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普法教育宣传岗位职责(共6篇)
第1篇:普法宣传教育总结
2016年小学法制宣传工作总结
2016年是“五五”普法的第四年,为了更好地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按照我校“五五”普法的实施规划,结合本年度学校工作的实际,在工作中继续贯彻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以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为先导,以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为重任,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学校稳定,依法行政为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依法治理,加大力度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工作。
为我校教育教学良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一年来,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学校行政一班人高度重视普法教育工作,把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了以陈治军校长为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的普法教育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抓教职工的普法教育
教职工学法是学校“五五”普法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他们的法治意识,法制化理论水平直接影响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学校安全稳定。
我们将学法,用法的实绩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按照上
-1 件以案说法,使全体学生受益匪浅。
四、延伸学生带动家长的普法教育
我校结合学校独生子女占主体地位及其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的实际,充分利用一个小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学法,守法,广大家长的法律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五、强化工作措施
全面总结我校以往普法的成绩和经验,认真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同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好普法规划。
对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检查,分析,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培育和发现典型,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完成自查自纠工作,搞好“五五”普法启动工作。
总之,2016年“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和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各学校的全力配合下,创新载体求真务实,取得了一定成绩,呈现了一些亮点,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主要是:仍有个别教师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一,致使普法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普法工作面广,量大,人员少,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遇有较多的困难,特别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待于我
第2篇:普法宣传教育三字经
我中华
有国情
行法治
国繁荣
宪为纲xiexiebang.com-http://www.xiexiebang.com
法为网
治天下
安家帮
现代化
法护航
保稳定
正方向
普法教
很重要
法治观
要牢记
学好法
走天下
用好法
理不差
咱农民
爱国家
干啥事
皆守法
尽义务
纳税粮
服兵役
保国家
土地法
记在心
惜寸土
如黄金
不毁田
不侵占
不撂荒
不乱建
护山林
不乱砍
办工厂
无污染
护渠路
护公产
护电网
护光缆
不偷盗
不欺诈
不走私
不冒假
入市场
信誉佳
守合同
不违法
对犯罪
不匿藏
不庇护
不窝脏
黄赌毒
坚决打
抢奸杀
犯大法
拐妇幼
必被抓
遇纠纷
解疙瘩
小矛盾
莫扩大
勿蛮横
不打架
好公民
人人夸
婚姻事
自主定
年龄足
先领证
信宗教
自由权
爱国家
摆在前
除邪恶
警钟响
走正道
勿迷茫
村自治
有国法
民主权
给大家
选村干
尊民愿
村民会
权利高
决要事
立目标
强管理
尽职责
抓经济
壮集体
兴教育
办公益
树文明
除陋习
敬职业
诚守信
强公德
依法办
办实事
民得利
执村规
行民约
抓治安
刹邪恶
主公道
解纠葛
村风正
人祥和
百业兴
民安乐
第3篇:普法教育宣传资料
普法宣传教育
[摘要] 对于乡村社会来说,影响法律控制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能否接受法律所提供的权利观念,二是法律能否为人们的权利提供保障,法律是否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普法来说,第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容易实现,而对第二个方面,则不仅要求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而且也要求乡村自治组织真正发挥自治职能,能够为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提供一个缓冲地带,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乡村社会
法律控制
普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治的背景下,乡村秩序的安排不管是从现实还是从理想来看,都寄希望于法律。从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始,乡村的法律教育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试图将统一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推向农村,以此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这一点不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不应有任何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或是一种资格,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在利益的引导下,很难认为乡村社会会对其加以抵制。因而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我们必须研究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分,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到底是什么,他们是不是总是处于被动的接受者的地位,因而对法律的控制有一种本能性的抵制;作为法治主体的另一部分,基层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总是在法制建设中处于一种正面的地位;实行自治的乡村自治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法治的倡导者,国家究竟应站在什么样的角度来看待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只有在回答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对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认识。
二、普法背景下的乡村法治观念
法律控制的一个关键是法律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通常认为当行为按法律所希望的方向而动时,就被认为有效。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农村一直是普法所面向的对象。所谓普法,不可避免地涉及一套规则及其价值观念的教和学的问题,相对来说,国家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国家的普法是处于被抵触的方向的,恰恰相反,普法、大众媒体和宣传教育所提供的权利观念,在乡村社会中被广泛接受。
例一:周广立现象
周广立是山东阳谷县一个只有五年级文化的农民,1995年9月周广立在赶集的时候遇到县法院正进行《行政诉讼法》实行五周年的法律宣传,当时县法院在大街上摆了3张宣传桌,来一个人就边递材料边说:“有冤案没有?民可以告官。” 周广立在咨询一个有关计划生育的罚款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得到法官的肯定回答后,便代理了这一案件并且最终胜诉。自此以后,他成了一个免费为当地村民代理民告官官司的“土律师”。在他代理的案件中,胜诉率达到90%以上。1
例二:计划生育中的人身自由
在广东韶关始兴县都亨乡进行的一次法律调查中,都亨乡的乡长向调查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村民与原配生有一个孩子,在原配去世后又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计生人员认为该村民没有实行相应的节育措施,并将强制执行。但该村民一口咬定法律中“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这一规定,拒不执行,多次拨打110报警,称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1
在以往的论述中,学者们过分强调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往往是“法律不入”之地,并找出其中原因,如法律过分都市化、市民化;再如乡村社会更注重内部和谐,而轻视借助法律,依据公开程序解决纠纷等等。周广立的实践充分证明,所谓反映都市人要求的“陌生人的法律”,通过恰当的方式也可以很好地进入乡村社会。2周广立是一个农民,他所代理的对象也多是农民,而状告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乡政府。从法律知识的来源来说,周广立最先是在法律宣传的过程中,从广义上说也就是普法的过程中获得法律知识的。他对这种外来知识的接受,开始时虽然出现过疑问,但是基本上没有太大的障碍,他至少顺利接受了进行法律咨询的法官可以立案的说法。由于这一案件是周广立代理他人的案件,从新闻报道来看,他的被代理人也是顺利、甚至是高兴地接受了这一知识,因为“有申冤的地方了”。当时虽然有村民对周广立的行为表示出一种不信任,但胜诉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不信任,否则的话,他代理的案件不可能跨出省界进入河南省与山东相邻的县,甚至进入其他省。从当时情况来看,行政诉讼法颁布五周年,民告官在城市都算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周广立等却将其顺利地接受了下来,并在实践中运用,因而很难以法治过分都市化作为农村法治推行不利的理由。对于乡村社会来说,它所关注的重点并不是法律是都市化还是乡村化,而是法律能否解决其现实问题,能否为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障。
从周广立现象来看,普法只是为法律知识进入乡村社会创造了条件,当人们知道了法律的存在后,也会按照自己的需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周广立就多方面自己搜集相关的法律书籍进行学习,他并没有将自己的法律知识仅限于那次普法。实践表明,人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他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韶关的法律调查中,被访者向调查者展示了一份写好的起诉书,事实和理由写得相当规范。材料显示,被告李某家中有多个兄弟,为村中的恶霸。曾依仗其兄弟势力横行乡里,引起村民纠纷。1我们对此案的结果在这里不进行预测,但是足以说明一个事实,当出现纠纷或者说当权利被侵害时,人们会主动根据法律的要求,寻求法律的救济。
与之不同的是,例二中的权利观念就更复杂一些。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乡村社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样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基本的人权,两者都没有问题,但是当村民将两者结合起来时,问题就出现了。以权利对抗权力固然没错,但是权利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这一村民能接受前者,但却没有接受后者。也就是说,当法律进入乡村社会时,乡村社会会以自己的方式接受它。对于普法所宣传的法律和法律观念,特别是有关法律可以保护权利的观念,并不是在乡村社会中没有被接受,而是以其自己的方式在发挥其作用,尽管有时候这种作用不是国家所愿意看到的。就例二来说,村民以人身自由权抵抗计划生育固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至少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就乡村社会而言,人们愿意用法律维护个人权利,这一点与城市并无不同,国家所要做的只是将这种权利的维护确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三、法律控制的障碍——法外部的原因
在法治的背景下,以普法为代表的法治教育所输送的国家法律的正当性是无疑的。这一正当性使法律承担的使命并不仅仅在于让乡村社会熟悉法律和维护个人权利,还在于秩序的维护和乡村的现代化。在这一目标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很多人将其原因归于乡村社会对法治的不接受,这可能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是上面的分析可以证明这不是一个主要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或许更为重要。
在乡村的法治建设中,乡村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基层政权—县乡政府处于重要的地位。从法律上讲,村委会和基层政府的地位不同,村委会行使的是自治权,基层政府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但两者都在乡村社会中处于主动的位置。在乡村法治建设中,村委会和基层政府虽然可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也往往会对法治的推行造成障碍。就基层政府来说,法治的本质在于限权,其中主要限制的是政府的权力,出于自身的考虑,即使对权力的限制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也会遇到权力的阻碍。而对村委会来说,自治权的行使容易以多数人的利益对抗少数人的利益,从而对国家法的实行造成障碍。
例三:周广立的苦恼
周广立打官司虽然受到当地乡村社会的欢迎,但在官方却是另外一回事,周广立曾被威胁,也被一个副乡长殴打。但他的苦恼不在于此,而是大案办不了。
1995年5月,阳谷县四棚乡以薛庄村部分村民犯有“妨碍公务”罪,并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和超生、非法占地建房等行为为由,动用推土机将部分村民的60余间民房推倒,家电、衣物全部抢走。周广立代理起诉后,阳谷县法院在向县委和县政府请示后,决定不立案。1
例四:姑娘户问题
在我国乡村,一般将外嫁他村但户口仍留在娘家的妇女,称为“姑娘户”。富裕乡村一般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收回“姑娘户”已分配土地或拒绝分给她们土地及其相关权益。虽然各地法院从保障村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将“姑娘户”起诉村民委员会案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立案审理,但只能判决村民委员会重新开会,而不能直接判决应对“姑娘户”分多少土地、发多少财物。2周广立所代理的案件已超出山东省。就案件类型来说,他所代理的案件大多是相当简单的行政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行政机关明显缺乏基本的依法行政观念。就例三来说,乡政府的行政违法性相当明显,但仍不愿接受最起码的法律约束。在没有周广立参与的情况下,阳谷县曾召开了“周广立现象”研讨会,会后的结论是周广立的出发点有问题,对于这一现象,只能引导,不能提倡。1也就是说虽然国家法向乡村提供的法律观念是行政权应依法行使,个人权利应得到保障,但是基层政权对此却持保留态度。就周广立现象来说,乡村民众愿意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普法的宣传教育是顺畅的,而周广立的苦恼则不是单靠普法或法律宣传所能解决问题的了。在周广立的苦恼中,不管是县乡政府还是县法院,并不是不懂法。从理论上讲,县政府与县法院肯定明白司法独立和依法行政,但在实践中则是另一回事。在县法院的请示报告中明确写明“此案属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理应立案。从现有材料看,立案裁判,乡政府行为无法可依,将会败诉。而此类行为并非四棚乡一乡仅有,判决结果对今后规范乡政府的行为是有益的,但其产生的连锁反应,对目前四棚乡乃至全县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县有关领导认为应暂不立案,应是基于此种原因”。2也就是说,当农民希望以法律解决问题时,管理者却害怕法律。在韶关的法律调查中,有一位乡镇长说了这样一句话:“村民的法律意识的进步,实际上是管理的退步。”这虽然是针对上文所提到的计划生育事件说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基层政权中的一种看法。农民掌握法律知识后,确实会对乡村的管理产生一定的限制,但是只要这一限制不是无理由无依据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那么对法制建设只有益处而无害处。因为法治既是以清晰的权利边界为基础的,也是以清晰的权力边界为基础的。
韶关的法律调查显示,村委会非常清楚其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在村委会的调查问卷中,认为村委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作用很大的占了90%,作用一般占10%,作用很小和无用的没有;认为村干部经常进行法律学习的占80%,一般的占20%,没有人选择较少和基本没有;当村民发生矛盾纠纷时,选择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占60%。有意思是对于这一选项没有像前两个那样的一致,有人进行了重复选择,因而选择与村里有威望的人协调解决同时占了50%。3从这一数据来看,村委会对自己的地位和法律在乡村管理中的作用是明确的,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当对外作为一个问题来回答时,他们知道什么是正确的、标准的答案。但是当涉及到解决实际问题时,就不象回答问题那么容易了,这也是第三个问题没有第一和第二个问题那么一致的原因。他们所接受的知识让他们知道法律应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不是那么一回事了,因而他们一方面选择了法律,另一方面则做了保留,使正确的知识和实际的操作处于两个不同的层面。
在姑娘户案件中,村委会则以自己的方式阻碍了国家法的运行。如果问村委会及村民是否知道男女平等,获得否定答案的机会可能不多,但实际的做法却正好与正确的答案相反,并且作为一个现象广泛存在。国家法律在这方面产生的困难并不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村民没有法律观念,他们实际上是试图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法律却无法实现它给村民所提供的法律预期。因为法治意味着限权,限权意味着权力的边界,在有关姑娘户的问题中,村委会拥有的是自治权,姑娘户拥有的是平等权,而法院所拥有的是司法权。司法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有一种边界,平等权作为一种个人权利当它受到侵害以后只能由公权力进行保护,而自治权力的基本构成要素就是其具有公权力不可介入的自治意志,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无权直接指示或要求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或财产进行如何分配,审判的结果通常是法院只能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决议,或指定村民委员会另行作出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以合法的方式阻碍了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的运行。
四、法律控制的障碍——法本身的原因
当说到国家法律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失效时,乡村社会非正式的制度,或者说民间法,被认为是法律实行的主要障碍。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对,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social norms)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个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性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们之所以能长期存在,绝不可能仅仅是人们盲目崇拜传统的产物,而没有什么实际的社会功能。1不管是民间法还是国家法,如果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必须能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具有可执行性,二是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简单地说,就是法律要有解决问题的能力。
例五:农村养老问题
当前在农村,老人诉说儿子儿媳妇不孝的越来越多,可以说已经达到怨声载道的地步,反映遗弃、虐待和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的人和事不断见诸报端。据司法部门提供的资料,各级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农民普遍富裕起来以后为何不愿尽孝的反而多了起来是当前农村家庭养老出现的一个新问题。1
例六:曾某的继承权
在一次普法活动中,农村妇女曾某咨询其父亲死后留下一幢房产,两个兄弟因此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在得知其可以分得遗产后,她启动了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曾某的兄弟认为已在其舅舅的主持下,就房产的分配和其母亲赡养费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曾某的妹妹放弃了遗产继承权。判决的结果是:他们的母亲分得了房产的5/8,而曾某和两个兄弟各分得了1/8,对母亲的赡养费问题法官没有涉及。包括曾某在内,所有的人都对这份判决心存不满。最终结果是虽有判决,但仍执行了原来的书面协议2.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国家宣传的主流社会观念,在法律上,不管是《婚姻法》还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对于孝来说,不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没有得到实行。就民间法来说,现代法律观念是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而传统的孝是家族式的,以个人权利为代表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向农村社会的渗透,孝所依赖的家族式的观念的根基就会发生动摇,传统中的孝也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国家法来说,与现代法治所伴随的是不会因一个人的道德问题而对其施以惩罚,只有当事情触犯了法律时,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才会明显。传统社会中的“孝”不仅涉及对老人进行物质上的“养”,还包括在精神层面的“敬”,这两方面不可分割,相对来说“敬”更为关键。但是当到了法律层面,其重心在于物质层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放弃了精神层面的“敬”,以至法律上的圆满解决,只能是把“赡养”问题合法地简化为钱财供应,而当事人则可能无可挽回地失去亲人看顾、情感和慰藉,以及,总之一句话,传统所谓“孝”和“养”所代表的许多东西。1就其原因来说,现代法律以强制性为特征,但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都是可由强制性来解决的,故法律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赡养费用来实现对老人的物质赡养,但对于精神赡养,对于家庭中的亲情,法律是无力进行强制的。即使法律得以执行,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赡养老人的问题,最终造成对老人的赡养问题成了农村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曾某的案件来说,其中所涉及的赡养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依据民间法得到了处理,按照曾某的兄弟的协议,他们两人得到了房产,也同时需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虽有法院的判决,最终履行的是这份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但是在这一案中,民间法之所以能代替国家法发生作用的原因并不在于民间法,而在于国家法,因为依照国家法的判决本身就不具有可执行性。就房产的分割来说,按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房产属宅基地建房,此类房屋与城市房地产的区别在于其转让受到限制,也就是曾某所分到的那八分之一很难兑现,不仅难以转让,也难以通过管理而得到利益,她所得到的是一个形式上的判决,除了得罪其兄弟外,没有任何益处,她所应得的房产只能最终由其兄弟支配。在这方面曾某所接受的现代权利观念是因为其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而让位于民间法。这在曾某的母亲方面更为明显。由于现代法律强调不告不理原则,只要曾某的母亲没有对赡养问题提起诉讼,此事就在法院管辖之外。但是生活并不象法律这样权限分明,曾某的母亲得到了八分之五的房产,作为一个老人来讲,法律所给她的并不是她所需要的,这八分之五的房产无法解决她的生活问题。她的兄弟以得到母亲的房产为代价承担了赡养义务,这从表现上看是依从民间社会进行的安排,但实际上与国家法并不冲突,因为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继承法,都有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曾某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这不是一个经济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换句话说,如果曾某懂得的法律再多一些,她会选择一个更加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国家法肯定能被民间法代替。
五、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与普法目标的实现
社会的有序或有规则之所以重要,并不是为了社会本身,而是为了个体在社会中的生活。因为只有在有序和规则的环境中,人们才可能对未来有一个大致确定的判断,才可能有自觉的、有意义的生活,也才有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的行动、做出种种安排,其努力才是有意义的。1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以普法为代表的国家法治教育在乡村社会中能够得到接受;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虽然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持,有利于生活的民间法也能在乡村社会得到接受。
当我们谈到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时,其中经常会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即乡村与城市的不同,这虽然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我们不能将之绝对化。乡村与城市的不同并不是因为生活在其中的要求不同,而在于社会条件的不同。在乡村社会中,相对来说权利观念在接受方面的困难远远不如在权利实现方面大,而后者的困难并不在于乡村社会不愿意接受法律的控制,而在于乡村社会的另一面,在周广立的苦恼中是基层政权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愿意接受法律的控制,在曾某的继承权中是国家法律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实现其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仅仅将问题的落脚点放于乡村社会本身,无疑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要实现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必须要真正实现限权(力),避免公权力对权利的侵害,并且真正做到以权利对抗权力,以权力对抗权力。要实现这一目的,增强乡村民众的法律知识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必须是基层政权的依法行政,真正实现权利是权力的边界。但是由于权利有依靠权力实现的特点,除依靠权利限制权力外,还必须依靠以权力对抗权力,特别是通过司法权来限制行政权。在周广立的苦恼中,并不是权利的边界不清晰,这一点法院也认为农民有权提起诉讼,乡政府的行为无法可依,将会败诉,但是由于行政权的干预,最终连立案也无法立案,更无法做到对权利的法律保护了。
在姑娘户的案件中,问题稍微有些特殊。姑娘户的出现虽然与传统观念有关,但是对姑娘户的权利的侵害却不单单是所谓男女不平等的传统观念的适用结果,虽然在内容方面与此有关,但是其实际的适用与乡村自治权的法律性质有关。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乡村社会实行自治,其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该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在土地和财产分配方面,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土地及其它财产权益的分配,在实践中,侵犯姑娘户合法权益的也正是村民委员会的决定。这种决定的内容虽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形式上是没有问题的,即使法院判决其内容违法,仍可以另行召开村民委员会做出同样的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自治权的规定成为村委会侵权行为的晃子。自治权的本意是保护自治个体的合法权益,但当自治组织的集体利益受到个体利益的威胁时,即使这一利益是正当的,也可能被自治权所侵害。因而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除要求对以行政权为代表的公权力进行限制外,还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实现对自治权的控权。法治的目标之一是保护个人权利,在乡村社会中就要求自治权力应该是个体权利的守护人,它既为个体权利的保障提供社会性的力量支持,又要依靠和排斥国家公权力。如何做到三者的协调,自治意志的高度理性与国家意志的全民化之间的妥协是关键,而这妥协既有制定法意义上的,也有民间法意义上的。1
在我们上面分析的例子中可以看出,乡村社会的自治组织离这一要求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在周广立现象中,我们虽然没有看到村委会对他的阻碍,但也没有看到村委会的支持,在曾某的继承权中,主持曾姓兄弟订立协议的是他们的舅舅和族中长辈,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国家法,还是在民间法的运行过程中,村委会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这一角度说,要实现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在村委会的地位和作用方面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并将对整个乡村社会的法治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五五普法将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农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其内容便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新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是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显得十分重要。近日,我局组织专班,就如何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作出了应对性的思考。
一、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状
(一)有法可依。从80年至今,我国教育立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六部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十六项教育行政法规。另外,青少年保护和预防犯罪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倍姊妹法可依。这就充分说明国家非常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青少年均为重点普法对象之一,我区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各有关部门关协、共青团、妇联、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法制教育形式多样。全区在建立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前提下,组织了系列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法制教育展览、观看法制教育影视、参观爱国教育基地、组织法制知识讲座和法制知识大奖赛、强化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青少年犯罪现象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并呈现出低龄化和犯罪手段成人化的倾向,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主体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头脑简单,解决问题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贪图享受。从客观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误区;二是学校教育的失当;三是社会文化氛围消极方面的误导;四是缺乏社会救济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六是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考
针对我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状,结合教育实际,现提出如何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几点思考: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是关键。一是强化学习,抓认识到位。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有关指示,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使大家深刻认识到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总体规划,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二是健全组织,抓责任到位。为了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社会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建立以法制副校长为龙头,政教处、教导处为主体,班主任、政治教师为骨干的法制教育工作机构。区教育局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目标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从而在全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组织网络。三是落实经费,抓法律援工作到位。目前,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没有落实到位。导致许多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区政府应当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必须经费,以保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保障符合法律援的群体合法权益,安排专人专班定期到看守所、法庭、学校了青少年犯罪情况,并定期跟踪服务。同时注重劳教释放青少年的心理动态,及时有效地对他们采取帮教工作。
(二)规范管理、稳步推进
一是明确教学内容。针对青少年易发违法犯罪问题,编印适合我区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宣传讲稿,组织讲师团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深入中小学校巡回宣讲,重点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开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题宣传活动。
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抓住、一个主渠道”,即以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为法制教育的渠道。保证“四有”即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障;做到“三性”即现实、多样性、渗透性。努力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生活,密切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师生内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觉行动。
三是强化管理。要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出台一整套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如评教制度、座谈会制度、经验交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三)科学施教,注重实效
一是坚持理性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结合。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时期。其理性思维比较弱,所以要注重借助于形象思维的方法,通过举办文艺演出、征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强化法律观念。通过组织撰写读后感和编辑《法制小报》,定期召开法制主题班会,举行升国旗仪工和重大节日庆祝及重要法规颁布周年纪念活动,组织旁听司法公审大会等,以生动、直观、形象的活动形式,使青少年从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熏陶。
二是坚持学校教育与部门教育相结合。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必须坚持学校与社会同唱一台戏。学校在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职能作用同时,还要定期邀请政法干警到学校举行法制讲座,要主动争取执法机关的配合,对侵犯学生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人和事进行及时查处;要大力向社会广泛宣传,争取人民群众教育的更大支持。
三是坚持按章管理与依法治校相结合。首先,学校领导和老师要带头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典范,要求学生做到的,老师必须首先做到。其次,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再次,把依法治校作为学校常规管理的突破口,及时把学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由政府带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实现社会齐抓共管,净化校园环境。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都寄希望于广大的青少年。为推进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第4篇:普法宣传教育总结
2008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
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和“五五”普法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也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为此,切实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是我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综治委下发的有关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农牧民的法治观念。现将我部一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为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我部切实加强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完善了我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具体工作落实人员具体抓,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把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上来,增强法律素质和法律责任,为全面落实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构建和谐日土、平安日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增强农牧区法律观念
加强对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提高依法办事水平,严格依法行政。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 1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民主法治思想的精髓,全面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实质,自觉维护宪法尊严和国家法治的统一,增强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同时积极利用流动党校作用在农牧区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今来,结合村级换届的时机,多次深入最基层,指导和教育引导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时在农牧区宣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知识,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使法律进每家每户,农牧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农牧区违法乱纪现象逐渐减少,起到立竿见影的实效。同时还发放了各种科技知识手册、惠农惠民政策等宣传资料523多份,教育广大群众相信科学、消除愚昧落后和封建迷信思想。在全县公务员中发放《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对干部职工进行反分裂教育、对青少年和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对寺庙僧人进行法制教育宣传。严把行政执法人员进口关,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围绕从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向提高职工法律素质,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有机结合,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有错必纠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不作为追究、错案追究和免于追究责任的范围、种类。不断地改进执法方式,注重执法的实效。
四、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立足劳动保障事业大局,全面推动劳动保障普法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充满了法治精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和有效措施。我部派专人在老干部中宣讲党的十七大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编译室的作用,把十七大文件译成藏文后在农牧区宣讲。同时,县劳动局按照党的十七大对普法工作的要求,立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大局,多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加大对劳动保障民生工程政策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抓住阶段性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和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等民生工程政策法规的宣传,为做到应保参保、应保尽保提供政策保障和法律氛围,切实把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五、认真自查总结,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落实。我部在县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有关文件的落实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单位领导在宣传工作中认真指导、自查、总结成绩和好的经验做法同时找出问题,及时改进,使我部今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得到了很好的实效,但部内工作节奏快,人员紧缺,工作细节方面完成得不够完善,有待加强。
日土县委组织部
2008年10月29日
第5篇:普法宣传教育计划
为了适应新形势对税务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税务机关“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税发〔2006〕135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攀枝花国税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宗旨,在全社会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促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
1.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进一步推动攀枝花国税局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和防范法律风险体系;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治税、依法征税、依法行政的能力;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税务局奠定良好的基础。
2.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实践中,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学法制度,确保每位职工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完成规定的学法内容,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的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3.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以普及税法知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为目标,加快建立完备的税法宣传体系,使纳税人遵从税法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五五”普法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安排和落实税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服务构建和谐攀枝花国税局。
2.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要牢牢把握建立健全我局法制风险防范机制这条主线,抓住规范程序、依法征收、依法管理等主要问题,探索普法工作的需求和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方式。
3.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着力围绕群众关心的税收热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管理要求,通过分类施教、因人施教,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不断拓宽法制宣传渠道,确定普法工作中的重点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二、对象和任务
税务系统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对社会负有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的任务;对税务系统内部各级各类人员,负有学习宣传各种通用法律法规以及税法的任务。
(一)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我局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1.对地方党政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举办税法专题讲座、赠送税法知识出版物、依托地方党校开设税法讲堂、呈报专题信息和报告、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大力宣传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使他们了解税收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
2.对公务员:要采取税务公告、税务网站在线咨询、送税法进机关、举办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专题展览及讲座等形式,引导他们了解税收在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意义
3.对青少年:要以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进一
步推动税法宣传教育内容进课堂、进教材、进课外读物、进趣味活动的工作。通过卡通读物、法律知识读本、影视专题片和小板报、小广播、小活动等教育形式,发挥好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4.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大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加强办税服务和税法咨询,积极展示税务机关推进依法治税的积极成效,积极引导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管理。
5.对首次列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的农民群体: 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通过巡回展板、散发宣传品、现场解答等形式,把学习宣传的重点放在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促进农村教科卫文等社会事业发展上,放在落实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上。
(二)税务系统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学习宣传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税务干部要加强各种通用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学习宣传。坚持以讲促学、以用查学、以考督学的学法机制,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公务员学法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并把学法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
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2.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
育的基础性、根本性的重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自觉维护宪法权威。要认真学习宣传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要继续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讲法,结合国家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采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将法制教育内容纳入培训和考核计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三、“五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五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要确保人员、经费落实到位。市局将成立由王小明局长任组长,李泓渝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在法规处设立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税务系统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载体建设
税务系统内部要充分发挥局域网、“两刊一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和《中国税务报》)、专项宣传资料等宣传作用。对外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的法制宣传专栏、专题节目、系列讲座、公益广告等形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
响力和辐射优势,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
(三)坚持普法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
在利用每年“全国税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税法、政策咨询、办税服务内容的宣传不间断,“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内容的宣传不间断,依法诚信纳税要求的宣传不间断。各基层单位应注意收集“五五”普法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普法工作的经验做法,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坚持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1.要规范税收执法,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2.要将普法宣传工作列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增强在执法中普法、在服务中普法的意识。
3.要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加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4.要围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开展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严厉打击和曝光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搞好协作配合
1.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
大、政协等机关的支持和帮助;
2.要加强和当地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和配合,积极整合宣传
资源,形成宣传合力,利用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创造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效益;
3.要与财政、教育、法制、工青妇等部门有计划、分步骤地加强协作,以利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四、步骤安排
1.普法的时间安排:“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划分别制订本单位的年度普法工作活动方案,并上报市局法规处备案。
2.普法的主体内容:2006年下半年,全国税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将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15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税收征管法及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08至2010年的法制宣传主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应年度普法工作要点确定。
3.普法的考核验收:市局法规处负责全系统 “五五”普法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和考核验收工作。从2007年开始,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普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检查活动,2010年开始对各单位税务机关实施规划的情况组织总结验收,具体时间、标准及考核验收办法届时另行通知。各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
“五五”普法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每年年终,要将年度“五
五”普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局法规处。
第6篇:社工岗位职责
1、站长职责
(1)在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主持社工站的全面工作,对社工站的工作负全责。
(2)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议在社工站的贯彻实施。
(3)统一协调、部署社工站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社工站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团结、带领社工站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社工站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4)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王城各项工作任务,管理好社区的各项事务。
(5)加强与各业务条线部门、社区各类组织和辖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6)协调工作站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统一协调处理相关难点问题,定期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通报工作。
(7)抓好社工站内部建设,经常组织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社工站人员的整体素质。
2、副站长职责
(1)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工站站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当好站长的参谋和助手。
(2)协助站长落实社工站各项工作任务,抓好社工站内部建设,配合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
(3)做好分管工作,帮助和指导其他工作人员做好工作。
(4)完成社工站确定的临时任务,接受站长的委托,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
(5)及时向站长反映工作中和的问题及居民(包括流动人口)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6)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站长不在岗期间代行站长职责。
(7)完成上级党委、政府、街道和站长搅拌的其他工作。
3、党群工作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共产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对社区在职党员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3)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社区单位团组织的建设,负责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服务与维权工作、社区青少年校外辅导及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妇女组织工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四有”、“四自”教育,做好教育、维权、服务等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工会工作,积极开展维权服务。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本社区党员(包括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管理工作。
(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创建工作;公园和组织社区内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包括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共建活动;指导、协调文明楼院、文明家庭评比活动。
(6)协助做好统战、任务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和依照合同约定形式。
(7)发挥本社区各单位党组织的优势,将社会各层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充分利用社区单位内各种资源优势,推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
(8)完成街道和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民政(老龄)残联工作岗位职责
(1)宣传、执行党和政府的社区福利政策、法规,掌握困难人群的基本情况,做好扶贫帮困、筑牢、助残工作和婚姻登记咨询、社区双拥优抚工作。
(2)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人员的优抚工作。
(3)定期走访社区救济对象,帮助孤老残幼解决生活困难,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发动单位和居民组织送温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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