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材料登记岗位职责
第1篇:甲供材税收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
例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 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第2篇:甲供材税务处理
甲供材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料” 普遍性的原因及现状分析
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
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二、“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
“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对一生产车间进行改造,生产厂房固定资产原值为23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60万元。公司准备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将工程承包给一建筑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建筑公司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预计该公司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万元,需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万元。公司将以100万元建筑材料发票和65万元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入账
处理。
但目前存在一个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不能以100万元发票入账,而应该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公司入账。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造价纳税。但如果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我该公司,而双方实际结算金额只有65万元,该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建筑
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个问题在会计和税务的实务工作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税法规定。对于“甲供材料”即采取包工不包料这种形式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处理,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工料金额合计数165万元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纳营业税费为54450元(1650000×3.3%)。
但是,税务机关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并要求该公司只能以建筑安装发票入账的做法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法规只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要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的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该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生产厂房改造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累计折旧 1600000
贷:固定资产 2300000。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建筑公司价款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650000 贷:银行存款 1650000。
工程完工后,借:固定资产 23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50000。
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开具65万元发票并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650000 贷:工程结算 650000。提取税金及相关税费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445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49500 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4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85
案例二:工程包工不包料(甲供料),建设方应如何进行工程物资发出核算? 对于甲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时,在做会计处理时,应做预付工程款处理。即
甲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付帐款
贷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库存材料改变用途的还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贷 预收帐款。
领用时。借 工 程施工 贷 库存材料
结算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发票。
借 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贷 预付帐款(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施工结算收入)。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处理技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就是说即使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结算的,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的费用支出也应当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高科技建筑材料纷纷涌现,这些建筑材料往往只能由这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负责安装,比如比较普遍的就是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专业设备等。由于这些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且一般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业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全部材料和安装工程款征收营业税,而国税机关也会对这些纳税人的材料的销售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对这部分纳税人的材料价款同时征收了两种流转税,这和我们税法的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
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外,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文件列举了以下几类: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这一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很大部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
增值税、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那设备价款就不应征收营业税。一般而言,如果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一般设备价款是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因此施工单位只就安装和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什么是设备,营业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大但价值低,对设备的判断往往是依据感官的体验和以往经验来界定。因此,对于安装业中,如果主要物资由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应界定为设备不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哪些是材料应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设备价值都不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装工程中,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单位就不需要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是如果设备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是并入安装工程产值的,以前施工单位是将设备价款一起开票,全额征税。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在征收营业税时扣除设备价款是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原则的,这就导致了设备在所有权转移环节没有征收任何流转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要注意,这里不仅是局限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家庭装饰,而是将所有“装饰业”工程中的“甲供材料”都全部剔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了。但是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还是要并入施工
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其中只提到了“建筑”、“修缮”、“装饰”,其他两项没有提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文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料”也应征收营业税。从2006年8月17日开始,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装饰”
中的“甲供材”不再征收营业税。
[案例]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06年6月与甲方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50万元,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50万元。2006年11月该工程完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该公司按照800万元计征营业税,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550万元的材料费用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得到,这部分税收为何要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南海建筑安装有
限公司的营业额应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涉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据此,地税部门要求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800万元计算营业额是正确的。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提供材料”建安合同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知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将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否则,南海建筑安
装有限公司只能吃哑巴亏。(文章如太长可以将画线部分删除)
再来介绍“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而将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与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担保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
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据此,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显然,对这类工程要特别注意组成计税价格中原材料价值的降低。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是直接从市场购进,价格较高,而建筑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税依据,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后者,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业主提供机械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这时计税依据只是安装收入,从而
达到了节税目的。
四、“甲供材料”发票由谁开?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
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
做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
“甲供材料”工程涉税难题解析(续)
三、“甲供材料”的开票管理
通常情况下,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的行为,经有关税务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
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金额发票后,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税。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在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可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此外,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可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在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缴纳税款。
另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如果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将造成多缴税款。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并交给发包方即可。
四、“甲供材料”的扣缴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
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因此,企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如不扣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
处罚,同时对承包人追缴税款。
财税[2006]177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同时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缴纳地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五、“甲供材料”税收风险防范
(一)把好经济合同签订关。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签订不同种类的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内容对税负的影响,如合同价格的界定、工程施工费与材料费的区别等,应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避免不合理的税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签订不同的合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施工单位应尽量不签甲供材料合同。由于甲供材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计入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从而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施工企业不仅得不到应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
加。
此外,营业税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均应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收取的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
税。
(二)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
加强企业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可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规定取得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取得不规范的发票等,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白条而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及时列销而计入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不属于本年度经营活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不能够及时与提供劳务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账面存在大量预提费用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企业在随意调整利润,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三)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
一是对混合销售业务进行筹划。在建筑施工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械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
税。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同时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否则,其收入要全额征收增值税。例:甲公司是一家工程承包公司下属的生产铝合金门窗等建设产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揽了一项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的安装工程。经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价值为360万元,安装费为100万元。假定该笔业务涉及的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可抵扣进项税为
45万元。
若甲公司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安装资质,或者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的,在这种混合销售情况下,甲公司只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应缴纳流转税金及附加为:[(360+100)÷1.17×17%-45]×
(1+10%)=24.02万元。
若通过纳税筹划,使甲公司完全符合了上述税法规定,因此,甲公司应缴纳流转税金及附加为:[(360÷1.17×17%-45)+100×3%]×(1+10%)=11.34万元,由此
可见,节税了13.87万元。
二是对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
较复杂,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种类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
价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收备料款和工程款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应将预收款时间作为结算时间,并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后推,这就使纳税义务时间后延,从而获取了资金时间价值。
如有财务问题,可咨询010-52106881
赵捷
第3篇:甲供材管理制度
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一、说明
1、为了强化甲供材料(设备)的订单管理,使我公司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成本得到有效、有序的控制,并明确甲供材料(设备)的计划和申领程序,以保证甲供材料(设备)及时准确到位,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上述甲供材料是指由甲方通过集团集中采购、总部集中采购、招标采购等方式签订了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直接从合同乙方采买并供应给使用单位的的材料(设备)。
3、使用单位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上述甲供材料(设备)的总、分包单位。特殊情况下,由供货方直接施工的材料或直接安装的设备,属于分包单位管辖的,使用单位指该分包单位;属于总承包单位管辖的,使用单位指总承包单位。
二、订单管理程序
1、材料(设备)申请单
1.1 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完整、准确地编制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根据供应计划填写甲供材料(设备)申请单。
1.2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用量应基于施工图预算用量和施工实际损耗率综合考虑,防止计划过多或计划过少,以避免材料的积压或需要紧急备货耽误工期,增加工程成本。
1.3原则上材料(设备)申请单应在要求到场时间前30日上报至我公司,特殊情况下(如急用),使用单位应提前在5天上报我公司。有排产期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应在充分考虑排产期的基础上提前30天上报我公司。
1.4材料(设备)申请单的确认顺序如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成本部经理。各确认部门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确认意见。见表一《甲供材料(设备)申请单》
1.5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主要审核材料(设备)申请单填报的规格、型号、外观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1.6申请单填写不完善、不正确、报批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的审核确认滞后、工程进度滞后或质量缺陷,由申请单的填写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并承担整改费用。 1.7出现以下情况的,工程部有权不予确认(审核)或退回申请人重报。1.7.1材料(设备)申请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未提交说明原因的正式文件的; 1.7.2材料(设备)申请单中,规格、数量、外观、参数、质量等要求不明确或容易造成误解的;
1.7.3材料(设备)申请单中,要求的订货周期明显低于正常周期,1.7.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其他情况。
1.8成本部收到经工程部确认的甲供材料(设备)申请单后,审核使用单位申请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参数、外观与《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是否相一致,并统计累计申请数量,分析与预算数量之间的偏差,尤其关注数量是否超预算数量。
1.9材料(设备)累计申请数量出现超过预算数量的情况,或要求的订货周期明显低于正常周期,成本部有权不予确认(审核)或退回申请人重报或要求说明原因。
1.10材料(设备)申请中,出现规格、型号、外观与材料(设备)供货合同不一致情况的,由成本部核对合同供货清单与图纸是否匹配。如不相匹配,由成本部调查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成本管理中心汇报,并通过明源系统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责任如下:
1.10.1成本部在发现上述问题后未向总部成本管理中心汇报,未向招采管理中心备案的,任何弥补措施,包括:签证、认价、补充协议、谈判等均视为无效,追究成本部责任。
1.10.2根据调查结果,出现合同清单与图纸不匹配,属清单编制失误的,其责任由成本部承担;
1.10.3根据调查结果,出现合同清单与图纸不匹配,属设计变更的,如无设计变更审批,追究设计部责任。
1.11由于监理单位、甲方工程部疏忽未发现上述问题的,甲方除追究工程部、监理单位审核责任外,施工单位同样承担相应责任。
1.12以上流程由施工单位(申请单位)负责发起,并催促各部门按期完成。
2、材料(设备)的订货单
2.1审核调整完成后,成本部与工程部共同确认。确认(审批)完成后,由工程部部签发甲供材料(设备)订货单,作为供货商供货凭证及甲方收货依据,并建立甲供材(设备)供应台账。甲供材料(设备)订货单同时抄送施工单位(申请单位)、甲方工程部,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明源系统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见表二《甲供材料(设备)订货单》。
2.2订货单中,不得任意提高对材料(设备)规格、外观、参数、质量的要求,未征得材料(设备)供应商同意,不得单方面缩短合同中规定的排产期和供货周期。
3、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验收
3.1材料(设备)到达工程现场后,由工程部、监理单位以及该批材料的使用申请单位共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见表三《材料(设备)验收单》 3.2验收人必须按照供应合同对材料(设备)数量、品牌、规格、型号、随货资料详细察看,严格把关,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书检验、检测报告书是否齐全;检查产品实物与其证明书的内容和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相符;检查产品的外观形状,包括其包装、标识及相关内容是否合格;检查同一批进场的产品型号、规格是否一致,防止质量不同的产品混杂进场等。
3.3验收人对其验收的材料(设备)质量负直接责任。坚决拒绝质量不合格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进场。
3.4现场验收完成后,由供货单位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部、成本部审批后,作为与甲方结算依据。
3.5材料(设备)的验收流程由供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催促各部门按期完成。 3.6 成本部应当在收到验收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货单扫描件录入明源系统。
三、材料(设备)的发放和保管
1、对进场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按照甲供材料(设备)申请单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签认验收后即进行直接发放,施工单位(使用单位)需安排好卸货位臵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2、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对领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合理安排、妥善保管、定期查看,并做好记录。特别注意检查有特殊要求(如:防水、防火、防压)的材料(设备)状况,确保其不因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丢失或变质。如有损毁,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对保管人进行处罚。
3、对暂未使用或节余的材料(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看管,选择合理的存储地点、采用正确的存储方法以确保材料(设备)安全。
四、其他
1、甲供材料(设备)订单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项目部依据合同条款与合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明源系统提报招采管理中心协助。其提报内容需包含以下内容:(1)纠纷产生的背景及原因;(2)主要矛盾点(3)双方态度及依据
(4)项目部曾采取的解决措施及效果
项目部在提报上述材料时,应当基于实事求是态度,不得隐瞒、遮掩、不得扭曲事实。一旦发现上述情况,招采部将提报运营中心及臵业总裁,无论项目部是否在理,均予追究责任。
招采管理中心对订单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供力所能及范围内的协助和支持,并不干涉订单管理过程,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表单
附件1:《申请单》 附件2:《订货单》
附件3:《验收单》
第4篇:甲供材的优点缺点
甲供材的优点缺点
一、甲供材料三大优点
1.有效避免施工方在工程中标扯皮
如果在招标前甲方就各种材料未做价位说明或未指明品牌,那么中标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如果材料价格上涨,或是甲方通过市场考察后所定材料的价位高于中标单位中标价,或是材料的施工实际用量超出了预算量由此而引起的甲方与乙方的扯皮。
第一种情况较易解决,根据约定幅度给乙方补材差,第二种情况就有一些麻烦,这种情况本身就存在矛盾,既然甲方没有定品牌,那么说乙方自行采购即可,但在乙方采购材料时一般要求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考察后指定材料,乙方才能购买,所以这种情况最后的解决办法只能是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些费用,具体双方协商。后一种情况尤其在实行清单招标后,工程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那么超出预算量部分的价格很难确定,因为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为了能够中标,将投标报价一压再压,加上有一些材料价格波动相当大。所以超出预算量的价格虽说有市场这个主导因素,但仍很难确定,有好多中标企业本身的报价就没有多少利润,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谈价时一再的抬高,谈不下来,和甲方扯皮,最后导致工期拖延等情况的发生。
2.避免乙方确定材料品牌后采取以此代彼或掺假 因为目前的建筑市场假冒伪劣很多,还有一些材料本身并无厂家标记,所以甲方和监理单位只能依据资料来确定材料的真伪,虽然规范要求所有材料到工地后施工方都要进行复检,但一般产品复检后都是合格的,同是合格产品使用起来差异还是挺大的,例如同是合格的电缆,同样都是在连续使用了十几个小时之后,汉中某企业生产的电缆温度很高,电缆已变软,而甘肃产长通电缆几乎和刚开始使用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甲方供材保障了材料的质量,从而也就保证了工程的质量。3.节约投资
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身和施工单位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围绕着建筑而进行的,在当地与一些供货厂家建立起长期、稳固、相互支持、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开发公司实行材料甲供,对节约投资是很有益的。
二、甲供材料四大缺点
1.在清单招标中清单材料预算量和实际用量相差甚远
在提供数量清单上,乙方往往不能准确的提供,而且乙方经常会不负责任的仅仅根据清单量提供。为什么说乙方不能准确提供呢? 因为在施工时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因素,而清单量只是按图纸计算,如果材料是 一次发包给乙方的,那么在报价时,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施工实力,计算损耗量,将损耗量计算到所报单价中,既实际报单价 =(清单量 +损耗量)×材料单价÷清单量所以要想特别准确根本不可能,而且还有种情况,虽然工程量由乙方提供,但最后工程量的确定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的,而施工时该材料数量不够,这样差额究竟应该由甲乙双方谁来承担,理论上应该由乙方自行负责,因为确定数量时乙方已介入。
如果数量少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数量比较大,那就只能甲乙双方再一次核量或是请咨询公司来核量,以使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尽管如此,甲供材料仍然会造成很大浪费,这对乙方来说不会想着怎么样节省材料,而是供多用多,供少用少。
2.甲方供货压力
如果甲方在购买材料时请供货方需根据工地施工情况,间断性供货,一般很难达到。譬如像钢筋、水泥,一幢2500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的建筑,主题施工一般要用去 8-10个月,那么请供货商间断性的在这8-10个月内给工地按同一价格供货,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达到也是建立在费用改变的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是波动的,不是稳定的,尤其像今年的钢材和电缆等,一天一个价,一旦遇到涨价,供货方一定会提出补差价。
但是甲方如果为了省钱,请供货方将材料一次性供完,首先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仓储条件,那么甲方就必须提供存货库房,这样就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以保证出库、入库的正确性,并且工地上需要材料时,要进行二次倒运等,材料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甲供材在量大的情况下,也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因素,如我司2010年修建的几幢楼水泥都是甲方供应,可供到中途水泥厂的轮窑出现问题,材料一连40多天都不能按需供应,而中途又不能随便更换,致使工期拖延了一个多月,施工单位还要向甲方进行工期索赔。3.乙方配合供货方消极
通常没到使用该材料的时候,乙方会提前要求甲方购买,而真正甲方购回材料时,他们又会找出各种借口不予接收,譬如说现场没场地存放或货物拉到后无人接收,造成供货方的极不方便。
如果是二次分包的部分,包方在施工时无论在场地上还是时间上,都有可能受到土建方的消极不配合,例如某工程甲方分包的铝合金项目,分包方要进场施工时,土建方说自己还要用架子,分包方暂时不能进场施工,并且要求分包方给予一定的配合费,而分包方为了尽快施工只能忍气吞声,其实对于建设单位分包的项目,甲方已经给土建施工单位配合费即总承包服务费了。所谓总承包服务费是指工程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对工程分包管理和材料采购保管所需的费用。
4.甲供材料在工程完工后易留隐患
当工程某部位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立刻会提出是材料的问题。譬如像防水工程出现渗漏水时,很难判断是材料本身的问题还是施工原因造成的。如果确是材料问题导致的检修,这时甲方仍得去购买材料,而检修的问题部位用材往往会很少,这样最后报帐会很麻烦,使得基建财务很难管理。
总结建议:甲供材料要有选择性的甲方供应,像品牌不容易定的材料可以甲供;在招标时最好是指定品牌,可以指定 2-3 个品牌,不要指定单一的品牌,以防前面所述的水泥一样的情况发生;甲供材料比较适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甲方招标定材料,最后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增加税金和一定的利润后,由乙方供应。
第5篇: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甲供材主要有三种运作模式,运作模式不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也不同。
第一种: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材料发票开具给乙方。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1000万元,但是合同约定,有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供应商定货,由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材料供应商按照甲方要求,将货发给乙方,发票也开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时,视作给乙方预付工程款,借预付账款-乙公司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作材料购进和预收工程款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乙方工程领用时,将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工程完工后,乙方给甲方开具工程发票,发票金额1000万元。营改增后,如果乙方收到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种: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材料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1000万元,但是合同约定,有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的供应商定货并付款,材料价款180万元。材料供应商将货发给甲方,发票也开给甲方。甲方收到材料后作价200万元,将材料发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作材料购进处理,借原材料180万元,贷银行存款180万元。甲方给乙方发货时,作预付工程款和转让材料处理,借记预付账款200万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增值税200万元,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180万元,贷记原材料18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作材料购进和预收工程款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乙方工程领用材料时,将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该项业务,甲方应当给乙方开具180万元的材料发票,乙方给甲方开具1000万元工程发票。营改增后,该项业务在甲方发出材料时,甲方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甲供材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作销售材料处理的原因有二:一是这项业务对于甲方而言,相当于以购进材料抵顶工程款,属于以物抵债业务,应当作销售处理。二是这项业务中甲方有20万元的利润,只有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才能将利润反映在甲方的利润总额中。
第三种: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甲方的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将工程包工不包料总包给乙方,合同金额800万元,200万元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业务运作:由甲方向材料的供应商定货并付款,材料价款200万元,材料供应商将货发给甲方,发票也开给甲方,甲方收到材料后将材料发给乙方。甲供材如果以这种方式运作,甲方给材料供应商付款、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作材料购进处理,借原材料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甲方给乙方发货时,作领用材料处理,借开发成本200万元,贷原材料200万元。乙方收到材料时,将材料作为代管商品物资在备查账中登记。因为乙方的收入中不包括甲供材金额,所以乙方工程领用材料时,材料成本也不能计入工程成本。营改增后,该项业务甲方在购进材料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甲方发出材料时不作销售处理,乙方取得材料时不作购进处理,无增值税进项税额。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材料成本只能记入甲方或乙方其中一方成本,不能同时计入双方成本。如果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甲供材成本计入乙方成本,甲方根据工程发票确认开发成本。如果是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甲供材成本计入甲方成本,甲方根据工程发票和材料发票确认开发成本。二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乙方给甲方开具全额工程发票,甲方根据工程发票确认开发成本。包工不包料下的甲供材,乙方给甲方开具差额工程发票,甲方根据工程发票和材料发票确认开发成本。三是包工包料下的甲供材,如果材料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给乙方发出材料,要作销售材料处理。但是其他两种形式的甲供材,甲方发出材料不作销售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分析是根据相关规定所作的理论分析,在实际工作中,甲方给乙方发出材料,不可能作销售处理,也不可能给乙方开具材料发票。
第6篇:甲供材采购三方协议
附件1:甲供材采购三方协议
甲供材采购三方协议(范本)
甲方: 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开发商)乙方: XXXX公司(总包单位、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丙方: XXXX公司(甲供材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0年度管材集团集中采购协议》,及《长春万科XXXX项目X期水电管材采购合同》。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三方协议。
长春万科XXXX项目XXXX(甲供材名称)由丙方供货,乙方为长春万科XXXX项目总包单位(或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由乙方负责长春万科XXXX项目XXXX(甲供材名称)的货物验收、保管、施工安装、报批报验、发票开具等。
在此,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同意丙方将发票开具给乙方,货款由甲方代为支付。
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6份,三方各执2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 长春。
特此说明。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开发商)XXXX公司(总包单位、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
XXX公司(甲供材供方)
xxxx年xx月xx日
第7篇:甲供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
机密
甲供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6日
甲供材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
1.流程概述
1.1.流程目的及适用范围
1.2.流程关系
1.3.定义 1.4.参与部门及职责
1.5.输入及输出
2.流程图
3.流程操作指引
3.1.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程序
甲控、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由合约采购主管部门负责;
空调、电梯、水泵、锅炉、配电箱柜等价值大、质量要求高、维护期长的设备必须全部
由甲方供货;
对于质量要求高、客户敏感度高、批量大、易耗损的材料,应采取甲供或甲控方式进货,包括控制品牌、价格,如门窗、外墙装修材料、墙地砖、洁具、装饰性灯具、面板、屋面瓦、阳台栏杆、楼梯栏杆、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
施工图纸出齐后7天内,工程管理部门主办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上交材料设备使用计
划,同时考虑生产周期,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甲供材)》,主管领导审批;
价格的确定应按招投标的规定、程序,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同类同标准厂家选择应不
少于3家,由合约采购主管部门提供备选厂家,厂家的考察和市场调研工作由产品研发主管部门、营销主管部门、行政人事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供方入围资格由重大事项评审小组评审、决策;
甲供、甲控材料设备的有关招标文件编写、选定投标单位、签定订货合同由合约采购主
管部门进行;
财务部门对甲供、甲控材料设备招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进行复查; 招标时,主办工程师邀请经审批得到入围资格的投标单位参与公司招投标,并封样存至
仓库,做好标识;
所有甲供料须在房屋预售前一个月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须预留20天合同审批时
间,20天招投标时间;
招投标完成后,合约采购主管部门与供货厂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请审批,重大事项评审
小组评审、决策。
合约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材料设备信息库,系统归纳整理甲供、甲控材料信息,负责有
关价格、品种信息的提供,及对已建物业用材料的分析、评估报告等;
投投标采购具体步骤管理详见《》。
3.2.甲供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工作程序
在甲供材料(设备)签约之前,合约采购主管部门主办工程师必须检查供货厂商的法人
委托书、地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其技术指标等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和入围资格要求;
监理公司材料员、施工单位材料员检查以下项目:
1)进场材料(设备)与“产品封样”是否相符,并将“产品封样”保留到工程竣工及
至保修期结束;
2)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品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3)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色泽、材质(指材料)、外观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4)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尺寸、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5)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出厂标准或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达到的标准;
6)检查进场材料(设备)合同要求的配件及辅材等是否齐全、正确; 7)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产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8)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是否按合同及供货时间计划要求执行。如供货时
间延误造成工期、经济损失,则由主办工程师书面通知供货厂商主办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并按采购合同规定处理;
9)对关键材料(设备)的关键生产加工过程,主办工程师须会同监理工程师委派专门
人员对其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
10)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供货计划要求; 11)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存贮及堆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进场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做到100%,由合约采购主办工程师负责会同
监理公司、总承包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进行(必要时产品研发主管部门也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设备)款;
如施工单位要求延时交货,应提交书面申请;
公司内部相关环节影响工期时,项目主办人应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 项目结束后,合约采购主管部门主办人汇总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交货期、配
合情况,填写《供方履约评价表(材料设备类)》,经审批后报公司相关部门结算。
第8篇:甲分包及甲供材管理制度及措施
如果是甲方指定的分包商进场,甲方指定的让你管理,首先需要看合同的约定,这个合同约定就是相当于授权,你可以把这个合同拿给分包商看一下,你需要行使你的管理权利。因为这些会保证你的自身利益,甲方授权后你的责任也就明确了。
其次你要从甲方那里得到他们指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这些有利于你的管理职责的落实。再次明确你的管理内容和权限范围。
你给甲方指定的分包商提供现场管理的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这些都是书面文件,不要口头提出来,因为现场管理的条条框框太多,又可能记不住,书面文件提供是必须的同时也要让他们签字。这样他们就会知道现场的制度管理是怎样的,怎么遵守现场管理制度。
同时还要明确这种分包管理,是总承包出面签订分包合同,在法律上总承包对所分包的工程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管理上面有些不好说的事情可以直接找甲方处理,比如:不服从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问题后,如果有出格的地方,你就找甲方出面处理,把他们有恃无恐的后路断掉才行。
把总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写进分包合同内,比如付款方式、检查验收、竣工要求、进度管理等等都要随着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有些总承包不便于出面的事情,可以让分包商直接去面对甲方、监理、主管部门解决。
1、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详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不应对总包单位整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总包单位认为必要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随时提交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
2、分包单位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总包单位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
3、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单位批准确认后的安全质量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单位监督和检查。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单位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确保合同约定的主要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不变。如分包单位不主动采取措施对以滞后的工期进行补救时,总包单位有权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完成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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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详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不应对总包单位整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总包单位认为必要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随时提交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
2、分包单位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总包单位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
3、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单位批准确认后的安全质量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单位监督和检查。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单位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确保合同约定的主要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不变。如分包单位不主动采取措施对以滞后的工期进行补救时,总包单位有权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完成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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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详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不应对总包单位整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总包单位认为必要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随时提交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
2、分包单位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总包单位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
3、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单位批准确认后的安全质量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单位监督和检查。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单位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确保合同约定的主要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不变。如分包单位不主动采取措施对以滞后的工期进行补救时,总包单位有权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完成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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