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财务机构与岗位职责管理办法
第1篇:矿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一、费用支付的要求。
费用支付的原则:计划管理、从俭节约、遵从公司规定标准并凭有效合规票据按实报
销。电话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和出差生活补助按英祥矿业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报销。
1、备用金。备用金用于差旅费用和业务正常开支及一些不可预见的临时备用开支,各矿确定一人负责借支备用金,既要保障矿山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又要经济合理地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各矿备用金数额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各矿山业务量大小来确定。备用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管人应登记好备用金台账。掌握备用金的人应严格按财经纪律使用备用金,不得随意使用,不得私自挤占挪用,应区别轻重缓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会计人员应及时与矿上备用金专管人进行对账,并及时传递和完善报销相关手续,以便及时补充备用金。
2、工程费用。
施工单位的施工费用——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在当月20日前需2人以上汇同施工单位进行按实收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核,并于下月10日前将工程量、结算单价报送公司财务部审核(单价由各矿山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公司内部零星工程费用(2万元以内)——经办人提出工程预算(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由2人以上参加验收,计算出应付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并办理结算。
公司内部工程费用(2万元以上的)——经办人提出工程预算(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由造价室预算费用。工程完工由经办人牵头,造价人员、财务人员参加验收,计算出应付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并办理结算。
3、差旅费用:由出差人员提出申请,列明出差事由,天数,交通工具等,适用的报销标准。
4、接待费用: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总经理批准接待人员和接待标准后,报财务备案。
5、设备设施购置费:由经办人提出“设备设施购置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报财务备案。
6、包括赔偿费、征地费:由总经理牵头,需同生产队协商,签订赔偿或征地协议,加盖村委会印章或由全生产小组人员签字按指纹,协议注明签字并盖章生效。
7、工资及福利费用:按照公司确定的标准,根据考勤表按月造发工资。
8、办公费等其他零星费用:由经办人向总经理请示同意后办理。
二、付款审批程序
付款报销审批程序遵循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坚持原则、真实合理、规范合法要求。
(一)、费用、借支或材料款付款审批程序
A、单笔费用或款项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和借支矿山电费的:经办报销人→矿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会计复核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出纳复查后付款。
1、经办人填制好费用报销单(附原始票据),经办人签字;其他直接责任人也需要签字确认。
2、矿山(部门)负责人审核其业务的真实性,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审核人并签字。
3、会计审核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原始票据金额是否与
报销金额相符,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票据粘贴是否符合财务记账要求,审核人并签字。
4、公司总经理审核该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签字。
5、财务经理再审核报销单据的合规合法性、真实准确性,签字。
6、公司出纳再次复查审批的付款金额与原始票据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据以付款。
B、单笔费用或款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办报销人→矿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签字确认→会计复核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财务经理审核签字→董事长审批→出纳复查后付款。
即单笔费用或款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矿山电费借支除外)的报销费用、付材料款、付工程款、付货款、付借支款等都必须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二)、矿井巷掘进人工费(自营掘进)的审批程序
1、由各矿根据公司规定的勘探规划和掘进进尺计划和掘进单价,组织人员进行掘进。
2、每月26日至31日由矿长、分管掘进副矿长、掘进队长、财务人员组成井巷掘进工
程验收小组,对各掘进组的进尺进行收尺验收,并填写好煤矿井巷掘进工程验收计算表,工程验收人都要签字。
3、将工程验收计算表交公司生产管理部,由生产管理部、总工办、财务部组成复尺检
查小组对各矿进行抽查复尺,复尺人并签字。
4、矿山会计凭公司生产管理部复尺验收合格后的井巷掘进工程验收计算表编制掘进人
工工资表,如果当月没有被抽查到的矿,会计可以先造册,并接受今后的复尺抽查,由会计、矿长分别在工资表上签字。
5、公司总经理审批。
6、财务经理审核,并签字。
7、董事长审批。
7、出纳再次复查审批的付款金额与工资表计算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付款。工人
凭身份证亲自领取人工费,不准代领。
8、如果当月没有被抽查到复尺验收的矿,在今后的复尺验收检查中发现有进尺不准,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要进行处罚,没收其虚报冒领金额并在保证金中扣回,同时处以虚报冒领金额两倍的罚款。
(三)、外包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
1、由工程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预付款开出盖有工程承包单位财务章的预收工
程款收据,并由承包方经办人签字。如果是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付款,则工程承包方必须提供有效合法的结算正式发票,并附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结算,工程承包方经办人并签字。
2、矿长和分管直接责任人审核,并签字。
3、会计复核,并签字。
4、公司总经理审批。
5、财务经理审核,并签字。
6、董事长审批。
7、出纳再次复查审批的付款金额与原始票据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付款。
其中:
1、施工单位的施工费用——需附工程现场收方表、数量、单价、应付金额计算表;
并由参与验收的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公司内部的工程费用——需附工程预算、结算表;并由参与验收的双方人员签
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材料采购付款的,需附经审批的材料采购计划,由库管员及矿上领导或财务人
员两人以上共同验收后,填制入库单。
4、赔偿费、征地费——需协议;
5、其余付款按财务要求办理。
三、付款方式
除零星支出采用现金支付,其余的支出原则上采用转帐支付方式。
四、责任规定
以上所有支出,各矿山必须严格审查,有合同和协议的严格按合同和协议执行。无合同的先申请后执行,凡是不符合规定或未经公司事先同意擅自表态、承诺等付款的,由其本人自行负责,造成的损失从工资中扣除,并追究责任。
五、预算管理
为了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工作的预见性,有效控制勘探工程及其他工程费、综合管理费的开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企业应加强预算管理,编制每月资金收支预算和各硐井勘探开发成本预算。预算由各矿矿长、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务实可行,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00前报到公司会计处,由会计收集整理汇总,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每月1日12:00前报给董事长,为企业资金调度和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六、资金收支快报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矿的备用金和资金收支动态,合理安排调度资金,保证正常业务的开展,各矿备用金专管人(矿上有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报)应于每月1日、11日、21日上午9点前分别向总部会计报送上旬、中旬、下旬的各矿资金收支旬报表。有网络的采用QQ传送电子文档,无网络有传真的采用传真,没有传真的也可以电话报送。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矿业集团股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9日
第2篇:集团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分公司财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经济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集团公司设在外地或本埠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管理原则:实行松散管理,各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具体规定:
4.1各分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2各分公司财务部必须于月底结账,结账前与总公司核对往来,准确无误后编制财务报表,于每月5号之前上报总公司财务部门,便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及时上交税务等部门。
4.3各分公司的收入由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及税金附加由分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4.4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缴的所得税或因分公司形成的利润由总公司汇缴的部分,均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4.5集团公司根据协议向各分公司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4.6为及时回笼资金,收回欠款,集团公司规定分公司收入统一由甲方汇入集团公司账户,扣除管理费后,余额由集团公司汇回各分公司。
4.7各分公司的利润分配根据合同或协议执行,集团公司不予干预。
4.8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分公司实行内部会计制度监管,各分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4.9各分公司不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还要严格执行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
5、分公司会计核算的内容 5.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5.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5.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5.4资本、基金的增减。
5.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5.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5.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各分公司对于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禁止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
6、分公司财务控制的要求 6.1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制度,会计和出纳分设。6.2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的程序,每张会计凭证要有财务人员复核,财务经理审核,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6.3完善日常财务管理的报告,每月上报一次财务报表;每年上报一次审计报告。
7、其他
7.1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半年,各分公司如有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董事办公会议研究后再做修改。
第3篇: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全
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概要:
第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根据集团所投资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条
集团财务部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评价权利,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招聘、薪资待遇、级别设定、人事任免提名权,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驻子公司负责。集团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业务管理主要通过设立标准,并加强培训、检查、监督完成。
第三条 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清单管理,包括:根据管理授分权事项汇报清单、财务述职清单、及负面清单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由集团财务部提议,经董事会确认,由子公司承担发放。
总之:本管理办法,通过分类设定,更侧重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实效性和有用性。并引入清单管理模式,管控主要风险点。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所在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降低风险,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公司或对其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中担任财务第一责任人职务的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等。
第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储备、提名和业务管理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其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和委派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审计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四)具有本科专及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CPA通过会计、税法两门及以上),五年以上财务负责人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在财务管理方面确有显著才能、具备担任财务负责人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可经过内部资质认定程序,认定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二)曾因失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的。
第七条 对于能有效执行合资公司管理授分权及集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成熟稳定的合资时间两年以上的子公司,经当地子公司总经理申请,集团财务部审批同意,可由当地子公司直接招聘财务负责人,经集团财务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董事会聘用。
第八条 对于刚合资的子公司或财务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集团招聘或推荐财务负责人,此类财务负责人以内部培养选拔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由集团财务部提名报董事会聘用。
对外招聘人员一般应在集团财务部培训、实习工作1-3月(可一年内累计计算)后才能担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由集团财务部根据考核情况建议续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在一个公司的连续任职期限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由集团财务部提议,子公司董事会确定。
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内不得兼任或兼职未经董事会许可的其他职务或其他职业。
第十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回避制度。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直系旁系亲属不得担任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既要对所属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保障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又要对集团财务部负责,贯彻集团财务管理和发展战略;
(二)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制度原则上应与集团要求一致,如有不同应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三)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监督所在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公司遵守集团制定的制度情况,对所在公司对外报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许确性以及公司资产保值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子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对所在公司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财务关键岗位人员(如财务主管、主办会计、结算主管、出纳等)的任用、晋升、调动、薪酬、奖惩,必须向集团财务部报备;
(五)参与拟订或审核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税收筹划及优惠政策争取、成本费用计划、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在公司关注资产质量,提升资产周转,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可能造成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集团财务部报告;
(七)及时编制、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做好财务分析,定期向子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集团财务部报告公司的资产运用和财务情况,并接受子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集团财务部的质询;
(八)集团和所在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限:
(一)有权查阅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所在公司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有权对所在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进行合理设置、配备,有权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任免、调动、奖惩其它财务人员;
(三)有权参与所在公司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四)有权对所在公司所有资金支付行为,所有合同和业务活动方案进行审核;(五)有权制止、纠正公司及公司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六)有权制止、纠正公司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行为;
(七)虽尽力但未能制止和纠正的不符合公司利益的经营决策、行为或存在的问题,有权向集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复核手续的网银钥匙。(九)集团和所在公司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有效执行公司授分权管理及相关财务制度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二)因未履行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所在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因未履行对公司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
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未主动履行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害的;(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承担终生保密义务。
第四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明确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十五条 集团财务部通过董事会对该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薪资费用标准、全年的预算和绩效指标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刚合资的或财务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由集团招聘或推荐财务负责人报董事会聘任,与集团签订合同,纳入集团财务编制,其人事档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其所有的人员费用由所派驻的子公司承担列支。财务负责人所在的子公司后期如能有效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成熟稳定,经当地子公司总经理及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批同意,财务负责人人事关系可转入当地子公司管理,后期若因人事变动,可就地招聘报董事会聘任,与当地子公司签订合同由当地子公司进行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及子公司财务部,行政上归属任职子公司统一管理,业务上由集团财务部委托集团财务部管理。集团财务部定期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检查,对于刚合资的或财务管理不健全的子公司以业务指导为主并增加检查频率,以此促进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对于能有效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成熟稳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子公司减少财务检查频率。财务检查结果将作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估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包括定期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定期工作报告包括月度财务分析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应在中商财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召集全体或部分指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汇报交流,了解掌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所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集团财务部汇报。第十九条 离职管理
(一)、正常调任:集团财务部因工作管理需要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调任,中商财务部对离任人员与继任人员的交接进行监交,交接后的二个月为共同责任期,即离任人员应与继任人员一起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共同责任,在子公司财务遇到问题时协助配合继任人员妥善解决。
(二)、个人原因离职,离职人员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中商财务管理部和子公司总经理,继任人员到位之前,员工本人应严格履行本人的工作职责,继任人到位时认真做好交接手续;工作中出现不胜任工作状况、违规违纪问题被免职的,财务部应立即终止该员工的工作,并临时指派相应人员进行接替,集团财务部可视具体情况对离任人员展
开离任审计。
第五章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与考核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每年确定一次,由集团财务部提议,每年当地董事会会议的时候进行书面确认,后期全部由当地子公司发放并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薪酬采用年薪制和超额奖励,其中80%为基础年薪按月发放,20%为年度考核年薪待年度考核结束发放。根据集团的考核所确定的子公司超额利润中属于财务负责人的超额奖励根据绩效责任书规定计算并将分配方案上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发放,其中50%在当地发放给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其余50%上缴集团财务部,进行二次考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除可享受上述规定薪酬以及所在子公司福利、标准内的正常费用报销外,未经董事会允许,不得享受任职公司任何形式的薪酬性收入。如有所在公司全员发放的,须到集团财务部报备。否则,一经查实,按其所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并考虑岗位调整以至辞退。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综合考核结果将建立在集团财务部考核结果与所在子公司的考核结果基础上,前者的权重为70%,后者的权重为30%。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90分≤考核分数,对应考核系数为1.2,(二)良好,80分≤考核分数
70分≤考核分数
考核分数分
根据考核结果系数发放相应的考核年薪部分,集团财务部将根据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全年考核结果,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续聘、解聘、职务晋升及年薪调整等事宜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每个财年结束后当月,为年度考核评议期。
在考核评议期,被考核人、子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人员、集团相关部门人员、集团相关部门人员可以向集团财务部或子公司总经理提供考核建议。考核评议期满后,经综合测评,由集团财务总监审核,由集团财务总经理签发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人、子公司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集团相关部门人员等自考核结果签发15日之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集团财务总监或集团财务总经理提出考核结果异议申请,集团财务总经理考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述职报告清单: 1.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述职分为定期述职和临时述职。2.定期述职每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次年3月份进行。3.定期述职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4.述职报告应包括本考核期内的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内部管理、培训等内容。如工作目标未完成,请写明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展情况,以及未完成原因分析、整改计划、预计完成日期等内容。5.临时述职由集团财务总经理视具体情形决定。
6.当子公司财务出现重大危机、异常事件或集团财务部认为影响重大的情况时,集团财务部可直接要求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到集团述职。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为财务负责人专业底线,如有违反直接开除/辞退。1.私设小金库的;
2.未经董事会审批超额领取相关福利奖金的; 3.伪造原始票据报销的;
4.擅自挪用公款未及时归还的、擅自挪用公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5.未取得授权人审批财务擅自付款的;
6.授权人越权审批财务擅自付款,出现两次以上情形的; 7.向供应商客户吃拿卡要,或收取贿赂,一经查实的; 8.造成公司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且负主要责任的; 9.违规使用公司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私自泄露公司机密的;
11.属地公司出现重大财务或经营风险(遇税务稽查或预估风险在注册资本10%及以上额度),未在12小时内及时上报集团财务总监的; 12.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附件:《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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