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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大队各岗位职责

作者:崔笛 | 发布时间:2020-08-31 06:59:5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矿山救护大队的职责

矿山救护队员的职责

发布时间:2009年5月11日 8:30

一、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珍爱矿工生命安全,全心全意地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二、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已为人,不怕牺牲的精神。

三、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保养好技术救护装备,使之达到战斗装备标准要求。

五、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六、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要求是:

(一)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下达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二)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熟练地运用自己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

(三)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四)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五)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小队长;

(六)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行动离开小队;

(七)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八)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矿山救护队职责 内务管理工作标准

1、内务工作的管理,体现救护队的精神面貌,目的是给救护队指战员创造一个舒适整洁的学习、工作、生活、训练、休息的环境。

2、救护队要根据队部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绿化和美化环境。

3、对卫生工作要求达到:

(1)集体宿舍墙壁悬挂物体一条线,床上卧具叠放整齐一条线,保持窗明壁净。(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3)个人卫生要做到:常洗澡、常理发、常换衣服。(4)指战员有病要早报告、早治疗,有传染病者要隔离。后勤工作标准

1、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非充填人员不准充氧。充填工必须做到:(1)对氧气充填泵要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充填泵表压在20MPa检查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经常保持充气室和充气泵体卫生清洁。(2)充氧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3)充填室内贮存氧气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少于规定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及时补充。

(4)氧气泵房的贮存室内,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5)充填室应安装防爆灯具,并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6)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距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m以上。(7)外单位充氧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否则不准随便充氧。

(8)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在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氧。(9)充填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整齐美观。

2、救护队应自备矿灯房,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关矿灯房的建筑、管理、使用、充电人员的操作,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财务管理,、做到年有计划,日结月清,年底决算,严格财务审批、报销制度,反对铺张浪费。

4、营区建设和修缮工程每年都要提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矿山救护程序工作标准

1、事故报告

发生灾害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在安全条件下积极组织抢救,否则应即撤离至安全地点或妥善避难。各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

2、救护队出动

(1)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人数、通知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单位后,立即出发警报,并向值班指挥员报告。

(2)救护队接警后必须在1分钟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分钟;按照事故性质携带所需救护装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当矿山发生火灾,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队出动。(3)救护队出动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出动情况。在途中得知矿山事故已经得到处理,出动救护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4)在救援指挥部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救护队应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先期救护工作。

(5)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救护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准备,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所需装备,做好救护准备工作;根据抢救指挥部命令组织灾区侦察、制定救护方案、实施救护。(6)救护队指挥员了解事故情况后、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向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完成任务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3、返回驻地

(1)参加事故救援的救护队只有在取得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方可返回驻地。

(2)返回驻地后,救护队指战员应立即对所有救护装备、器材进行认真检查和维护,恢复的值班战备状态。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以人为本,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二、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已为人,不怕牺牲的精神。

三、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四、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救护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五、爱护公共财产,厉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六、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险救灾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第四章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第三十条 辅助救护队的任务:

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第三十二条 总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

3.负责指挥调动跨省(区)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当总队长不在时,履行总队长职责。第三十三条 支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省(区)煤矿救护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矿山救护队存在的问题。2.负责指挥调动本省(区)跨区域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总队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省(区)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工作。当支队长不在时,履行支队长职责。第三十四条 大队长职责: 1.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第三十五条 副大队长职责:

1.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经常了解井下处理事故的进展,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2)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3.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6.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处理事故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大队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当总工程师不在时,履行总工程师职责。第三十七条 中队长职责: 1.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2.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指战员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2)到达事故矿井后,命令各小队作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定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3)如果事故矿井领导人不在时,可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实际情况,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要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等;

(5)在整个救护工作过程中,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6)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中队协同完成救护任务。第三十八条 副中队长职责:

1.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2)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处理情况。第三十九条 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1.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作好处理事故的技术工作;(2)协助中队长制定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3)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第四十条 小队长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成作战任务;(2)了解并向队员讲解本中队和本小队的救护任务;(3)告知队员井上、下基地抢救指挥部的位置;

(4)利用各种方式与布置任务的指挥员或抢救指挥部保持经常联系;(5)领导队员做好战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如果小队队员中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应组织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退出灾区后,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第四十一条 副小队长职责:

1.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2.处理事故时,是小队长的助手。小队长不在时,行使小队长指挥本小队一切战斗行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2.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2)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7)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8)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第四十三条 电话值班是救护工作的重要岗位之一,电话值班员由救护队员轮流担任,电话值班员的职责是:

1.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电话机旁,不许做其他无关事务。

2.听清、记清事故召请电话,准确填写记录,及时传达各种命令。3.发出事故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4.在井下值班时,保持同工作小队和抢救指挥部的联系,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救护工作小队的停留地点和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指挥部同井下基地和井下工作小队的联系,应派熟悉井下巷道情况的队员担任通讯员。通讯员的职责:

1.知道指挥员的位置和指挥部地面基地、井下基地的所在地。2.在接受指挥员的命令时,应复述一遍,无误后再进行传达。3.完成通讯任务后,应向派遣他的指挥员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处理事故时,安全岗哨由救护队员担任。站岗队员的派遣和撤离由井下基地指挥决定。站岗队员除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装备外,还应配有各种气体检测仪器。站岗队员的职责是:

1.阻止未佩用氧气呼吸器人员进入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和危险地区,阻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人员单独行动。

2.将从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中出来的人员引入新鲜风流地区,必要时施行急救。

3.观测守卫巷道的情况,并将变化情况(包括有害气体及烟雾的变化)迅速报告抢救指挥部。第四十六条 作战汽车司机的职责: 1.保证汽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2.坚守岗位,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出车。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迅速地将指战员送到事故矿井。

4.汽车停在事故矿井时,经常处于出发准备状态,并负责保管汽车上的装备。5.返回驻地后,及时检修车辆,使其保持战备状态。

第四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机电修理工、氧气充填工、医生、电台话务员、仓库保管员等人员,都应以救护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确保救护工作的完成。

第2篇:救护大队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救护大队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的隐患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处理事故的里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

第3篇:全国矿山救护大队清单

全国矿山救护大队清单

(含2011年质量标准化考核等级情况)

一、特级质量标准化矿山救护大队(独立中队)1.河北省开滦(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2.河北省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3.河北省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 4.河北省开滦集团蔚州矿业公司矿山救护队 5.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6.山西省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7.山西省霍州煤电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8.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9.山西省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10.山西省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11.山西省平朔煤炭公司矿山救护队 12.山西省晋城市矿山救护大队 13.山西省朔州市矿山救护大队

14.山西省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 15.山西省晋中市矿山救护大队 16.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矿山救护队 17.山西省阳泉市矿山救护大队 18.山西省长治市矿山救护队 19.山西省临汾市矿山救护大队 20.山西省运城市矿山救护队 21.山西省大同市矿山救护大队

22.内蒙古自治区国电平庄煤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23.内蒙古自治区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救护大队 24.内蒙古自治区华能扎赉诺尔煤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25.内蒙古自治区神华乌海能源公司救护大队 26.内蒙古自治区北方联合电力公司救护中队 27.辽宁省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28.辽宁省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29.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30.吉林省辽源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31.吉林省通化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32.吉林省珲春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33.吉林省白山市矿山救护大队 34.吉林省舒兰矿业集团矿山救护队 35.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矿山救护队 36.吉林省长春市矿山救护队 37.吉林省九台市矿山救护队

38.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救护大队 39.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鸡西分公司救护大队 40.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双鸭山分公司救护大队 41.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七台河分公司救护大队 42.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救护大队 4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 44.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救护队 45.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46.安徽省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化救护消防大队 47.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48.安徽省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

49.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50.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 51.江西省乐平矿务局救护大队 52.江西省丰城市矿山救护队 53.江西省花鼓山煤矿救护队 54.江西省赣州市矿山救护队

55.山东省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56.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57.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58.山东省肥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59.山东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 60.山东省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61.山东省临沂矿业集团公司救护大队 62.山东省济宁矿业集团矿山救护中队 63.山东省东泰矿业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64.河南省平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65.河南省郑煤集团公司应急救援中心 66.河南省义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67.河南省鹤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68.河南省永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 69.河南省焦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70.河南省宝丰县矿山救护队 71.河南省禹州市矿山救护队 72.河南省登封市矿山救护队

73.河南省国投煤炭公司教学三矿救护中队

74.河南省国投煤炭公司王行庄煤矿救护队

75.河南省安阳市鑫龙救护队 76.河南省新密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77.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百色中队 7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 79.重庆市松藻煤电公司救护大队

80.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81.贵州省盘江精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82.贵州省水城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83.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84.陕西省铜川矿业公司救护大队 85.陕西省澄合矿务局矿山救护大队 86.陕西省彬长公司救援中心 87.陕西省韩城矿业公司救护大队 88.陕西省华彬煤业矿山救护队 89.陕西省蒲白矿务局消防救护大队 90.甘肃省靖远煤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91.甘肃省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矿山救护中心 92.甘肃省华亭煤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93.甘肃省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

94.宁夏回族自治区神华宁煤集团公司石嘴山矿山救护大队 95.宁夏回族自治区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宁东矿山救护大队 9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救护基地

二、一级质量标准化矿山救护大队(独立中队)97.北京市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98.河北省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99.河北省邯郸市矿山救护队

100.河北省兴隆矿务局矿山救护消防队 101.河北省唐山市救护队 102.河北省承德鑫发矿山救护队

103.山西省晋城无烟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104.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矿山救护队 105.山西省吕梁市矿山救护大队 106.山西省轩岗煤电集团公司救护大队 107.山西省XX管理局救护大队 108.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矿山救护队 109.山西省朔州市城区矿山救护队 110.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矿山救护队 111.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矿山救护队 112.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矿山救护队 113.山西省忻州市矿山救护大队

114.内蒙古自治区伊泰煤炭集团纳林庙救护队 115.内蒙古自治区伊泰煤炭集团酸刺沟煤矿救护队 116.内蒙古自治区伊东救护队 117.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救护队 118.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矿山救援中心 119.内蒙古自治区鲁能大雁集团公司救护大队 120.内蒙古自治区蒙泰不连沟煤矿救护队 121.辽宁省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 122.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救护中心 123.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煤矿救护队 124.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矿山救护队 125.吉林省和龙市庆兴煤业矿山救护中队 126.黑龙江省鸡西市煤炭工业局矿山救护队 127.黑龙江省中煤龙化矿业公司矿山救护队 128.黑龙江省黑河151煤矿救护队 129.安徽省皖南区域矿山救护大队 130.江西省英岗岭矿务局救护队 131.江西省天河煤矿救护队

132.江西省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133.江西省九江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134.江西省宜春市矿山救护队

135.山东省新方矿业集团矿山救护中队

136.山东省坤升控股公司矿山救护队 137.河南省平顶山市地方救护大队 138.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矿山救护队 139.河南省洛阳市矿山救护队 140.河南省三门峡市矿山救护队 141.河南省新安县矿山救护队 142.河南省巩义市矿山救护队 143.河南省荥阳市救护大队

144.河南省国投煤炭公司新登煤矿救护中队

145.河南省济源市救护大队 146.湖南省矿山救援邵阳基地 147.湖南省矿山救援长沙基地

14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149.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桂林中队 150.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贺州中队 151.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右江中队 15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钦州中队 153.重庆市南桐矿业公司救护大队 154.重庆市天府矿业公司救护队 155.重庆市永荣矿业公司救护队 156.重庆市中梁山煤电气公司矿山救护队 157.四川省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救护消防大队 158.四川省华蓥山广能(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159.四川省广元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大队

160.贵州省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161.贵州省遵义市应急救援大队 162.贵州省金沙县矿山救护队

163.贵州省黔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164.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165.贵州省发耳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 166.贵州省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救护队 167.云南省富源县矿山救护队 168.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矿山救护中队 169.云南省一平浪煤矿矿山救护队 170.云南省师宗县矿山救护中队 171.云南省田坝煤矿矿山救护队 172.云南省后所煤矿矿山救护队 173.陕西省神南公司救援中心 174.甘肃省兰阿煤业公司矿山救护队 175.甘肃省九条岭煤业公司矿山救护队

176.青海省义马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 177.青海省青海能发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

17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 17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大黄山煤矿救护中队

三、二级质量标准化矿山救护大队(独立中队)180.河北省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 181.河北省承德杨树岭矿山救护队

182.河北省承德巨丰源煤炭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183.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矿山救护队 184.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矿山救护队 185.山西省忻州市河保偏救护队 186.内蒙古自治区太西煤救护大队 187.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救护队 188.内蒙古自治区锡盟白音华矿山救护队 189.内蒙古自治区兴通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救护队

190.内蒙古自治区庆华集团矿山救护队

191.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192.辽宁省铁岭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 193.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矿山救护队 194.黑龙江省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救护队 195.吉林省辽源市集丰煤矿矿山救护队 196.吉林省蛟河市矿山救护队

197.江西省萍乡市安全生产救援救护中心 198.江西省上饶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199.河南省鲁山县矿山救护队 200.河南省登封市金领煤矿救护队

201.河南省郑州市广贸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救护队 202.湖北省松宜煤业矿山救护队 203.湖北省远安迅达矿山救护队

204.湖南省矿山救援白沙基地 205.湖南省矿山救援资兴基地 206.湖南省衡阳市矿山救护队 207.湖南省宜章县矿山救护队

208.湖南省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救护中队 209.湖南省怀化市矿山救护队 210.湖南省永州市矿山救护队

211.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 212.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矿山救护富安中队 21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

21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信大锰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215.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 216.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217.重庆市开县矿山救护队 218.重庆市万盛区矿山救护队 219.重庆市大足区矿山救护队 220.重庆市南川区矿山救护队 221.重庆市彭水县矿山救护队 222.重庆市奉节县矿山救护队 223.重庆市石柱县矿山救护队 224.四川省达州市矿山救援大队

225.四川省攀枝花煤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 226.四川省内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 227.四川省达竹煤电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228.四川省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 229.四川省宜宾市矿山救护队 230.四川省广安市矿山救护队 231.贵州省安顺市矿山救护队 232.贵州省黔西南州矿山救护队

233.贵州省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234.贵州省织金县矿山救护队 235.贵州省水城能安矿山救护中队 236.贵州省百里杜鹃矿山救护队 237.云南省恩洪煤矿矿山救护队 238.云南省昭通市矿山救护队 239.云南省普洱市矿山救护队 240.云南省宣威市矿山救护中队 241.云南省滇东能源矿山救护队 242.云南省羊场煤矿救护队

243.陕西省咸阳市矿山救护队 244.陕西省延安市矿山救护队 245.陕西省黄陵矿业公司救护消防队 246.青海省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 2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矿山救护队 24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焦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 24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潞安新疆煤化工公司矿山救护队 25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矿山救护队

2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25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 253.新疆众兴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25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塔什店联合矿业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25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新疆天富电力集团南山煤矿救护中队

四、三级质量标准化矿山救护大队(独立中队)256.河北省秦皇岛市矿山救护队 257.河北省井陉矿务局矿山救护队 258.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矿山救护队 259.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矿山救护中队 260.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矿山救护中队 261.山西省华润煤业公司救护队 262.山西省华晋焦煤沙曲救护中队 263.山西省霍尔辛赫煤业救护中队 264.内蒙古自治区精煤昊华救护队 265.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兴塔矿山救护队 266.内蒙古自治区杨圪愣矿业公司救护队 267.内蒙古自治区神华宝日希勒公司救护消防队 268.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山救护队 269.内蒙古自治区五九煤炭集团公司救护队 270.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矿山救护队 271.辽宁省凤城市煤矿山救护队 272.辽宁省本溪市煤矿山救护队 273.辽宁省灯塔市煤矿救护队

274.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地区救护队 275.辽宁省抚顺市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救护队 276.吉林省洮南市万宝煤电公司矿山救护队 277.吉林省长春市双顶山矿业公司矿山救护队 278.江西省八景煤业公司救护队 279.江西省莲花县矿山救护队 280.江西省大光山煤矿矿山救护队 281.江西省上饶县矿山救护队 282.湖北省鄂东南区域矿山救护队 283.湖北省十堰市矿山救护队 284.湖北省恩施州矿山救护队 285.湖北省荆门矿山救护队 286.湖南省矿山救援娄底基地 287.湖南省常德市矿山救护队 288.湖南省株洲市矿山救护队 289.湖南省张家界市矿山救护队 290.湖南湘西自治州矿山救护队 291.湖南省浏阳市矿山救护队 292.湖南省湘潭市矿山救护队 293.湖南省永兴县矿山救护队 294.湖南省耒阳市矿山救护队 295.湖南省宁乡县矿山救护队 296.湖南省嘉禾县煤炭局救护中队 297.湖南省桂阳县矿山救护队 298.湖南省临武县矿山救护队 299.湖南省湘潭矿业公司救护中队 300.湖南省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救护中队 301.湖南省红山殿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 302.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矿山应急救援中队 30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崇左中队 304.贵州省振兴煤矿救护队 305.贵州省安顺华荣矿山救护队 306.贵州省盘县矿山救护队 307.贵州省毕节市矿山救护队 308.贵州省瓮安煤矿救护队

309.贵州省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矿山救护队 310.贵州省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311.云南省玉溪市塔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 312.云南省威信县矿山救护队

313.云南省宣威来宾光明煤电有限公司救护队 314.云南省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315.云南省镇雄县矿山救护队 316.云南省陆东煤矿矿山救护队 317.云南省祥云县矿山救护队 318.云南省保山矿山救护队 319.云南省昆明市矿山救护队 320.云南省圭山煤矿矿山救护队 321.云南省华坪县矿山救护队 322.陕西省榆林市矿山救护队 323.陕西省子长县矿山救护队 324.陕西省黄陵县矿山救护队 325.陕西省府谷县矿山救护队 326.陕西省神木县矿山救护队 327.陕西省崔家沟煤矿救护队

3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徐矿集团赛尔能源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3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南疆矿山救护队 3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矿山救护队 3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振兴总厂救护中队

3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屯南煤业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33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红山煤矿总厂救护中队

第4篇:矿山各岗位职责

矿山各岗位职责:

安全培训员职责

1、负责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2、组织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的结果进行登记,存档。

4、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蛮干和习惯性违章行为,实现生产安全化。

5、联系实际的典型案例,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矿长(主任)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副矿长(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

1、协助矿长抓好本矿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专业安全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3、协助矿长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贯彻落实。

4、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6、协助矿长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7、按周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不安全问题。

8、协助矿长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9、负责具体实施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的实施。

10、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1、负责组织检查各专业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厂矿(车间)安全员职责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厂矿(车间)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本厂矿(车间)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厂矿(车间)负责人做好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厂矿(车间)负责人制定、修订、审查本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在编制技术措施时,必须同时拟定安全技术措施。

4、经常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生产技术与安全知识的教育,使生产与安全同步提高。

5、协助厂矿(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想办法改善劳动条件,使操作岗位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

6、积累安全数据和资料,根据工艺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新岗位、新设备、新工艺操作的安全操作规程。

7、积极设法并会同有关人员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具体措施。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所辖生产范围内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2、熟悉本班组各岗位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学习并对熟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好对分配到本班组的新工人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并教育工人注意环境安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4、开好班前和班后会,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和工人的思想状况等,具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和注意事项,并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5、坚持交接班制度,保持作业场所的安全、整洁。遇有无力处理的事故隐患上报单位领导,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单位领导。

6、对本班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并经常检查本班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7、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主管领导,并采取临时处理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8、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9、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2、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操作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增强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能力。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矿山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宣传制度

第一条:为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让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把安全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加大安全宣传工作的力度,健全安全宣传制度,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二条: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读物、安全橱窗、墙报、专栏等新闻媒介和舆论工具的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时宣传本矿的安全管理决策,随时随地表扬好人好事和安全先进事迹;批评曝光违章违纪现象和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宣传的具体安排:每月办一期安全专栏、墙报,每季度出一次新闻展览橱窗。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宣传评比。

第四条:矿部每月召开一次专题安全例会,主要是学习安全材料、报刊、总结本单位近期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布置后期安全工作。每周星期

四、五全矿安全大检查。

第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级所需的安全专题会议,报告或通报全矿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积极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文化娱乐活动,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弘扬全矿的安全文化,增强企业的安全宣传内容,启发引导职工增强安全意识。

第七条:安全宣传工作要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立足点放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和自我负责的自觉行动上来。

第二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二条:职业教育和完全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国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企业有责任发展职业教育工作,把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纳入目标管理工作内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企业职工有权利接受教育,有义务加强自身学习、锻炼和提高,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型劳动者、创造者。

第五条:企业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职业教育,提取必要的职业教育培训经费,设立职业教育培训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六条:国家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工、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矿部级安全教育,矿部授权的科室:安保科、生产技术科,或专门设立的教育机构负责主办安技教育工作。

2、矿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①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提高法律常识。

②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③加强安全思想、安全意识的教育。

④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

⑤教育职工熟悉了解本矿山企业的劳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它管理制度。⑥学习安全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

3、厂(车间)级安全教育

①厂级安全教育是厂长(车间主任)的重要职责,对新职工或经矿级培训过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级安全教育。

②必须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厂的劳动性质、工作环境、生产场地、工艺流程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领。

③必须使职工懂得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组织管理和各种程序。④掌握本厂的安全知识,指明危险区段和危险环节。

⑤根据职工的身份状况、技术、技能和专长,合理安排岗位。⑥分析事故案例和原因,交待安全责任,并考核安全工作。

4、班组级安全教育

①班组安全教育是班组长(工段长)的确重要职责,必须对经厂级教育的职工进行再教育。

②班组教育,主要是把经过矿、厂级教育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于安全生产的实践中去。③必须使职工掌握本工段班组的安全常识,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④使职工了解作业环境、安全通道、禁止信号、标志以及危险防范区域、地段。⑤熟悉使用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和操作程序、方法、要领。

⑥掌握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程序、技术指标要求,以及作用方法。

⑦必须使职工懂得安全注意事项和劳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使用要求,以及安全应急撤离处理措施。

⑧交待合理维护机械设备和保养设备的要求和方法,正确使用安全设备、设施装置,保护好设备、设施的运转系统和防护系统。⑨熟悉规章制度、工业卫生要求和作业环境要求。

⑩新职工必须进行岗位责任制的教育,防止违章冒险作业。

第八条:岗位师傅包教,新入厂的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需指定工作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安全生产责任性强的老工人(师傅)制定师徒合同,带徒操作教育,经一年时期的岗位操作训练和考核合作后,学徒工方可独立操作。

第九条:调入本矿的职工、本矿调转更换工种的职工都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同一工种调换岗位时,需经班组进行岗位训练5-10天,以操作熟练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第十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坚持安全教育经常化、具体化。根据职工文化层次分期分批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和安全专题教育。把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道德教育和技术技能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职业队伍。第十一条: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行政组织、群众团体都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多种形式不断地进行安全引导教育,在坚持日常教育的同时,对全矿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普遍安全专题教育,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教育,生产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考试教育。班组要坚持日常工作的班前班后教育。把安全教育长抓不懈,使其制度化。第十二条:建立安全活动制度,矿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一次安全专题例会,每年召开两次安全教育大会;厂级每月一次安全自检自查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总结会议。每季度进行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大会。班组每周末组织一次安全学习会,结合本组织安全生产实际总结本周工作,安排布置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班组安全活动每次不少于一小时,作为安全活动的时间,不涉及其它事故。

第十三条:各级组织的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参加,主要负责不在时应由付职或委托负责人参加主持,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每次活动都要认真总结前段工作,并合理安排后期的工作,各次活动要有明确记载,填写好活动记录。第十四条:抓好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安全教育,职工必须有较高的安全思想意识,有较好的安全生产技术技能和理论知识,使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第三章 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安全技术培训是职业教育的有效形式,也是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培养职工提高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技术素质和整体文化素质的重要措施。凡在本矿工作的在册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第二条:安全技术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它特殊工种的职业性培训,培训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根据需要可分为就地培训,派出培训或送往大专院校培训。

第三条:企业必须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成立培训组织机构,设立培训中心或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有足够的培训经费和书籍资料教材,选择合格的教师和辅导人员,制定培训工作制度,使培训工作正规化,达到普及提高的培训目的。第四条:职工全面培训,在抓好三级安全教育的同时,矿部分期分批举办本矿安全技术培训班,每三年对全矿职工轮流培训一次,每期培训不少于十天时间,每期学员不少于50人次。培训的内容在重点突出安全培训、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技能、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使安全技术知识和思想道德意识同步提高。

第五条:新职工培训,凡来本矿工作的新职工(不论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都必须经过本矿安全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准上岗位,异地异厂调入本矿的职工,本矿离岗半年以上回归本单位的职工均接新职工对待,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六条:特殊工种培训,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必须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年龄不能低于20周岁,必须是身体健康的男性职工。有生理缺陷和妨碍从事本作业疾病的人员不能参与培训,更不能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起重、爆破、高空架设、绞车提升机、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除经过所在行业的专门培训学习之外,必须经过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或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书、证件、凭证件上岗从事本工种作业,但必须经过熟练期或使用期。达到以上专业培训条件之后必须接受和经过本矿的安全培训考试,再凭本矿考核合格证持证上岗操作。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性。否则,不能从事本工种。

第九条:大中专、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教育考核的,符合所分配工种的凭考核证件,可不再进行培训考试,但必须遵守本矿的安全规定。第十条:考核发证

1、特殊工种,技术专业工种,可持本系统,专业学校部门考核的毕业证、合格证、执照、持证操作,经培训考核但无证件、证照者,矿上不予承认,证件不齐者,待办齐之后再上岗。有证件,但培训不合格或技术不合格者不能从事本种作业,证件不实者不能从事本种作业。

2、本矿所培训的新职工,经本矿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合格证可持证止岗,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班组的安全教育。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者,只发结业证不发合格证,不能上岗工作,待再次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才能上岗,经三次培训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签订安全合同,自行辞退。

第四章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山生产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和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山的探矿、掘进、采矿、回采主体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设计要求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矿山生产的设计必须保证有两个以上的人行通道,并将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系统、车场、排水、设施配套。

第四条:每个矿井洞口,必须要有入井制度,即:(入坑须知),其主要内容是:

1、凡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的领导,工程测量、安全检查,本矿和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持证)准许进入井巷。凡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井巷安全(须知)制度。非工作人员目标入内,酒后神志不清者禁止入井。

2、凡井巷工作者必须集中精力,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井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指挥调度,遵守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令行禁止。

3、入坑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所需工具(手电、雨鞋、安全帽)。

4、杜绝"三违"现象,严守技术操作规程,不玩忽职守,不盲目蛮干,严禁违令作业和擅自乱串。

5、爆破通风要提前15分钟警戒,信号要准确无误,不准在井下存放爆炸物品,不准有盲炮、哑炮存在。如遇哑炮,谨慎排除,做到万无一失。

6、工作之前要过细检查,通过敲帮问顶清理松石之后开始作业,坚持湿式作业,杜绝打干钻。

7、严禁在危险区、采空区、天井口、漏斗下、斜坡道及运输巷道停止,逗留歇息。

8、当班作业不留隐患,照明要齐全,工具有摆放整齐,建立严格的交接班签字制度。

9、爱护井下一切设施、设备工具,严禁盗窃破坏。

10、坚持文件生产,不准在井巷大小便。

第五条:矿山生产应认真执行"采掘并举、掘进先行,贫富兼采、采充平衡"的技术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落实井下安全措施,保障井下安全生产。第六条:矿山井下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矿山井下生产作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持班制,填写好安全值班记录。第八条:矿山井下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地下开采必须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技术设计要求,安全设施必须规范标准。

2、每个采场中段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天井、人员通行的梯子要坚固适用,天井中不能有悬挂物、联络道口不能堆放石块,以便保障行人安全。

3、矿山井下工作,队长、班长必须准确掌握当班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危险地段不能安排工作,偏僻地点禁止单人作业,下班之前必须清点人数,一同下班。

4、井下作业普遍采用36V低压照明,作业场地保持明亮,不能黑暗,照明线路、动力线路都要整洁,开关、闸刀要安装完整。

5、井下爆破要有固定的时间、信号,放炮前要有专人负责发出警戒信号、标志、警戒线(露天不小于500米),井下不小于100米。炮响后20分钟之内不准接近爆破面,不准有哑炮存在,不准套残眼打钻。

6、井下通风,已形成通风巷道的采取自然通风,通风天井不允堵塞。未形成通风巷道的要有通风设备,较深的井巷要加大通风设备,将新鲜风流送入工作面,不允许在炮烟浓烈时强行作业,防止炮烟中毒引起窒息。

7、危险区、采空区、塌陷区禁止作业,必须加固封闭,并要设挂醒目的禁令标志。

8、井下必须安装抽水、排水设施、水坑、水仓要加固栏杆。明显积水要随时排放。要严格注意观测地下水涵水层、裂隙水的涌出。

9、井下施工、开采遇到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现象,发现滴掉石碴,岩石移动、裂隙增大、岩石有响声,就是地压活动的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对地压活动地段要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10、采准切割巷道,顶帮岩石松软不稳固、或破碎带,断层带,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它原因受破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1、矿房采矿必先打通两头联络道,或分层的人行道,梯子与联络道口要保持稳固安全通道,联络道口不能堆放杂物,要使作业人员畅通。

回采工作面,每班必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如有冒顶或大冒顶危险征兆,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12、矿山井下必须坚持湿式作业,禁止打干钻。

第九条:提升运输

1、平巷运输,轨道要安装正规符合标准,按照校正检修,矿车运矿必须要有刹车装置,推矿速度1米/秒之间,前后距离在10米以外,发现前方有行人,立即刹车,防止跳道翻车相撞。

2、斜井提升,绞车司机必须经培训持证操作,信号照明要齐备,小型绞车每次只允许提升一个矿斗,大型绞车每次只允许提升二个矿斗,提升速度控制在1米/秒之内。上坡矿斗提升至中段平巷阻车器以内处,待矿车停稳发信号后,再拨取销子,空车下坡行至下中段平巷巷停机发信号后拨销转移矿斗。矿斗上下先要扣紧钢丝绳卡子,栓子销子再发信号开车提升。斜井上下行人时,不准开车运输,行人必须走栏杆以内的人行道,不准沿轨或越轨行走。第七章 防火防爆制度

第一条: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消防工作的指挥系统,成立防火防爆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保科科长担任,组员由各厂长担任,消防办公室设在安保科,建立消防档案。

第二条:提高警惕,谨慎小心,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是消防工作的前提和中心任务。第三条:防火防爆工作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原则,坚持反对麻痹大意、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诱发火灾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配备消防设施

1、装备足够的车辆、水管、水箱、高压水管喷头、水枪。

2、库房重地、楼堂管所、生产单位都要设放、装配灭火器材,(培训好使用灭火器材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干粉灭火器、油质灭火器或化学灭火器的性能和作用。

3、准备必要的水桶、砂袋和灭火工具。

4、各建筑设施、厂房、仓库、宿舍等均应设置防火设备。

5、舞厅、会议室多人聚集的场所门窗不能紧闭,要有迅速撤离疏散的通路。 第五条:矿区防火防爆

1、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在矿区以内放炮、生火,爆炸物品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矿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严防爆炸事故及火灾。

2、生产、生活用电必须按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用电技术规范,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防止用电系统引起火灾。

3、合理装卸,定期检查本矿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情况。

4、办公楼、单身楼、车间、配电室、高压电路周围,不允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因检修设备、烤烧管道等生产性生火,必须经领导同意,在周转无柴草燃料的情况下使用。

6、电焊机周围不能有木质器具和易燃物品。

7、职工家属的烧柴做饭要"曲突徙薪"。监视火源,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8、车间、办公室、职工宿舍的冬季生火取暖,要特别注意生火安全,铁炉子周围不能有任何易燃物品和木质器具。室内要保持空气畅通,即要防止失火,又要防止煤烟中毒。

9、严禁室内存放爆炸物品,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煤油、橡胶等易燃物品。

10、禁止在矿区厂区、库房、宿舍存放和使用烟花爆竹。

矿区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条:加强矿区交通管理,维护矿区交通秩序,保障矿区道路交通安全,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凡本矿和外来我矿的一切车辆、司助人员、随车工作人员和矿区行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遵守本矿交通管理制度。

第三条:道路管理

1、路段:从周庄通往尖崖沟矿区的所有公路、人行道,(包括轻轨巷道),都是本矿的交通要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侵占、堵塞和破坏。

2、养路:本矿对本矿区交通道路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养护。生产单位的路段由所在单位进行养护,不能塌方、冲毁、中断。各种生产施工都不能影响道路的畅通。改道和加宽路面的较大工程必须经矿部测绘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施工。

3、保护:在矿区公路沿线,禁止放炮、采矿、掏金、炸石。严禁挑渠、挖坑、放水,禁止上压下挖或开路种地。

4、道路安全要求:

①保持坚固、宽畅、利水的路基。

②矿区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信号、灯光。③禁止任何人设置路障,倒垃圾和堆放杂物。④不准在路面排放污水或放水结冰。⑤不准遮挡路灯、标志、信号。⑥不允许占路面摆摊设点。⑦不准霸道停放车辆。

第四条:矿区行人安全

为保障矿区交通安全,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上下班职工必须排队行走,队列只限单列或两列,队列要整齐,不能并排横列,且忌散乱行走。

2、非上下班行走人员主动向右靠边行走。

3、在来往车辆较多的路段,行人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特别是下坡行车)的动向,提前在100米左右躲让,防止意外,切忌临车横穿道路。

4、重要路段的行人要精力集中,不准织毛衣、做手工活、分散精力盲目让车。

5、任何人不准在停车场、倒车点或危险路段站立、或逗留或故意不让。

6、禁止儿童在车路上或倒车场地贪玩或横穿行走。

7、不准行人追逐,堵截和爬乘一切车辆。

8、行人不准在桥梁、急弯、狭窄路段与车辆抢行通过。

井巷运输安全制度

第一条:轻轨安装运输中段主要运输巷道采用15公斤/米钢轨,××水泥轨枕,临时运输巷道采用11-13公斤/米钢轨,木铺轨枕,轻轨铺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轨枕要支平垫稳,间距不大于600毫米,轨距要保持600毫米,双轨平面要保持同等水平,比降不能大于5‰,拐弯处的曲率半径不能小于7米,半径外侧轨面要高出内铡轨面35毫米,道岔、板倒器要灵活有效,道钉、螺栓、夹板都要紧固,并要定期检修效正,不准在轻轨沿线和轨面上堆放矿块杂物。

第二条:人力运输,有轨人力矿车必须要有制动装备,矿斗轴承要稳固灵活,重载车斗要端正、平稳,行车前后要保持10米以外距离,必须要在双道处让车。装矿时要注意先观察漏斗溜矿的安全情况,卸车时要注意下坡场地的人员车辆。推车时要有良好灯光和信号,注意巷道出入行人,速度不能大于2米/秒,严禁攀登、碰撞、翻车和违章行车。

第三条:绞车斜井提升运输,提升机绞车司机要经专业培训考核,持合格证操作,电动机、提升机、制动器、钢绳、挂钩、销子等重要部件要定期检修,照明线路灯泡要齐全,在电力不足时不能开车提升,开车时如遇突然停电要立即刹车,(本条安全防范已在矿山运输安全部分阐述不必重复)。

第四条:无轨运输,主要是指架子车运矿,掘进工程出矿出碴,不能在放炮后的半小时之内进入掌子面,不能用锄头铁器撞击雷管和捅捣哑炮,进入工作面先要敲帮清顶,如遇不稳固岩石或有较大裂缝时先要处理支护好之后,再出矿碴。

在房柱法矿房,分段法矿房出矿时要时刻观察顶部岩石,车子不能堵住人的出路;漏斗装矿时要防止斗径的滚石、矿块。禁止在放炮地点和炮烟浓时装矿,不能在下部人员车辆正在工作未避让开的地方和时间之内倒矿、抛车。第十章 班中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上班期间,应遵章守纪、注意安全、集中精力、坚守岗位,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违章作业,不违犯劳动纪律。

第二条:上班进入岗位,要熟悉掌握本工种的岗位环境,细心检查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以及当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机械工具、防护措施等,发现故障和安全问题及时处理,本人无法处理的要报告班组长一并进行处理,确认故障排除达到安全后方可工作。第三条:职工在上班之前要充分休息,班中要精力充沛,情绪良好。禁止在班前中饮酒。体力虚弱不支,神志不清和理智失常者不准上班。

第四条:高空作业

1、距地面三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度或工作面没用平稳的立足地方以及震动的地方,均视为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紧系能负荷150公斤以上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绳带的系桩或物体要坚固牢靠。在高空作业的人员不能穿底子光滑、坚硬的鞋。要严格遵守高空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3、未成年人、女职工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和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高空作业。

4、高空作业,必须有稳固的支架、梯子和工作平台,作业平台不能堆放易滑、易滚和笨重的东西,地面人员不能在高空垂直台下供料或作业。

5、高空作业必须按照作业条件,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措施,如安全带、安全帽、脚手架、防护栏、安全网以及绝缘用具,照明设施等都要使用得当。

6、高空作业班要合格分工,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要装入工具袋,零部件和其他材料要专门输送,上下梯架手中不能拿物件,不准在高空、投掷材料和工具,送往高空的材料、部件、工器具要摆放得当,防止堕落伤害,严禁高空违章作业。 第五条:厂区作业

1、进入厂区、车间上班工作,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劳动防护,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穿上工作鞋,女工要盘好发辫,发辫要装入帽内。上班时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穿敞服、裙子、散裤、长袖服,不准包头巾、围巾,不能光脚赤膊进入厂区或车间上班。

2、不准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操作岗位,班中不准戏弄、打闹、闲谈、争吵、高声喧哗、瞌睡纳闷,看书看报或做私活。

3、上班先要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工作场所,确认本岗位的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照明信号、保险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再进行工作,作业场所不能有任何隐患存在。

4、在操作中,不许跨越运转设备和传动皮带,不准触动危险部位,不能用脚踩、手摸机电转动部位,不能将身体任何部位、衣着、工具靠近设备的运转或传动部位,防止卷入事故。

5、操作工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特征和设备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和技术要求。要爱护设备、保养设备,提高设备的运转率、利用率和完好率。

6、机电设备、各种工器具、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消声除尘设施都要采取谁操作谁负责、谁损失谁赔偿的岗位交接责任制,更换工种时必须交清原岗位的设备和工器具。

7、检修机械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断开电源、关机停车,停电检修要设监护人,挂停电警示牌,非监护人其他任何人不准动开关或擅自进入供电室,专职电工在合闸前要过细检查,确认检修完毕可合闸开车。 第六条:井下作业

1、井下作业,坚持班长带班工作,安全员跟班检查,先检查后作业。不准安排一人单独在井下作业,禁止一个违令单独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塌陷区、禁区和漏电水中、照明不良、炮烟浓烈时强行作业。

2、井下作业要保证良好的设备。风、水、电、管缆、工具都要齐全整洁,不准跑、冒、滴、漏。砂轮机要安装牢固,操作时要侧面站立。凿岩、爆破、清顶、通风、出碴(矿),都要安排有序,操作得当。巡回作业反复检查,及时整改。

3、井下上班作业时,如遇照明不良、通风不好、设备带病、道路不畅、松石悬浮时不能盲目作业,要先整改再工作,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能生产作业。

4、班长要时刻注意派往偏僻场所作业的人员或人员较少的作业点,至少在两小时之内要查看一次。下班时先清点、集中作业人员后同时下往。

5、井下作业要严格管理好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机械工具,不准堆放在放炮地点和无人看管地点,防止破坏和偷盗。 第七条:其它作业

1、从事毒性药剂、腐蚀剂、粉尘作业的职工和易燃易爆作业人员都要加强自身防护,使用好防毒、防腐手套、口罩和专用保护用品,不准在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点火,作业后要严格消毒、清洗。

2、从事机修、机床、截割、焊接的作业班,必须是技术熟练的专职人员进行操作,掉链、航车、滑轮、超重工具都要保证安全,防护要齐全,作业配合要联手。

3、矿区装矿、装卸土石工作首先要注意环境,工具有牢固,作业时不能拥挤保证安全生产。

4、各工种的班中作业要坚持安全第一、文明生产,做到清洁卫生整齐有序,畅通无阻、安全

第5篇:矿山各岗位职责

矿山各岗位职责

安全培训员职责:

1、负责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2、组织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的结果进行登记,存档。

4、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蛮干和习惯性违章行为,实现生产安全化。

5、联系实际的典型案例,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矿长(主任)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副矿长(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

1、协助矿长抓好本矿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专业安全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3、协助矿长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贯彻落实。

4、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6、协助矿长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7、按周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不安全问题。

8、协助矿长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9、负责具体实施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的实施。

10、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1、负责组织检查各专业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厂矿(车间)安全员职责: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厂矿(车间)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本厂矿(车间)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厂矿(车间)负责人做好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厂矿(车间)负责人制定、修订、审查本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在编制技术措施时,必须同时拟定安全技术措施。

4、经常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生产技术与安全知识的教育,使生产与安全同步提高。

5、协助厂矿(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想办法改善劳动条件,使操作岗位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

6、积累安全数据和资料,根据工艺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新岗位、新设备、新工艺操作的安全操作规程。

7、积极设法并会同有关人员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具体措施。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所辖生产范围内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2、熟悉本班组各岗位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学习并对熟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好对分配到本班组的新工人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并教育工人注意环境安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4、开好班前和班后会,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和工人的思想状况等,具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和注意事项,并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5、坚持交接班制度,保持作业场所的安全、整洁。遇有无力处理的事故隐患上报单位领导,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单位领导。

6、对本班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并经常检查本班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7、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主管领导,并采取临时处理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8、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9、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2、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操作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增强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能力。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第6篇:矿山各岗位职责

矿山各岗位职责:

安全培训员职责

1、负责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2、组织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的结果进行登记,存档。

4、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蛮干和习惯性违章行为,实现生产安全化。

5、联系实际的典型案例,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矿长(主任)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副矿长(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 1、协助矿长抓好本矿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专业安全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3、协助矿长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贯彻落实。

4、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6、协助矿长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7、按周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不安全问题。

8、协助矿长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9、负责具体实施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的实施。

10、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1、负责组织检查各专业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厂矿(车间)安全员职责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厂矿(车间)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本厂矿(车间)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厂矿(车间)负责人做好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厂矿(车间)负责人制定、修订、审查本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在编制技术措施时,必须同时拟定安全技术措施。

4、经常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生产技术与安全知识的教育,使生产与安全同步提高。 5、协助厂矿(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想办法改善劳动条件,使操作岗位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

6、积累安全数据和资料,根据工艺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新岗位、新设备、新工艺操作的安全操作规程。

7、积极设法并会同有关人员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具体措施。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所辖生产范围内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2、熟悉本班组各岗位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学习并对熟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好对分配到本班组的新工人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并教育工人注意环境安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4、开好班前和班后会,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和工人的思想状况等,具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和注意事项,并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5、坚持交接班制度,保持作业场所的安全、整洁。遇有无力处理的事故隐患上报单位领导,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单位领导。

6、对本班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并经常检查本班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7、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主管领导,并采取临时处理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8、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9、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2、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6、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操作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增强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能力。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矿山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宣传制度

第一条:为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让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把安全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加大安全宣传工作的力度,健全安全宣传制度,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二条: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读物、安全橱窗、墙报、专栏等新闻媒介和舆论工具的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时宣传本矿的安全管理决策,随时随地表扬好人好事和安全先进事迹;批评曝光违章违纪现象和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宣传的具体安排:每月办一期安全专栏、墙报,每季度出一次新闻展览橱窗。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宣传评比。

第四条:矿部每月召开一次专题安全例会,主要是学习安全材料、报刊、总结本单位近期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布置后期安全工作。每周星期四、五全矿安全大检查。

第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级所需的安全专题会议,报告或通报全矿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积极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文化娱乐活动,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弘扬全矿的安全文化,增强企业的安全宣传内容,启发引导职工增强安全意识。

第七条:安全宣传工作要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立足点放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和自我负责的自觉行动上来。

第二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二条:职业教育和完全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国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企业有责任发展职业教育工作,把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纳入目标管理工作内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企业职工有权利接受教育,有义务加强自身学习、锻炼和提高,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型劳动者、创造者。

第五条:企业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职业教育,提取必要的职业教育培训经费,设立职业教育培训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六条:国家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工、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矿部级安全教育,矿部授权的科室:安保科、生产技术科,或专门设立的教育机构负责主办安技教育工作。2、矿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①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提高法律常识。

②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③加强安全思想、安全意识的教育。

④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

⑤教育职工熟悉了解本矿山企业的劳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它管理制度。⑥学习安全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

3、厂(车间)级安全教育

①厂级安全教育是厂长(车间主任)的重要职责,对新职工或经矿级培训过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级安全教育。

②必须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厂的劳动性质、工作环境、生产场地、工艺流程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领。

③必须使职工懂得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组织管理和各种程序。④掌握本厂的安全知识,指明危险区段和危险环节。

⑤根据职工的身份状况、技术、技能和专长,合理安排岗位。⑥分析事故案例和原因,交待安全责任,并考核安全工作。4、班组级安全教育

①班组安全教育是班组长(工段长)的确重要职责,必须对经厂级教育的职工进行再教育。

②班组教育,主要是把经过矿、厂级教育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于安全生产的实践中去。③必须使职工掌握本工段班组的安全常识,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④使职工了解作业环境、安全通道、禁止信号、标志以及危险防范区域、地段。⑤熟悉使用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和操作程序、方法、要领。

⑥掌握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程序、技术指标要求,以及作用方法。

⑦必须使职工懂得安全注意事项和劳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使用要求,以及安全应急撤离处理措施。

⑧交待合理维护机械设备和保养设备的要求和方法,正确使用安全设备、设施装置,保护好设备、设施的运转系统和防护系统。⑨熟悉规章制度、工业卫生要求和作业环境要求。

⑩新职工必须进行岗位责任制的教育,防止违章冒险作业。

第八条:岗位师傅包教,新入厂的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需指定工作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安全生产责任性强的老工人(师傅)制定师徒合同,带徒操作教育,经一年时期的岗位操作训练和考核合作后,学徒工方可独立操作。

第九条:调入本矿的职工、本矿调转更换工种的职工都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同一工种调换岗位时,需经班组进行岗位训练5-10天,以操作熟练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第十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坚持安全教育经常化、具体化。根据职工文化层次分期分批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和安全专题教育。把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道德教育和技术技能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职业队伍。第十一条: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行政组织、群众团体都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多种形式不断地进行安全引导教育,在坚持日常教育的同时,对全矿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普遍安全专题教育,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教育,生产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考试教育。班组要坚持日常工作的班前班后教育。把安全教育长抓不懈,使其制度化。第十二条:建立安全活动制度,矿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一次安全专题例会,每年召开两次安全教育大会;厂级每月一次安全自检自查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总结会议。每季度进行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大会。班组每周末组织一次安全学习会,结合本组织安全生产实际总结本周工作,安排布置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班组安全活动每次不少于一小时,作为安全活动的时间,不涉及其它事故。

第十三条:各级组织的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参加,主要负责不在时应由付职或委托负责人参加主持,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每次活动都要认真总结前段工作,并合理安排后期的工作,各次活动要有明确记载,填写好活动记录。第十四条:抓好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安全教育,职工必须有较高的安全思想意识,有较好的安全生产技术技能和理论知识,使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第三章 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安全技术培训是职业教育的有效形式,也是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培养职工提高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技术素质和整体文化素质的重要措施。凡在本矿工作的在册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第二条:安全技术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它特殊工种的职业性培训,培训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根据需要可分为就地培训,派出培训或送往大专院校培训。

第三条:企业必须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成立培训组织机构,设立培训中心或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有足够的培训经费和书籍资料教材,选择合格的教师和辅导人员,制定培训工作制度,使培训工作正规化,达到普及提高的培训目的。第四条:职工全面培训,在抓好三级安全教育的同时,矿部分期分批举办本矿安全技术培训班,每三年对全矿职工轮流培训一次,每期培训不少于十天时间,每期学员不少于50人次。培训的内容在重点突出安全培训、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技能、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使安全技术知识和思想道德意识同步提高。

第五条:新职工培训,凡来本矿工作的新职工(不论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都必须经过本矿安全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准上岗位,异地异厂调入本矿的职工,本矿离岗半年以上回归本单位的职工均接新职工对待,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六条:特殊工种培训,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必须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年龄不能低于20周岁,必须是身体健康的男性职工。有生理缺陷和妨碍从事本作业疾病的人员不能参与培训,更不能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起重、爆破、高空架设、绞车提升机、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除经过所在行业的专门培训学习之外,必须经过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或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书、证件、凭证件上岗从事本工种作业,但必须经过熟练期或使用期。达到以上专业培训条件之后必须接受和经过本矿的安全培训考试,再凭本矿考核合格证持证上岗操作。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性。否则,不能从事本工种。

第九条:大中专、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教育考核的,符合所分配工种的凭考核证件,可不再进行培训考试,但必须遵守本矿的安全规定。第十条:考核发证

1、特殊工种,技术专业工种,可持本系统,专业学校部门考核的毕业证、合格证、执照、持证操作,经培训考核但无证件、证照者,矿上不予承认,证件不齐者,待办齐之后再上岗。有证件,但培训不合格或技术不合格者不能从事本种作业,证件不实者不能从事本种作业。

2、本矿所培训的新职工,经本矿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合格证可持证止岗,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班组的安全教育。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者,只发结业证不发合格证,不能上岗工作,待再次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才能上岗,经三次培训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签订安全合同,自行辞退。

第四章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山生产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和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山的探矿、掘进、采矿、回采主体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设计要求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矿山生产的设计必须保证有两个以上的人行通道,并将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系统、车场、排水、设施配套。

第四条:每个矿井洞口,必须要有入井制度,即:(入坑须知),其主要内容是: 1、凡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的领导,工程测量、安全检查,本矿和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持证)准许进入井巷。凡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井巷安全(须知)制度。非工作人员目标入内,酒后神志不清者禁止入井。

2、凡井巷工作者必须集中精力,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井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指挥调度,遵守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令行禁止。

3、入坑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所需工具(手电、雨鞋、安全帽)。 4、杜绝"三违"现象,严守技术操作规程,不玩忽职守,不盲目蛮干,严禁违令作业和擅自乱串。

5、爆破通风要提前15分钟警戒,信号要准确无误,不准在井下存放爆炸物品,不准有盲炮、哑炮存在。如遇哑炮,谨慎排除,做到万无一失。

6、工作之前要过细检查,通过敲帮问顶清理松石之后开始作业,坚持湿式作业,杜绝打干钻。

7、严禁在危险区、采空区、天井口、漏斗下、斜坡道及运输巷道停止,逗留歇息。 8、当班作业不留隐患,照明要齐全,工具有摆放整齐,建立严格的交接班签字制度。9、爱护井下一切设施、设备工具,严禁盗窃破坏。

10、坚持文件生产,不准在井巷大小便。

第五条:矿山生产应认真执行"采掘并举、掘进先行,贫富兼采、采充平衡"的技术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落实井下安全措施,保障井下安全生产。第六条:矿山井下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矿山井下生产作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持班制,填写好安全值班记录。第八条:矿山井下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地下开采必须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技术设计要求,安全设施必须规范标准。

2、每个采场中段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天井、人员通行的梯子要坚固适用,天井中不能有悬挂物、联络道口不能堆放石块,以便保障行人安全。

3、矿山井下工作,队长、班长必须准确掌握当班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危险地段不能安排工作,偏僻地点禁止单人作业,下班之前必须清点人数,一同下班。 4、井下作业普遍采用36V低压照明,作业场地保持明亮,不能黑暗,照明线路、动力线路都要整洁,开关、闸刀要安装完整。5、井下爆破要有固定的时间、信号,放炮前要有专人负责发出警戒信号、标志、警戒线(露天不小于500米),井下不小于100米。炮响后20分钟之内不准接近爆破面,不准有哑炮存在,不准套残眼打钻。

6、井下通风,已形成通风巷道的采取自然通风,通风天井不允堵塞。未形成通风巷道的要有通风设备,较深的井巷要加大通风设备,将新鲜风流送入工作面,不允许在炮烟浓烈时强行作业,防止炮烟中毒引起窒息。

7、危险区、采空区、塌陷区禁止作业,必须加固封闭,并要设挂醒目的禁令标志。 8、井下必须安装抽水、排水设施、水坑、水仓要加固栏杆。明显积水要随时排放。要严格注意观测地下水涵水层、裂隙水的涌出。

9、井下施工、开采遇到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现象,发现滴掉石碴,岩石移动、裂隙增大、岩石有响声,就是地压活动的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对地压活动地段要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10、采准切割巷道,顶帮岩石松软不稳固、或破碎带,断层带,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它原因受破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1、矿房采矿必先打通两头联络道,或分层的人行道,梯子与联络道口要保持稳固安全通道,联络道口不能堆放杂物,要使作业人员畅通。

回采工作面,每班必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如有冒顶或大冒顶危险征兆,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12、矿山井下必须坚持湿式作业,禁止打干钻。

第九条:提升运输

1、平巷运输,轨道要安装正规符合标准,按照校正检修,矿车运矿必须要有刹车装置,推矿速度1米/秒之间,前后距离在10米以外,发现前方有行人,立即刹车,防止跳道翻车相撞。

2、斜井提升,绞车司机必须经培训持证操作,信号照明要齐备,小型绞车每次只允许提升一个矿斗,大型绞车每次只允许提升二个矿斗,提升速度控制在1米/秒之内。上坡矿斗提升至中段平巷阻车器以内处,待矿车停稳发信号后,再拨取销子,空车下坡行至下中段平巷巷停机发信号后拨销转移矿斗。矿斗上下先要扣紧钢丝绳卡子,栓子销子再发信号开车提升。斜井上下行人时,不准开车运输,行人必须走栏杆以内的人行道,不准沿轨或越轨行走。第七章 防火防爆制度

第一条: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消防工作的指挥系统,成立防火防爆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保科科长担任,组员由各厂长担任,消防办公室设在安保科,建立消防档案。

第二条:提高警惕,谨慎小心,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是消防工作的前提和中心任务。第三条:防火防爆工作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原则,坚持反对麻痹大意、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诱发火灾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配备消防设施 1、装备足够的车辆、水管、水箱、高压水管喷头、水枪。

2、库房重地、楼堂管所、生产单位都要设放、装配灭火器材,(培训好使用灭火器材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干粉灭火器、油质灭火器或化学灭火器的性能和作用。3、准备必要的水桶、砂袋和灭火工具。

4、各建筑设施、厂房、仓库、宿舍等均应设置防火设备。

5、舞厅、会议室多人聚集的场所门窗不能紧闭,要有迅速撤离疏散的通路。 第五条:矿区防火防爆

1、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在矿区以内放炮、生火,爆炸物品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矿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严防爆炸事故及火灾。

2、生产、生活用电必须按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用电技术规范,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防止用电系统引起火灾。

3、合理装卸,定期检查本矿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情况。

4、办公楼、单身楼、车间、配电室、高压电路周围,不允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因检修设备、烤烧管道等生产性生火,必须经领导同意,在周转无柴草燃料的情况下使用。6、电焊机周围不能有木质器具和易燃物品。

7、职工家属的烧柴做饭要"曲突徙薪"。监视火源,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8、车间、办公室、职工宿舍的冬季生火取暖,要特别注意生火安全,铁炉子周围不能有任何易燃物品和木质器具。室内要保持空气畅通,即要防止失火,又要防止煤烟中毒。

9、严禁室内存放爆炸物品,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煤油、橡胶等易燃物品。 10、禁止在矿区厂区、库房、宿舍存放和使用烟花爆竹。

矿区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条:加强矿区交通管理,维护矿区交通秩序,保障矿区道路交通安全,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凡本矿和外来我矿的一切车辆、司助人员、随车工作人员和矿区行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遵守本矿交通管理制度。

第三条:道路管理

1、路段:从周庄通往尖崖沟矿区的所有公路、人行道,(包括轻轨巷道),都是本矿的交通要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侵占、堵塞和破坏。

2、养路:本矿对本矿区交通道路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养护。生产单位的路段由所在单位进行养护,不能塌方、冲毁、中断。各种生产施工都不能影响道路的畅通。改道和加宽路面的较大工程必须经矿部测绘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施工。3、保护:在矿区公路沿线,禁止放炮、采矿、掏金、炸石。严禁挑渠、挖坑、放水,禁止上压下挖或开路种地。4、道路安全要求:

①保持坚固、宽畅、利水的路基。

②矿区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信号、灯光。③禁止任何人设置路障,倒垃圾和堆放杂物。④不准在路面排放污水或放水结冰。⑤不准遮挡路灯、标志、信号。⑥不允许占路面摆摊设点。⑦不准霸道停放车辆。

第四条:矿区行人安全

为保障矿区交通安全,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上下班职工必须排队行走,队列只限单列或两列,队列要整齐,不能并排横列,且忌散乱行走。

2、非上下班行走人员主动向右靠边行走。

3、在来往车辆较多的路段,行人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特别是下坡行车)的动向,提前在100米左右躲让,防止意外,切忌临车横穿道路。

4、重要路段的行人要精力集中,不准织毛衣、做手工活、分散精力盲目让车。 5、任何人不准在停车场、倒车点或危险路段站立、或逗留或故意不让。6、禁止儿童在车路上或倒车场地贪玩或横穿行走。7、不准行人追逐,堵截和爬乘一切车辆。

8、行人不准在桥梁、急弯、狭窄路段与车辆抢行通过。

井巷运输安全制度

第一条:轻轨安装运输中段主要运输巷道采用15公斤/米钢轨,××水泥轨枕,临时运输巷道采用11-13公斤/米钢轨,木铺轨枕,轻轨铺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轨枕要支平垫稳,间距不大于600毫米,轨距要保持600毫米,双轨平面要保持同等水平,比降不能大于5‰,拐弯处的曲率半径不能小于7米,半径外侧轨面要高出内铡轨面35毫米,道岔、板倒器要灵活有效,道钉、螺栓、夹板都要紧固,并要定期检修效正,不准在轻轨沿线和轨面上堆放矿块杂物。

第二条:人力运输,有轨人力矿车必须要有制动装备,矿斗轴承要稳固灵活,重载车斗要端正、平稳,行车前后要保持10米以外距离,必须要在双道处让车。装矿时要注意先观察漏斗溜矿的安全情况,卸车时要注意下坡场地的人员车辆。推车时要有良好灯光和信号,注意巷道出入行人,速度不能大于2米/秒,严禁攀登、碰撞、翻车和违章行车。

第三条:绞车斜井提升运输,提升机绞车司机要经专业培训考核,持合格证操作,电动机、提升机、制动器、钢绳、挂钩、销子等重要部件要定期检修,照明线路灯泡要齐全,在电力不足时不能开车提升,开车时如遇突然停电要立即刹车,(本条安全防范已在矿山运输安全部分阐述不必重复)。

第四条:无轨运输,主要是指架子车运矿,掘进工程出矿出碴,不能在放炮后的半小时之内进入掌子面,不能用锄头铁器撞击雷管和捅捣哑炮,进入工作面先要敲帮清顶,如遇不稳固岩石或有较大裂缝时先要处理支护好之后,再出矿碴。

在房柱法矿房,分段法矿房出矿时要时刻观察顶部岩石,车子不能堵住人的出路;漏斗装矿时要防止斗径的滚石、矿块。禁止在放炮地点和炮烟浓时装矿,不能在下部人员车辆正在工作未避让开的地方和时间之内倒矿、抛车。第十章 班中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上班期间,应遵章守纪、注意安全、集中精力、坚守岗位,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违章作业,不违犯劳动纪律。

第二条:上班进入岗位,要熟悉掌握本工种的岗位环境,细心检查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以及当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机械工具、防护措施等,发现故障和安全问题及时处理,本人无法处理的要报告班组长一并进行处理,确认故障排除达到安全后方可工作。第三条:职工在上班之前要充分休息,班中要精力充沛,情绪良好。禁止在班前中饮酒。体力虚弱不支,神志不清和理智失常者不准上班。

第四条:高空作业

1、距地面三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度或工作面没用平稳的立足地方以及震动的地方,均视为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紧系能负荷150公斤以上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绳带的系桩或物体要坚固牢靠。在高空作业的人员不能穿底子光滑、坚硬的鞋。要严格遵守高空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3、未成年人、女职工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和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高空作业。

4、高空作业,必须有稳固的支架、梯子和工作平台,作业平台不能堆放易滑、易滚和笨重的东西,地面人员不能在高空垂直台下供料或作业。

5、高空作业必须按照作业条件,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措施,如安全带、安全帽、脚手架、防护栏、安全网以及绝缘用具,照明设施等都要使用得当。

6、高空作业班要合格分工,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要装入工具袋,零部件和其他材料要专门输送,上下梯架手中不能拿物件,不准在高空、投掷材料和工具,送往高空的材料、部件、工器具要摆放得当,防止堕落伤害,严禁高空违章作业。 第五条:厂区作业

1、进入厂区、车间上班工作,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劳动防护,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穿上工作鞋,女工要盘好发辫,发辫要装入帽内。上班时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穿敞服、裙子、散裤、长袖服,不准包头巾、围巾,不能光脚赤膊进入厂区或车间上班。2、不准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操作岗位,班中不准戏弄、打闹、闲谈、争吵、高声喧哗、瞌睡纳闷,看书看报或做私活。

3、上班先要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工作场所,确认本岗位的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照明信号、保险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再进行工作,作业场所不能有任何隐患存在。 4、在操作中,不许跨越运转设备和传动皮带,不准触动危险部位,不能用脚踩、手摸机电转动部位,不能将身体任何部位、衣着、工具靠近设备的运转或传动部位,防止卷入事故。5、操作工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特征和设备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和技术要求。要爱护设备、保养设备,提高设备的运转率、利用率和完好率。

6、机电设备、各种工器具、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消声除尘设施都要采取谁操作谁负责、谁损失谁赔偿的岗位交接责任制,更换工种时必须交清原岗位的设备和工器具。 7、检修机械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断开电源、关机停车,停电检修要设监护人,挂停电警示牌,非监护人其他任何人不准动开关或擅自进入供电室,专职电工在合闸前要过细检查,确认检修完毕可合闸开车。第六条:井下作业

1、井下作业,坚持班长带班工作,安全员跟班检查,先检查后作业。不准安排一人单独在井下作业,禁止一个违令单独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塌陷区、禁区和漏电水中、照明不良、炮烟浓烈时强行作业。

2、井下作业要保证良好的设备。风、水、电、管缆、工具都要齐全整洁,不准跑、冒、滴、漏。砂轮机要安装牢固,操作时要侧面站立。凿岩、爆破、清顶、通风、出碴(矿),都要安排有序,操作得当。巡回作业反复检查,及时整改。

3、井下上班作业时,如遇照明不良、通风不好、设备带病、道路不畅、松石悬浮时不能盲目作业,要先整改再工作,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能生产作业。

4、班长要时刻注意派往偏僻场所作业的人员或人员较少的作业点,至少在两小时之内要查看一次。下班时先清点、集中作业人员后同时下往。

5、井下作业要严格管理好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机械工具,不准堆放在放炮地点和无人看管地点,防止破坏和偷盗。 第七条:其它作业

1、从事毒性药剂、腐蚀剂、粉尘作业的职工和易燃易爆作业人员都要加强自身防护,使用好防毒、防腐手套、口罩和专用保护用品,不准在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点火,作业后要严格消毒、清洗。

2、从事机修、机床、截割、焊接的作业班,必须是技术熟练的专职人员进行操作,掉链、航车、滑轮、超重工具都要保证安全,防护要齐全,作业配合要联手。

3、矿区装矿、装卸土石工作首先要注意环境,工具有牢固,作业时不能拥挤保证安全生产。

4、各工种的班中作业要坚持安全第一、文明生产,做到清洁卫生整齐有序,畅通无阻、安全

矿山救护大队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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