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岗位职责

创业担保贷款岗位职责

作者:shitbeckham02 | 发布时间:2021-11-13 00:05:5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创业担保贷款

关于开展全县创业担保贷款通知

贷款对象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年龄在60岁以内(男性不超过58岁,女性不超过53岁,享受养老保险金人员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榆中户籍且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在兰州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朔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贷款对象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贷款额度、期限

个人: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行业限制

个人及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贴息形式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担保方式

反担保人工资担保(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房产抵押反担保(抵押房产需办理他项权证,费用由个人承担)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提交《榆中县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就业服务局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推荐。

3、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县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所需资料(个人)

1、《榆中县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四份

2、榆中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四份(夫妻双方签字)

3、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户口本户主一页,本人一页复印)

4、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方式同上)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6、借款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权自有证明或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7、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8、《榆中县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审核表》一式四份

9、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或房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方式同上)

10、反担保人工资发放表一式一份(须加盖单位财务章)

11、反担保人单位证明一式一份

12、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

2、3、6、9页)

13、返乡农民工需提供返乡创业带头人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14、电子商务企业需提供创业项目网上注册信息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15、大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16、复转军人需提供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17、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18、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需提供村级出具的证明(证明人签字盖章)乡镇党政办盖章(盖章人签字)

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县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所需资料(小微企业)

1、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三份

2、担保贷款申请(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及还贷期限、用途、还款方式、当年新招用安置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及比例)

3、企业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银行开户账号、贷款卡

6、经营场所的户权或租凭合同

7、企业章程

8、股东会和董事会关于借款事项的决议

9、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10、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的原则,写出的集体书面申请并签字盖章

11、劳动合同书及单位职工花名册

1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及相关证件

13、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贷款当月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

14、反担保物权属证明

15、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证明 办理时间

贷款申请对象根据需求在任何工作日内都可以申报。

第2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长武县创业担保贷款办公室: 我叫白莉萍,女,现年44岁,现住长武县水利培训中心南单元502室,家中有4人,我、丈夫、女儿和儿子。1997年下岗一直在长武县县城南大街做烟酒副食、日杂零售生意,这样以来,家庭经济明显好转。但由于网店的影响和县医院的搬迁,致使生意每况愈下,至今长武县中医医院将于近日开张营业。为此我将装修门面,扩大经营范围。

然现因装修门面,扩大经营范围,由于资金困难,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伍万元,保证2年时间归还。请贵局(中心)给予解决为盼!

贷款人:白莉萍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3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创业项目:

创业时间:

项目地址:

就业人数:

申请贷款金额:

借款资金用途:

反担保措施:

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二0一

年 月 日

第4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2013-4-23 15:21:18来源:

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全民创业工作,规范管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全县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发„2012‟7号)、《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8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县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应具有本县省居民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含在内)。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借款申请人、反担保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三章 担保基金

第七条

设立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财政筹集,基金规模要达到500万元,逐年增加,实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可根据本县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章 经办银行

第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经办银行可按担保金额度的1:5的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单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人社部门申请人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近期(两年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门面房产权证明)。

5、创业计划书。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核实符合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 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一、二联留存,其他联随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联资料转县担保中心。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工作,填写《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2、申请人诚信无严重不良记录;

3、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调查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印章,报县担保中心审核。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县担保中心职责:县担保中心收到报送的资料后,深入实地调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县担保中心应通过经办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中心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2、县款担保中心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担保人的收入情况是否真实和有无担保能力。

县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和银行深入实地核实是否是本人经营自主创业,对符合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三联留存,作为存档资料和财政复核的依据,其他联随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联资料转县财政部门。

3、县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县款担保中心应创造条件和经办银行联合办公,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

县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担保工作。

(五)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担保机构做出风险提示。经审核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经办银行与申请人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申请人办理贷款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在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还贷率达到100%以上的社区)与小额贷款的联动机制之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县担保中心可以免除反担保,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用社区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小组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

(二)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户籍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县直部门组织推荐的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经过创业培训和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在还贷率达到100%以上时,凭推荐材料及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材料,到贷款申请人户籍所在信用社区登记备案后,直接报县担保中心,免除反担保。经县担保中心审核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六章 个人、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额度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招用当年人数达到30%计算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具体数额和比例由担保机构审查,主管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企业向县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应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推动房县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

第十八条 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10万元,总额50万元。贷款额度超过8万元的应由县人社局组织召开创业项目评审会,具体额度根据创业规模和评审会意见确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合伙经营。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自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省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必须应贴尽贴。

第八章 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人员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可约定在出现贷款损失时,经县担保中心认定属不可抗力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县款担保中心提供的担保贷款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该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10%以下。

第二十四条

县担保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代偿率降低至10%以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县担保中心应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每一笔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开始对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并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做好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二)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

(三)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县担保中心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

(四)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1:5的比例。

(五)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县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应在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县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县担保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办银行才能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划扣相应的逾期贷款。

第二十八条 县担保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中心应采取有力措施(包括依法提起诉讼),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追偿回的资金及时缴存入担保基金账户。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应与县担保中心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九章 考核奖励

第三十条

各经办银行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小额担保贷款人违约行为录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于恶意逃匿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关贷款的手续费、呆坏账损失补偿的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一、创业担保贷款是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人")担保的一种商业贷款,借款人必须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之约定按期还本付息。二、借款人应当在担保人批准担保之日起90天内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逾期未订立上述合同的,担保人将不再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三、借款人可以获得相关部门免费提供的财务分析、贷款推荐、融资指导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四、借款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按月编制财务报表;贷款资金应专款用于创业组织的创办与经营发展;新增就业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五、借款人及配偶如发生联系地址、手机或者家庭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担保人、社会财务咨询公司或相关部门。六、借款人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经办银行、担保人或相关部门委托的社会财务咨询公司进行的贷后跟踪服务和逾期贷款追索。七、借款人未按规定归还贷款,银行将依规定按日加收罚息,银行、担保人或相关部门将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贷款追索,直至完全清偿贷款本息为止。八、一旦借款人有违约记录,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逾期贷款信息将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会对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申请住房、购车等消费贷款,办理信用卡、支票和信用担保,以及就业、出国等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九、借款人及配偶(如有)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须签订《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承诺书》,承诺如因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导致担保人代偿的,借款人将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担保人发生的代偿款、利息损失及因追索该款项而发生的律师费承担无限偿还责任;若个人和家庭财产不足以归还上述款项的,借款人在符合领取养老金或公积金条件时,将领取的养老金或公积金,以及归个人所有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中的等额资金,用于偿还该款项。十、因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造成担保人代偿的,担保人将有权诉至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渠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日期:借款人已阅读上述所有告知,本人对告知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所有告知内容。创业组织盖章:

借款人签字:

日期:备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创业组织盖章,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及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无需创业组织盖章。

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职责

创业贷款担保工作总结(精选10篇)

贷款担保承诺书

贷款担保协议书

贷款担保合同

本文标题: 创业担保贷款岗位职责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gangweizhize/627886.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创业担保贷款岗位职责》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