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由谁来定
第1篇:岗位职责由谁制定
岗位职责由谁制定
【篇1:制定岗位职责的原则】
制定岗位职责的原则
首先要让员工自己真正明白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工作的压力不是来自他人的压力,而是使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产生,从而转变为主动工作的动力,而要推动此岗位员工参与设定岗位目标,并努力激励他实现这个目标。因此此岗位的目标设定、准备实施、实施后的评定工作都必须由此岗位员工承担,让岗位员工认识到这个岗位中所发生的任何问题,并由自己着手解决掉,他的上司仅仅只是起辅助他的作用,他的岗位工作是为他自己做的,而不是为他上司或者老板做的,这个岗位是他个人展现能力和人生价值的舞台。在这个岗位上各阶段工作的执行,应该由岗位上的员工主动发挥创造力,靠他自己的自我努力和自我协调的能力去完成。员工必须在本职岗位的工作中主动发挥自我解决、自我判断、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求工作成果的绩效实现最大化。因此,企业应激励各岗位工作人员除了主动承担自己必须执行的本职工作外,也应主动参加自我决策和对工作完成状况的自我评价。
其次,企业在制定岗位职责时,要考虑尽可能一个岗位包含多项工作内容,以便发挥岗位上的员工由于长期从事单一型工作而被埋没了个人的其他才能。丰富的岗位职责的内容,可以促使一个多面手的员工充分的发挥各种技能,也会收到激励员工主动积极工作的意愿的效果。
第三,在企业人力资源许可情况下,可在有些岗位职责里设定针对在固定期间内出色完成既定任务之后,可以获得转换到其他岗位的工作的权利。通过工作岗位转换,丰富了企业员工整体的知识领域和操作技能,同时也营造企业各岗位员工之间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氛围。
行政执法简介
这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其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具体的执法、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政府工作 部门的执法。
概念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环境执法是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环境司法执法和环境行政执法。
环境现场执法属于环境行政执法范畴,是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运用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 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监督,杜绝执法程序违法,执法实体违法,执法文书不当等现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已清理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结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和规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经局批准后实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准确贯彻实施.2,环保行政许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力戒行政不作为或超越权限的违法行为,杜绝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都应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防止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违法行为.4,各部门必须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2日内),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后5日内)报局进行信息公布和备案;
5,各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一切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注重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依法按规定增加透明度和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6,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任务,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的法律责任分解到具体工作部门及人员,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等项制度.7,各部门代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定的,涉及其权力,义务,能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通常以规定,办法,细则,公告,规程,决定,命令等为名称.)时,必须按法制工作要求的报送局审查确定.二,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程序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局已将部分环保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实施.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单位必须定期签定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事项,执法权限,执法要求,执法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将执法委托书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2,环境监察大队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国家环保局令第16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1991]环监字第338号)等有关规定;可在委托范围内,以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应自觉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和按规定报告执法工作情况,定期向局报送备案资料.3,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环境调查,监督检查时,必须是二人以上并持有相应资格证;必须向被检单位或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委托行政执法证,其监察人员还须出示监察证和佩带环保监察证章;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有节,秉公执法等行为规范.在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稽查,现场调查处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查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等项工作程序中,必须按法定或规定的程序操作,严禁执法程序上违法,执法行为上违规.4,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和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 步意见,送局审查.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quo
t;和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环境执法部门及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和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报送局备案或进行审查后,报经本局主要领导审批实施.5,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的规定.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需要听证的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按听证程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已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和老污染源的防治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实施.三,严格行使规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1,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使用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发布施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12种)(1999年7月28日环发[1999]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常用法律文书,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共12种.2,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统一使用规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杜绝使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当或者用其它格式代用的违规行为现象.其法律文书内容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或错填.3,在制作和填制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中,必须做到处罚内容真实,调查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实施主体明确,法律依据准确,文字书写清楚,语言表述精炼.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和要求进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方能有效,做到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不得运用政府,部门的通知等其它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杜绝填制法律文书违规,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篇2:岗位职责】
专责(综合)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营销、运检、调控等各专业的协调工作。
2、负责中心制度、报表、通报等整体资料归口管理,参加市公司相关会议。
3、负责中心对各部门、单位的整体评价与考核汇总。
4、负责中心内部各专业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5、负责中心建设工作与省公司调控中心的对口联系(建设过程中心联络员)
6、中心综合事务管理。
专责(运检)岗位职责
1、对内负责配网抢修业务管理,对外负责与中心相关省、市、县公司配网抢修业务联系。
2、负责公司配网抢修业务开展情况分析,监督配抢业务流程中有关现场抢修对应职责执行,加强主动抢修管理,协调配网抢修高低压、城农网、客户等争议工单的执行。
4、负责运检类的投诉审核、调查、跟踪处理。 开展抢修工单服务投诉隐患分析、管控。
5、制定专业相关的流程规范、管理制度、评价考核体系,对配网抢修等业务进行评价,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或班组提出 相应考核意见。对本专业运行情况分析统计,出具相应报表,通报等。
6、参与制定配网抢修网格化方案,加强抢修队伍的管理与培训,督促执行。
专责(调控)岗位职责
1、对内负责中心配调、抢修指挥业务管理,对外负责与中 心相关省、市、县公司调控类业务联系。
2、负责公司配网抢修指挥业务管理,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负责配网抢修指挥班日常运转,对班组绩效进行考核。
3、监督配抢业务流程中有关配调、抢修指挥对应职责执行,监督配网停电检修计划执行,加强主动抢修管理,协调配网抢修工单与非抢修工单等交叉业务的执行。
4、对本专业运行情况分析统计,出具相应报表,通报等。
5、制定专业相关的流程规范、管理制度、评价考核体系,对配网调度、抢修指挥等业务进行评价,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或班组提出相应考核意见。
6、加强调度、指挥对象的管理与培训。
专责(营销)岗位职责
1、对内负责中心营销业务管理,对外负责与中心相关省、市、县公司营销业务联系。
2、负责营销远程工作站业务管理,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监测 和评价,对班组绩效进行考核。
3、监督配抢业务流程中有关 95598 对应职责执行,加强主 动抢修与主动服务管理,协调配网抢修工单与非抢修工单等交叉业务的执行,协调与督促供电服务事件的处理。
4、对本专业运行情况分析统计,出具相应报表,通报等。
5、制定专业相关的流程规范、管理制度、评价考核体系,对供电抢修服务等业务进行评价,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或班组提出相应考核意见。
6、参与制定营销相关抢修、服务网格化方案,加强台区经 理的管理与培训,督促执行。
【篇3:创业基础答案】
2015创业基础,王艳茹,课后练习::
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的示范教材《创业基础》的作者是。参考答案:李家华 :
创业基础课程体系已经发展得十分完备。参考答案:错误 :
创业的核心是创新。
参考答案:正确 :
认为创业就是创办新企业的观点是的创业观点。参考答案:狭义 :
林嘉喜及其公司被社会认可是在其业务成功完成以后。参考答案:广州讯龙 :
创业是不拘泥于当前的资源约束,寻求机会进行的过程。参考答案:价值创造 :
我国sp并购的第一案是北京灵讯科技卖给新浪一案。参考答案:错误 :
广义的创业观就是创办新企业。
参考答案:错误
创业会伴随新价值的产生,这种价值就是经济价值。参考答案:错误 :
不甘于资源约束就是创业者突破资源束缚,通过来实现创业目标。
参考答案:资源整合 :
创业的关键要素包括机会、资源和。
参考答案:团队 :
按照创业起点可以把创业分为机会型创业和生存型创业。参考答案:错误 :
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创业的转型对创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创业人群不断减少。
参考答案:错误 : 个人创业和寻求就业机会的时候首先要关注自身的硬实力。
参考答案:错误 :
知识经济时代的创业转型使得智慧、创新、速度成为竞争优势的关键来源。
参考答案:创意 :
知识创新时代的核心竞争力是拥有。
参考答案:核心技术 :
创业是科技创新的。
参考答案:加速器 :
“当别人不知道他在干什么的时候,他自己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李嘉诚这句话是强调了创新意识的重要性。参考答案:错误 :
“汉堡包指数”是描述的指数。
参考答案:外汇汇率 :
“山东寿光蔬菜大棚创建必须要遵循正南偏西五度规律”的发现体现了的重要性。
参考答案:创新实践 :
创新人才的品质包括创新品质、创新意志、创新发现、和创新实践。
参考答案:创新知识 :
创新型人才的自我管理包括积累人脉、经营信誉、时间管理、细节管理和目标管理几个方面。
参考答案:学会理财
第2篇:高温费由谁来发放
本页来源
高温烤出烫手民意:“高温费谁来发放”
李建勋 《中国商报》 2006.08.29
因为没有统一的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许多地方,用人单位在“高温费”发放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可谓千差万别。
自7月中上旬以来,在四大“火炉”之一的重庆,“天不刮风天不下雨天上有太阳”的日子已经持续了一月之久,气温从35℃、37℃、38℃一路飙升至40℃以上,该市市民已经记不起气象部门发布了多少次红色高温预警警报。
另外三大“火炉”城市武汉、南昌、南京也是红色高温警报长鸣。在以往,谁要说“我们那地儿很热”,四大“火炉”城市的人就会发笑,而今年郑州、天津敢说这样的话了。进入7月以来,这两个城市的气温已历史性地突破40℃以上。
“为了生活,我在烈日下工作……”这是记者7月上旬在重庆采访时从一个建筑工地听来的被民工们改编的歌曲,而与这无奈的歌声中相呼应的不幸现实是:今年7月以来,相继发生了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四川绵阳环卫工人赵金诚因中暑而死亡的事件。
因工人高温作业导致死亡毕竟还只是个案。随着持续不断的高温,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烫手民意出现在企业主和立法者面前——“高温费”!
“热”出来的劳资官司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企业不给高温费,职能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
继福建、四川发生“热死人”的事件后,关于工人高温作业安全的问题就在社会各界不断升温。之后不久,发生在浙江的一位民工因向老板申请“高温费”而被辞退却又申诉无门的事件无疑又将这一话题升级。
一个因“高温费”而起的官司正在进行,主角之一就是浙江省余姚市安山弹簧有限公司原职工陶明成。
“陶明成”是他最先向当地媒体投诉时使用的化名,在他成为通过法律索要高温费的“中国第一人”后,他逐渐认可了这个名字。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联系到了这个颇有几分胆气和豪情的民工。
陶明成湖北人,长年在外打工,因此也“长了见识”。一年多前,他应聘来到浙江余姚市安山弹簧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五金部数控车间工作。陶称,进入6月浙江余姚的气温就很高了,公司虽然在车间里装上了空调,但机器散发出来的热量根本不能使温度降下来,还是热得难受。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报纸上看到宁波市劳动局发布的要求企业给职工发放高温费或冷饮费的公告。他兴冲冲地找到领导问什么时候发高温费,但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根本就没考虑过这个问题。并认为公司花了3万元给车间装了空调,“也算是一种高温费”。
“可能公司还不知道政府已经做了规定。”6月27日,陶明成写了一份申请书,并将宁波市劳动局的公告抄了一遍,附在上面,让工友们签名,要求公司给员工发放高温费。
没想到,公司老板不但没采纳建议,反而以他“煽动其他车间工人签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为由,当天就将他辞退。为此,公司还在墙上贴出了一份通告,公告称陶明成上班期间到处串走,搞所谓“联名”要求补贴高温费,其行为不妥,所以做辞退处理。
“我曾找公司交涉过,但是老板却说„企业是我的,怎么搞是我的事。你爱到哪儿告,就去哪儿告吧。‟”
无奈之下,陶明成来到余姚市图书馆,找到了公司违法辞退他的法律依据,并找到了“高温费”的原始出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4年7月颁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陶称,根据该《通知》,他的岗位属于高温作业,他连续4个月每月可以领到120元。
以为抓住了企业“小辫子”的陶明成兴奋地来到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但却被告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企业不给高温费,职能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要求企业支付。
目前,陶明成正在余姚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之下,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他只根据《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他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无奈放弃了索要“高温费”的诉求。
“热”出来的企业“伦理缺陷”
据这些拿了高温费的中暑者反映,他们的老板总是认为,工人拿了高温补贴就有义务坚持在高温下为公司干活。
因为支撑“高温费”的依据只是一个不具强制执行力的指导性文件,这就使“高温费”沦落为企业的一项福利项目。既然是福利项目,发不发或发多少,似乎和天气热不热已经没有关系,反而跟企业效益和企业老板的“良心”和“心情”紧密联系在了一起。“高温费”这个特殊的福利项目也因此成为衡量企业伦理道德高低的标杆之一。
但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企业在关乎职工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高温费”这一问题上表现出了伦理缺陷。
据记者调查了解,因为没有统一的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在重庆、武汉、南京、南昌这四大“火炉”城市,在全国许多地方,用人单位在“高温费”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可谓千差万别,表现出来的企业伦理道德也大有迥异:
有的单位城镇职工享有高温费,农民工却没有;有的单位给在职职工发放,不给退休职工发;有的单位坐办公室吹空调的拿上千元,一线挥汗如雨的员工却象征性地表示一点;效益好的单位会多发,效益差的少发,大多数干脆不发;有的单位象征性地发点毛巾、肥皂、解暑药或者绿豆汤什么的了事……
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区共有7万多家企业,发放高温费的不足10%。即使在四大“火炉”城市,发高温费的企业比率也高不到哪里去。
拿到“高温费”的职工是否就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呢?记者一在四川省南充市某医院工作的同学告诉记者,由于近期气温升高,其所在医院因高温导致身体不适、中暑的患者占门诊人数的近三成,其中大约有一半是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引起的,而这些人大多是拿到高温补贴的。因为,据这些拿了高温费的中暑者反映,他们的老板总是认为,工人拿了高温补贴就有义务坚持在高温下为公司干活。
无“法”支撑的社会诉求
目前我国惟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6年。
尽管是劳动者的基准权利,但近年来兴起的“还我高温费”的社会诉求目前仍然缺乏一个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尽管劳动职能部门每年夏天都会接到不少投诉,抱怨单位不发高温费,其中以建筑行业居多,但对于这类投诉,他们却无法受理。
据了解,目前我国惟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6年。但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行业,而对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劳动保护措施却没有规定或者很模糊。
而目前的《劳动法》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对于“高温”一词,气象部门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线,以前有的城市实施过39℃以上工厂停产,现在也没有这种规定了。
“必须为高温立法。”近10年来,这样的呼声没有间断。但在全国不少地方,至今仍然处于高温立法真空,为什么?
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这样解释: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一般只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的、急需解决的地方性事务调整进行立法,而天气并不是经常性问题,同时,各行业、各部门的环境、特点也不尽相同。就高温天气,政府可根据自己的权限制定规章制度。
而另一省的人大有关负责人则这样称:立法是件非常严肃的事,从立法程序上看,首先要由职能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提交给省政府法制办,再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然后由省人大审议通过。目前我们还没接到这样的立法建议,为高温立法条件还不成熟。
既然如此,那么苦于无权管辖“高温费”的政府职能部门为何这么多年不向地方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或者提请政府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呢?据知情者透露,因为高温立法涉及工伤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涉及劳动安全,则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劳动卫生,是卫生部门的事,结果是没有一个部门牵头来管高温作业立法的事。
高温劳动法律保护为何滞后?46年了,防暑条例还要暂行多久?社会的质疑正折射出普通老百姓对劳动者人身权、劳动权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缺乏“人文关怀”的不满。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称他感同身受,他说:“1960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其实是在以讹传讹,这个规定的全称应为《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上世纪60年代初,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而不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
为了查到这个《办法》原文,梁智说他用了几天的时间,查遍了网络的各个角落,也跑了几所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律书店,还在北京图书大厦蹲了半天,甚至去翻查老一代劳动管理工作者的劳动法律法规手册,但都无功而返,最后才意外从一张劳动法律专用光盘之中找到了这个《办法》。
“这样一个与人们生活、劳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所以暂行了46年,是不是由于它过于平凡,不易于被发现、被察觉,以至于我在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的网站上没有查到它丝毫的信息,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也找不到它的踪影。”梁智质疑说,“其实,我认为法律、法规、规章是死的,是无情物,而制定它的人、执行它的人却应该是有情的人。大家对这个暂行规定„暂行‟了46年之久的质问,应该是对握有立法权力的人们是否„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一种„追问‟。”
第3篇: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
---作,赔偿家属26万元。而本版今天报道的曾玉华的工伤索赔,也已经获得了认定,相信很快会有一个结果。
可是过程实在艰难。一开始,两件案子都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面临被劳动部门拒绝受理的可能。对于一个无依无靠,根本就未签劳动合同或相关资料已被雇主毁掉的外来工,你让他怎样去证明劳动关系呢?当然,工友们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一边是手握自己饭碗的老板,一边是无钱无势的打工仔,形势如此分明,也就不能对工友们的正义感抱有太高的期望。
就算索赔方最后证明了劳动关系,取得了赔偿,恐怕也是“惨胜”。跑断腿,遭白眼就不用说了,时间更是耗不起,打官司期间的吃住费用就是一笔可怕的花销,因此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有选择忍气吞声,赶快另谋出路。
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工人去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2---事”老板们何乐而不为呢?(燕向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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