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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援助岗位职责

作者:浪花一朵朵 | 发布时间:2021-09-24 18:06:0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助工会组织开展对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每年至少在所在企业举办2次法治讲座,主动积极参加工会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参与预防企业劳资纠纷。企业工会组织应为工作律师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律师定期在企业坐班,了解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发现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应及时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按照工会要求,受理职工诉求,办理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或服务。

四、参与工会信访接待。企业发生涉及职工权益的突发性、群体性和集体上访事件时进行第三方介入。帮助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五、帮助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为企业审查集体合同,条件适合的可以兼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在企业集体协商中提供专业意见。

六、帮助工会进行法治化建设,为企业工会决策和日常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七、涉及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2篇:律师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1.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规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忠实地、尽最大努力地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2.顾问律师如因出差、开庭等原因临时不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在征得聘请方同意后临时安排其他恰当的律师配合完成规定法律事务工作。3.顾问律师应当在取得聘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及时向聘请方通报工作进程。4.顾问律师必须在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聘请方的要求或者授权进行活动,非经聘请方授权不得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不得代为聘请方决策。5.顾问律师不得为聘请方的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顾问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仅限于聘请方,无为聘请方员工个人及其亲属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6.顾问律师在涉及聘请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担任与聘请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7.顾问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的聘请方有关人事、技术、商业等秘密及聘请方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事宜负有保密义务。8.顾问律师对聘请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聘请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3篇:法律顾问(律师)岗位职责

1.协助公司合同方面的事务管理。2.负责仲裁和诉讼的代理事务。3.对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4.负责公司相关广告、公共关系等工作。5.其他法律相关事务。

第4篇:法律援助职责

法律援助职责

1、主持或指导劳动争议调解;

2、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3、接受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

4、参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

5、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6、向相关律师事务所移交案件。

第5篇: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二、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的领导和监督,模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主持制定中心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

四、组织中心人员学习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中心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为大家解决具体问题,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积极性。

六、认真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在中心人员中树立从业清廉的好风气。

七、确定案件的受理、审查、签发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八、协调对外关系,搞好内部团结。 九、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6篇: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制度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第三条 公民的以下请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四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5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五条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人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1 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2 刑事案件辩护; 3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5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第七条 法律援助程序

1 法院指定辩护的,本所接受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派。

2 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统一接受指派。

3 非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本所接受统一指派。

4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人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第十条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部门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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