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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岗位职责

作者:qq123qqqq | 发布时间:2020-10-27 18:14:1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民事行政检察

第八章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八)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初查的案件。 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口头或书面请示; 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抗诉而有意义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手里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1不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做出的判定裁决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

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二)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需交办的案件,应填写《案件交办函》发送受案单位,并填写《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手里的案件或由控申部门移送受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填写《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

受理案件经审查终结对应当立案审查的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拟写结案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受理案件报告内容为: 1 当事人的概况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需交办或转办或者不应立案的案件,依下例办法处理: 1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填写《案件交办函》,与有关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审查意见 2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与申诉材料一部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诉人。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

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予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予调查取证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审查案件时发现审判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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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材料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xx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委员,对我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及xx、xx县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了利辛县、谯城区检察院的书面汇报材料,调阅了两级人民检察院部分案卷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征求了法院、公安局、环保局、法制办和部分人大代表、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新思路,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X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60件,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53件,执行监督案件118件。市检察院依法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7件,法院再审审结10件,其中改判6件、调解结案4件。市检察院针对申诉人

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50件,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件,省法院再审审结6件,其中改判4件、调解结案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5件,法院采纳8件,采纳后再审改判6件。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把裁判结果监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心,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强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执行工作中,推动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思路,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118件案件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检察监督质效显著提高。注重加强案源机制建设,加大以案释法和检察监督职能宣传的力度,不断拓展监督案源。建立分片指导制度,推动基层监督模式转变,不断强化一体化监督职能。实行办案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市办案工作予以通报,强化案件的考核评价,提升办案质量。健全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部各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监督质效显著提高。

(三)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公益保护实效持续增强。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案件线索排查和落实诉前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针对行政不作为或适格主体缺失,严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xx县检察院办理的过家和烈士墓保护案,是我省首例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被高检院、省检院分别评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经典案例。xx县检察院提起了我省非试点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省高院评为十大典型案例。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检察监督能力逐步提高。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将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围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注重业务培训,通过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授课、组织交流学习、采取专项培训、业务竞赛等形式,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个别基层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及在法律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还不善于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放在推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中谋划和推进,在监督范围、重点、方式

等把握上还不够全面,“重刑事轻民行”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部分被监督者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够主动。个别县区存在检察机关调取、查阅、复印案卷资料等方面配合不够顺畅,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不够及时等问题。

(二)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存在监督方式有待改进、监督效果仍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对诉讼调解书、行政违法行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尚未深层次开展,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执行监督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对实质性违法事项审查、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及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等方面有待加强。检察建议监督的违法情形,主要集中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笔录签字不一致、终止执行未书面通知当事人等非实质性问题,监督层次有待提升。

(三)外部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由于缺乏完善的外部沟通和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案件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审判机关在执行监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尚需健全。“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纳入平台的个别部门存在执法办案信息录入不够及时全面的情况。检察监督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

(四)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全市检察机关在宣传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从调研情况看,仍存在认可度低、知晓率不高等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甚至个别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程序了解也不全面,导致民行检察工作案源匮乏。对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五)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不均衡。调研中发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相对集中单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在公益诉讼线索、诉前程序及提起公益诉讼中占据了绝对高的比率,其他领域所涉及的案件相对较少。全市公益诉讼共立案254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01件,占79.1%。在对公益诉讼的宣传上,存在偏重于对公益案件典型个案的宣传,而忽视了诉前检察建议在维护公益中的重要作用。

(六)队伍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在机构设置上合为一个部门,对应的业务部门较多,承担的法律监督任务量和单一的部门设置不相对称。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共有干警25人,员额检察官12人,个别县区民行检察部门仅有1名员额检察官,民行检察队伍力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作的现实需要。民行监督检察范围广,涉及法律法规多,尤其是新增的公益诉讼职能,需要具备自侦、审查、公诉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民行检察队伍专业素质能力还需进

一步提升。

三、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持续深化检察监督认识。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切实转变“重刑事轻民行“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多元化监督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加大对诉讼活动和执法行为中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发现和纠正力度。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增强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识,全力配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进一步增强针对影响司法执法公正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的监督能力,不断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能的整体提升。在认真办理生效裁判民事调解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对民事执行、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同时将办案范

围向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向延伸,依法运用督促履职与支持起诉等方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逐步健全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行检察工作注入改革动力。持续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完善案件管理、业务流程规范等机制,规范监督行为,确保办案质量。健全和完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提请抗诉和再审案件的跟踪监督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常态化、长效监督机制,完善对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善“两法衔接”平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案件线索。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发挥不同监督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推进综合监督工作方式,有效提升民事行zd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检务公开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我家亳州APP、互联网和微信公众号以及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紧密结合“七五普法”和“江淮普法行”活动加强对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让更多的民众

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和民行抗诉规则;加强对民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使民行检察理念深入人心;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公益诉讼深入开展。要聚焦公益核心,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全面履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同时,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均衡发展。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理念,加强外部工作衔接,强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筛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能力。严格执行诉前程序,遵循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置于同等重要位置,通过诉前程序、庭前会议、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促进行政机关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逾期没有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未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强公益诉讼实效。

(六)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监督水平。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夯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础。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强化干警

教育培训,着力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业务能力。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廉政教育,自觉做到廉洁办案、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大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民事行政检察人才,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和监督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执行监督、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促进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

第3篇: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承担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是指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什么内容?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三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涵盖了从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

什么是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它与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进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时,人民法院须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在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时,人民法院无需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方式是什么?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 不同类型诉讼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效力也有所区别。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其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则会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必然启动纠正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则会纠正。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当事人如果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监督也需要先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在权利仍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向哪一级检察机关哪个部门提出?

当事人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统一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对审判程序申请监督,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对执行活动申请监督,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材料不齐全,检察机关会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如果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承担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是指什么?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规定的损害公益的行为,经诉前程序公益仍得不到保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损害公益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公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目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限定在这两个领域之内。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公益的行为,目前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限定在这四个领域之内。

检察公益诉讼需要经过什么样的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需先进行公告,在法律没有授权起诉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授权的机关和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需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在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是什么?人民群众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吗?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是履职中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依职权行为,不接受申请监督,人民群众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内损害公益的行为,可以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会依法审查,审查结果无需向举报人答复。

第4篇: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1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5篇: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1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2.对下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4.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第7篇: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2.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4.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5.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第8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和规程

楼主:检察院民事行政 时间:2014-01-27 11:35:00 点击:63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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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和规程

一、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1、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受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

(五)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六)当事人申请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

(七)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立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可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可能违法、错误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四、审查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提请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或者抗诉书发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二)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案件当事人:.(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不足以证明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四)原审违反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二)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诉的;

(五)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致使审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检察机关岗位职责说明书

检察宣传部门岗位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整改措施

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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