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工作汇报材料(共3篇)
第1篇:有机产品认证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
国内认证机构
所有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原 浙江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辽宁方园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黑龙江绿环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辽宁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
北京东方嘉禾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国外认证机构
英国土壤协会(Soil Aociation)
德国天然有机认证BDIH
澳大利亚有机农场联盟(Biological Farmers of Australia)
新西兰天然有机协会(Natural Organic Aociation New Zealand)欧盟ECOCERT有机认证
第2篇: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2005-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1号)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本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二○○五年六月二日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OG-001:2005
1.目的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4.1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1.3认证依据标准;
4.1.1.4 认证收费标准;
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4.1.2.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4.1.2.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1.2.4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4.1.2.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4.1.2.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1.2.7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4.1.2.8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4.1.2.9其它相关材料。
4.2受理
4.2.1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2.3.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4.3 检查准备与实施
4.3.1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4.3.1.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3.1.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4.3.1.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3.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3.3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4.3.4检查计划
4.3.4.1 认证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4.3.4.2 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首次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4.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人按照4.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T19630.4-2005:《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4.2.6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4.3.7样品采集与分析
4.3.7.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4.3.7.3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4.3.8 检查报告
4.3.8.1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4.3.8.2 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4.3.8.3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4.3.8.4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3.8.5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4.4 认证决定
4.4.1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4.2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4.4.2.1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4.4.2.2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4.4.3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 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5.4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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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有机产品认证调查表(种植业)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CHTC/OP02/09
有机产品认证调查表
(种植业)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填表说明
1、本表必须真实、准确填写,申请方必须保证内容的真实性,一旦发现内容不实,CHTC将不予受理。
2、本表无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及内部检查员签字无效,本表复制后无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及内部检查员签字无效。
3、本表涂改后无确认章(签字)无效。
4、本表可以打印或蓝黑墨水笔书写有效。
5、本表交付后不再受理补充修改说明材料。
6、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如有空缺,需说明理由,否则,CHTC不受理其申请。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方声明
1、我单位向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提交的本份调查表内容属实;
2、我单位涉及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承诺保证执行有机生产相关的责任,遵守有机产品生产过程中有机产品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
3、承诺向认证或认可人员开放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适宜区域,向认证认可人员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包括财务记录,以供检查。
4、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5、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
6、一年之内未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单位名称(盖章):
负 责 人:
申请认证组织基本情况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负 责 人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数
邮 编
传 真
电 话
其他体系认证情况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HACCP认证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GAP认证 □其他标准认证
种植基地情况
基地名称
面积(亩)
地 址
基地所有者
□国有 □集体 □私营 □承包 ■租赁(请提供使用权限证明)
有机生产操作形式
■公司 □公司+农户 □农户
基地负责人
联系电话
基地种植作物品种
栽培方式
□设施栽培 □温室栽培 □大棚栽培 ■露天栽培 □其他
是否获得其他有机产品认证
■否 □是 颁证单位:
本生产单元中 作物种植情况
■全部进行有机生产
□部分作物进行有机生产,部分作物非有机方式生产,非有机方式生产作物名称、品种、种植方式及与有机生产隔离情况描述:
注:如同一生产单元中存在有机生产和非有机生产方式,应提交有机转换计划,转换计划完成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基地生态环境情况
基地海拔高度(m)
无霜期(天/年)
年降水量(mm/年)
年平均气温(℃)
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情况(请提供水、土、气报告原件或加盖原监测机构章的复印件)。
**县澡溪乡下保村地处海拔500-900m,周围**环绕,森林覆盖率85%以上,农田以高山梯田为主,申请基地四周为郊区**小路,小路旁为农家菜地,无任何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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