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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岗位职责

作者:遗憾的仙子 | 发布时间:2020-09-28 07:07:0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3-12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它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04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 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 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篇:产品部岗位职责

之三:产品技术中心

(一)产品设计部岗位职责

1、分析业务需求,实施产品的任务流程设计、信息架构设计、页面布局以及原型设计。 2、推动、控制、协调、跟进产品功能的开发、测试、发布。

3、负责与协助产品上线以后的改进,BUG 跟踪、收集改进意见、提供改进方案。4、对产品运营数据进行分析,并提出功能优化、用户体验升级等方面建议。

1、产品总监岗位说明书 岗位职责:

1、整体研究、策划、设计和完善公司的各个产品。

2、负责公司主要产品线策略制定、实施及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确认产品路线图;

3、主导产品前期调研、规划和设计,并协同各团队,确保产品的研发运营整体进度,对产品的各项运营指标负责;

4、负责跟踪产品运营数据,分析用户行为及反馈,持续改善产品用户体验; 5、深入研究产品,及时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提出创新性产品策略; 6、联络、协调与支持产品相关的内部与外部人员,如技术、QA、UX(UE、UI团队)、Builder、内容、市场、商业合作等;

7、组织制定并实施部门工作计划、培训及团队日常管理。

产品经理岗位说明书 岗位职责:

1、参与制定产品发展策略,负责设计产品功能定位、框架结构和交互,输出明确的产品业务逻辑流程图、产品需求文档、产品原型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2、挖掘和把握用户各层次需求,负责产品策划、设计、定义、开发的质量控制及产品的最终发布,并持续优化迭代;

3、对日常数据进行跟踪和研究,定期分析运营效果、用户需求、行为,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统筹安排,讨论、修改,制订出可行性方案; 4、负责与相关部门(销售、运营、研发等)进行联络和协调;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UI岗位说明书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网站、互联网产品的用户界面及交互设计,切图,网页制作;

2、协同产品经理、程序开发员紧密合作,进行网页UI和交互方面的开发,确保用户有良好的使用体验;

3、进行前瞻性的产品界面视觉设计研究、设计流行趋势分析,参与视觉设计规范的建立和维护;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3篇:产品开发岗位职责

技术总监职务描述为http://整理发布,类型为岗位管理,本站还有更多关于岗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岗位管理的资料。正文:岗位名称技术总监岗位编号 所在部门岗位定员

直接上级总经理工资等级二级

直接下级技术开发部、品管部薪酬类型

所辖人员岗位分析日期2002年2月

本职:负责组织和领导公司的产品开发、技术改良建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确保公司产品开发满足市场需求并保证公司产品达到目标质量水平

职责与工作任务:

权力:

公司重大人事、财务、业务决策建议权

公司发展战略、技术开发战略和质量管理战略建议权

权限内技术开发方案的审批权重大技术开发方案的审核权

权限内公司质量管理标准的审批权重大质量事件的裁决建议权

新产品开发可行性研究的审核权和新产品开发成果的组织评审权

权限内的财务审批权

对直接下级人员调配、奖惩的建议权和任免的提名权考核评价权

对所属下级的工作的监督、检查权

对所属下级的工作争议有裁决权

产品开发主管的岗位职责为http://整理发布,类型为岗位管理,本站还有更多关于岗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岗位管理的资料。正文:产品开发技术员 职位名称产品开发技术员职位代码所属部门

职系职等职级直属上级产品开发工程师

薪金标准填写日期核准人

职位概要:

协助产品开发工程师完成产品研制、开发的日常事务工作

工作内容:

%协助产品开发工程师完成产品研发项目;

%按进度完成工作计划及时记录各种工作要素编制齐全的产品文件;

%严格遵循新产品开发流程保质保量完成试样;

%会同产品工艺工程师完成试生产处理试生产中的设计问题;

%指导样品的制作并对性能指标进行验证;

%协助质量、市场部门解决客户技术问题协助销售部搞好客户服务

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

◆理工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经验:

◆2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技能技巧:

◆熟悉公司的工艺工序、工作原理;

◆具有良好的英语阅读能力;

◆掌握AutoCAD、Office等相关计算机软件;

◆熟悉工程设计软件者为优

态度:

◆工作认真积极有较强的责任心;

◆能吃苦耐劳主动性强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团队合作精神 工作条件:

工作场所:办公室以及生产场所

环境状况:基本舒适

危险性:基本无危险无职业病危险

直接下属间接下属

晋升方向轮转岗位

第4篇:产品设计岗位职责

产品设计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工作内容:

1、在技术部领导下,负表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的改进;

2、新产品设计开发,并完成程序文件的填投;

3、完成相关图纸绘制,设计数据的输出;

4、产品相关零部件的选型,采购计划的编制;

5、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规划,拟定个人月工作计划;

6、按每月工作计划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准时交给上

级,对未按期完成工作计划的必须向上级如实报告原因。

7、对其它部门所需的技术需求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8、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临时任务。

第5篇:产品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产品设备的营销技术支持,操作培训以及临床运用指导;

2、负责产品设备的耗材销售及产品二次销售;

3、负责区域内专家关系的维护。

第6篇:产品开发部岗位职责

台州金纳车桥有限公司 产品开发部岗位职责

一,部门归属:由技术质量副总领导,直接向技术质量副总汇报工作。二,下属部门:资料室、试制车间 1,部门职责

1.1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目标,围绕销售部年度市场需求调研报告,制定年度新产品开发计划,并按计划完成结构和过程的开发。

1.2与销售部门沟通,对公司现有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跟踪,根据用户反馈的信息、资料,对现有产品在设计上进行持续改进,以适应客户需求。

1.3对新开发产品客户提供的资料(图纸、样件)进行评审,对合理性及工艺合理性进行设计验证和设计确认。

1.4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数据设计产品,并对设计的合理性分析、论证,对不合理或不适宜批量制造的项目进行改进。

1.5根据产品设计图纸做样件试制,并对产品和部件的制造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1.6负责相关技术、工艺文件、标准样件的制定或验收、审批、保管、归档等工作。

1.6.1对相关技术、工艺文件、标准样件的借阅、使用、归还进行登记,并保证文件(样件)的完好。

1.6.2参与编制各类本企业内部设计标准,实施标准化设计、标准化管理。

1.7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大或重大质量事故提出改进、返修意见,并进行改进过程跟踪。

1.8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新成果。

2,部门权力

2.1有权参与公司营销政策的制定。

2.2对公司年度、季度、月度营销计划有建议权。

2.3有对车间(部门)违反工艺纪律或违规操作的制止、处罚权。

2.4为了适应本公司内部企业标准,对客户提供的设计图纸、样件,有建议改进权。 2.5对部门内部员工有聘任、解聘权。2.6对本部门员工有考核权。2.7其他相关的一切权力。

3,工作流程

3.1根据公司年度新品开发计划、销售计划、市场(客户)需求设计、审核产品图纸、试制阶段工艺文件,并提交主管副总审批。

3.2图纸、试制阶段工艺文件审批合格后发样品试制车间试制,由项目负责人跟踪。

3.3样件试制完成,由项目负责人验收,提交品质管理部门检验、试验(主要征对产品尺寸、性能)并出具《新产品样件检验(试验)报告》。

3.4项目负责人出具产品包装运输规范,并书面通知采购部按规范采购包装材料。 3.5项目负责人监督并跟踪经检验合格后的样品包装及发货,并负责和客户沟通。

3.6样品达到客户所在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和客户联系,获得客户反馈信息,并根据客户反馈信息对新产品进行改进。

3.7改进后的设计在通过客户确认后,设计阶段所有技术资料归档备查,图纸及试制阶段工艺文件转交技术部编制正式工艺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并对试生产的产品进行跟踪,收集数据,对过程能力、检验检测工具进行分析。

3.8根据技术部试生产阶段质量分析数据,配合技术部对新产品进行持续改进,根据产品的特性编制产品潜在的失效模式并对后果进行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7篇:产品经理岗位职责

产品经理岗位职责

产品经理岗位职责

1.产品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作为一名新进产品经理,甚至一名资深Pm,你可能都或多或少对这个职位产生某种迷惑。到底什么是产品经理?这个职位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在IT产业的不同领域,甚至在同一领域的不同公司,这个职位的定义似乎都有不同。

虽然在不同的公司,产品经理的角色和职责互有差异,但是有一些关键职责是任何一个产品经理都应承担的。可以将其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市场调研

市场调研是指研究市场以了解客户需求、竞争状况及市场力量(market forces),其最终目标是发现创新或改进产

品的潜在机会。

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进行市场调研:

1)与用户和潜在用户交流

2)与直接面对客户的一线同事(如销售、客服、技术支持等)交流

3)研究市场分析报告及文章

4)试用竞争产品

5)仔细观察用户行为等

市场调研最终会形成商业机会、产品战略或商业需求文档(BRD),详述如何利用潜在的机会。

出现的成果主要为:《商业需求文档(BRD)》或《商业机会》或《产品战略》

产品定义及设计

1、产品定义是指确定产品需要做哪些事情。通常采用产品需求文档(PRD)来进行描述,PRD可能包含如下信息:

1)产品的愿景

2)目标市场

3)竞争分析

4)产品功能的详细描述

5)产品功能的优先级

6)产品用例(Use case)

7)系统需求

8)性能需求

9)销售及支持需求等

2、产品设计是指确定产品的外观,包括用户界面设计(UI,User Interface)和用户交互设计(User Interaction),包含所有的用户体验部分。

在大型公司里,Pm通常和UI设计师或互动设计师一起完成产品设计,不过在小公司或者创业公司里,产品经理也许需要全包这些工作。

这是产品经理工作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如果产品经理工作中不包含这部分内容,那几乎可以肯定的说,那不是产品经理的工作。

出现的成果主要为:《产品需求文档(PRD)》

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指带领来自不同团队的人员(包括工程师、qA、UI设计师、市场、销售、客服等),在预算内按时开发并发布产品。其中可能包括如下工作内容:

1)确保资源投入

2)制定项目计划

3)根据计划跟踪项目进展

4)辨别关键路径

5)必要时争取追加投入

6)向主管领导报告项目进展状况等

在大型公司里,通常会有项目经理来处理大部分项目管理工作,产品经理只需提供支持。不过在创业公司里,产品经理通常需要自己进行项目管理。在有些公司,技术负责人也可能作为项目经理,处理大部分项目管理事宜。

产品宣介

主要包括和内部同事如老板、销售、市场、客服等沟通产品的优点、功能和目标市场,也可能包括向外界如媒体、行业分析师及用户宣介产品。

大公司的产品经理通常都有产品

市场、市场推广和媒体关系(PR)团队帮忙进行对外的产品宣介。

这是除了产品定义和设计之外,对产品经理而言价值第二高的工作,尤其是在向老板、市场同事宣介产品并让他们感到兴奋的时候。

产品市场

主要是对外的信息传播——告诉外界有关产品的信息。通常包括制作产品数据表、手册、站、Flash演示、媒体专题以及展会演示等。

在大型公司,产品市场工作通常不会由Pm来负责,这些公司会有专门的产品市场经理来打理此项工作。当然,这种分工最大的缺点就是导致沟通效率较低,并会削弱对外传播。

在某些公司,“产品管理”和“产品市场”被认为是同义词,会由一个人担当两者的职责。而在那些将产品管理团队和产品市场团队分开的公司,后者会打理本节所提及的工作职责,同时他们也可能会承担“市场调研”、“产品宣介”和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的部分工作。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指那些随着产品经历概念化à发布à成熟à退出市场整个生命周期中的产品管理活动。

主要包括的工作有:

1)产品定位

2)产品定价及促销

3)产品线管理

4)竞争策略

5)建立或收购合作伙伴

6)识别并建立合作关系等

产品经理和产品市场、BD及市场沟通同事一起完成这些工作。

产品周期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概念化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提出一些产品概念,市场需求,对于产品而言,仅仅是一些描述而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但是这个阶段是周期的基础,只有积累一定量的需求,才能为产品经理的具体工作提供依据。

在这个阶段中,产品经理主要是负责提出概念和进行概念表述,描绘一个产品的轮廓,让相关部门和高层接受这个概念,得到支持和资源分配。

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两个步骤:市场数据获取和需求分析。

出现的成果主要为:《市场需求反馈记录》和《需求分析报告》

产品化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对概念进行图纸化和量化,设定产品指标,形成可设计的功能和产品原型,并且通过公司认可,纳入公司产品开发计划中。

在这个阶段中,产品经理主要是负责对产品进行量化的工作,量化的内容应该包括产品功能,产品模型,开发进度,所需资源。

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市场沟通,产品设计和计划确认。

出现的成果主要为:《产品设计文档》,《产品开发计划》和《产品立项单》

技术化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把图纸化的产品原型进行物理化,依据产品设计文档开发出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实物(这里的实物是指可以实现具体功能的物理载体)。

在这个阶段中,主要依靠研发生产部门进行,产品经理的职责就是协调各种资源,全力保障技术化阶段能够按照产品开发计划进行。

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产品开发和产品验收

出现的成果主要为:可交付的产品和《技术白皮书》

商品化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把交付的产品形成具有销售价值的商品,就是对该产品进行商业化包装,这个包括两个部分:内涵商业化和外延商业化。

内涵商业化是指对产品本身进行的商业化过程,比如产品说明书,销售手册,包装元素等;

外延商业化是指促进商品销售的元素确定过程,比如媒体准备,软文准备,渠道准备等。

在这个阶段中,产品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内涵商业化的整体过程,协助销售部门完成外延商业化的过程,完成产品发布。

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两个步骤:商业化和产品发布

出现的主要成果为:可销售的产品和产品发布,以及大量的商品化元素。

市场化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就是跟踪产品发布后的销售进度(我习惯于跟踪3个月),积极推动销售部门完成销售任务,并随时了解销售反馈,进行记录,调整产品在一个产品年度的策略,并对产品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依据。

在这个阶段中,产品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和销售部门进行沟通,协助解决销售过程中遇到的产品问题。

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产品跟踪和产品总结

出现的主要成果为:预定的销售渠道完成和销售反馈记录

一般的产品规划周期就是由这五个阶段组成的,在进入到市场化阶段后,其实就可以进入到第一个阶段中了,产品规划的周期本身就是一个螺旋史式发展的过程,从概念开始,逐渐完成一个完成产品的周期,其中包含了多个这样的产品规划周期,而产品经理作为产品的全程参与者,其责任将大大超出横向部门的职责范围,其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看到,在那些产品经理体系建立比较完善和重视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感知度相当强烈,产品的市场替代能力也非常强,从而也推动了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和开发能力。

第8篇:产品主管岗位职责

产品主管岗位职责

(1)完成插班班组的营业工作,对工作时段内该区域健康管理服务产品、商品数量帐实相符负经济责任。

(2)负责协助健康管理服务中心(站所)门店经理做好健康管理服务中心(站所)门店的经营管理,带头遵守中心及门店规章制度。

(3)经理休息或外出时及时补位,实现门店现场管理。

(4)负责门店规范化服务及健康管理服务产品、商品摆放、卖场清洁的现场维护,保证现场不发生与顾客争吵的服务事故。

(5)负责综合柜台商品短缺信息上报经理或中心,保证衔接工作。(6)配合做好门店商品质量检查工作。

医疗器械召回岗位职责

食品召回公告

干部召回心得体会

产品岗位职责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本文标题: 缺陷产品召回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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