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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债调研报告

作者:pftiffany | 发布时间:2020-12-31 12:09:4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逃废债调研情况

(二)企业逃废债原因

企业逃废债的原因各有不同,主要可以从企业自身、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现行法规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1、企业自身作茧自缚。企业是实施逃废债行为的主体,是逃废债行为的实施者,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逃废债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经营困难,资金断裂,面临倒闭、破产,完全失去正常还本付息的能力,不得以而为之;二是恶意逃废债。在当前经济下行、金融环境恶化、信用缺失的大环境大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出现一些风险信号,持续经营意愿下降,企业主就想借机逃废银行债务,千方百计地转移资产,把企业弄成一个空壳。

2、地方政府助长纵容。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区域经济、金融环境稳定,保护“一方安宁”不仅没有给企业还贷以必要的压力与动力,对企业逃废债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直接干预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甚至直接干涉案件涉及资产的查封和执行,使原本应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地方法院变成了受命于地方政府的“地方的法院”;有的地方行政部门出于地方经济利益,对制裁逃废债行为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帮助企业通过悬空债务急于甩掉包袱。

3、金融机构防范工作不到位,且不谋合作。当前形势下,部分金融企业对企业恶意逃废债问题的防范工作不到位。首先,银行自身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工作力度不够,有些银行因在办理贷款时手续不规范,而给企业逃废债有机可乘。,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营粗放,管理松弛,手段落后,事后跟踪问效不及时,信息掌握不灵敏,给企业逃废债带来可乘之机。发生逃废债情况后,我们向政府向上级呼吁不多,付诸行动则更少,担心诉讼成本,担心行政干预,担心背上不支持改革的名声,而不敢果断采取措施,丧失了维护债权的有利时机和主动权,客观上使逃废债行为变得无所顾忌,以致让逃废债者一再得逞。其次,金融机构间无序竞争,不谋求合作。各商业银行争相招揽客户、吸收存款,不管客户是否逃废他行债务,只要来本行开户,能给本行带来存款,或者能优先归还本行债权,便积极为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4、现行制度缺陷给企业有机可乘。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企业在逃废债务时都经过精心研究,规避了法律和政策。虽然以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都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一直以来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缺东少西。由于无法可依,因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无法可究的逃废债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形成恶意逃废债的的最主要的原因。

(三)企业逃废债造成的影响

一是加大金融风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银行不良贷款增加,二是破坏信用关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银行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以信用为纽带的关系。企业逃费银行债务,不仅甩掉了信用关系,也甩掉了经济发展的后劲。

三是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诱发金融风险,间接破坏了经济。

(四)打击企业逃废债面临的主要障碍

首先是法律上的障碍。中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需求尚未充分衔接、配套,致使有些执行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设障。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企业不仅不积极配合,反而组织部分职工滋事生非,围攻法院,甚至恐吓公司人员,使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五)政策建议,仅靠金融机构手持司法大棒满城尾追改制企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的缺陷以及地方政府、银行与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只有从外部制度环境和社会信用入手,建立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三重防护网,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才能促使银企关系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各利益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游戏规则。如果游戏规则本身对参与者的任何一方有明显不公正的偏袒,那么这个规则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和维护正义的作用。当前,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企业改制与破产的法律制度,强化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重要地位;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必须纳入刑法范畴去调整。

据了解,针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不断恶性蔓延的现象,人民银行除了成立金融监察局,以加强对金融系统犯罪的遏制力度之外,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其中之一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拟订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同时还建议国务院尽快审议通过《企业改制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条例》。

(二)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的成熟标志是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它需要有完备的社会信用制度作为保障,需要有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欠债不还者之所以逍遥,是因为诚实守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维系信用的不能仅仅再是“三省吾身”。在正常运作的社会信用体制内,失信者是没有发言权的。

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社会信用的法律制度,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整个社会应当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讲,越重视信用,未来的机会就会越多,企业才会踏上高速发展的轨道。企业的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信用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财富;同样,信用也是一种社会财富,也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积极作用。当无形的信用变成一种资本,有形的社会信用制度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时,市场经济会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的信用经济时代就会到来。

(三)建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三位一体的金融安全防护体系

金融机构应建立以风险控制为目标、防范风险与转化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内部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跟踪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制状况,根据监测信息,及时发现风险苗头,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作为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风险监控预警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系统。建议以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为中心,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金融风险数据处理和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及时分析各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的信息。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向辖内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使其及早采取措施,减少潜在损失。

地方政府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地方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债权的保全,关系到银行资产的质量,进而关系到存款人的利益,这与政府的社会稳定目标完全一致。政府应督促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来提高竞争力,而不是为其破坏信用、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供保护伞。政府可以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联合进行打击,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

(四)加强对逃债企业的经济制裁

逃债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地无视金融债务,直接原因就是逃债的成本较小,在经济处罚力度较弱的情况下,企业甚至可以免费获得“债务豁免”。因此要强化经济制裁手段,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实行“不开立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等严厉制裁措施,打击逃债行为。这对具有逃债倾向的企业也将起到威慑作用。

对逃债企业的制裁依据,主要是抓新企业注册资金的来源、原企业厂房设备的占用、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新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几条线索。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

一是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凡是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企业及时还本付息。对那些恶意逃废贷款的企业,应加大打击力度,毫不手软地变卖他们的资产,最大可能地偿还银行债务。今后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培育企业自生自灭机制,政府对企业应当是“你办厂我登记,你赚钱我收税,你负债自己还,你破产自己清”,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克服地主保护主义,避免产生新的逃废债,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二是增强金融系统抵制逃债,防范风险的能力。各级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组织各金融机构联合起来抵制逃废债务的组织者的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坚决制止与取消多头开户,将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在各商业银行间进行通报,组织各商业银行联合起来,均不为其提供开户、结算等金融服务,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

此外,要健全禁止逃废债务的法规,加大追究力度。

第2篇:逃废债

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我们通常把前一种称之为“恶意逃废债”

一、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

1、被告或被执行人“玩失踪”(即下落不明)逃废债务。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是企业逃废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执行案件中占到40%左右。企业开办人或经营者在纠纷没有发生前就出走,留下一张空壳,法院发传票、发公告,也无人来应诉。由于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也无法对其实际财产进行审查,无法掌握其资金流向。虽然法院作出缺席裁判,但却找不到义务人来清偿债务,案件只有中止执行。

2、企业开办人不完全出资或虚报或抽逃注册资金逃废债务。企业在成立时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出资远远小于注册资金,一旦经营中发生债务纠纷,便无力偿还。虚假出资另一种情况是名为合资经营,实为挂靠经营,并无任何实际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全为一方操纵,发生纠纷后,挂靠方往往卷资逃走,留下被挂靠方,法院对其一问三不知。企业注册成立后抽逃资金情况也很常见,一般企业开办的资金都是借来办注册手续用的,用完即走,企业成为“皮包公司”,空壳经营,倒买倒卖,有的甚至到处诈骗,债权人起诉后,往往什么都追不回来。

3、通过企业破产、重组、出售等手段逃废债务。破产是企业合法地逃废债务的有效方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多债权也只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能分多少是多少。如工商行某支行统计表明涉及该行贷款通过破产逃废债务的有5户企业,逃废债务5940万元。在我院审理的多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偿还率都比较低,所逃废的债务总额达60-70%。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通过重组、出售来逃废债务。把优良资产分立出来,另行成立新的企业,或把优良资产故意出售给第三方,留下“烂摊子”由旧企业来应付债权人,达到逃债目的。这种“金蝉脱壳”的形式,给债权人造成很大的损失。以企业分立的形式逃废债务占的比例也较大,且往往损害的是金融机构的利益。

4、假合作真租赁造成执行障碍逃废债务。目前,广东沿海农村大量的集体土地建成厂房,村集体以厂房为出资与台商、港商等外商合作办企业。实际上,这些厂房都是违章建筑,根本不具备合法的手续,村集体所谓出资实为出租厂房,收取租金。企业经营过程中,外商在赚取了高额利润之后,举债累累。这样的企业一旦亏损倒闭,村集体否认参与合作,使企业债务悬空,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如我院在执行黄埔区茅岗村与一台商假合作真租地造成企业债务无法清偿一案中,就发现该村除收取高额管理费代替租金之外,其余一切企业经营事务皆不清楚,台商跑了,留下所欠银行的贷款也没了着落。

5、地方政府坚持地方保护主义,促使本地企业逃废债务。有些企业是某些地方政府开办的或特殊关照的,企业欠下金融机构或外地企业的钱,为了达到逃债目的,会采取多种方式:一是故意变更企业名称,造成实际欠债人与法院裁判书上的被执行人不一致,拖延或逃废债务;二是经常更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任总是想推脱责任,造成债权人无所适从;三是故意成立新的公司去租赁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执行困难;四是当地政府直接出面干预,设置阻碍,使法院难以执行。

6、设立帐外帐逃废债务。在调查中,我们察觉到有些企业欠债并非无钱偿还,而是与银行达成保密协议,设立帐外帐,资金另行存放,故意造成亏损假象,意欲逃债不还。

二、企业逃废债务的几个特点

在我们调查两年来涉及企业欠债案件中,我们还发现企业逃废债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从逃废债务企业的性质来看。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较严重。在抽查的涉嫌逃废债务的256件经济案件中,集体企业有124件,占48.44%;私营企业有79件,占30.86%;且两者共占到逃废债务企业总数的79.3%。

2、三资企业逃废债务情况应引起关注。在抽查的涉嫌逃废债务的256件经济案件中,三资企业涉嫌逃废债务的有42件,占到16.41%。

3、从逃废债务的方式来看,最多的、最常见的是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4、从法院的裁判结果来看,涉嫌逃废债务方100%败诉。

三、企业逃废债务的原因分析

1、从宏观分析

一是我国目前信用体系极不发达。市场交易中低劣的信用状况和脆弱的信用关系已经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亟需加以改变。除了金融信用体系相对完善以外,企业信用大打折扣,整个商界人人自危,生怕被骗、被诈。如此,造成一些企业只顾自己眼前利益,不顾他人利益,能逃债,能“借鸡生蛋”就是英雄。这样的不讲信用的商业风气必然会使有的企业想方设法逃废债务,或损公肥私,或侵占他人利益,获取不法财产。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漏洞不少。如国有企业破产中许多问题也是依靠大量的政策来操作,法律规定极不完善,各地的做法多种多样,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甚至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开绿灯。工商部门对企业注册申请审查不严,验资机构做虚假验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年审流于看报表,把关不严。

四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在有些地方官员思想中,有一种十分错误的观念,认为别人欠自己的钱一定要还,自己欠别人的钱尽量不还。本地企业逃废外地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债务,不是反对,而是支持,与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的精神相悖。

2、从微观分析

一是集体企业存在的大量的挂靠、承包、租赁等内部法律关系。这样的计划经济的畸形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必然会出现问题,因其对外所表现的企业性质与实际性质不同,使交易相对人往往处于被蒙弊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亏损,貌似强大的外表原来只是一张挂靠的“虎皮”。

二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政府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将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剥离优质资产成立新的企业,不良资产用来清偿债务。

三是三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者往往把利润悄悄转移到境外,等到事发之时,企业已是一文不值,实际早就存在逃废债务的故意。

四是债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办事,经常在酒桌上拍胸口决策、订立合同,对对方企业考察不多,警惕性不高。交易完成后,对方拖欠债款,也是追债不力,疏于监管,或迟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酿成债款无法收回,放纵了逃废债务行为。五是债权方的法人代表或交易经办人为谋私利或收了债务人某些利益,草草签订合同,或恶意串通债务人侵吞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其后果是必然导致企业间债务发生,但由于以上的因素,债权方故意迟迟不敢采取法律途经来解决债务纠纷。债权人即使是追债,也是做表面文章,找个合法或貌似合法的原因为企业有人员解脱责任,因为损的是“公”,肥的是“私”。通过这种手法,许多债务成了死帐。这类情况在国有企业中屡见不鲜,也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原因之一。

四、打击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的对策

国务院已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坚决打击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我国长远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

1、加快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起现代企业的法人制度。现代企业的法人制度,要求所有的市场主体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象挂靠一类的企业应该还其原来面目,避免给相对交易方错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也需要各种经济成分性质的主体公平,具有“国民待遇”。现代企业的法人制度的建立,还要求政府的效率要跟上,但就目前的行政效率,难以成就。

2、亟待建立我国的信用制度。没有信用,这个社会就会人人自危,交易风险加大,“鼓励交易”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也难以贯彻,逃废债务似乎也是理直气壮的事。一是完善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二是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三是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包括法人犯罪和政府工作人员犯罪。四是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监督制度。对有失商业信用、逃废债务的企业通过“经济安全”网络公布为“黑名单上的人”,使其经营受阻,促使其改正,同时也警诫其它企业。

3、完善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督。既然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虽然根据国情循序渐进是正确发展模式,但参照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立法来规制、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是很有必要的。要加快发展,超过别人,不借鉴,少走弯路,怎么能行?另外,即使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政府执法的职能部门不依法办事,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不力。行政效能低下,对国有资产监管不力,办法不多;相互联动缓慢,部门各自为政,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温州相关部门解读三起逃废债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19日 09:45:28 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

温州网讯 今年以来,温州把企业帮扶和风险化解专项行动作为破难攻坚七大行动之一。在政府及时介入、银行合力化解、企业积极自救、司法高效协助下,全市经济金融稳定形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重塑社会各界信心,净化全市经济金融环境,我市公安机关加强了对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集中开展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

相关部门日前对三起逃废债典型案例进行解读。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方面表明我市从严从重打击破坏信用的逃废债和恶意欠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决心;另一方面,努力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帮扶优质企业正常生产,建立良性的社会信用体系。

乐清“女能人”陈乐芬 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被捕

12月6日,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飞跃集团)法定代表人陈乐芬被批准逮捕。

2011年底,飞跃集团在民间借贷**中倒下,涉及银行贷款3亿多元无力偿还,一批互保企业受其牵累。在此期间,互保企业和相关债权人认为陈乐芬有转移资产用于炒房的重大嫌疑,要求公安机关彻查此案。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飞跃集团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芬公私不分,将公司资金作为个人财产随意使用,多年以来将公司贷款等取得的资金全部转到自己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用于炒房、投资、消费,严重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陈乐芬逃废债潜逃后,停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断绝与家人联络,偶尔利用关系人为其传递信息和提供联络便利,并不断更换藏匿地点。乐清警方在金华警方的配合下,于今年11月2日在金华磐安双峰镇横山村一偏僻农家乐内抓获陈乐芬。

陈乐芬交代,她长期控制飞跃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并以它们的名义向10家银行贷款或骗取票据承兑,取得贷款和票据贴现款,基本上当天就转入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2009年11月2日,她以加价490万元从他人处购买了乐清市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宛-17幢别墅,登记在其儿子程灿特的名下,并供其居住。经查,其多笔购房款共计730万元来自公司,直到今年别墅被法院拍卖才归还公司。

龙湾陈学塘系列窝案 冻结财产近1.56亿元

11月12日,市中院以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学塘无期徒刑;以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假出资罪判处黄国华有期徒刑19年。

陈学塘系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8年至2011年4月间,陈学塘伙同其儿子陈国锋、女儿陈秀丽,以高额月息为诱饵,向47名不特定多数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4.34亿元。警方侦查过程中还发现,陈学塘以企业开立信用证需要保金为由,伙同浙江乐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华等人诈骗徐春新9000万元;黄国华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出资。

在该案侦办中,民警还发现了两名银行工作人员涉案,并收受贿赂。在陈学塘、黄国华等人向被害人徐春新诈骗3000万元犯罪过程中,某支行客户经理卞某,先后多次伪造《冻结函》,帮助陈学塘将3000万元转账,用于偿还公司及个人债务,在诈骗过程中,卞某收到好处费50万元。在陈学塘、黄国华等人向被害人徐春新诈骗6000万元过程中,某支行行长陈某确认、核实该公司在银行开信用证的事实,并直接向徐春新开具6000万元的资金担保函,后收取了30万元好处费。

为此,龙湾警方决定串并侦查,后在上海、河南、瓯海、鹿城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先后成功抓获陈学塘、黄国华、郑艳、项鑫将、陈海敏、陈国锋、陈秀丽等7名犯罪嫌疑人,经过警方的努力,查封了陈学塘及其儿子陈国峰等名下的公司厂房,冻结了陈学塘、陈国锋、陈秀丽等个人财产近1.56亿元,有效地打击了逃废债犯罪行为,为挽回受害人损失作出了重要贡献。

民事诉讼牵出“账外账” “生活秀”陈少丰被移送审查起诉

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曾是瑞安市服装龙头企业,在温州、浙江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近几年来,生活秀集团因在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运行过程中产生巨额债务。去年9月5日,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以生活秀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生活秀集团进行破产清算。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申请人生活秀集团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公司款项经常在个人账户中往来,同时,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被故意销毁或隐匿。

今年3月1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少丰涉嫌隐匿、故意损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罪为由,将此案移送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经瑞安市公安局初查,8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少丰因涉嫌隐匿、故意损毁会计账册、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依法刑拘,9月18日被批准逮捕,并于近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背景链接

■什么是逃废债

严格来说,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

一般的逃废债行为是民事纠纷,严重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就需要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打击。

■逃废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逃废债行为花样百出,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罪名众多,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罪名中约有20种罪名涉及。

在当前我市逃废一般主体债务方面,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三个罪名。

逃废银行债务方面,直接的主要是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贷款诈骗两个罪名,此外包括部分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件,而间接的有关罪名延伸开来主要还有违法发放贷款,洗钱两类。

此外,涉及到的还有:虚假破产,妨害清算,高利转贷,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十几个罪名(包括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由于逃废债行为涉及罪名众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较难区分,需要准确把握切入角度才能依法严厉打击。

“逃废债”花样迭出,银行业协会正制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

经济下行叠加去产能、去库存,国企、央企涉嫌“逃废债”更应引起重视。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在制定的管理办法,拟将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相关主体均将被列入失信人范围,未来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人在银行业申办业务将寸步难行。

来源:金融混业观察微信号

“我已经从喝酒放贷,变成喝酒讨债了。”近期,一家股份制银行北方地区的某分行行长苦笑着对财新记者说。为了追回该分行放出的1000多万元贷款,他跟债务企业的高管们整整喝下三瓶白酒。在经济下行期,银行的经营业绩更多体现为对风险的控制,资产保全的地位亦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财新记者获得的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银行对企业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19万亿元,同比大幅增加47.8%;不良率1.8%,同比上升0.45个百分点。但资产保全是场“恶战”。多位银行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资产保全面临着“逃废债”的痛苦。过去几年,主要是民营企业因互联互保引发的风险传染比较严重,部分地区的钢贸、煤炭企业从“抱团欠款”转向“抱团逃废债”。

随着信用风险自东向西、自下而上蔓延,以钢铁等过剩产能行业为主的国企、央企的违约加剧,屡屡涉嫌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逃废债”,令债权人颇为被动。一般而言,民企“逃废债”量多,但金额小,千万元级别的居多;国企“逃废债”虽是少数,但单笔金额巨大,动辄百亿、千亿元,影响更大。

“国企„逃废债‟对市场信心打击更大。”前述人士说,“企业的破产重整,本质意义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债务的重整,但现在往往是打着破产重整的旗号,逃掉了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其他的都没有改善。” “逃废债”并未有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实践中多沿用相关部门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指出,“逃废债”主要以破产、分立、合资、租赁等改制形式为主。这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在1998年以来的国企改革中,出现大量以改革名义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

2006年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两度出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版本指出,“逃废债”的八种行为标准,包括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行为等。

据财新记者了解,中国银行业协会目前正在修订《“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告诉财新记者,“逃废”二字具有明显的主观判断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没有法律依据准确地判断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是逃或者废金融债务。行业协会在发挥惩治逃废银行业债务时,界定界限不好掌握。

“逃废债”的本质是企业违约失信行为。卜祥瑞介绍,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推行《“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着手制定《中国银行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相关主体均将被列入失信人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失信人的联合惩戒范围、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未来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人在银行业申办业务将寸步难行。

“现在银行和企业都是惊弓之鸟。”一位招商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逃废债”现象严重影响了银企关系,社会诚信成本更高了。

一位中信银行人士则指出,“银行在信贷投放时有责任,造成的损失银行该承担的就承担,但我们的困惑在于,本来企业能还20块钱,但为了自己卸包袱只还5块钱,这个定价就不是市场化的。” 在经济下行叠加去产能、去库存的背景下,国企、央企涉嫌“逃废债”更应引起重视。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应会员银行要求,专门向国资委发文反映相关情况,并建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借改制、重组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目前,高层和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此事。1月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曾指出,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惩戒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4月21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制度和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和“恶意脱保”的钢铁和煤炭企业形成强有力约束。国企风险蔓延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铁物、广西有色、东北特钢等企业都没有到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清算的地步,反而是其背后推动债务重组的国资部门或地方政府态度暧昧,导致国企违约甚至“逃废债”有蔓延之势。

5月5日到期的短融券“15东特钢CP002”已经发生实质性违约。这是东北特钢一个半月内第四次债券违约。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国开行及招行,更是罕见地表示其“致函东北特钢和有关部门,请不要采取任何恶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恶意逃废债等予以坚决抵制”。此前3月28日,“15东特钢CP001”的主承销商国开行曾发布公告表示,“债券到期前,我行多次向地方政府专题汇报,推动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债券兑付事宜,并取得一定进展。同时,持续督促企业筹措偿债资金。我行多次向企业提示风险,要求其多方筹措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 而在3月18日,东北特钢曾发布付息兑付公告。国开行方面解释称,3月18日下午,国开行提示企业在偿债资金未完全落实情况下应审慎发布正常兑付公告,但企业考虑到各方支持态度明确,仍公开发布了正常兑付公告。

“东北特钢的企业资质在钢铁行业里不是最差的,而且一直有盈利,并未到还不起债地步;主承销商国开行协调的偿债方案早已明确。但由于省级领导不表态、不拍板,快两个月了一直未能推进,至今已连续四期债券违约,比较恶劣。”一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知情人士透露。在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看来,民企债券违约是由于在经济下行中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违约之后都会想方设法变卖资产筹集资金兑付债券,还比较在乎自己的声誉,比如亚邦、山水水泥、淄博宏达、南京雨润。国企反而出现恶意违约甚至“逃废债”的不良倾向。“广西有色、天威集团、云峰集团、东北特钢,都是地方国企和央企想尽各种手段以„逃废债‟形式实现集团的债务重整,牺牲了债权人的利益,有违契约精神。”

这些违约的国企发债主体,或是之前转移其资产到上市公司、掏空发行人,如天威集团、云峰集团;或大幅资产减值谋求尽快破产,比如广西有色,一下把资产负债率提高到了100%以上,达到破产清算条件的要求。“这样很多债务就没了,或者低价打折处置了;而且并不是整个集团破产,只是本部和一些比较差的子公司破产,把优质子公司和优质资产隔离出来。”

“民企投入的是老板自己的钱,都不愿意走向最坏的破产结局;国企反而是态度积极地走向破产,国企代理人机制、道德风险一直未解决,经营好坏、破产和企业领导也没关系,拍拍屁股就走人了。”一位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称,“最恶劣的是,银行贷款违约是„一对一‟,有资产抵押、也有拨备用于处置不良;而在债市恶意赖账,信用债没有任何偿债保障,会迅速冲击整个市场,包括发行、二级市场交易。” 干预恶果

类似河北融投的大型企业风险事件当前并不少见。国企涉嫌“逃废债”,很大程度上与当地政府之手的介入难脱干系,当地政府或直接干预资产处置,或通过司法干预延缓资产处置进程。

财新记者了解到,江苏某地为化解担保圈风险,当地政府强制要求银行将100亿元不良打包转让到当地AMC,转让折扣低至2.2折,后又让债权人以2.5折买回。这一倒手,企业担保解套,当地AMC白赚3亿元,惟独银行损失惨重。“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企业,都是要求当地法院要么不立案,要么立案不审理,审理了又执行不动。”另一位银行人士总结。有银行人士透露,有时银行当地支行起诉企业后,当地政府就动用公权力找银行人员麻烦,由此逼迫银行妥协。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淮矿物流。同中国铁物一样,皖江物流(600575)的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折戟钢贸托盘融资,2014年出现违约并被民生银行等债权人起诉。2015年8月,安徽省当地政府主导制定了淮矿物流的重整方案,确认债权近150亿元,但清偿率仅在17.5%左右。据财新记者了解,当时十几家银行牵涉其中,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占大头,并且以信用贷款为主。

“没有跟任何债权人协商,政府就要求债权人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不止一家银行保全部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当时银行都不同意破产方案,认为淮矿物流有恶意“逃废债”嫌疑。

当地政府通过公检法系统,不断给银行员工施加压力,以涉嫌违法放贷调查银行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传唤,一传唤就是48小时”,最后银行抗不住压力,都同意了此方案。“难免有银行基层员工做的业务不审慎,淮矿融资牵涉票据、保理业务,通过刑事案件来拘人,迫使银行来同意重组方案。”

这一方案要求银行减记 60%债务,剩下的40%,分8年由淮矿集团来承担,前三年不还本付息,从第四年开始还本金和利息,但利息降至基准利率3折。另一位银行资保部人士指出,即使不刑拘银行员工,银行也很难博弈胜利。如果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投票表决中,如果不同意就再投票一次,第二次不同意投第三次,第三次不同意,就由法院直接裁定。这属于强制裁定。实际上,企业重组回收多少、清算多少,在价值认定上银行、企业和法院三方分歧很大。”

“软硬兼施。”一位某银行青岛分行人士指出,面对明显不利于银行的债务重组计划,“监管部门说,如果你们不同意债务重组,就对你们开展审计、现场检查;地方政府也说,如果这方面不配合,以后其他业务就别在这里发展了。”

“政府的强硬造成了很多后遗症,很多资产保全辖内银行都做不了,等风头过去了,很多辖外银行把核心资产给执行了,最终实质上受损失最大的是当地银行。”另一家银行资产保全部人士指出。

比如烟台鹏晖50亿元债务违约案,多数国内银行并未能顺利查封资产,而两家外资行在上海进行了资产处置。

2014年底,烟台鹏晖第一时间申请破产清算,当时工行烟台分行牵头,其他银行联合对其破产甩债行为提出强烈反对,破产中止。后来,23家国内债权行均签署了政府主导的债权公约,约定不起诉、不冻结、不查封,以便债务重组。2015年7月,债权行却发现,上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比利时银行、法国外贸银行胜诉,这两家外资行拿到了价值4亿元的存货。

“当时的公约是大家商量一起签的,为了稳定局面。到目前来说,这个局面并没有稳住。”另一家债权行人士指出,鹏晖并没有进入正规的法定破产程序,工商登记还是存续的,大股东是烟台国资委,去年7月利用国润铜业复产。“人员、设备都是原来的,就是换了一个壳。”

一位银行中层人士总结说,当企业出现风险时,2014年到2015年上半年,当地政府往往通过当地银监局要求银行统一行动,不要单独起诉,并要求银行增加流动性,“后来政府发现不对,还是救不活企业”;现在一般的做法是,由地方主管金融的副省长、副市长出面要求成立债委会,虽然还是要求银行统一协调,尽量不要太过激收贷,但是已经不要求增加流动性。“要求法院不立案,拖慢审判速度,这是可能的做法。”

“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是社会稳定。为了社会稳定,谁掏多少钱把这个事情撂平就可以了,而最有钱的是银行。”一位大行江苏分行人士说,“但这完全破坏了信用环境。” 民企花样迭出

相比国企,民企“逃废债”的花样更多。

一度被称为创新的联保互保模式,已成为银行的噩梦。“原来信誉最好的江浙地区,反而是„逃废债‟最多的。”一位银行人士说。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0月,浙江省已立各类“逃废债”案件701起,打击处理716人,涉案金额达110.04亿元,挽回经济损失35.13亿元。

陷入互保圈、担保链的江浙地区民营企业,滥用“先刑后民”、司法程序缓慢等规则“逃废债”。

一位大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对财新记者指出,有的借款人出现债务危机,担保人本来资质尚可,但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去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自己骗贷,由此进入刑事程序。一旦借贷主合同失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就失效,担保人由此解套,最终造成银行债权损失。多位银行人士指出,由于司法资源的紧张和诉讼程序较长,联保互保风险化解非常棘手。

“我去起诉一个贷款主体,有七八个担保人,这七八个人都得同时到场,但总是有几个人失踪。”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说,“这些人平常都能联系上,起诉的时候就失联了。除非银行提供这个人在哪里的线索,但法院也很难现场去传唤。如果司法传唤没法送达,只能通过公告来送达,每一次公告都是60天。从送达司法文书、开庭、审判到拍卖,整个诉讼过程太漫长了。有时法院开庭都排不上。” 还有的“逃废债”做法是,在借贷合同中,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其个人的资产没有抵押给银行。当企业违约、相应抵押资产被查封后,实际控制人本应承担连带责任,“老板给家人写个条子,称自己名下资产都抵押给家人了,银行就没办法执行。”前述大行人士说。

“理论上住房抵押给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后银行可以执行。但法院的普遍做法是惟一住房不执行。”另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也指出,“这就导致企业主就赖着,法院去贴个封条,人家封条一撕都没人管。他们住的都是别墅!” 还有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虽然企业抵押了房产,但又把抵押房产租赁给别人经营,按照规定,要在租赁期满后才能执行。“这个房产的租赁合约是2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银行要20年后才能执行债权。”上述人士表示,虽然明知有“猫腻”,但从法律上看并无瑕疵,银行十分被动。“又比如说东西卖给朋友了,但其实都是假的买卖合同,有的合同为了做得逼真,还会去诉讼。”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秘书长詹向阳指出,近年来江浙一带老板“跑路”,还有一种惯用手法,先用实业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用从银行贷来的钱组团购置海外房产,再通过可以逃脱进出口核销的预付款及离岸公司等科目转移部分资金;在向购置房产国申请移民的同时,当银行贷款和债务达到一定数量时,申请破产,留下空壳公司而自身移居海外,逃避债务。

“个人„逃废债‟逃得干脆出境,还建立防火墙保证境外资产转移,我们追诉比较难办。很多司法程序不支持我们找讨债公司去境外追诉,没有相应机制推动。”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企业贷款的时候就设计好防火墙了,把资产转移到自己的职工或者老乡名下,银行根本查不出来。”前述银行人士说,“企业只有在重组的时候才会告诉你,哪里有资产,告诉你的目的是他们要再贷款。这是光明正大的„逃废债‟。” 反思银企关系

随着涉嫌“逃废债”的案例增多,企业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在迅速恶化。

为了遏制“逃废债”,银行只能采取“不是办法的办法”。有的银行人士认为,起诉时效长、费用高,1亿元的债务纠纷诉讼费就要几百万元,且不一定能执行到位,费时费力。最后,银行往往收紧这个地区的信贷准入政策,比如每新增一笔贷款,都要求上报总行。但也有银行为了业绩指标,只能是一边出不良,一边仍然大力投放。

“在高杠杆环境下,债务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债务人借去杠杆之名„逃废债‟的现象在增加。”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在大量已经债务重组的案例中,银行受偿率大多低于20%。“按照现在的会计法则,在很多司法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对企业的资产价格评估,是按照快速变现价格来评估的。这一评估就完蛋了,快速变现价格是一定有人接盘的价格。由于经济下行,很多企业投资意愿下降,快速变现价格按静态看是严重贬损。”前述大行人士解释。

卜祥瑞认为,企业债务重组后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是普遍现象,是多因一果。既有借款人偿债能力变化的因素,也有担保不足的因素,更有银行过度授信的因素,银行过度依赖抵押担保是部分银行授信政策定位的缺憾。的确,受偿率极低的这一普遍结果,银行自身亦难辞其咎。一是过度投放、多头授信。银行的不审慎放贷造成了企业的盲目扩张,也为企业如今的困境埋下伏笔。财新记者获得的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106家央企从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合计32万亿元,表内外融资余额11.3万亿元,用信比例约占三分之一;其中贷款余额6.3万亿元,银行持有企业债券1.3万亿元,表外业务余额3.7万亿元。渤海钢铁2000亿元、中钢集团800亿元及各地百亿级债务风险频频爆发,还有多少风险没有暴露?

“2008年、2009年那一波国企改制后,这些年我们不会想到鹏晖这种国企会„逃废债‟。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是„逃废债‟,但企业也是商业运作的结果,银行都是自愿进入的,也不是别人给你赶进去的。”前述银行人士说。

二是对央企、国企的“迷信”。有银行人士坦承,对于其他企业或担保公司,贷后管理会认真点,但是对河北融投或多或少会放松点,主要还是出于政府信用。从银行端看,河北融投的项目都不算小,基本都是1000万元以上规模,平均在2000万元左右。

“在没有这么大量(涉嫌)„逃废债‟现象之前,银行对央企是有迷信的成分,愿意给信用贷款,但现在已经大大扭转。目前看来,银行还是倾向于增加其他担保和追加抵押。”一位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说。

银行的第三个问题是,贷后管理不善。“如果银行的贷后管理认真的话,是能看出来问题的。现在贷后管理很肤浅,导致银行往往措手不及。”一位银行领导指出,目前资产保全最大的难点是信息渠道太少,往往只能是客户经理掌握情况,“主要看客户经理的能力和责任心。” 也有银行人士指出,贷后管理不可能每时每刻在盯,“现在租赁合同都没有登记,签订那么多销售合同、买卖合同,不可能每一笔都监督到。银行没有这么多的工具去追踪资金流向,所以放贷还要看企业主人品。”

事实上,银行做资产保全,更是一种事后的弥补和交代。一位资深银行人士指出,从抵押贷款到担保贷款,再到动产质押、商品融资,再到收益权、股权质押,恰恰是银行采用多种方式一步步地为企业放大杠杆,在连续多年的天量投放下,银行暴露出巨大的风险敞口。

“经济下行周期中,企业经营困难,出现„逃废债‟。本意是企业想要生存下去,而债务已经不堪重负。这都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前述资深银行业人士提醒,但债务问题倘若爆发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合法债权应得到市场化、法治化的保护。卜祥瑞认为,银行业协会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包括债务人失信信息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联合惩治逃废债务行为,加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颁行等。近期,各地银行业协会为落实银监会有关工作要求,依法有效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纷纷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探索运用债委会工作机制保护银行债权。据了解,全国各地协会已经牵头组建了5千多家债委会。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债委会组建起来。中国银行业协会已经起草了《中国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指引》,并将于近期召开银行业债权保护工作座谈会,推动银行业债权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他建议,应完善银行业失信人制度,并尽快制定颁行《社会诚信法》,政府、国企应当恪守契约精神;从银行层面来看,则应该调整银行授信政策。

第3篇:温州法院“打击逃废债”典型案例

附:

温州法院“打击逃废债”典型案例

1.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诉张洪杰、姜方芳对外追收债权案

【(2014)浙温商终字第10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了大量款项,在公司破产而不能证明已经偿还该款项的情况下,应当负有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依法裁定奥昌公司重整, 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宣告奥昌公司破产。奥昌公司管理人持有领款凭证若干份,在领款人处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杰的签名,其余领款凭证均未见张洪杰在领款人处签名。奥昌公司管理人凭上述领款凭证及审计报告主张张洪杰和其妻子姜方芳姜方芳尚欠奥昌公司3642126元,遂成诉讼。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大额款项支出的事实奥昌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奥昌公司仅提供领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奥昌公司未能提供支出相应金额的证据,且不能提供现金日记账进行印证的情况下,该院对奥昌公司的大额借款主张不予支持。但对于小额支付该院予以支持。上述小额支付形成的债务系张洪杰以审计人员费用备用金的形式从公司领取,具有特定的用途,非属夫妻共同债务,姜方芳作为张洪杰的妻子,无需为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判决:

一、张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奥昌公司5000元及逾期利息;

二、驳回奥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 奥昌公司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奥昌公司提供的相关领款凭证、收款凭证、专项审计报报告、现金明细账以及张洪杰二审期间接受本院谈话时对相关领款凭证、收款凭证所涉款项收支真实性的自认等证据,足以认定张洪杰陆至今尚有3042126元债务尚未向奥昌公司清偿的事实。其在本案

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了该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洪杰所负涉案债务发生在其与姜方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洪杰或姜方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奥昌公司与张洪杰约定涉案债务为张洪杰个人债务,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除外情形。故判决:

一、撤销原判;

二、张洪杰、姜方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奥昌公司管理人清偿尚欠奥昌公司的款项30421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三、驳回奥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案

【(2014)温瑞商初字第412号】 【入选理由】

破产企业在偿还银行176万元借款时企业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企业的该还款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偏颇性清偿,应当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受理对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在审核中一公司账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前六个月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农行)支付了176

2 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为此,该公司管理人要求撤销该清偿行为并要求瑞安农行返还176万元清偿款。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一公司经该院审查认定其于2013年5月31日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事实经中一公司管理人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初步审计后得到进一步确认。而中一公司清偿瑞安农行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该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前六个月内,该行为发生时中一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而该行为未能使企业财产受益。故判决:

1、撤销中一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清偿瑞安农行176万元债务的行为;

2、瑞安农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中一公司176万元。

3.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诉张洪杰、郑玉平、张洪迪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

【(2014)浙温商终字第839号】 【入选理由】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若对向身份不明的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导致无法追索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龙湾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依法裁定奥昌公司重整,于2013年5月20日宣告奥昌公司破产。经审计发现,奥昌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2日归还丁建国借款金额合计3318910元。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昌公司归还丁建国借款的行为属于个别清偿,但由于被告张洪杰未能提供领款人丁建国的详细身份信息,其 3 提供的丁建国身份线索本院经公安人口信息查询后亦无法获得确认,导致该个别清偿行为无法追回。被告张洪杰作为奥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对奥昌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负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郑玉平作为该公司会计,张洪迪作为该公司监事,并没有证据表明二人存在过错。故判决:

一、被告张洪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昌公司3318910元;

二、驳回原告奥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奥昌公司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洪迪作为奥昌公司的监事及股东,介绍丁建国借款给奥昌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持丁建国的凭证向奥昌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足见其与丁建国关系特殊,但未能提供丁建国的详细身份信息,导致涉案个别清偿行为无法追回,应承担赔偿责任。郑玉平作为奥昌公司的监事长以及财务主管,其对公司的财务行为应尽到勤勉义务,其在没有核实丁建国身份,也没有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对丁建国进行个别清偿2404410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而,被告郑玉平、张洪迪应属奥昌公司向丁建国个别清偿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判决:

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张洪迪、张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3318910元;

三、郑玉平对第二项判决款项在240441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4.瑞安市长城漆包线厂管理人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破产撤销权案

【(2013)温瑞商初字第3281号】 【入选理由】

4 破产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破产企业对既存债务提供额外担保的行为,符合可撤销的条件。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瑞安市长城漆包线厂(以下简称长城厂)破产清算一案。2011年7月8日,长城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建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年3月12日,长城厂和瑞安建行协商将上述抵押物的价值从原来的715万元提高到18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最高抵押金额为1085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此前已经发生的二笔贷款、三笔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转入此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而后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为此,长城厂管理人要求依法撤销瑞安建行与长城厂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3月12日设立的抵押系长城厂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其后果直接造成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公平受偿,且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瑞安建行与长城厂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5.林绍武等八位原告诉陈朝阳、付美红、陈朝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系列案

【(2013)温瓯商初字第11

17、11

51、1154-11

57、11

19、1120号】

【入选理由】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拒不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应当判定上述人员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瓯海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市瑞盛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瑞盛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2013年7月30日,该院依法通知瑞盛公司股东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在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财簿、文书等资料,但股东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均未向管理人提交账册及提供财产。为此,林绍武等八位原告要求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共同支付其经确认的无争议债权及赔偿利息损失。

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至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时亦未能提交账务账册、凭证等材料,故判决: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应于(2013)温瓯商初字第11

17、11

51、1154-11

57、11

19、11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绍武等八位原告经法院确认的无争议债权。

陈朝阳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6.温州市大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温州圣佳乐鞋业有限公司、潘小凤、蒋筱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2014)浙温商终字第986号】 【入选理由】

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又拒不提交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可推定

6 公司股东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潘小凤、蒋筱民于2001年2月25日共同组建了温州圣佳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佳乐公司),而圣佳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且圣佳乐公司欠温州市大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南公司)货款290000元,大南公司以已向永嘉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执行不能,同时潘小凤、蒋筱民至今未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为由,向鹿城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圣佳乐公司欠大南公司290000元的债务由潘小凤、蒋筱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请求判令潘小凤、蒋筱民支付逾期利息。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南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证明潘小凤、蒋筱民对公司债务负有个人连带责任的约定和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或存在恶意处臵公司财产、虚假清算等对大南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大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南公司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圣佳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潘小凤、蒋筱民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鉴于圣佳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潘小凤、蒋筱民现下落不明,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圣佳乐公司现状的相关证据,致使无法查明圣佳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据此足以认定潘小凤、蒋筱民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圣佳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故判决: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西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

二、潘小凤、蒋筱民对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圣佳乐公司结欠大南公司货款290000元及利 7 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大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温州市烟草公司瑞安分公司申请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4)浙温破字第00001号】 【入选理由】

对于破产企业人去楼空的破产案件,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在裁定书中告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向破产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7日,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管理人向温州中院以信达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及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追查债务人的财产,亦无法进行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温州中院宣告信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信达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信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立案后,信达公司人去楼空,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财产、账册,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向破产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张权利。故裁定:

一、宣告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8.生活秀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刑事犯罪案

8 【(2012)温瑞刑初字第00537号 【入选理由】

对于部分公司的关系人利用隐匿、销毁账册等行为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的,应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秀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后该院于2012年11月8日向生活秀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发出通知,要求其于15日内向该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截至2013年3月18日,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该院提交全部账册以及会计凭证。后该院发现生活秀集团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财务混乱。并且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经被生活秀集团故意销毁或者隐匿,故瑞安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后经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公诉,瑞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少丰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9.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3)浙温破字第5号】 【入选理由】

在被判决偿还债务而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引导债权人依法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

【基本案情】

温州中院于2012年8月14日判决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以下简称艳宇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23051669.55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民生银行向该院申请执行,但因未发现艳宇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并告知民生银行可以向法院依法提出对艳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3年4月28日,民生银行向该院申请对艳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受理。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案立案之后,艳宇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财产、账册,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债权人可依法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故裁定:

一、宣告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10.杨方云抽逃出资、林春华帮助伪造证据刑事犯罪案

【(2012)温鹿刑初字第1466号、(2013)温鹿刑初字第1522号】 【入选理由】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1)杨方云抽逃出资案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方云与江苏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合资成立扬州中扬担保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中扬公司),杨方云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在未取得变更许可的情况下,为将5000万港币归个人使用,于2010年8月以扬州中扬担保有限公 10 司作为担保人,与林春华故意制造买卖玉石的民事纠纷,通过温州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将5000万港币结汇成人民币4270余万元,汇至林春华的个人账号,后林春华将该款返回给杨方云,最终使杨方云投入的注册资金得以全部转移,归其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公司。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方云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杨方云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林春华帮助伪造证据案

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春华受杨方云指使,以卖方身份与杨方云签订了一份由中扬担保公司(实际由杨方云控制)作为担保方的虚构的玉石买卖合同并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将中扬担保公司中的注册资金港币5000万元结汇成人民币4270余万元,转至林春华账户后再转出归杨方云自己使用,最终使杨方云投入的港币5000万元注册资金得以全部抽逃。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春华受他人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林春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第4篇:追债调研报告

追债项目市场调研报告

目录

第一章、行业概况.................................................................................2 1.1、追债项目介绍..........................................................................2 1.2、追债项目概述 ..........................................................................2 第二章、市场需求分析..........................................................................2 2.1、市场环境分析..........................................................................2 2.2市场需求分析.............................................................................3 第三章、竞争对手分析..........................................................................4 3.1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催收情况调查分析。..............................4 3.2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情况调查分析。......................................6 第四章、行业分析.................................................................................8 4.1、缺乏法律约束 ..........................................................................8 4.2、缺乏行业规范..........................................................................9 4.3、缺乏行业标杆 ........................................................................10 4.4、“互联网+”模式参与竞争....................................................10 第五章、主要结论...............................................................................11 5.1经济环境有利于行业发展.......................................................11 5.2发展前景看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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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业概况

1.1、追债项目介绍

追债是指当债务人出现违约或逾期还款的情况,债权人以自身名义或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收取欠款的活动。债务催收可分为个贷催收和商账催收。催收主要方式包括债权人自行催收和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 1.2、追债项目概述

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增长,信用卡发卡量和交易量显著增加、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及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债务催收行业这几年迅速发展。使用第三方债务催收成为金融机构和民间放贷人的选择之一,许多调查公司、商务咨询公司、担保公司、部分商业银行离职人员加入到债务催收行业。债务催收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信贷市场不断成熟过程中的产物,是信用关系发达、整个信贷链条分工不断细化的一个表现。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债务催收市场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第二章、市场需求分析

2.1、市场环境分析

据了解,66%的中国上市公司去年三季度应收账款占销售额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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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在增长,不少公司过去一年里应收账款平均增加60%,仅二季度平均就增加了近30%,远远超过同期收入的增幅。这可能意味着,上市公司赚得更多的是“白条利润”。

比如某钢铁企业去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三季度末应收账款为3.32亿元,而2014年度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仅为335万元,与去年年末相比增幅为9830%。某时尚企业去年三季报显示,公司9月末应收账款为2.3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47.9%;而另一时尚企业去年三季度末的应收账款同比增长也达232.06%。

对于国内,今年产能利用率中枢将沿着一个较缓的斜率上行,但一个潜在的不确定性在于企业的这种“提前备货”与开春后需求回升之间的匹配程度。对外负债的快速增长,是三季度金融资本项目赤字的主要原因。中期来看,由于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下降、国内资本有“走出去”的需求,则将带来人民币内生性贬值的压力。当前企业部门仍然处于去杠杆、去产能阶段,高企的杠杆率加上与需求不匹配的产能,意味着企业违约、三角债问题将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2.2市场需求分析

不完全数据显示,2013年底,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共有4615家,总计收回约552亿美元账款,其中,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获取了约103亿美元佣金(18.6%),债权人得到了约449亿美元账款。

分行业看,医疗业是债务催收最大业务领域,约占第三方债务催收数额的38%,紧随其后的是金融债务(25%)、信用卡住房按揭(10%)、3 / 12

政府债务、零售、公用事业等(以上均不足10%)。

企业忙追债的首要原因是,经济增速整体下滑,企业流动性更趋紧。目前,市场的普遍预期是,与前十年期间取得的平均增速相比较,中国经济可能不得不遭遇痛苦的增速下滑。未来,出口速度有可能低于过去20年速度: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债台高筑,未来很可能处于漫长的去杠杆化过程,对别国产品的需求增速放缓。而信用销售模式下,下游工程量减少导致用户还款逾期率上升,企业应收账款继续上升,各企业资金压力明显增大,应付债券和长期借款大幅增加,财务费用亦明显上升。

第三章、竞争对手分析

关于中国债务催收情况的问卷调查主要针对消费金融领域债务催收问题,共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省份(在东部地区选取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和浙江省,在中部地区选取了湖北省和江西省,在西部地区选取了陕西省和四川省,在东北地区选取了黑龙江省),共抽取110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和136个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作为有效样本。

3.1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催收情况调查分析。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主要内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自身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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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1)42.7%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债务催收的总体政策或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比例高于平均值,分别为47.7%、54.8%和57.1%。(2)79.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明确、有效的债务催收员工、流程管理的内部制度规范。(3)80.9%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在债务催收过程中,积极与债务人进行磋商,提供多种途径供债务人选择,包括重新签订合同、修改合同或债务减免等,帮助其脱离困境。(4)86.4%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当前债务催收业务的主要困难是“债务人诚信度较低”,选择“政策法规欠缺”、“专业人才欠缺”和“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市场化程度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也较高,分别达到60.0%、46.4%和45.5%。

2、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1)1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共有8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债务催收的业务。(2)72.3%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务催收外包业务涵盖“信用卡”,对“个人零售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委外催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分别为45.8%和16.9%。(3)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对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定期审查,审查内容排在首位的是“债务催收的绩效”,占比79.2%,其次是“债务人的投诉情况”和“信息安全”。(4)有63.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备选的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名单库,并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定期更新。(5)73.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由专门的团队对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进行突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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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身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1)72.7%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对本机构债务催收人员的职业背景、信用背景和法律背景进行审查。(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债务催收人员的激励政策主要考虑因素依次排序是“催收回款金额”、“催收过程的规范性”和“债务人投诉情况”。(3)“信用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债务催收的主要类别。(4)92.7%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保存电话催收的全程录音及与债务人的所有其他联络。保存期限在“2-4年”的比例最大,为41.8%。(5)51.8%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示存在债务人对催收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催收的情况。(6)68.2%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规定不得向债务人债务的担保方之外的第三人(包括债务人的家人及朋友)进行债务催收。(7)80.9%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了专门的债务人个人信息保密制度。

3.2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情况调查分析。

对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调查内容涵盖了基本情况、内部政策和制度框架、催收业务范围、催收方式、内部管理、债务人投诉及处理、对行业监管的建议等。

1、基本情况。(1)71.3%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具有有关债务催收的总体政策或制度。(2)97.8%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具有员工管理、流程管理的内部制度规范。(3)54.4%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当前运营的最主要困难是“行业社会信用不高,社会认可度较低”,其次是“行业竞争度过高”,占比47.8%,第三位的是“专业人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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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占比47.1%。

2、员工情况。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对债务催收人员的激励政策主要考虑因素依次排序是“催收回款金额”、“催收过程的规范性”和“债务人投诉情况”。

3、催收业务范围。89.7%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从事“信用卡”债务催收,从事“房地产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比例分别为51.5%和42.6%。

4、催收方式。(1)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催收采用的主要方式包括“电话催收”、“实地催收”和“信函催收”。(2)60.3%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进行实地催收时对债务催收人员配备移动监控设备。(3)87.5%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进行电话催收时对电话全程录音。其中,在进行电话催收的全程录音时,84.6%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会告知债务人以及录音的目的。(4)在进行电话催收时对电话全程录音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中,96.6%的会保存电话催收的全程录音及与债务人的所有其他联络。保存期限在“2-3年”的比例最大,为68.1%。(5)47.8%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表示存在债务人对催收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催收的情况。

5、内部管理。(1)65.4%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会确认债权人未就合同中的债务聘请其他催收公司。(2)94.1%的债权人与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催收过程中,不得对债务人在言语上或行动上作出恐吓或使用暴力,不得采取骚扰性或不正当的催收手段。(3)69.1%的债权人与第三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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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向债务人债务的担保方进行债务催收。(4)86.0%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具有催收过程中不得采取骚扰性或不正当的收债手段的制度性规定。(5)94.1%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制定了专门的债务人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同时也制定了专门的委托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6、债务人投诉及处理。(1)89.7%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建立了具体的债务人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2)91.9%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会将对债务人投诉的处理情况与催收人员的绩效挂钩。(3)投诉集中在减免问题、利息和滞纳金太高、怀疑信息泄露、催收态度不好、恶意投诉反催收等。(4)94.1%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会对债务人投诉进行系统性分析,找出投诉的潜在来源或系统原因,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行业分析

4.1、缺乏法律约束

我国目前没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上专门的债务催收法律规范。现行法律对债务催收有关问题无明文规定,但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保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犯上述权利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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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债务催收问题的规定规范的是商业银行催收的外包行为,而非规范催收机构及其催收行为。总体上看,商业银行对催收外包的管理是很规范的,但是,在经济下行期,由于业绩考核压力大,有个别商业银行暗示催收机构采取各种手段,提高催收回款率。

4.2、缺乏行业规范

(二)债务催收行业“匿名”存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曾多次出台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企业。但与此同时,现实中有一些企业通过注册经营范围为“商账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咨询、催收客户服务”等途径间接进入债务催收行业。对此,各地工商部门基本都给予注册(业界认为由于催收行业经营资质在各地区的准入条件差异,催收公司在深圳、上海等地注册较为便利,其他地区则相对较难),涌现出了一些规模大、作业正规的机构。但还是出现经营范围表达受到限制的情形,比如典型的多家从事收债业务的公司,工商部门批准其一般经营项目包括:(1)向发卡机构提供信用卡专业化外包服务;(2)合同违约提醒通知服务;(3)银行卡催告通知服务等等,但是也不使用“债务催收”字样。

2015年6月,据最新湖南省长沙市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咨询服务系统发布的商事信息显示,金融服务外包、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和信用卡透支户进行催收服务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首次纳入经营范围。其中,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和信用卡透支户进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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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涵盖了银行所有类型的信贷催收服务,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则涵盖了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在内的所有催收服务。

4.3、缺乏行业标杆

我国债务催收行业良莠不齐,一些催收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社会关注。2003年第一家专业化外资催收公司进入我国规模化运作以来,我国的催收行业迅速分化。各类催收服务供应商的管理理念差异很大,有的借鉴境外先进经验,在管理、系统、设施等方面大力投入,为银行提供长期的良好服务,而另一些则是单纯看中有钱赚而进入该行业,缺乏对银行贷款业务、客户关系等的核心理解,无法在操作和业务规划上给予银行长期帮助。

由于我国债务催收行业缺乏规范,一些从业者认为自己属于夹缝行业,行业的认可和发展受到了制约。同时,出现部分讨债公司和从业人员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如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曝光等软暴力或者直接暴力手段侵犯债务人合法权益,催收机构上门催收连续数日用胶水堵住债务人家门锁眼、在催收信封的债务人名字上加黑框等典型案例不时引发争议。未经同意擅自对信用卡持卡人、个贷未偿还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在媒体公开通报,披露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也屡屡引发舆论关注。4.4、“互联网+”模式参与竞争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机构在其电商平台推出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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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信用卡的授信服务,其用户协议中关于用户信息的概括授权条款边际模糊,授权该服务商可收集用户提供的用户及用户关联方的任何数据和信息,且没有对关联方明确定义,因而当获得授信的用户出现违约后,该服务商在联系用户本人未果的情况下,通过联系用户关联方催收用户还款。因为关联方信息是借助互联网平台收集和获取,并未获得关联方本人的同意和授权,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引发了各界对互联网平台使用大数据资源进行催收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争论。

第五章、主要结论

5.1经济环境有利于行业发展

由于通货紧缩、高债务率不断发酵,宏观经济内生性收缩力量不断强化,去杠杆去库存不断持续,部分行业和企业盈亏点逆转,稳增长难以从根本改变本轮不对称W形周期调侃,第二个底部世界经济周期、中国房地产周期、中国债务周期、库存周期、新产业培训周期以及政策周期决定了2016年中期才能出现坚实的触底反弹,2016年是中国经济新常态全面触底的一年,很多指标在持续下滑中间逐步止跌。

5.2发展前景看好

1.参与的公司和人员越来越多。近年来,大量公司和人员加入商账追收行列,特别是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众多的商账追收公司。据调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暗中经营商账追收业务,公司注册登记名称一般为调查公司、商务咨询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11 / 12

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也有一些追债公司未经注册,依靠报纸、互联网的广告宣传拉业务。

2.业务覆盖范围越来越大。目前商账追收的业务范围包括工商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信用卡透支、资产管理公司坏账、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逾期贷款、高利贷放款、民间借贷、手机话费等等。特别是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逾期快速增长,为商账追收公司提供了大量业务,商业银行也逐渐成为其重要的客户群。

3.利润回报越来越明显。据调查,商账追收业务一般是收回账款才收费,收费标准一般按照逾期账款的账龄、地点远近收取不同比例的费用。高额收费和较高的回收率为商账追收公司及从业人员提供了丰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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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关于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

关于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废债的情况相当普遍。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因素,它严重侵蚀我国金融信用基础,危及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为此,遏止和防范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是当前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地方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要工作任务。本调查报告通过展开对这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形式、手段、规模、危害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并提出治理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政策建议。

一、逃废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改制日益增多,改制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多数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假分立、假兼并、假租赁、假出售等,以达到悬空、逃废的目的。这些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机到银行资产的安全。虽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文件,在这些文件中严令紧禁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但企业逃废债屡禁不止,据调查统计,截止2004年6月末,在我市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商业银行、农联社的贷款企业中有573户逃废债企业。贷款本息35.62亿元,逃废债本息33.07亿元,占贷款本息的92.83%。企业总资产约46.21亿元,总负债约53.14亿元,资产负债率约115%。调查统计中发现,国有和集体性质的企业是逃废债主体,共有396户占逃废债企业的总数的69.11%,逃废债本息32.4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97.97%,其中:国有企业113户,占逃废债企业总额的19.72%,逃废债本息13.99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42.3%;集体企业283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49.39%,逃废债本息18.41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55.67%。在573户逃废债企业中已有242户通过法院起诉,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42.23%,诉讼金额5.79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17.51%,胜诉案件223户,占起诉企业总数的92.15%,胜诉金额5.18亿元,占诉讼金额的89.54%。调查统计中还发现,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我市逃废债企业集中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联社。逃废债企业大户则集中在工商银行。该行逃废债企业38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63%。逃废债贷款本息11.76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35.56%.二、企业逃废债的主要形式及案例

在调查的企业逃废债形式中比较突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分立、脱壳、破产等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采用这三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171户,逃废债本息约18.5亿元,占总额的55.94%。其中:分立企业37户,逃废债本息7.01亿元,占总额的21.19%;破产企业48户,逃废债本息6.04亿元,占总额的18.26%;脱壳企业86户,逃废债本息5.45亿元,占总额的16.48%。比较典型的案例有:

1、青岛葡萄酒厂(破产)

青岛华冠酒业总公司(原名青岛葡萄酒厂),属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在银行有不良贷款9278万元、欠息1660万元。由于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于1996年12月31日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青经二初字第153—1号公告破产,并先后于1997年5月19日,9月16日二次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分配方案,债务请偿率8.4932%。

1997年1月报表反映,资产额16564万元,负债额24576万元,净资产为负8012万元。

公告破产后,由资产评估中心评估资产值为9285万元负债24715万元,净资产为负1543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8月22日竟价拍买,有益青总公司以9290万元买断,加破产清算期间厂方租赁收入10.24万元,财产合计9300.24万元,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保安置费用.税等,分配债权人财产1738万元,按申报债权额20462万元计算,债务清尚率为8.4932%,银行申报债权10886万元,预计受偿924万元。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清算组宣读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资产分配方案,表明该企业破产程序进入最后核销阶段,但由于竟价拍卖后,益青总公司以受资金困扰、资产不能变现为由,使其清偿方案未有结果,导致银行应受偿的债权难以实现。

2、青岛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分立)

青岛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成立于1949年,下设20个非法人分公司,并监管3个法人企业,注册资本2278.75万元,隶属于青岛市商业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其主要经营绵砂糖、酒类饮料批发兼零售业务。该公司在1979年与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现已形成不良贷款3671万元。截止2001年末(最后一期报表),资产总额162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364万元,占总资产的82%,有问题资金1007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75%;固定资产2912万元,占18%,其中房屋价值1983万元,车辆价值442万元,总负债12859万元,其中银行借款8464万元,(包括下属分公司2052万元)资产负债率79%,实现销售6149万元,较同期10622万元下降42%,亏损375万元,较同期增亏375万元。因企业改制总公司已无经营,从2002年开始不给银行提供财务报表。

因该总公司于2001年下半年开始违规改制,“出资新设”成立了新的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华商糖业酒类有限公司,将下属分公司糖业公司、酒类饮料公司、储运公司、日化公其主营业务全部纳入新公司,将老公司有效资产全部转移到新公司,主要表现在车辆已过户给新公司,房屋承租人也已过户新公司。并且该总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改制有关资料拒不向银行提供。目前青岛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已无经营收入,实际为“空壳”公司,导致悬空银行贷款3671万元。

3、青岛威特灯饰有限公司(脱壳)

该公司在银行不良贷款955万元,公司前身是莱西市院里镇镇办企业,后改为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是布赖恩公司董事长孙玉德,副经理张炳昌.2001年11月30日,青岛威恩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实际是威特公司的翻牌, 威恩特公司表面上是美国人王嘉群个人独资企业,但是,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的材料来看:A:2001年11月9日,Linda DahlquistBusineBangker(美国一地方商业银行行长)出具的资信证明,是给Mr.Brian C.Wong(译为:布莱恩先生)的,即威特公司的外方股东布莱恩先生。B:在威恩特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还发现有Brian.Wong的身份证复印件,此件材料与威特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布莱恩的身份证复印件同为一人。因此,从公司股东的表面资料来看,可以认定,威恩特公司是由威特公司已演化而来或者说两者之间有极深的渊源。前面已调查,威特公司的外方股东布莱恩即是威恩特公司独资股东所谓的“王嘉群”先生,并且在威恩特公司和威特公司中,布莱恩或王嘉群都是“隐身人”,徒有虚名,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两公司的实际业务皆由中方董事、经理操办威特公司原董事长孙玉德,副总经理张炳昌,现分别也是威恩特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而且,从威恩特公司成立的一系列程序和材料来看,皆是孙玉德一手操办(王嘉群授权孙玉德全权代表办理)。而实际上,2001年11月16日,孙玉德、张炳昌“王嘉群”开始操办威恩特公司的注册成立,2001年11月19日“王嘉群”签署威恩特公司章程,2001年11月20日“王嘉群”委任孙玉德和张炳昌为董事兼总经理和董事兼副总经理,2001年11月28日,莱西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威恩特公司成立,2001年11月30日,威恩特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此期间,2001年11月

19、20日,威特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孙玉德变更孙德友(原威

特公司的出纳员)为董事长。从威特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威恩特公司的成立时间,明显可以看出威特公司借成立威恩特公司之际金蝉脱壳,从而达到逃废、悬空银行债权债务的目的。经过调查:从威恩特公司的股东、实际的经营者、威恩特公司现状、成立威恩特公司的目的和意图等有关情况来看,威特公司及其经营者为逃废、悬空银行的债权,恶意注册成立威恩特公司,金蝉脱壳,甩脱债务。

(二)采用租赁、股份制等形式,悬空银行债务

调查发现,利用以上两种形式逃废债所占比例也较大,共计83户,逃废债本息8.14亿元,占总数的24.61%,其中:租赁企业50户逃废债本息4.5亿元,占总数的13.62%;股份制企业33户逃废债本息3.6亿元,占总数的10.99%如:

1、山东省平度市有机化工厂(租赁)

该企业在银行有不良贷款本息2055万元。2000年6月份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对企业进行了改制,其改制的主要形式是保留山东省平度市有机化工厂名称并承担全部债务,在此基础上以有机化工厂的现有管理层为主体,共同募股成立了“青岛康龙化工有限公司”,由新成立的公司租赁有机化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转让给新公司,同时承担相应的债务,而银行贷款新企业未承担。从企业改制情况看有明显的利用租赁形式逃废债行为:一是新成立公司租赁有机化工厂有效资产达1568万元,年租赁费仅10万元,保留原厂只是为了债务顶名和负责收取少量的租赁费,明显属脱壳经营行为。二是改制后新成立的青岛康龙化工有限公司经营效益尚可,自改制结束至今,一直无偿占用平度市有机化工厂的流动资产而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2、青岛国风医药、国风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

青岛国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贷款本息1062万元,青岛国风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贷款本息1330万元,两家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国风医药贷款485万元为抵押贷款,158万元为承兑汇票垫款,400万元为保证贷款,担保单位为国风药材,而国风药材担保单位为国风医药,两单位形成互保关系。(国风药材还有200万元抵押贷款,197万元承兑汇票垫款)

2003年10月,两单位的主管公司青岛国风集团与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青岛华氏国风有限责任公司,其下属企业青岛国风集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风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600万元、1000万元,国风集团在未书面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该企业在三个行有债务)将其优质资产转至新公司,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权益。在其股本重组之后,旗下原有子公司国风医药、国风药材业务量急剧减少,经营状况严重下滑,两公司在青岛各大医院的业务全部由新公司运作,业务骨干也全部到新公司工作,但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企业在各大医院原有的应收款也全部划转新公司,两公司基本名存实亡,已经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而其法人代表却调入上海华氏国风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公司经理。

为了保全银行债权,银行于2004年1月依法将两单位起诉,在保全过程中发现两单位已将在新公司的股份已通过法院进行了保全,在我市市立及青医两医院的近5000万元应收款也由于行政干预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事后银行领导与两单位及国风集团领导也多次洽谈,但两单位及集团领导也表示无力偿还,严重危及了银行的债权安全。

(三)借款人、担保人拒不归还银行债务形成逃废债

在调查统计中发现,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观念不强,企业负责人拒不还款现象比较严重,调查显示有101户企业,逃废债本息在3.31万元,占总数的10.01%。如:

青岛大象集团有限公司自1999年8月30日到2000年6月26 日分别从银行办理贷款4笔,共计金额700万元,欠息339万元,其中办理抵押贷款200万元。青岛大象冷食公司自99年10月到99年12月分别从银行办理贷款3笔,共计金额1430万元,欠息723万元,其中抵押贷款1130万元。

以上两企业均属集体企业,实属一家公司两块牌子。贷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该公司均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贷款。2001年10月3日银行将两公司诉诸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两年多以来青岛中院多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大象冷食公司纠集一些社会人员阻挠法院的执行并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处上访,现该公司将银行的抵押物品制冷设备及冷库等抵押物以年租金80万元的价格对外租赁,这样一来不仅使法院的工作难以进行而且使银行同时也蒙受巨大财产损失。

三、建议及措施

企业逃废债已经成为当前银行资产营运中的突出问题,是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重大障碍,严重阻碍了我市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步伐。企业逃废债行为存在一天,银行业的经营随时都会有潜在风险,甚至危害存款人的利益,对我市金融市场的稳定、社会信用的建立都将产生负面影响。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以遏制企业逃废债行为的蔓延。

(一)发挥行业自律公约的作用,维护行业利益

在公会四届二次理事会上签定的《青岛市银行业维护银行债权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我市银行业发挥银行业整体优势,共同维权联合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集体行动。遵守公约,执行公约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形成维权合力的关键。只有银行业携起手来,采取一致行动,把行业利益放在首位,严格贯彻执行公约,依约办事,恶意逃废债行为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搭建维权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快速共享

公会拟建立独立的网站,通过网络实现会员单位的信息快速共享。信息的披露要严格按照公约第八条规定分层次的进行,即:在同业联合催收通知书发出半个月后,未能主动履行偿还或重新落实债务的债务人,实行同业内部通报;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债务人依然拒不纠正逃废债行为的,公会采取一致的同业制裁行动(清收存量债务、不办理新的授信业务、不开立新户及关联帐户、清理与此相关联的帐户);在上述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选择一些数额较大、性质恶劣、证据确凿的典型逃废债企业进行媒体曝光。另外,对制裁后债务人的动态、还款情况等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按照公约第十条公布解除制裁的企业名单。

(三)争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逃废债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一是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提出可行的保全措施。二是金融债权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三是建议人大、政府部门通过地方立法,对恶意逃废债行为进行制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建设诚信青岛保驾护航。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6篇:温州中院出台《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

温州中院出台《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新闻发布会

发布稿

温州中院副院长 陈有为(2014年11月10日)

各位代表、委员,新闻媒体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2013年以来,我市把企业帮扶和风险化解专项行动作为破难攻坚七大行动之一,在政府及时介入、银行合力化解、企业积极自救、司法高效处臵下,全市经济金融稳定形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值得关注的是,在企业破产重整、处臵不良贷款中,逃废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为重塑社会各界信心,净化全市经济金融环境,今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加强了对 “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集中开展了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今年11月4日,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已印发全市法院和各位记者朋友。《纪要》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信用温州建设。

下面,我向各位介绍《纪要》相关情况。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和经过

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局部金融**的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个别企业因盲目扩张、借贷高利资金等原因,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停工、倒闭和企业主“跑路”的现象。为此,去年以来,我院将企业破产重整项目列为“一把手”工程,向企业发放破产知识宣传手册,徐建新院长亲自做客电视台、走进网络直播间宣传破产保护理念,争取党政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推动市政府及各县市区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全面推进破产案件简化审理,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破产企业有序退出常态机制,成效明显。2013年1月至今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1件,审结218件,分别占全省法院的50.76%和54.36%。在已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人共3339人,涉及担保债权13.1亿元,化解不良资产33.58亿元,盘活资产15.93亿元,激活土地面积约969.83亩。温州的成功实践再次证明,企业破产审判在优化市场资源配臵、化解企业金融风险、催生现代企业制度和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极少数企业及其投资人、高管不在自身经营和发展上下功夫,而是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侵占财产、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手段大肆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到

2 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更为严重的是,这类逃废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得逞,在互保链、担保圈的作用下,还会危及相关担保企业,甚至一些好的企业也会因此被拖垮,将严重影响社会信用体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相关银行、企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强烈呼吁司法机关加大打击“逃废债”的力度。为此,去年我院专门下发通知进行规范,今年又将打击逃废债作为全市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在破产重整、执行等领域都开展了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年以来,全市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45件,审结37件,涉及行为人54人,涉及标的达9174.33万元,追回破产企业资产达3177.84万元。

当前,打击“逃废债”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假破产真逃债”的形式趋于多样,有的企业还请专业人士“出谋划策”,打击的难度在加大。二是企业破产案件中逃废债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审查、监管破产企业破产行为正当性的任务十分繁重,管理人队伍、破产法官队伍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三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亟需出台有关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操作规则。为此,在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指导下,我院就如何防范和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走访政

3 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收集相关案例和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总结经验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纪要》初稿。后又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本《纪要》。

二、《纪要》的主要内容

《纪要》正文共分八个部分,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逃废债行为的目的和意义,并就如何防范逃废债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下面,我对《纪要》的主要规定进行解读和说明,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

(一)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关

破产审判具有解决群体诉讼和概括执行的独特功能,对破解当前我市企业担保链蔓延扩散风险具有重大意义。《纪要》首先强调对破产申请的依法审查,严把立案关,杜绝“假破产、真逃债”案件进入破产程序。

一是重点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这就为关联企业虚构关联债权提供了便利条件。《纪要》明确规定对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二是及时释明法律责任,必要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

4 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或迹象的,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系人释明法律责任,并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慎重审查。负责审查的合议庭还应针对个案做好“假破产、真逃债”的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并及时向业务庭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

三是发现有“假破产真逃债”重大嫌疑的,驳回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贯穿了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宽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但它绝不是逃废债务的工具。实践中,有些非诚信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剥离资产,虚构债务,留下一个烂摊子,企图通过破产程序达到非法目的。《纪要》明确规定对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二)支持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的主要职责。《纪要》从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两个方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进行了规定。

一是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人的权利规定不够明确,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遇到不配合、不协助等实际困难,不利于破产案件顺利进行,难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纪要》创新性地

5 提出,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解决管理人履职难题。

二是依法监督管理人履职。一直以来,破产管理人全面支持、参与我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并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其中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今年上半年,我院对2013年担任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的29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其中,获得好评的占52.63%,获差评的管理人有3家,管理人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纪要》还规定把管理人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勤勉程度列为法院对管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在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中业绩突出的管理人,相关法院在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

(三)引导规范管理人全面履职

破产管理人发挥作用的程度,直接影响着破产程序的法律功能能否充分实现。目前管理人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管理人对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熟悉,有些管理人团队责任心不强,有些管理人没有积极履行好职责。为加快破产案件的推进,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有必要对管理人履职进行有效的规范与引导。

一是明确管理人核查工作重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

6 结合审判实践,主要区分为三大类行为:1.核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的可撤销行为,分别是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他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五类行为。2.核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两类可撤销行为。其一,已构成破产原因,仍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行为除外);其二,已构成破产原因,却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3.核查其他四种较典型的逃废债行为:(1)关系人无效财产处臵行为;(2)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行为;(3)董事、监事和高管非正常收入行为;(4)关联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资产混同行为。

二是引导管理人及时提起诉讼。引导管理人及时提起确认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行为无效诉讼、破产撤销权诉讼、追收债务人的出资人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诉讼、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管非正常收入诉讼等或提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申请等,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今天印发给大家的典型案例中,前六个案例都是涉及破产管理人通过诉讼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以及撤销企业的偏颇性清偿行为的案例。

三是重申管理人不当履职后果。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因管理人不作为导致破产撤销权落空的情况,去年9月最高

7 法院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或偏袒性清偿债务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同时,对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四)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

以破产制度取代执行中的平等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而且有利于终结大量执行案件,这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破产具有概括执行的功能。一般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后,尚未受偿或尚未完全受偿的债权人仍可不断对实际已无财产可执行的债务人企业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大量的执行案件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积案,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而破产程序的终结,意味着消灭了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联的大批执行案件得以彻底终结。

为使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更好地衔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纪要》首次提出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公告告知制度,即对执行不能的案件,由执行法院行使释明权,引导未受偿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彻底终结执行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同时,对于有履行能力却不配合执行的失信债务人,执

8 行法院同样可以引导债权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倒逼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失信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破产制度本身是防范和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有效手段。

(五)严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里规定的是应当,可以说“追责”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企业破产法》设专章规定企业高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假破产真逃债”等违反《企业破产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纪要》在重申有关《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刑法》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同时,针对实践中假破产追责难及有关裁判文书规范表述等问题,作了许多创新性规定。

一是明确对责任人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破产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主要责任人采取传唤、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比如,可以传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就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还可以视调查取证情况对前述主要责

9 任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二是明确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追责事项。《纪要》规定,相关责任主体经释明或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移交相关材料、账册,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法院在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同时,还应在裁定书中明确赋予债权人另行起诉相关清算义务人的权利。《纪要》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审理法院须依法进行释明。对于人员下落不明的,还应当进行公告。通过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民事责任,不仅使其假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而且还起到了警示其他非诚信企业的作用。

三是明确公私财产混同时的处置原则。温州的民营企业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普遍存在着财务账册混乱、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公私财产混同等现象。对此,《纪要》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债务人企业财产与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财产高度混同的,可借助债权人会议等相关平台决议解决。如果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合并处臵的,则可裁定将债务人企业和“企业股东及高管”的财产合并处臵,但仍要区分债务人股东及高管非因经营债务人企业所产生的债务和财产。

四是明确刑责追究与破产程序衔接问题。一方面,破产

10 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等因逃废债涉嫌犯罪且与破产案件的审理有牵连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并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另一方面,逃废债行为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可以重新审查对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

最后,我给大家讲一个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瑞安法院在审理生活秀集团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相关材料、账册,后瑞安法院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且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经被故意销毁或者隐匿;银行借款6000余万元未入账,借款去向不明,财务混乱。瑞安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后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少丰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个案件债务企业逃废债的意图较为明显,实践中还有几种较为隐蔽的逃废债形式:如成立影子公司,转移负债公司的资产,或是借用合法方式,非法转移财产;个别企业将大额资金出借给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人;有些公司股东则以向企业借款形式低价购臵个人房产后,以高价转卖给公司,从而将差价转为个人财产等等。尽管逃废债的形式日益复杂、隐蔽,但大家要坚信“魔

11 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任何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司法机关都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在此,我们也恳请新闻媒体呼吁社会并正告那些不诚信的企业主,不要打小算盘、动歪脑筋,要把心思花在依法生产经营上,“假破产真逃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应当指出,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而是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各个阶段。破产审判并不会让企业逃废债务,恰恰相反,它是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有效手段。

各位朋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的一项重要部署。下阶段,我院将继续大力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并积极争取早日成为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面对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适时出台司法措施,努力为优化社会资源配臵、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促进温州经济转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第7篇:温州中院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

温州中院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2014年11月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30次会议通过)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服务信用温州建设,现特就如何防范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纪要如下:

一、依法审查破产申请,杜绝“假破产、真逃债”案件进入破产程序

1、对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受理审查阶段要慎重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关联企业虚构关联债权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2、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基本材料,并要求债务人就主要资产的去向作出说明。

3、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或迹象的,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系人释明法律责任,并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慎重审查。负责审查的合议庭还应针对个案做好“假破产、真逃债”的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并及时向业务庭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

4、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杜绝以逃废债为目的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二、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管理人履行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职责

1、管理人基于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而提出的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支持。

2、对于管理人在履行调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职责过程中面临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不协助调查等实际困难,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或依职权主动调查、协调。

3、对于“无产可破”或“资不抵费”的破产案件,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审查管理人是否已尽最大可能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避免使该类案件的破产程序流于形式。

4、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提出的追收债务人财产要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依法更换管理人。

5、管理人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勤勉程度应当列为法院对管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在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中业绩突出的管理人,相关法院在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

三、合理引导管理人全面履行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的各项职责

1、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高管等关系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无效的财产处置行为。

2、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是否存在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如下可撤销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3、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已构成破产原因,仍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的可撤销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行为除外)。

4、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已构成破产原因,却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可撤销行为。

5、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存在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等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6、引导管理人核查在债务人已构成破产原因的情形下,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绩效奖金等非正常收入的行为。

7、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债务人资产与关联企业资产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个人资产是否存在混同。

8、引导管理人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存在的上述行为或事实时,及时提起诸如确认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行为无效诉讼、破产撤销权诉讼、追收债务人的出资人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诉讼、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管非正常收入诉讼等或提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申请。

四、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破产案件,在受理后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传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就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2、依职权调查取证。

3、视情况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4、在市风险企业破产处置领导小组的协调下,联合公安、检察、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或有关机关建立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协调机制。

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依法追究债务人的股东、高管等相关责任主体的个人民事责任,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

1、债务人的股东有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情形的,除应依法追究该股东的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债务人的其他股东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管,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回的相应财产一并归入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向管理人移交相关材料、账册,经释明或采取罚款、讯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移交相关材料、账册,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在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同时还应直接在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中写明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债务人企业财产与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财产高度混同的,可借助债权人会议等相关平台决议解决。如果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合并处置的,则可裁定将债务人企业和“企业股东及高管”的财产合并处置,但仍要区分债务人股东及高管非因经营债务人企业所产生的债务和财产。

六、加强执破衔接,拓宽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的渠道

1、债务人的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发现债务人有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商事审判庭提出。

2、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可以在宣告破产之前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执行法院对于有履行能力但不配合执行的失信债务人,可以引导债权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倒逼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失信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4、对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及时参与平等分配的债权人,执行法院可以引导其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以保证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能够在所有债权人间公平清偿。

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

1、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因逃废债涉嫌犯罪的,可以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侦查机关,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驳回企业破产申请。

2、逃废债行为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可以在驳回破产申请后重新审查对债务人企业的企业破产申请。

3、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妨碍清算行为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

八、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破产案件中逃废债问题的研判我院将加强对各基层法院在破产审判中有关防范逃废债问题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基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典型的“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应当积极应对,妥善处置,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并将相关信息和典型案例及时上报给我院。

打击逃废债工作汇报

打击逃废债表态发言(共6篇)

接债委托书

银行理债部工作总结

统战工作调研报告

本文标题: 逃废债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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