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岗位职责风险
第1篇:仲裁院院长职责
院长职责
1、团结带领仲裁院全体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及政策,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对仲裁院的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3、坚持原则,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洁奉公。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拟定实施全院的各项工作计划,对各项工作进行部署、检查、督导指导。
5、抓好宏观管理,加强重点指导,不断提高全体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及办案能力。
6、要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刻苦钻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做出贡献。
7、做好仲裁员的思想工作,注意关心和解决仲裁员的实际问题,为仲裁院的建设和仲裁员的学习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2篇:劳动仲裁院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和宣传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
2、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规章、政策和劳动仲裁中长期规划。
3、具体处理本级管辖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根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5、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并对本级管辖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6、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承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工作。
第3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风险提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1.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60天。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或承担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他组织或个人。
3.本院严格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受理案件,在翠屏区行政区划、临港开发区范围内且属于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本地和异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关系在翠屏区行政区划内的区级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属于本院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4.申请人申请仲裁,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内容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求事项,本院在受理审查时当场告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本院不予处理。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不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申请书。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7.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8.本院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本院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可能的风险详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