活状况,在了解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之后,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指导,除此之外我国的婚姻机关也应当对当下的离婚问题加以关注,及时的进行调查走访,在走访之后也要注意到后续的回访问题,不能仅进行一次调查,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此过程中也应当发挥相应的作用⑩。
四、结语
《民法典》的出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它让很多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其中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实际上在民法典尚未颁布之前,我国已经通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初步的使用,为后续的制度建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学术界对离婚冷静期也有众多探讨,因此在当下设立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但我们也必须明白,某一制度的构建不可能在一瞬间就完成,需要在不断的摸索实践中前行。同时也要善于借助其他力量,各方齐心协力,才能形成有效化解离婚纠纷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将我国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且对外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以此为基础明确了完善这一制度的对策。希望离婚冷静期能有效的降低我们国家的离婚率,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夏沁.民法典登记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解释论[J].法学家,2020(5).34-36
[2]吴小英.“离婚冷静期“争议背后的几个学术焦点[J].妇女研究论丛,2020(4):99-102.[3]党振兴.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司法适用与完善[J].天府新论,2020(5):58-60.[4]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6):35-45.[5]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J].清华法学,2020,014(03):191-207.[6]马忆南.离婚冷静期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J].妇女研究论丛,2020(4):103-107.[7]申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回归与革新[J].比较法研究,2020(5).[8]樊丽君.论民法典法定离婚理由的设计及残疾人权益保护[J].法学杂志,2020(2).21-22
[9]薛宁兰.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定位与理解适用[J].妇女研究论丛,2020(4):92-94.[10]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8,(07):26-34.致 谢
行文至此,落笔为终,四年的大学生涯即将结束。还记得2017年的金秋,怀着对大学的美好憧憬我踏入了这片美丽的学习净土,如今大学生涯即将结尾,美好的校园时光已悄然离去,心中不免有些感伤,但更多的是收获的喜悦和满满的不舍。
回忆过去,四年的大学时光里,有欢声笑语、纵情歌唱,有不动声色、默默努力,有志得意满也有苦情郁闷,总之,大学时光是我人生中最美好的经历,没有之一。在这里,我结识了很多的朋友,获得了真诚和友谊,也认识到了许多的老师,在他们的悉心教导下,我获得了成长,增长了见识。
首先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辅导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阶段,是她这位温柔的老师给予我诸多的帮助,不厌其烦的直到着我,细心的指出我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在这里,请允许我道一声,谢谢您!
① 夏沁.民法典登记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解释论[J].法学家,2020(5).34-36
② 吴小英.“离婚冷静期“争议背后的几个学术焦点[J].妇女研究论丛,2020(4):99-102.③ 党振兴.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司法适用与完善[J].天府新论,2020(5):58-60.④ 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6):35-45.⑤ 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J].清华法学,2020,014(03):191-207.⑥ 马忆南.离婚冷静期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J].妇女研究论丛,2020(4):103-107.⑦ 申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回归与革新[J].比较法研究,2020(5).⑧ 樊丽君.论民法典法定离婚理由的设计及残疾人权益保护[J].法学杂志,2020(2).21-22
⑨ 薛宁兰.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定位与理解适用[J].妇女研究论丛,2020(4):92-94.⑩ 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8,(07):26-34.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离婚冷静期利度的适用效果与完善建议》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