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有人口岗位职责
第1篇:实有人口管理篇
管理与服务齐头并进 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
【解说】近年来青浦一城两翼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外来务工人员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为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建设和城区功能服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一个非常复杂、涉及面广、动态变化较大的一个系统工程,区委区政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整合管理资源,强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社区综合协管员在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实有人口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具有本区特色的实有人口管理新模式。
管理与服务齐头并进 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
方夏村地处赵巷镇东首,总面积6.76平方公里,实有人口总数14312人,其中户籍人口4312人,来沪人员总数10000余人。立足“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方夏村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制度措施,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调动起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管齐下,确保信息准确
为确保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数据质量,针对来沪人员流动性强、职业变动快等特点,采取常态管理和每周三突击清查整治的方法进行登记管理,错时工作,在来沪人员休息在家的时间进行登记并上门送证服务。依托平安工作站,建立人口管理窗口,配备专人,实现窗口8小时不离人。进一步做好“两个实有”人口登记工作,确保做到不漏登、不错登。2012年,村实有人口登记率达到95%,信息准确率达到95%,村域范围内用人单位对聘用的来沪人员登记率100%,实有房屋登记率100%。
狠抓管理,规范房屋租赁
流动人口落脚点管控,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暂住人口选择的暂住处所看,租赁房屋居住是主要形式,因此,方夏村以此为切入口,狠抓出租房屋的管理。制作统一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管理责任书》及《特别告知》等文件,要求双方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向村委登记备案,进一步规范村域范围内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
因地制宜,推广小组自治
方夏村针对人多地广的特点,因地制宜,推行各个村民小组以组长为核心实行“小组自治”、“属地管理”、“理清家底”。由村民组长实行对该村民小组的社会管理,即本组内人口管理、房屋管理、土地管理、安全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其中人口管理包含本组村民管理和来沪人员人口管理以及矛盾纠纷的排摸和处置。通过分层管理,使得每个小组的组长及时了解本组村民情况,更好地做好管理工作。
【采访】将筹建新城二区志愿者服务站,吸纳来沪人员中党员、治安积极分子和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人员中的优秀代表担任志愿者,通过来沪人员管理来沪人员的方式,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促进来沪人员的自我实现、自我激励、自我管理
五里村实有人口与实有房屋管理做法,按照“来登去销、底数清、情况明”的工作要求,以达到“以房找人,以人找房,查房知人,查人知住”,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不留盲区。加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大举措。
五里村现有人口3485人,户籍人员1798人,实际居住人员1134,来沪人员1660人,境外人员27人。每月人员变动数约220左右,外借房屋727间,登记率100%。现有人口协管员1名,综治协管员2名,就业援助员1名。在平时走访调查方法上,坚持先集中培训,再入户调查。做到无人员信息漏登记等情况发生。积极推行灵活机动的“弹性工作制”,在村民群众方便的时候开展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工作人员统一标识,注意文明礼貌,尽量少扰民。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把信息质量作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工作的生命线,统筹兼顾各方面需求,尽量一次完成入户调查,杜绝重复劳动,做到有速度但不赶进度,有数量更注重质量,进度服从质量,做到人房信息准,全面准确地采集、核对人口信息和房屋信息,及时掌握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的基本情况。
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达到“单位清楚、家庭知晓、人人明白”的要求,最大限度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村干部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社会各届关心、理解和支持开展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发布通告、张贴标语、拉横幅宣传、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理解配合力度,为顺利推进工作奠定基础。
【采访】只有准确掌握实有人口数量、素质、结构、成分、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情况,才能做到“信息全收集、事态全掌握、管理全覆盖”。保障辖区内不会发生因人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重大案件。
蒸夏村位于练塘镇工业园区东侧,区域面积8.7平方公里,全村总户数772户、户籍人口1918人,外来人口3598人。通过落实实有人口的居所管理,该村成立了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社区综合协管员小组以及信息员小组共3个小组进行实有人口与实有房屋的管理。同时,该村配有驻村警务室,民警和协管员24小时驻村,早晨、傍晚及双休日等时间,他们下社区走访、巡查,采集来沪人员信息,使采集人员信息的时间与被采集对象的休息时间有效重合,增加实有人口采集率。
蒸夏村对全部产权房屋和租赁房屋的集中排查、编码登记,实现全覆盖管理.通过核对本地或来沪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或落脚点,做到“见人验证”,做实基础信息采集、登记,达到“以房找人、以人找房;查房知人、查人知住”的服务管理效果。
【采访】去年,蒸夏村综治协管员协助民警破获了一起电动车盗窃案,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还有5名村民荣获练塘镇第二届“十佳”荣誉称号,在村民当中传递着正能量。
第2篇:实有人口管理教案
库尔勒市公安局 治安兼职业务教官教案
课 目:实有人口管理教案 授课人: 牛星宏 学 时: 1学时
单位: 库尔勒市公安局和什力克派出所
Ⅰ 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人数)
和什力克派出所民警、协警,共计28人。●教学目标(任务)
通过对实有人口管理的概念、常住人口管理、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重点人口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境外人员居留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的讲解,使学员掌握实有人口的概念及日常的管理方法,确实提高民警、协警在日常工作中对实有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
具体目标是:
1.掌握基本知识。通过教学使民警、协警掌握实有人口管理的基本概念、结构、组成等基本知识;
2.培养应用能力。通过多媒体教学、上机演示等方法使学员理解实有人口管理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掌握实有人口管理的意义,培养学员运用实有人口解决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能力;
3.提升可视化分析能力。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可视化分析的基本方法,加深可视化理念在学员头脑中的印象,强化可视化分析意识及能力。
●教学内容
1、实有人口管理的基本概念
实有人口: 包括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在华居留人员、人户分离人员。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是经国家行政依法确认并实际管辖的本国住户、居民及其基本的人口信息。
户:是指由若干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或工作、学习等业缘关系组成的共同居住的小型群体。
户籍:广义上讲是依法记载住户居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的总称;狭义上讲是户口登记机关做成并留存备用的户口登记底薄,目前是常住人口登记表。
2、常住人口管理
这部分课程是重点了解内容,主要介绍常住人口分层次管理,以及入户访查工作的目的。
3、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的管理
这部分是本节课的重点内容,主要就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管理的范围、要求和目标进行重点介绍。对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的各个部分进行重点讲解,使得学员对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的管理有进一步的理解。●教学要求
教师按照课程要求认真备课,并制作课件,授课过程中
-345备注:以上时间安排可根据现场学员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程度进行适当调整。●场地器材
场地:普通课堂教室、多媒体机房、阶梯教室均可。硬件:白板、公安网计算机、投影仪、投影幕布、激光笔、无线耳麦、扩音器材、公安数字身份证书。
软件:视频播放器软件、Microsoft PowerPoint 2010。●教终小结
1、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和重难点:本节课我们学习了实有人口管理基本概念、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的管理等内容。教学重点在于实有人口管理基本概念、重点人口、工作对象的管理等的内容。
课程结束后布置课后练习及思考题。
2、评价本节课学习情况:
好的方面:按照教案中的教学设计,教学过程较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课堂气氛较好,实现了教学目标,教学效果良好。
不足之处: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仍有改进之处,需进一步加强。
Ⅱ教学总结
●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过程中贯彻“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在关注理论知识的传授的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特别是对在当今信息化背景下如何灵活应用信息化平台及可视化分析方法服务于公安工作展开思考。●教学过程的把握
1.教学目标完整实现
通过教学课件展示理论知识要点、演示和讲解重要概念结合视频演示,清晰地讲明了实有人口管理的概念、体系结构等基础理论知识。通过视频演示等方式加强学生对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的掌握、理解及应用能力。
2.教学方法恰当使用
教学内容完整,层次清晰、重难点突出,案例选择有针对性,课堂上有良好的师生互动。
3.教学时间分配准确
第3篇: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工作总结
全市“三实”工作现 场会交流材料之二
克难奋进 全力推进“三实”工作全覆盖
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居委会(2010年6月25日)
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位于朝阳南路29号,于2001年6月20日由原二堰桥居委会与莫家沟居委会合并而成,合并后的社区面积3平方公里,东临百二河、南至二堰路、西直十堰市热电厂、北至中石油朝阳加油站.工作人员6人,设居民小组12个,拥有常驻居民2800户,5200人,流动人口750人;直管党员11人,协管党员277人;国有企业2家,规模以上企业4家,个体工商户76家,2个居民小区,12个居民小组.今年4月,根据市区、街办开展关于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的(以下简称“三实”工作)工作要求,我社区与社区民警密切配合,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严格按照“三实”工作总体部署,坚持做到“三个不漏”、“两个清楚”,通过积极融合多方面力量对居住在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外来人员、境外人员实行全面登记,对辖区内所有的居住房屋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开展实有房屋与单位的全面排查,力求实现“见房知人、见人知房、以房找人,查人知房”的人口管理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目前累计报批主号小门牌302个、附号小门牌152个,户牌160个,在前期安装2497块各类门牌的基础上,逐步安装146块各类门牌号,实现了门楼牌号全覆盖;实有单位82家全部登记完毕,累计入户调查实有人口1100户3120人,信息采集率达60%以上;流动人口260户525人,信息采集率达85%以上;实有房屋登记950份。在采集信息过程中解释各类涉及户口申报、证件办理等问题110人次,为治安案件提供各类信息42条,注销死亡人口32人。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全面部署“三实”工作
“三实”工作方案下发后,引起了社区领导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三实”工作的重要意义,认为“三实”工作是社区管理的基石,是社区创新服务管理的基础,也为社区治安提供了抓手,我们将以“三实”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为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社区书记孟国莲迅速组织召开了“三实”工作动员会,贯彻传达了上级有关精神,阐述了“三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群策群力,研究做好“三实”工作的具体措施。根据会中各单位负责人、居民组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辖区特点,详细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社区书记孟国莲为组长、社区民警贺伟为副长的领导小组,并抽调社区干部、协警、单位内保人员等13人成立的“三实”工作专班,并将社区划为4个片区,明确社区书记负总责,每个片区安排2人具体负责,实行包干包片包任务的三包责任制,由此拉开了门楼牌号编制安装及“三实”工作全覆盖的帷幕。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全力营造“三实”氛围
“三实”工作做为一项新生事物,对居民群众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尤其是涉及到单位、个人和家庭成员的隐私,单位、群众相对难以接受,势必将在入户时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社区“三实”工作组召集辖区单位、党员干部、居民代表、居民组长等社会各界召开动员会,贯彻传达了上级精神,对社区“三实”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要求参会人员在工作、生活中对“三实”工作的内涵进行广泛的宣传并发动群众主动配
1 合专班工作。工作组还利用资料、板报、横幅、宣传栏等形式,在主要道路和小区发放《致居民的一封信》900余份、悬挂横幅13条,制作宣传板报4块,在社区QQ议事群里滚动宣传三实工作内容和要求,扩大了居民知晓率,打消了单位的顾虑,解除了群众的疑虑,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为“三实”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认真学习,强化培训,熟练掌握“三实”技能
“三实”工作从门牌编码到信息采集,不仅数据量大、项目多,而且事务烦琐、难度大。仅综合必填各类表格项目就有235项,采集人每人填写3口之家至少需要35分钟,这就要求信息采集人必须熟练掌握培训内容,牢记社区内每一条路、街、巷的号码及编排的方法。鉴于此,“三实”工作组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打铁须从本身硬,社区干部、协管员必须首先掌握“三实”业务技能,对此,我们专门请人民所蒋贵平副所长到社区对每个社区干部和协管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技能。二是组织专门培训。社区干部、协管员分头深入各工作组,召集相关信息采集员召开培训会11场次,详细讲解编码原则、具体方法、信息采集具体内容、涵义、填写要求等内容,要求采集人做到“三勤”,腿勤即多跑熟悉社区的门楼牌号;嘴勤即对不明白填写内容多问;脑勤即勤于思考,将不懂的内容和方法牢记脑中和本子中及时解决,做到不遗不漏。三是严格组织考核。为确保培训效果,我们对每个参训人员针对门牌编码、信息采集登记进行模拟测试,未通过的进行再培训,直到熟练掌握为止。通过培训为下步开展“三实”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大力开展“三实”工作
通过不断摸索,我们采取以下五种工作方法提高“三实”工作效率: 一是逐一排查法。鉴于辖区楼房过于集中,加上房屋是否出租难以分辨的情况,工作组实行地毯式排查,对辖区所有的住房进行逐一排查登记,2 全面清理、规范门楼牌号,详细掌握门牌的数量,将编排的门牌号码和户主姓名逐一登记在表册中,并绘制编码草图100余张随时发现有无颠倒和遗漏,再按照“精选线路,入口起始;循线前行,先到先编;同时到达,左侧优先;不分单双,自然递增;切忌零乱,倒跳漏重”的基本要求实施,顺利完成了辖区地名、路巷名称、门(楼)牌的清理工作,实现门楼牌号编制安装全覆盖。
二是集中突击法。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针对个别零散、遗漏或者信息采集有难度的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我们在宣讲政策、倾心交谈多次无果的情况下,尤其在受到蛮横阻挠甚至是无理取闹时,我们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采取集中清查行动突击采集信息,防止出现区域内空挡。
三是错时工作法。在“三实”工作的大调查、大采集过程中,工作组针对白天工作时间不好找人、效果不佳的实际,采取错时工作制,充分利用休息日和节假日,逐门逐户进行登记。夜晚登记、白天对漏掉的信息进行电话联系补充。有时候遇到不配合甚至态度粗暴的住户,三实人员则礼貌讲解,实在不行就多次登门,以自己的亲和力来打动住户,达到信息采集不漏户、不漏人的目标。就这样加班加点30多天,虽然身体上很辛苦,但是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效果。
四是预约工作法。为使“三实”工作突出以人为本,针对正常工作时间居民不在家、长期在外地或当时不能全面采集的情况,工作组因情施策,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该户的联系方式后,中午或晚上时间打电话将“三实”工作的意义和内容对住户进行宣传约定采集的时间,或电话采集,或预约到住户家,或预约到社区采集相关的信息,进行预约服务,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受到辖区居民的一致好评。
3 五是统筹兼顾法。将“三实”工作与社区日常工作相结合,比如居民办理社保,申请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等工作中,社区工作人员在办理的同时,将“三实”工作相关的信息一并进行采集,做到工作、采集两不误。
五、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全力保障工作进度
为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重在督导落实,我们通过建立三项机制加强工作的督导。一是建立“三实”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我们对参与的工作人员全部明确工作职责,按照方案计划逐项落实职责,确定每周四上午,由各工作组报告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工作打算,领导小组对每个小组工作情况进行点评并提出下步工作要求,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督导检查制度。社区书记和社区民警成立督导组,定期不定期深入实地对各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责任追查制度。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令加班加点无条件的完成任务;对于工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属于社区人员的采取经济上的处罚,属于外单位的工作人员通报单位调整人员,甚至不惜动用综治一票否决。通过责任的划分、机制的建立,各工作组摒弃了吃大锅饭、干与没干都一样的思想,为稳步推进“三实”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六、攻坚克难,不等不靠,全力解决后勤保障
“三实”工作是一项烦琐的工程,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逐渐暴露出需要立即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此,我们不等不靠,最大限度地自行解决问题,避免因此造成工作不畅。一是为方便工作自行解决证牌问题。市“三实”办统一制作了《“三实”工作牌》,因没有公章和照片,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居民误解,认为是伪造的不予配合工作,极大地影响了我们的工作。对此,我们一方面向上级进行了汇报,同时我们自筹资金以社区的名义紧急制作了22张带照片、公章、监督电话的标准工作牌发放到每个工作员手中,由此提高了居民的信任度,使此问题迎刃而解。二是挤出经费落实加
4 班就餐问题。“三实”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地,只能根据居民的作息时间来调整我们的工作时间,因此加班就成了家常便饭,而加班就餐也成了实际问题。在没有其他专用经费的情况下,我们专门挤出资金2000余元作为加班用餐,事情虽小,但体现了对工作人员的关心。三是落实专门经费解决办公问题。我们从有限的资金中专门拿出3000元作为“三实”工作专门办公经费,专门用于解决工作中的办公用品着落的问题。前期表格跟不上进度,社区则将表格缩小A4纸大小,打印入户核对表及相关信息表格4000余份;社区只有一部相机不够用,“三实”工作组成员就从各自家里自带相机、笔记本电脑和相关的绘图工具,绘制辖区内的房屋、单位图纸120张,拍摄相片360张。四是及时解决增加人手没有经费的问题。“三实”工作组本着“居企共建、互利互惠”的原则,寻求企业的帮助,通过多方协调,社区单位双鸥集团、飞凌物业、新华小区三家住户多人员多的企业累计出资8000余元聘请了8名大学生专职信息的采集和录入。通过解决一系列采集中遇到的困难,也为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二堰桥社区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多次受到市、区、街办“三实”办领导的肯定。这些成绩的取得,一是得益于各级领导对我们的帮助和关怀。市公安局副局长陈顺国同志亲临社区调研指导“三实”工作;市局治安支队领导多次到二堰桥社区指导工作,提出相关的具体要求;区、街办“三实”办领导多次深入实地,现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极大地鼓舞了我们的士气,进一步激发了工作热情。二是得益于社区领导的率先垂范。从“三实”工作一开始,社区书记孟国莲同志一直将其拿在手上,强忍腰椎间盘疼痛始终与工作组成员并肩而战。社区民警贺伟同志事务繁多,但只要有时间就到社区指导工作,并与其他同志一同走街串巷开展工作。三是得益于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三实”工作开展以来,全体工作的同志思想统一,认识到
5 位,在工作中克服身体不适、家庭等诸多困难,精诚团结,相互协作,加班加点,坚持不懈地做好“三实”工作的每一项具体工作,没有任何怨言。
“三实”工作任务艰巨而繁杂,我们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上级要求、与其他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以此次现场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为圆满完成“三实”工作而不懈努力。
第4篇:实有人口管理方案1
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办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以下简称“两实全覆盖”)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全办管理社会效能和服务水平。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在全办范围内开展“两实全覆盖”管理服务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目标,以服务管理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为主线,以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信息集中核查为重点,以实行居住证制度为载体,创新实有人口管理,初步实现对实有人口的动态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社会服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研究建立覆盖实有人口动态服务管理体系,构建“工委领导、办事处负责、社区(村)协同、居民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研究对实有人口实施“四化”管理,做到实有人口“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服务好”。即:“均等化待遇”。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流动人口融入城镇规划设计、政策导向,以实行居住证为载体,解决流动人口在劳
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的全覆盖;“人性化管理”。研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境外来华在吴人员服务管理联动机制,逐步实现“申报率、准确率、及时率”三个百分百。推动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推行治安管理、宣传防范、依法维权、困难帮扶四个“面对面”工作机制;“网格化管理”。在办事处设立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在社区(村)设有实有人口管理站,并不断探索搞好流动人口服务家园,推行“66810”工作机制。并按照实有人口居住房屋的200-500套(间)配备一名社区干部作为协管员,引导中心户长和楼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类别化管教”。对实有人口实行“ABC”分类管理。A类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45周岁以上人员,作为“一般了解”;B类为16周岁-45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作为纳入视线类;C类为有违法犯罪史的人员,高危人群,吸毒人员及社区戒毒人员,作为重点防控类。主要管理C类人员,采取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的防控措施进行管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办事处成立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维稳办主任同
志兼任。具体负责街道“两实全覆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社区(村):负责“两实全覆盖”各项工作的具
体实施工作。
(二)城镇派出所:负责规范社会治安管理类信息采集标准,制作采集表格,完善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警用地理信息系统。
(三)综治中心:协调各社区(村)组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站和流动人口服务家园,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民政站:配合民政部门清理和规范街巷命名,负责街路巷牌及门、楼牌的统一规范、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外来人口有关优惠政策的兑现和落实工作。
(五)计生站: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系统的计生人口信息资料和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为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技术服务。负责为辖区流动人口中已婚龄妇女免费提供“三查”并为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六)文化站:负责宣传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采集
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工、青、妇:负责劳动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做好流动人口中妇女、青年创业咨询和培训服务。
(八)司法所: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刑释解教和矫正人员信息资料加强对刑释解教和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依法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九)工商所:负责加强辖区流动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指导房屋中介、职业介绍、物业管理机构服务管理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是各社区(村)、站所室队要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按要求配齐专职人口协管员,确保“两实全覆盖”工作进度。
二是开展宣传发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社区(村)、站所室队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部署信息采集各项工作;同时组织开展以“进社区、村组、中心户”为重点的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两实全覆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三是规范地址编码。城镇派出所、民政站等部门要配
合县上相关单位做好清理和规范街、路、巷、村、组名和门、楼牌号,完成登记、造册和上报工作。
四是集中调查核对和采集录入。按照“五个不漏”(即
街村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无差错)的工作要求,逐家逐户的入户调查采集,确保辖区内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相关信息采集率达到98%,采集信息合格率100%。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两实全覆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社区(村)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协作配合,根据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采集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资源,及时通报情况,努力实现信息全收集、事态全掌控、管理全覆盖、服务全方位。
(二)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社区(村)、站所室队根据行动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报告专项领导小组,以便领导小组及时深入重点社区(村)、行动不力的地方,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办,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整改突出问题,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实效。
(三)纠错治假,确保质量。各社区(村)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入户调查,将信息质量作为“两实全覆盖”工作的生命线,开展纠错治假和补录完善工作,确保务类信息的质量。在采集和录入的过程中,必须严把信息质量关,对各类明显错误、人为编造等虚假信息,要将信息编号及类别汇总,及时予以纠正。
(四)掌握进度,及时反馈。要实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地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反馈“两实全覆盖”工作进度,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和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及重大战果随时上报。各社区(村)开展“两实全覆盖”工作情况,纳入街道年终工作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内容,作为评定“先进社区(村)”的重要评定指标。
第5篇:公安实有人口管理知识
公安实有人口管理知识
一、实有人口管理的范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实有人口管理的概念。实有人口管理是指以派出所为单位,把实际居住的常住人口、寄住人口、未落常住人口人员、暂住人口以及境外居民人员全部纳入工作范围,加强登记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1、常住人口:是指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户籍的人口。
2、寄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在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内居住的人员。
3、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指手持出生证、释放证、退伍证、迁移证未落户的人员或无户口的人员。
4、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在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到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人员。
5、境外居住人员:是指在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居住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
(二)实有人口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现实斗争、服务人民群众。
2、总体目标:各类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对辖区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
3、管理工作总的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以入户调查为手段,了解掌握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分别落实管控措施,及时采集变更人口信息,做到清楚辖区实有人口数,熟悉掌握重点对象情况,了解一般人员情况,人口信息达到“”全、新、实、准”的要求,主动、热情服务群众。
二、如何开展实有人口管理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确定“只有管得住人,才能管得住治安”的指导思想,真正把人口管理摆上位置,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科学性上下功夫,长抓不懈,持之以恒,确保措施落实,提高管理水平。
(二)坚持动静结合,完善工作机制
1、多警种协同管理机制
2、地区间通报协查机制
3、人口信息现代化管理机制
4、社会化管理机制
5、公秘结合的动态管控机制
6、组织、责任、监督保障机制
(三)开展入户调查,摸清人口底数
入户调查是社区民警的主要勤务方式,是社区民警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途径。
1、入户调查的目标要求:社区民警开展入户调查每周不少于30户,其中居(村)民住户不少于20户,调查对象每年至少调查一遍。通过入户调查,做到对辖区实有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对违法犯罪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打击及时,同时教育转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对象。
2、入户调查的方法和要求
①做好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入户前应认真准备,采取多种方式对住户作初步了解,明确调查重点。对难以见面的可事先留条或电话预约。
②入户时要着装规范,精神饱满,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营造宽松的交谈氛围,恰到好处地引导话题,完成调查任务。③要通过入户调查广泛收集各类情报信息,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排查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及治安稳定的线索。
④入户调查要与为民服务紧密结合,认真听取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防范工作的宣传,将办理好的户口、身份证、暂住证送上门,想方设法帮助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密切警民关系。
⑤做好入户调查情况的记载和整理工作。按照《社区民警手册》填写要求,详细、规范、完整地对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记录。
(四)实行因人施类,加强分类管理
1、常住人口管理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1)常住人口管理的要求: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对责任区内十六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常住人口及有劣迹的女性常住人口要达到“两清楚”,即清楚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清楚现实表现。
(2)常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方法:
①认真进行常住人口登记;②搞好常住人口调查,每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一是调查核对户口登记情况;二是调查了解常住人口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行为迹象。
2、寄住人口管理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1)寄住人口管理的要求:①寄住人口底数清楚,情况明了,人来登记,人走注销。②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对寄住一个月以上人口达到“四知”,即身份情况;知寄住理由、时间;知原户口所在地;知有无劣迹。
(2)寄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方法
①加强宣传教育,动员人户合一;②健全管理组织;③落实管理责任制;④严格租赁房屋治安管理;⑤搞好调查、清理整顿;⑥加强横向联系,实行双向管理;⑦依法处罚违反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人。
3、境外居留人员管理的主要任务
①其在法定时向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②保护境外居留人员的合法权益;③发现、限制和打击境外居留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4、暂住人口管理
(1)管理的对象: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以及场所行业、集贸市场、劳务市场、流浪乞讨人员聚集地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在管理中要以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场所行业为龙头,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2)暂住人口管理的要求:①暂住人口底数清楚,情况明了,暂住人口登记率、信息采集录入率达90%,应发证率达95%;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录入率达90%;用工单位、场所行业经营单位登记率达100%;与出租房屋户主、用工单位负责人、场所行业经营单位业主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100%;旅馆住宿人员凭证登记率达90%,住宿人员信息录入传输率达80%。②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对责任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口达到“四知”,即知身份情况;知暂住理由、时间;知原户口所在地;知有无劣迹。
(3)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的对象
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对象
①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日以上的,在其到达暂住地三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暂住人口管理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②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的,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由本人于当日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③
暂住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的人员,由所住旅馆在按规定设置的《旅客登记簿》上,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旅客登记,定期交公安派出所查验。
申领《暂住证》的对象
年满16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暂住人口只登记不发证。
申领办理《暂住证》的方法
①暂住在居民家中的,则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②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③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户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方法
①加强宣传教育。
②健全管理组织。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民政、建设、房屋、劳动、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组成的齐抓共管工作机构。按每300至500名流动人口至少配备1名专职暂住协管员的比例,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
③严密暂住人口登记、发证、信息的采集录入。
④落实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治安管理责任。
房屋出租户户主的治安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用工单位的治安责任: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⑤推行对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分类分层次管理措施。
对暂住人口分成三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有固定职业、住所的外来人员,在进行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作为常住人口进行管理。第二类是季节工、临时工和建筑施工队、公共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以及职业、单位、住所不固定的外来人员,在抓好登记发证的同时,定期进行巡查、检查,依靠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依法强化其治安责任,灵活配置暂住人口协管员,通过在内部和周围物建治安信息员、治安耳目,提高暂住人口登记率、发证率,及时掌握、控制各类苗头。第三类是外来无业人员以及收旧拾荒、盲流乞讨等“三无”盲流人员,这是民警管理的重点,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治安清查和巡查,严密阵地控制,努力控制他们的行踪和流向,切实提高发现、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对房屋出租户分为重点户和一般户。将单身租住户、无业人员租住户、多人合租户、旅馆式出租户(按床位出租)以及其他需要纳入公安机关视线的出租户(如暂住人口流动量大、发案率高、重点人群居住集中的出租户)作为重点户,民警每周巡查一次。对单位承租户、家庭租住户等其他租住户,作为一般户,由暂住人口协管员管理为主,民警每月巡查一次。对用工单位分为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将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季节性用工单位以及外来人口比例高、人员流动性大的单位和其他需重点控制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明确治安责任人,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民警每周巡查一次;对其他一些人员比较稳定的用工单位,作为一般单位进行管理,民警每月巡查一次。
⑥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⑪房屋出租住宿登记制度。通过发放《房屋出租住宿登记簿》,指导、督促房屋出租户主对承租人员进行登记,结合日常检查,真正做到暂住人口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⑫用工单位暂住登记变动制度。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个体工商户、厂企用工单位、建筑施工队等流动人口落脚点设立《用工单位暂住登记簿》,明确责任人,加强登记变动,使用工单位、暂住人口底数清、情况明。⑬通报协查制度。对流动人口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人口、查获的现行作案人员或者重大嫌疑人员、查获的在逃人员、在暂住地受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人员和其它需函调人员,逐一发函调查,加强对回函的梳理、分析,提高对混迹于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发现控制能力。⑭定期巡查制度。对辖区暂住人口管理中的重点部位、重点户、重点人,民警定期进行巡查,检查有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户主治安责任落实情况,核查重点人头现实表现,查验暂住人员登记、领证情况。⑮ “三留一建”制度。对“三无”人员实行留照片、留指纹、留笔迹、建档案。既为侦查破案提供便利条件,也对“三无”人员起到震慑作用。⑯居民身份证核查、查验制度。在登记发证、清理清查中,加大对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核查、查验力度,在旅店中实行居民身份证核查员制度,落实核查责任制,提高动态环境下抓获流窜作案人员的能力。⑰租赁房屋中介备案制度。对辖区内的租赁房屋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登记,清理地下黑中介,对房屋租赁中介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由中介机构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租赁情况,立足源头进行管理。⑱信息比对制度。将新录入的暂住人口信息与全国“三逃人员数据库进行比对,每日自动比对旅馆业登记住宿人员,提高流窜作案人员的发现能力。
⑦加强横向联系,实行双向管理
⑧搞好教育培训,做好服务工作
⑨依法处罚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机关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处罚的几种情形:
①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不申领或缴销《暂住证》,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经教育不改的,对暂住人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②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雇佣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或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经教育不改,可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暂住人口数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③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不与公安机关签订责任书;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教育不改的,对房屋出租户主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④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反犯罪线索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房屋出租户户主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户主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重点人口管理
(1)重点人口的概念: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规定:重点人口是指年满14周岁,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
(2)重点人口管理的范围:有5大类21种(含省厅增加的5种)。
①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②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③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④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⑤吸食毒品的。
(3)重点人口管理的总体要求:底数清、情况明,对辖区内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能及时提供打击。
(4)重点人口发现列管的渠道
①人口调查中发现;②户口迁移、登记管理中发现;③暂住人口、寄住人口管理中发现;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等治安管理中发现;⑤侦察破案中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和不够打击处理对象中发现;⑥群众举报发现;⑦治安信息员、特情、耳目提供线索中发现;⑧公安、政法机关内部材料传递中发现;⑨接受两劳释解人员中发现;⑩其他渠道发现。
(5)重点人口列管的程序
①确定对象,登记填表。
②研究审批,分清层次。
对重点人口根据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危害性,实行分层次管理。第一层次的对象是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危险分子;第二层次的管理对象是指第一层次以外的重点人口。对第一层次的重点人口,由公安机关直接掌握,对其居住处所、工作单位、活动场所、交往关系等采取公秘结合的方法,形成多种形式的控制格局,及时掌握动态,逐个落实管控措施,对其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提供打击。对第二层次的重点人口,公安机关应依靠党委政府,发动社会力量,落实教育转化和管理管制措施,并定期检查考核。
②建立档案,完善台帐
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逐个建档,列管依据、审批材料、考核材料以及照片、笔迹、指纹应当齐全。根据重点人口的具体情况,档案分正卷和副卷,对无正卷材料的重点人口可以先立副卷。正卷中归存的内容是已经查实、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正卷材料排列顺序如下:⑪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劳教、少管决定书、释放证明、通知书、复查结论。⑫讯问笔录,供述材料。⑬已查实的调查旁证材料以及群众检举揭发的材料。⑭其它查证核实有法律效用的材料。副卷中归存的内容是内部审批和未经查实的材料。副卷材料排列顺序如下:⑪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等材料,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及其指纹、笔迹材料;⑫未经查实核实的嫌疑材料和群众检举揭发的材料;⑬积累的现实表现材料或撤销管理的材料;⑭其它有参考价值的材料。档案分主、副卷,封面用300克牛皮纸,内页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按编号装订成册。重点人口的档案只供公安机关内部使用。
④针对实际,落实措施
重点人口管理方法:①调查了解。熟悉重点人口的基本身份情况、别名、绰号和体貌特征,以及主要总是、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等情况,特别是掌握重点人口现实表现。②查证核实。对一般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重点人口,由责任区民警负责保证,刑侦部门配合,查清嫌疑,查否的及时撤管,查实的及时提供打击处理。③重点控制。对确有犯罪迹象或有重大刑事犯罪嫌疑的重点人口,要作为重点刑嫌对象,提供给刑侦部门进行侦察、控制区,派出所予以配合,要采取公秘结合的办法,严密对其居住点、工作点、活动点的控制,密切掌握其动向。④积极疏导。对因矜持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对象,派出所要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调其家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⑤帮助教育。对25岁以下有一般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吸毒人员以及“两劳”放回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帮教措施,促进转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6)重点人口管理的制度
①列管、撤管审批制度。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由派出所社区民警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重点人口列(撤)管审批表》或《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对一般的重点人口由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报县(市、区)局备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点人口由派出所报县(市、区)局国保大队审批。撤管的对象为:铤而走险因素已消除,可疑情况已否定,活动能力已丧失,经过考核确已转好或者已经死亡、迁出的重点人口。
②委托管理制度。对人户分离的重点人口,按实际居住地委托管理。由重点人口户籍地派出所负责把相关材料转递 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委托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管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只登记建立信息,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管理考核,形成管理合力。重点人口居住地派出所与户籍派出所要定期联系,互通情报信息,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③通报协查制度。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向其户籍地派出所通报情况;对外流的重点人口,户籍地派出所应尽可能掌握其动向,将有关情况通报现住地派出所;
④材料转递制度。国保、刑侦、经侦、禁毒、治安等业务部门以及派出所在查处案件中发现的重点人口有关资料,应及时转递给现住地或户籍地派出所。
⑤清理考核制度。对重点人口定期进行考核,对重点人口通过管理力量、所在单位、住地群众、特情耳目等等,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掌握其现实表现、活动情况、经济收、结交人员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形成材料,记入重点人口档案。全面工作考察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并及时做好列管、撤管、升降工作。
⑥档案管理制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逐人建立档案,户口迁移时应及时将档案材料转递到迁入地派出所,撤管和已死亡的重点人口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6、五种监管对象的管理
五种监管对象的范围:
五种监管对象,是指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犯罪分子。具体包括:
①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②人民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③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④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⑤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监督管理的方法
对管制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管制。即一律凭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实施管制,否则,一律不予执行。
⑫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的《执行通知书》后,要责成责任区民警及时建立由治保会成员、治安积极分子、罪犯周围的基本群众、责任区民警等组成的三至五人的监督考察小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建立管制罪犯的监督管理档案。
监督考察小组成立后,由责任区民警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向被管制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的期限和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监督考察小组成员名单。
管制罪犯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是: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监督管理规定。
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③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般每月书面或口头报告一次。
④未经公安派出所批准,不是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⑤迁居必须经县、市公安局批准,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
⑥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会客的规定。
⑬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和各项规定。
⑭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管制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⑮定期组织群众评议,管制期满,无重新违法犯罪的,由责任区民警代表执行机关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即一律凭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⑫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的活动。
④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⑤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⑥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⑦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⑧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管制措施。
⑬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和各项规定。
⑭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执行期满,如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向本人宣布恢复政治权利。对缓刑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缓刑,即一律凭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⑫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缓刑罪犯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每个季度或半年向公安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报告一次自己活动的情况;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③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市公安局批准。
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罪犯,同时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⑤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
⑬严格考察,定期了解表现情况。
⑭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缓刑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⑮考验期满,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向本人宣布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报原判人民法院。对假释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假释,即一律凭人民法院《假释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⑫必须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每个季度或半年向公安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③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市公安局批准。
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同时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⑬严格考察,定期了解表现情况。
⑭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假释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⑮考验期满,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向本人宣布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通报原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关押的监狱。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即凭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关押在监狱的罪犯凭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的《提请对保保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看守所《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⑫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③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公安局批准。
④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公安局批准。
⑤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
⑥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
⑬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移的保外就医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⑭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7、工作对象的管理
⑪工作对象的范围。工作对象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可疑,需要纳入公安机关视线的对象。包括①重点人口;②现被关押在劳改、劳教、收教等场所的违法犯罪人员;③依法监管的“五种人”;④现行审查人员中不够列为重点人口的人员;⑤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三无”人员;⑥其他需要作为工作对象管理的人员。
⑫工作对象与重点人口、刑嫌调控对象的关系。从工作对象的范围看,工作对象包括了重点人口、重点人口包括了刑嫌调控对象。重点人口是工作对象中的一种对象,刑嫌调控工作是重点人口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6篇:实有人口管理员总结事迹材料
XX,男,49岁,现任昌平区XX镇XXX村实有人口管理员,具体负责XXX村实有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坚持以“实有人口管理重在服务”为宗旨,勤勤恳恳,踏实工作。
XXX村位于XX镇西北部,距离昌平城区20公里,全村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是XX镇最多的一个村。2014年昌平区采取严格“五管”措施以来,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结合我村实际情况,集中管理、入户登记、摸清底数。我的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肯定,也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为方便流动人口和外来租房人,我坚持亲自每周深入租户家中采集数据,我详细询问,仔细检查,查验各种证件,并建立《流动人口台帐》和《出租房屋台帐》。遇到证件不齐者,查明情况,协助其及时办理相关证件,耐心地登记填写每户数据,核对每条信息,确保每个数据的准确性。在不断努力下,2014年XXX村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了100%,实现了全覆盖,流动人口数量也控制在昌平区规定指标范围内。
基层工作人手不足,我还兼管安全、预防煤气中毒等工作。每年的冬季是煤气中毒事件的高发期,在正式取暖之前我就开始入户走访,提醒出租房主时刻注意租住人员的情况和煤气中毒,火灾等安全问题,向租户宣传预防煤气中毒的知识,并在每户出租房屋显眼的地方张贴了《安全须知》。谁家用的是炉子、吊炕、还是土暖气,都做到心中有数。实管员工作任务繁杂,在过去的一年里,根据我村实际,因地制宜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将以此次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懈努力。
第7篇:实有人口半年工作小结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专项组半年工作小结
半年来在乡综治委的指导下,结合本乡实际,切实加强了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现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作一简要小结。
一、加强领导建立
通过努力,基本建立适应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惠及流动人口的村居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基本健全,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明显增强,流动人口犯罪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做好实有人口服务工作
(一)房屋居住服务
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条件允许的地方,鼓励用工单位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面向农民工的居住用房。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二)户籍户口服务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
口办理落户手续。只要实际居住即可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文化程度和居住年限的限制。
(三)子女教育服务
加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服务工作,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组织开展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问题。认真执行国家资助政策,鼓励更多农民工子女接受中职教育。
(四)人口生育服务
完善流动人口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继续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活动,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为农村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五)政治生活服务
流动人口流入地基层党、团组织要积极吸收和组织流动党员、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他们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党、团组织要加强沟通配合,做好流动党员、团员管理的衔接工作以及优秀团员的推优入党工作。
(六)法律援助服务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便流动人口就近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流动人口义务法律咨询活动,积极做好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代理及法律援助。以农民工家庭和留守人员为重点,加快建设妇女法律帮助机构、“流动妇女平安之家”等基层工作阵地,不断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模式,落实和完善对流浪儿童、智障人员和精神病人的保护性救助。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一)居住证管理
以底数清、情况明为目标,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坚持居住证一证式管理制度,加强暂住户口登记、居住证办理和查验等基础性工作。
(二)出租屋管理
健全“以房定人、以户管人”的工作机制,严格出租房屋管理措施,创新出租房屋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依法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
(三)用工管理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业主责任制,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对雇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报告,配合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经营管理
加大对中小旅馆、废品收购站点、劳务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容易聚集的场所、部位的日常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场所,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规范经营活动。
(五)治安管理
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和线索,积极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少数别有用心人员利用流动人口或流动人口维权组织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严密人口流动高峰时期的巡逻防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社会治安秩序和道
路交通安全。
(六)信息管理
准确及时整理流入流出人口信息情况,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计划生育、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人口相关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8篇: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81号 【发布日期】2013-02-04 【生效日期】201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2013年2月4日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保护实有人口的基本权益,完善实有人口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居住地管理。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并负责采集实有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简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口计生、教育、民政、卫生、工商、税务、司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实有人口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定实有人口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与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有关的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其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我省户籍人口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生婴儿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二)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邻居申报死亡登记,未申报登记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依据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后,注销户口;
(三)迁移户口的,由本人或者户主申报迁出、迁入登记;
(四)应征服兵役的,由本人、户主申报,注销户口;
(五)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户主或者本人申报变更或者更正登记。
第九条 寄住人口拟在寄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寄住登记。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实有人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在我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我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一)在旅馆住宿的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
前款负责登记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有关居住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2年和3年,由流动人口自愿选择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延期。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申领、变更登记和延期、补领、换领免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居住证》的,持有效《居住证》可免费换领,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承租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或者房屋合法使用人直接出租房屋的,应当登记相关人员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实有人口管理人员,负责采集、核实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核实时,可以采取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等方式进行。上门登记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实有人口管理人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应当在其工作区域内公示。
单位和个人对实有人口管理人员实施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政府主导下,公安机关和发展改革、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实有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征集和整合政府各部门实有人口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申报寄住登记的寄住人口,可以在寄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居住证明、生存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凭本人《居住证》,在下列方面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办理港、澳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
(五)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
(七)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八)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九)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十)申请开具生存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一)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事项。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在下列方面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健康公共服务: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免费接受孕前优生咨询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
(五)与其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服务;
(六)传染病防治;
(七)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扩大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完善公共服务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领;逾期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谎报、瞒报一人由县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实有人口登记或者发放《居住证》的;
(二)违法收取《居住证》费用的;
(三)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人口,含常住人口、寄住人口、流动人口及境外来辽人员。
第二十五条 境外来辽人员的服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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