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岗位职责
第1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释义】是我国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004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
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并且,“暂行办法”对制度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持证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处罚等项,都作出规定。
第2篇:5监督检查岗位职责
监督检查岗位职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督检查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联系部门及考核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监督检查岗位职责规定与考核。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鲁食药监发〔2014〕49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年度工作部署 省市场监管局年度工作部署
省级年度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3 岗位职责 3.1 3.2 3.3 3.4 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领域标准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省本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负责推进省本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任务。督促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4 岗位要求 4.1 4.2 4.3 4.4 4.5 4.6 掌握国家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方面的政策要求。了解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和工作部署。
掌握食品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掌握食品专业知识。了解各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了解检查员业务能力和擅长专业。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沟通、应变能力。
5 工作内容
5.1 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年度工作部署和全省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按照飞行检查工作流程开展检查。5.2 专项检查
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对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飞行检查工作流程开展检查。5.3 确定检查企业
根据飞行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企业名单。5.4 确定检查人员
根据企业类别,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组应由2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领域专家参加。5.5 指导检查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并收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等材料。督促市县局监督跟踪企业整改,及时调度整改完成情况。起草检查结果通报。6 考核评价
按照省局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考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监督检查过的事项,除处理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外,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但可以调取复制品、照片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凡能证明监督检查事项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作为监督检查的证据,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的根据。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监督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之前,监督检查人员不停止对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
(二)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粮食经营者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处罚案件,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方式、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对有可能危害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
(一)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三)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对同一事项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二)在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的;
(三)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中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粮食监督检查行政职能的组织,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文书由各地参照本规程附表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13年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及2014年工作打算
依据2013年江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市农粮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一年来,我们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在市农业和粮食局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以及全体职能股室的配合下,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了粮食库存、粮食收购资格换证、早稻和中晚稻粮食收购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监管、及江西省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软件升级工作、就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法制体系建设工作
我们粮食流通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和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从而规范了粮食执法行为,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和补充,特别是在粮食行政执法主要处罚依据和种类及粮食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和学习,法制意识得到了增强。
二、开展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我们认真按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抽调专业人员对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有粮食库点××个,仓房××座。(1)、粮食库存数量情况。以3月25日为检查时点,经检查粮食统计帐面数为×××吨;分品种:全部为稻谷,其中早籼稻×××吨;分性质:省级储备粮×××吨,县级储备粮×××吨。按规定程序采取测量计算法进行计算,粮食实际库存数量与保管账、统计账一致。做到了数量真实,账实相符。(2)、粮食库存质量情况。经检查现有粮食库存质量较好,全部达到三等质量标准,有的还达到了二等质量标准。在清查实际数中,粮食收获年限为2012年×××吨,2011年×××吨,2010年×××吨。(3)、储备粮轮换情况。2012年3月人民政府下达储粮轮换计划××吨,2012年4月份县储粮陆续轮换出库,1
10月份完成县储粮轮换收购入库。(4)、政策性粮食补贴拔付使用情况。经核查2012年度我县粮食收储企业应收政策性粮食补贴××万元,实际收到补贴××万元,政策性粮食补贴已全部拔付到位。
三、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
为做好今年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农业和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于8月1日至25日止为一个月的时间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国有和民营企业进行了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在这次检查中吊销1家个体工商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四、早稻和中晚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今年9月至11月我们开展早稻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各相关职能股(室)先后对各类粮食收购资格主体、收购活动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最低价收购库点进行巡查。今年早稻和中晚稻粮食市场价格平稳、没有出现粮价大的波动、更没有出现抢购粮食不法现象,为粮食收储企业今年粮食收购提供市场保障机。截止到今年11月10日止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累计收购早稻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性粮食×××万市斤,其中早稻××万市斤、中晚稻××万市斤。
全年开展监督检查(次数)16次、出动人员(人次)68次,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处理情况,其中责令改正(例数)1例,警告1例,五、粮食供应监管工作
(1)、为保质保量军粮供应、严格遵守粮食供应有关政策,积极转变服务观念,创新工作方法,结合本地粮食供应工作特点,制订了完善粮食供应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粮食供应质量和服务态度跟踪卡制度,确保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所供应的粮油质量标准完全符合国家粮油卫生标准。(2)、创新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相关职能股室先后多次进行听取粮食供应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千方百计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粮食供应服务工作。
六、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监管工作
为确保粮食仓储设备和储粮安全。年初制定了粮食仓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防火责任状,今年八月、十月两次对全县十七个收储站储粮库点安全隐患分别进行了排查,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一年的工作,在粮食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以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有待于提高。二是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还不是经常化、日常化,依赖性较强。三是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太相适应,工作有时还存在流于形式,瞻前顾后。
八、2014年的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10周年《条例》的宣传工作力度,在县城主要路口悬挂横横幅标语2—4条、印发宣传材料800份,强化依法行政,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全民对粮食依法行政的法律地位。
2、更新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的水平。
3、指导各类粮食经营者,建立和规范粮食经营台账,并按时报送各类报表。
4、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监管及仓储设施设备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同各类粮食经营者信息联系,促进依法行政。
6、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大对夏粮、秋粮市场的检查力度。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5篇: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及2010年工作安排
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09年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不断规范完善的一年。一年以来,我局“一三八工程”发展规划为重点,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流通市场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一)广泛深入开展法规宣传,营造依法管粮氛围。 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增强依法管理、守法经营意识,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多种契机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扩大宣传受众范围,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认真筹备组织粮食科技活动周,宣传粮食法规规章。在科技活动周开展之际,我局组成由分管副局长,局行业管理科、粮食流通稽查大队、粮油质检中心、青山粮食分局和金鹿油脂公司参与的宣传组,围绕“科学消费植物油”的主题,发放了主体宣传单、《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手册》等宣传材料,展出各类食用植物 1
油20余种,现场解答市民提出的植物油消费和粮食法规相关问题,各旗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分别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我市粮食行政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共计展出宣传展板、挂图20张,印发宣传材料4万份,参与活动人员超过300人,受众面积达到15万人。各单位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宗旨,力求做到组织精心、宣传有力、突出重点、服务大众的标准。
二是结合本市粮食工作实际,在5月16日至6月16日,我局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进行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在网上开设《条例》五周年宣传活动专栏,利用媒体及时、广泛宣传《条例》,并介绍全市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共编辑宣传活动信息26条,活动月期间共发放主题传单480多份。
三是为提高我市粮食系统职工专业素质,使粮食经营者树立依法经营的意识,市粮食流通稽查大队于6月份举办了全市“粮食形势与政策法规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丁声俊教授和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陈文魁处长就粮食形势、粮食安全、粮食行政执法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讲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涉粮企业400余人参加培训,会上发放粮食法规宣传手册500份。
四是以《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了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意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圆满完成清仓查库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在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全市9户粮食企业、22个粮食库点的储存数量、帐务、质量、轮换等进行了全面清查。清查结果表明,我市粮食库存帐实相符,帐帐相符,管理规范,库存比例正常。此项工作在自治区、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圆满完成。包头市粮食局被评为“全区清仓查库先进盟市”。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流通秩序。
做好日常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是《条例》赋予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保证粮食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局依照自治区颁发的《管理办法》,要求粮食收购者必须具备一般粮食质量检验化验器具和专兼职粮食质量检验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粮食质量档案和经营台帐,积极承担粮食应急储备义务,为进一步开展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基础。市粮食流通稽查大队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除积极开展粮食流通日常检查工作还开展了专项检查,即开展粮油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大队先后出动20多人次对涉粮企业的经营资格和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加强对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市粮
食流通稽查大队不断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今年共出动车辆70多台次,200多人次对粮食销售市场1000余户粮食经营户的统计台帐、经营资格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政策性用粮的监督检查,为确保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安全,大队加大对全市政策性用粮轮入轮出的监督检查力度,使储备粮数量和质量得到保证。对国家临时储备玉米的收购,先后出动28人次对收购价格进行重点检查,监督挂牌收购程序、收费标准和原始票据。配合食品安全委,与市粮食局,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一道,开展节前粮油质量卫生专项检查,检查粮油经营店的经营资质和质量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粮食行政执法结合起来。通过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保证了我市粮食流通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为拓展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市粮食局根据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依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包头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已报市政府,筹备组织召开由财政、发展改革等部委参与的协调会议,待批准、协调后,贯彻落实。
(四)积极参加法制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利用《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
办法》出台的时机,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法规规章的学习,着力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市粮食局先后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了粮油质量检验员培训班、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培训班、粮食形势与政策培训班、普法培训班等各类培训,参训人员428人次。通过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粮食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了粮食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为依法行政奠定扎实的基础。目前全市粮食行政系统已获得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共60人,其中具备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35人。
二、2010年工作安排。
今年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在自治区粮食局和市粮食局领导的关注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于今后不断改进提高。2010年,我们要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以市粮食流通稽查大队为执法主体,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一)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请示市政府,协调建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发行及我局七部门参加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提高我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效率,更好地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二)认真开展粮食流通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根据自治区粮食局的部署,认真搞好粮食市场的日常巡查,圆满完成上级部署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协调工商、物价、技监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粮食流通市场无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粮食经营者自觉进行粮食收购资格认证,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三)充实执法队伍,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2010年,计划申请在市四区分别成立粮食流通稽查队,争取必要的资金、编制及软硬件设施,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系,争取在各旗县配备相应机构。
(四)加强粮食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对粮食执法的认可度。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媒体开展法规宣传,扩大粮食安全的社会影响力。
(五)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将集中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学习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等文件,深刻领会法规精神,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执行。
第6篇:河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河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政办〔2017〕80号)精神,结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粮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粮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适用对象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粮食经营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 1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型将检查对象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名录库)。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且具备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类型等,并向社会公示。
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采取随机选号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邀请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抽查活动要保证公平、公正。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重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粮食库存检查,抽查比例根据检查时点的库存总量核定,一般每年检查1次;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总数的0.5%,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对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全年抽
2 查比例不少于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总数的10%,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承担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总数的0.2%,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实行委派制,其他组员随机选派。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随机选派省粮食局工作人员参与。
第十条
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纪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随机抽取过程应认真记录,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结 3 束后,相关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无故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检查过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河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安全检查监督部岗位职责
安全检查监督部岗位职责
一、安全检查监督部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有关燃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检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全面推进本部门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2、合理平衡分配管网巡查任务,组织巡线、安检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对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理,确保燃气设施不受损坏,无泄漏。
3、制定合理的室内安全检查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各类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气量稽查,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4、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地下管网进行防腐检测,对燃气运行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管网设施安全运行。
5、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生产运行各部门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处理,审查安全生产作业方案。
6、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天然气安全知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高广大市民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燃气设施安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安全检查监督部副经理(分管室外)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合理平衡管网巡查任务,制定巡查计划并监督检查巡检工作的执行情况。
2、组织相关人员对室外管网进行安全监护,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调处理安全监管纠纷,保障燃气管网安全无损。
3、协助部门经理制定隐患排查计划,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对公司生产运行各部门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处理,审查安全生产作业方案。
5、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天然气安全知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高广大市民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燃气设施安全。
6、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检查监督部副经理(分管室内)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制定合理的室内安全检查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各类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处理违章用气和各种安全隐患。
2、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类用户进行气量稽查,及时处置计量问题和偷气行为,堵塞用气漏洞。
3、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4、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安全知识宣传,保障用气安全。
5、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稽查员岗位职责
1、按计划进行户内安全检查,并对违章用气、私接乱改等安全隐患进行稽查处理,保障安全用气。
2、熟悉各类计量器具的计量原理,按计划入户进行计量器具故障统计,及时上报各种计量问题。
3、根据收费统计报表,对长时间不购气的用户进行入户稽查,及时处理计量漏洞。
4、负责燃气管网的安全监管,签送安全防护协议,并对重要施工地段进行安全监护。
5、对公司生产运行各部门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上报处理。
6、积极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广大市民安全意识。
五、巡线员岗位职责
1、熟悉所巡查区域燃气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管径、压力、材质等基本情况及各个检漏点的具体位置。
2、掌握地下燃气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相邻管道、设施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的规定以及穿越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的技术规范。
3、对自己所巡查的管线、设施分重点进行认真巡查(巡查内容见相关规定),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填写的巡线记录在规定时间交回部门领导。
4、按计划对地下管网进行防腐检测,及时统计上报各类安全隐患,保障管网设施安全运行。
5、负责检漏仪等随身工具的保管。
6、做好部门安排的其它安全检查工作。
巡查内容包括:(放在操作规程里,还有入户安检内容、标准等)
(1)、管道覆盖层上有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阀门井盖,凝水缸盖是否丢失,检漏点是否可以检测。
(2)、管道沿线有无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木枯死或燃气泄漏声响等异常现象。
(3)、有无因气温变化、雨水浸泡、大车重压、回填不实等原因造成管网塌陷,基础翻浆等情况。
(4)、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是否有施工取土现象。
(5)、管道上方标志、桩石是否有丢失。
在巡线中如发现上述隐患,应查明情况,立即向上汇报,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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