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岗位职责(共7篇)
第1篇: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
长治公司纪委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
负责检查、办理长治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和领导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1、负责长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批转需由下属单位办理的举报信件并催要结果。
2、负责受理上级、地方司法机关转来的信访举报信件的处理工作,协助地方司法机关查办涉及企业的违纪违法案件。
3、负责对违纪线索初核、立案、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对违纪违法者提出处理建议。
5、负责办案文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以及移交审理前所有书面材料的整理工作。
6、负责起草年度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收集、整理、总结上报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月、季、年度报表。
7、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等方面的条规、文件和要求,起草具体的实施办法。
8、管理、检查、指导、督促所属单位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
负责案件审理和全系统效能监察工作。
1、审理纪委监察室立案调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和应呈报党委、行政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2、审理下级党委(总支、支部)或纪委呈报的需由分公司党委或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征求意见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3、审理地方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4、审理不服本级和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党纪政纪处分而申诉需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5、审核移送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审查违法违纪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6、负责起草处分决定,向人力资源部门抄送材料及报批等工作。
7、组织实施上级和集团公司部署的效能监察,对所属单位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帮助。
8、负责起草分公司案件审理及效能监察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案件检查室职责
负责承办分管范围内的党组织、政府部门干部违纪案件和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基层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并做好案件的统计和催办工作;结合案件检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基层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情况、调查分析党员干部违纪倾向,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政令情况;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加强职能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办理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督办信访举报案件,搞好信访举报情况分析,指导全区纪检机关信访举报工作。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工作职责
纪委、监察处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和行政监察职能,对集团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
1、贯彻执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集团公司党委和行政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和指导全集团的纪检监察工作。
2、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3、负责查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及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
4、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党员、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教育;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办理上级批转的信访案件。
5、负责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
6、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开展效能监察,对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7、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办法和有关政策。
8、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以及主要领导人员的配备、任免、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9、完成集团公司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 纪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纪委办公室工作和全集团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1、起草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总结分析任务落实情况;负责起草纪委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上报材料以及统计报表工作。
2、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日常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的廉洁档案和上报集团领导班子廉洁档案的建立工作。
4、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组织和落实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工作,全面掌握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先进典型。
5、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
6、负责纪委、监察处信息化网络工作。
7、负责纪委、监察处各种文件的收发、签批、督办、落实和归档工作,负责搜集、整理、编辑《纪检监察信息》。
8、起草纪检监察工作各项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
负责检查、办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和领导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1、负责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批转需由下属单位办理的举报信件并催要结果。
2、负责受理上级、地方司法机关转来的信访举报信件的处理工作,协助地方司法机关查办涉及企业的违纪违法案件。
3、负责对违纪线索初核、立案、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对违纪违法者提出处理建议。
5、负责办案文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以及移交审理前所有书面材料的整理工作。
6、负责起草年度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收集、整理、总结上报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月、季、年度报表。
7、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等方面的条规、文件和要求,起草具体的实施办法。
8、管理、检查、指导、督促所属单位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
负责案件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
1、审理纪委监察处立案调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和应呈报党委、行政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2、审理下级党委或纪委呈报的需由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征求意见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3、审理地方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4、审理不服本级和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党纪政纪处分而申诉需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5、审核移送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审查违法违纪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6、负责起草处分决定,向人力资源部门抄送材料及报批等工作。
7、组织实施上级和集团公司部署的效能监察,对所属单位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帮助。
8、负责起草集团公司案件审理及效能监察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纪委、监察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纪委、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监督检查本局干部职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本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各科室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廉政宣传教育计划,具体组织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教育成效。
四、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协助党委抓好各种专项资金使用和发放的监督检查,全过程参与监督重大业务活动。
五、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六、加强行风建设,发挥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
七、搞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和案件查处工作,妥善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事件并认真调查处理,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保证及时结案,结案率达100%。
八、加强调查研究与信息通报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程序。
九、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十、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委监察室岗位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保证国家政策、法规、法令和院纪院规的贯彻执行,保障医院的改革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医院发展。
2、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利。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和院纪院规行为。
4、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5、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6、协助监察机关搞好案件的调查。
7、做好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及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检查并向校党委以及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学校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报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纪和党内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3、协助党委整顿党的作风和组织建设,抓好学校党风和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对党风责任制和廉政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及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4、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违纪案件;按职权范围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6、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7、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8、保护党员和群众按照党章和宪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支持广大党员和群众同违法违纪、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9、指导各基层党组织的案件查处和群众信访处理。
10、检查并向校行政以及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学校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行政干部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11、受理对监察对象贪污、受贿、弄权渎职、以权谋私等违反政纪问题的检举和控告。
12、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按职权范围批准对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
13、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14、依据规定,对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率、高质量履行职责。监察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规定,协助局党组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时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条例规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组织开展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
三、制定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行政效能建设、纠风工作等工作计划,做好纪检监察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掌握全局纪检监察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各类文字材料的起草、资料收集整理和信息上报。监督、检查系统内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受理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及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参与全局年度工作的检查、监察、考评;负责本局纪检、监察有关报表的登记、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完善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抓好制度的落实,用制度促进行为的规范和机制的长效运行。
监察室职责
纪检监察室在卫生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指导)下,负责系统内纪检、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系统内规章、纪律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护纪检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利。
三、负责检查系统内单位和个人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四、负责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卫生系统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纪检监察对象提出处理建议或做出处分决定。
五、负责受理对纪检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信访并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对纪检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认真、正确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宣传和教育。
七、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行风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八、完成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 监察室工作职责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纪检监察条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是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监察范围内党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纪案件,按规定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三是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廉政谈话,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考核工作。四是做好系统内纪检信访工作。五是负责各种纪检监察文件资料的规范管理和保管工作。六是完成市纪委和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1监察室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监察室的日常工作;2贯彻质量方针,完成质量目标;3根据市纪委和局党委的要求负责市直卫生系统案件查处工作;4根据市纪委和局党委的要求,做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5按照局党委的部署参与全市卫生系统软环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评议工作;6协助局领导做好领导干部下访工作,并负责纪检、软环境建设信访接待工作;7负责组织、起草、制订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党风廉政教育等管理性文件;8做好政务、院务(事务)公开工作;9负责本室的保密工作;10完成市纪委和局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岗岗位职责
1在监察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纪检监察日常工作。2贯彻质量方针,完成质量目标;3负责举报信件收阅和举报电话接听登记和初步处理工作,负责纪检来访的接待登记工作;4负责廉政教育和廉政档案管理工作;5协助主任进行违纪案件查处工作;6协助主任完成重要案情报告工作;7配合主任对监察对象廉洁自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监察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工作;8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管理工作,做好对市直单位院(事)务公开考核工作;9负责各种纪检、监察文件资料的规范管理和保管工作;10负责本岗位的保密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纪检监察室职责
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监督检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2、受理对财政厅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受理财政厅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3、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财政厅及所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财政厅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开展由财政厅牵头的源头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
6、有计划、有重点地会同财政厅职能处室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检查财政内部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7、指导全区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8、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交办的有关事宜。 纪检监察室工作程序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工作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的程序:
(一)办理批办单。接到的上级相关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进行签收登记、办理批办单。
(二)制定落实方案。纪检组监察室研究拿出落实方案,与财政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沟通。
(三)组织实施。对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
(四)结果报告。将落实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机关。
(五)资料归档。
二、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临时专项检查需要实施监督检查。采取的方式有:独立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参与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源头治理腐败工作情况、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情况、行风建设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目的、依据,检查原则、工作程序和要求,检查内容、时间,检查组领导及人员情况等。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按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三)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撰写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及时报告。按照《驻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请示报告制度》的要求,纪检组监督室将检查报告及时报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五)资料归档。
三、实施会议监督的程序:
(一)按职责参加有关会议。
(二)认真听取会议的主要内容、有关人员的发言,收集资料,做好纪录。
(三)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四、实施谈话监督的程序:
(一)制定谈话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原因、谈话的目的、谈话的内容、参加谈话的人员。
(二)按方案要求实施谈话,对谈话记录并签证。
(三)撰写谈话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的基本情况、谈话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
(四)谈话方案、谈话记录、谈话报告及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五、办理信访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对反映纪检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电话、电子邮件和来访进行登记。
(二)分类处理。根据举报、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等内容进行分类后,按照职责送交责任处室具体办理。涉及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组监察室办理;涉及一般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送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办理;涉及业务工作的送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有关处室将办理情况报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三)实施信访监督。信访监督的原则: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教育为主、积极审慎、严格保密;思想教育、干部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相结合。信访监督的任务:对信访内容的真实性、反映问题的严重性进行甄别梳理,调查核实。对核实出的违纪情节较轻的问题,根据情况采取“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定期通报、集体警示”等方式实施信访监督。对核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转入查处违纪案件程序办理。
(四)回复处理结果。对实名信访,实施信访监督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信访人。
(五)资料归档。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六、查处违纪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对受理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批。受理材料的主要来源:通过信访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通过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上级部门交办的或转办的核实、查处案件;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
(二)初步核实。查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对经初步核实结论的处理:
1、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和单位说明,并按有关规定消除影响。
2、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求被反映人纠正违纪行为、退还违纪所得,并通过谈话诫勉警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调整其工作或职务、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3、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报批立案。
4、对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三)立案调查。立案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经初步核实,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立案。经批准后拟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小组,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四)移送审理。对调查终结,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移送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进行再审查。审理小组由非审案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纪委监察厅有关人员参与审理。
(五)下达处理决定。纪检组监察室对查处权限内的案件下达处理决定;对查处权限以外的案件,将核实资料和处理意见报送纪委监察厅或有关部门。
(六)复议复查。受处分人对纪检组监察室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对纪检组监察室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向纪委监察厅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纪检组监察室将复议、复查决定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纪委监察厅审查复核。纪委监察厅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
(七)资料归档。对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纪检监察室岗位职责 纪检组长(监察专员):主持财政厅纪检组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参加财政厅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通过参与财政厅重大决策、重点政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检查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按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受理对财政厅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受理财政厅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组织初步核实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批准的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调查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财政厅及所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财政厅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开展由财政厅牵头的源头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做好财政厅党组分工内的各项工作,办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协助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工作。具体职责是:列席财政厅有关行政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负责组织召开全区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组织座谈会及草拟领导讲话;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对财政厅重大事项的分析报告,对财政政策、财政改革、财政管理情况的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协调案件检查、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腐败等工作;负责组织财政纪检工作的调查研究;完成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和其它工作任务。处级检查员:负责纪检组综合性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公文运行,信访举报材料的登记受理,档案和印鉴的管理;负责草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纪检组会议和有关会议的纪录、整理,以及会议材料的印刷和发放;《内蒙古财政年鉴》的联络工作;纪检组的环境卫生、用电安全和防火防盗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
主任科员:具体职责是:负责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的年度考评指标、方案的设计和考评结果的统计;负责办理财政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腐败等项工作的具体事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督办;纪检组内的党务工作和信息工作;纪检组财物的领用购置和使用保管;完成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效能监察室工作职责
纪委监察室要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和行政监察职能,对分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
1、贯彻执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分公司党委和行政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领导和指导全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2、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3、负责查处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及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指导分公司所属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
4、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党员、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的教育;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事件;办理好上级批转的信访案件。
5、负责分公司全系统的效能监察工作。
6、围绕煤销领域和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好效能监察工作,对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7、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办法和有关政策。
8、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以及主要领导人员的配备、任免、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篇: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1.负责对_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初查核实、立案调查以及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处分建议;对案件查办工作按季度进行分析统计,向组局领导报告情况。2.协助和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以及地方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3.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国家局直属机关纪委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査办案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相关案件的査处工作。4.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査办案件情况的年度数据统计工作;对查办的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剖析,及时通报全系统进行教育。5.会同国家局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协调、指导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6.协助和督促国家局有关部门完善制度机制,严格办事程序,落实政务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7.负责对国家局审评、注册等业务工作的网上跟踪检査工作。8.参与监督国家局工程项目招标、物资设备采购、大额资金分配下拨等工作。9.协助国家局有关部门开展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工作。10.协助国家局有关部门起草、修订法律法规工作。11.负责组局有关课题的立项、组织实施等工作;参与组局纪检监察的调研工作。12.负责组局案件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借阅以及向中央纪委的移交等工作。13.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3篇:案件案件检查
工作程序: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
1、受理材料的接受: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登记。承办人员要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接受受理材料,承办人员要对原件进行编号,做好材料的固定工作。
2、受理材料的处理:对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 ,要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过去已作出调查结论无新内容的,可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核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核的,填写《初步核实呈报表》。
2、确定初核人员。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成立二人以上核查组。
3、制定初核方案。对所反映主要问题逐条列出;确定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等;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4、初核实施。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党组织或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深入群众调查核实;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5、初核结果处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初核结果区别情况处理。
三、立案
1、审查立案材料。以确定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法违纪,对照纪律规范进行严格审查,衡量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对立案材料审查,认为已经达到立案标准,符合立案条件,按照规定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审查批准。接到《立案呈批报告》,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集体讨论研究,批准是否立案。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发出《立案决定书》。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对被立案人和部门发出《立案决定书》,同时通报党委组织部门。
5、重要案件备案。重要案件批准立案后,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领导批准同意上报。
四、调查
1、前期准备。成立二人以上调查组;熟悉案情,拟定调查方案;拟定调查提纲。
2、调查实施。⑴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党组织或部门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⑵实施调查方案。弄清调查内容,包括案件
事实、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据材料。
3、调查终结。⑴综合分析案情,将检举、查证和被调查人的交待材料等集中起来审核、鉴别证据、剖析,作出符合实际、体现其本质的结论。⑵弄清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关健情节,认定错误事实。⑶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申辩;被调查人签署意见,调查组对本人申辩材料提出的不同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⑷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违犯事实,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⑸撰写调查报告。在认真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请领导审议并定稿。⑹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五、移送审理
1、掌握移送审理条件。在调查终结后,以被调查人错误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所需证据是否确定、充分,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为条件,决定是否移送审理,并经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2、移送审理材料。移送审理材料要齐全。包括: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及全部证据材料;错误事实书面材料、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事实的意见及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3、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专人办理移送手续。
第4篇:案件检查室主要工作职责
案件检查室主要工作职责
1、本室工作人员在区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服从领导,不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2、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完成管辖权限内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努力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确保当年立案案件结案率在95%以上。
3、认真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案件剖析报告、结案报告)。
4、负责本室有关材料、文件、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搞好本室有关案件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和保密工作。
5、协助并指导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搞好案件调查工作。
6、配合搞好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检查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分管领导:负责全区案件检查全面工作。
及时掌握全区违纪案件的查办情况,组织协调好所承办案件的调查工作。对所查办的案件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向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汇报本室工作、学习情况。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
室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等规定,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调查了解全区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区管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大要案的检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在案件检查中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案件检查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以及对案件检查人员培训、指导;调查研究违纪倾向、规律特点,提出办案对策和预防措施;努力完成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工作人员:(2-3人)积极参与查办案件工作。做好案件查处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向室主任汇报案件查处情况。协助室主任起草有关文件、材料,做好调查取证资料的管理。做好案件查处报表,负责对全区办案信息进行收集、加工、筛选和反馈,综合统计、分析;负责全区重大违纪线索和案件的跟踪、督促、检查并及时向领导反馈等工作,做好本室工作的信息宣传报送工作。2
第5篇:案件检查
三、案件检查
(一)基础理论(51题)
1、案件检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2)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5)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6)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原则;(7)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8)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2、案件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什么?
答: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初步核实中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答:(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1)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2)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3)参与核实的人员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5、初步核实结果如何处理?
答: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6、对初步核实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7、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8、纪律检查机关的立案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1)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2)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3)其他
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4)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5)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6)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7)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8)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9、立案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10、立案的审批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11、调查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12、什么是证据? 答: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13、证据有哪些种类及含义?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受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的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鉴定结论:揩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
14、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1)查阅、复
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15、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答:(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
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5)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16、对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此规定。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17、案件实施调查的要求是什么?
答:(1)坚持原则,客观全面;(2)严肃认真,深入细致;(3)突出重点,把握时机;(4)着眼教育,促使转变;(5)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6)定期分析,及时报告。
18、在办理案件中,制作谈话笔录在内容上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1)谈话笔录的结构要件要完整;(2)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清楚;(3)要客观记录被调查人对自己问题的认识态度;(4)谈话笔录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5)谈话笔录应经被谈话人认可;(6)在记录中要体现不能骗证诱证指证的基本要求;(7)不仅要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陈述,还要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陈述和辩解。
19、查处案件中,对涉嫌违纪党员干部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及要求是什么?
答:组织处理的方式有:(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案件检查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工作的,可以先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免职。
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20、在立案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哪些要求?
答: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1、对被立案调查期间的公务人员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22、对停职检查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3、“双规”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答:使用“双规”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掌握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双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24、认定违纪事实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认定违纪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证言证词证据认定违纪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违纪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25、调查组形成的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简历、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责任。
26、纪律检察机关案件调查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纪律检察机关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经批准再延长,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仍未结案的,可再报请上级批准。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27、监察机关案件办理时限是怎样的规定的?
答: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
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8、立案案件移送审理的材料有哪些?
答: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全部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29、办案人员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应遵守哪些纪律?
答:(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4)不准接受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30、办案人员遇有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答:(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
处案件的。
31、哪些情形属于妨碍案件调查?
答:(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3)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2、使用录音、拍照、摄像手段有哪些规定?
答: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传播。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33、使用鉴定结论有哪些规定? 答: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4、对扣留、封存物品的期限、暂停支付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5、经过检查、调查需要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方式包括哪些?
答:(1)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移送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处理;(3)解除有关调查措施,扣留、封存的款物发还原物主;(4)其他处理。
36、办案工作中如何鉴别、使用证据? 答:认定违纪事实,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被调查人的交代。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印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诉、被调查人交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7、监察机关如何询问证人?
答: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
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38、涉案款物指的是什么?
答: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和通讯工具等物品。
39、监察机关如何查核被调查人的涉案存款?
答:按照规定程序,查核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出具查核通知书,并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暂停支付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如果不需要继续停止支付银行存款的,应当出具解除停止支付通知书。
40、暂予扣留、封
存,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或者查询、冻结涉案款物的报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需要暂予扣留、封存,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或者查询、冻结涉案款物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先由室主任口头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事后再补办报批手续。
41、纪检监察机对涉案款物作出没收、追缴决定的,应如何办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款物作出没收、追缴决定的,应当出具正式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罚没财物收据。
42、机关财务部门对扣留、封存的款物应怎样保管?
答:机关财务部门对扣留、封存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其中,现金应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存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金银珠宝、家具电器、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应在专门场所封存保管。
43、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立案依据;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44、调查报告中对所涉案款物应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案件调查报告应写入以下内容:对涉案款物采取调查措施的情况;与涉案款物相关的事实及性质;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依据;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建议。
45、涉案款物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纪律检查决定、监察决定前已经退赔的,是否还作纪律检查决定或监察决定?
答:涉案款物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纪律检查决定或监察决定前已经退赔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但可以不作纪律检查决定、监察决定。
46、监察机关可对哪些情形作出监察决定?
答: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7、经纪检机关立案检查的案件,不涉及党的纪律处分的,是否也要作出书面结论?
答:经纪检机关立案检查的案件,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违纪事实轻微不追究党纪责任的的,都应予以销案,写出销案呈批报告。
48、监察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或者撤销案
件决定的结论后,应如何履行程序?
答:监察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监察机关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的,应当制作监察建议书。
监察机关依法决定没收、追缴非法所得的,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凭证;责令退赔的,使用监察机关统一制发的凭证。
49、如何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
答: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
决定及建议的执行,并应当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予以说明。
50、案件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答:(1)妥善处理检举失实问题;(2)严格履行立案程序;(3)认真执行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4)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办案措施:(5)认真做好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工作;(6)认真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7)整理装订案卷。
51、在什么情形下案件检查部门可以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
答:案件检查部门只有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
第6篇:质量检查岗位职责
质量检查岗位职责
1.在护士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各岗位工作的质量监控,把好各环节的质量关,确保物品的终末质量。
2.对CSSD工作过程的质量负责,有责任帮助、指导督促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达到预期的目标。
3.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包括正确执行标准预防技术,消毒方法正确,各区域人员及环境管理,无菌物品存放下送等工作质量环节符合要求,确保安全。
4.根据2012年卫生部颁发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做各项检测:如各种消毒液浓度、各种灭菌过程的监测、空气、物表、手的培养等,做好登记签名。 5.落实对重要设备技术参数确认等质量控制。包括对清洗消毒器技术参数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操作方法正确情况,封口机、各种灭菌器等技术参数、运行参数的复核把关。
6.及时发现已发生或潜在发生的缺陷和不良事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对改进实施的效果进行总结与分享,每月召开质量分析会议。
7.每月下临床科室发放问卷调查表,收集临床科室反馈意见,与临床科室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护长反应科室的意见,并配合护长共同解决,提高服务质量。
8.参与业务查房、学习授课和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7篇:案件检查措施
案件检查措施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入,打击违法违纪力度的加大,违法违纪者作案手法越来越隐秘,绝大多数违纪者违纪属于主观故意,往往在作案的一开始就为逃避检查制造伪装,加之大多数违纪者身处领导地位,部分知情人畏惧心理和难以合作的态度,使案件检查取证工作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如要有效地收集到可靠的证据,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因此中纪委在新的《案件检查条例》中扩大了案件检查的权力,增加了案件检查措施的条款。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察法》对案件检查的权力、措施等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这对提高我们办案质量和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检查措施的概念
案件检查的措施是指针对案件检查中,遇到各种情况,为保证案件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获取有效证据而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处理办法。
二、案件检查措施的种类
根据《条例》和《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案件的措施分为调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一)调查措施: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本条调查措施中的“有关人员”包括知情人,同案人和违反党纪政纪人员。措施中的“规定时间”根据不同的违纪对象以及不同的违纪程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涉案知情人和涉嫌违纪行为较轻,案情简单、单一的被调查人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时间一般以半天为好,半天谈不完,征得被谈话对象同意后中午或晚上加班,原则上不过夜。可不需要经过专门批准,调查组自行掌握就可以了。
第二种是指责令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出说明,即我们常说的“两规”、“两指”。是带有命令性质、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措施。
(1)运用“两规”、“两指”的基本原则
敢用:一是党的条规有要求;二是《监察法》有规定;三是最近中纪委和省纪委文件给予充分肯定。
慎用:一是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二是必须已构成严重违纪;三是有深挖价值。
善用、会用,只能限于纪检监察机关使用。
(2)运用“两规”、“两指”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掌握充足、必要的证据材料;二是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各类情况(包括健康状况);三是选派熟悉案情人员;四是合理分组,富有机动力量;五是陪同和调查分开。
(3)运用“两规”、“两指”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严格把握条件:①已掌握了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及证据;②有串供翻供或外逃嫌疑,或可能隐匿、销毁证据。严格使用权限,只能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控制期限;严格责任追究。
3、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4、查核、冻结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
5、与司法机关协调办案。
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7、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8、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9、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组织措施 组织措施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立案调查后,采取的处理办法,它包括停职检查或者暂停其公务活动两种。
1、停职检查:《条例》第26条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暂停公务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调查人继续从事公务活动,可能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继续履行公务会给案件调查带来干扰和困难,以保证案件检查的顺利进行。
暂停公务活动,还包括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出境、出国。
三、实施案件检查措施的要求
施案件检查措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如果采取案件检查措施不当,不仅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正常进行,也会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采取案件检查措施时,必须严格、慎重、履行法定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对违反规定、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受到纪律的严肃处理。总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每一项案件检查措施都必须在《党章》和党纪党规,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严格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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