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管理岗位职责
第1篇:财政专户管理
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思考
顾田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一、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财政部门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手段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将原分散在财政各业务科室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及社保、粮食、农发、世行等预算内专项资金账户集中到财政国库部门集中管理,实行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统一核算,强化了专户资金调控功能。设定了规范的财政专户资金拨付程序:先由相关科(室、局)根据有关文件和项目的进度填制“拨款通知单”并领导签字,送到国库科审核后,由国库科开出转账或电汇相关凭证,并双人分别加盖各自保管的印鉴。这样,管事与管钱分开、管凭证与管印鉴分开、管财务章与管个人名章分开,真正达到了既配合又牵制的目的。对银行账户也先后进行了三次清理,专项资金账户由83个归并到目前的22个。
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加强和规范专户管理的各项工作,提高了资金的安全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帐户开设缺乏硬约束,银行竞相争存款,存在多头开户现象。所谓多头开户,是指同一类性质的资金,违背《支付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相同的机构或者不同的金融机构设立多个账户存储资金。就现行的财政管理制度而言,每出台一项基金或收入政策,就要求新设一个专户,一般也不指定开户行,更没有要求存入统一的财政专户。从表面上看,专款专户,管理方便,但从整个财政部门而言,就是专户满天飞,遍地并花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都想在财政性资金存款这块大“蛋糕”上切一块,而因此展开“存款大战”,有的甚至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揽存,有的甚至鼓励、怂恿、协助该项收入多头开户,开临时户等。有些财政性收入帐户在认为不大违背原则又没有硬约束的情况下,碍于情面,不得已而为之。虽经过多次清理,还是存在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的情况。
2、资金处于闻置状态,未能发挥其应有效益。专户帐户分散在各家银行,资金形成不了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政策引导,操作性不强;资金分散,化整为零,未引起有关
部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这块存量很大的资金没有盘活,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效益设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造成资金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浪费。除存定期存款,保证其略有增值外,对资金的运用和效益问题,均未有确切措施。
3、专户资金使用管理有待规范。目前,部分财政专户的资金未纳入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无法完整、准确、及时反馈财政资金运行信息,难以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既不能满足政府对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也不能满足社会公众依法知情的要求。
三、完善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建议及想法
1、继续清理财政专户。建议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一道,组织各商业银行及其他职能部门,对财政资金专户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归并或撤销。整合开户行,按照“规范、统
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对现有账户根据资金性质适当合并,实现一个银行账户管理资金,一本账管理性质相同的财政资金专户。并对开户银行进行整合,保留在服务水平高或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的银行开设的专户,对在其他银行开设的专户予以撤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对增设的财政资金专用账户严格审核,凡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专户,一律不予核准,对属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财政资金不单独开设专户。
2、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款管理,提高资金保值增值能
力。优化活期、定期存款组合。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正常支付和周转需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财政专户资金性质和资金使用时间,逐月滚动统筹安排部分财政专户资金进行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组合,以及向银行争取更高的定期存款协议利率。还可本着“效益与稳妥”相结合的原则,在规范各类财政专户核算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探索提高财政专户资金的效益,如实行银行存贷挂钩等方式,提高政府性项目的融资能力,大大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存款作用。
3、财政专户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规范政府及部门资金使用行为。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我市全面推开,应当树立国库集中支付意识,将国库集中支付的手段和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相结合。财政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付给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减少中心环节,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契机,约束财政行为。
4、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水平。动态管理账户信息,建立财政专户资金运行情况情况月度分析报告制度。月(年)初,根据上月(年)末各账户核算情况,对所有账户资金按总量对比分析、按专户性质归类对比分析、按每类账户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优化财政专户软件系统,提高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系统化、网络化水平。
第2篇: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
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附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
(二)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
(三)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2)。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3),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
(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级财政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招投标结果。第十六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二十五条 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
(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二)登记业务台账;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1.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
2.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
3.财政专户备案表
第3篇: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为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存转安全和有序调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程序开立、变更专户,各类财政资金的专户的开立、变更,应当按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序,经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撤销。
二、慎重选择开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财政部门应在充分考察后选择开户银行。
三、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 本级财政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1、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清理、规范本级财政资金专户基础上,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对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实施动态管理。
2、建立财政资金专户定期报告制度。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资金专户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3、建立财政资金专户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各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