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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查报告

作者:丹咿 | 发布时间:2020-11-16 12:08:2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民法调研报告

2015-2016年第二学期《民法学》科目考查卷

专业:法学 班级:15—2 任课教师:孙丽华 姓名:黄翰杰 学号:*** 成 绩

关于大学生旅游消费的调查报告

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迅速发展和变化,旅游业渐渐成为各大城市各个地 区的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变得越来越热,外出旅游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一定的经济独立能力和自我生活能力,有相对宽裕的时间,具有更多的冒险精神和追梦遐想,这些促成了大学生旅游热。因此,大学生作为一支旅游生力军的地位确实不容忽视。当今全国高校数量已达2000多所,在校人数超过2000万人,可见中国的大学生旅游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中国当代的大学生正受到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在同一屋檐下的大学学子,包容着具有多种经济情况和消费能力的个体,他们就像是鸡尾酒一般拉开了层次。这中在经济上的差异和分层取决于他们不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性格特征。为此,我们小组成员针对影响大学生旅游的因素在我校开展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60份,得出了一些数据和建议。

目录

一、调查背景 .....1 二、调查目的.....1 三、调查方法.....1 四、调查对象与内容..1

(一)调查对象 1(二)调查内容 1 五、调查结果分析.2(一)大学生旅游的频率..2(二)每次用于旅游的花费 2(三)喜欢怎样的出游方式 3(四)旅游信息的了解途径 3(五)旅行出游的时间选择 4(六)出游地点的选择....4(七)旅游景点的类型选择 5(八)出游伙伴的选择....5(九)出游的动机........6(十)阻碍大学生旅游消费的因素.......6 六、对策与建议..7 七、结束语...7 八、参考文献.8 九、附录:关于大学生旅游的调查问卷.....9

一、调查背景

随着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大学生旅游正逐渐成为我国旅游消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大学生旅游消费现状并不让人乐观,如何更好地发展大学生旅游市场和提高大学生旅游消费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国内的旅业竞争非常激烈,影响大学生选择出游的因素又多种多样。有鉴于此,对当今大学生出游影响因素的调查就显得很有必要。

二、调查目的大学生市场是一个规模和潜力都很巨大的市场,如何规范并合理的发展这样一个市场也是摆在我们大家面前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了解大学生旅游消费的现状和特点,我们小组开展此调查。

三、调查方法

自行设计问卷调查表,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260名来自本校的学生进行调查。本次实践一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前期的自我学习。第二阶段,实施问卷调查。第三阶段,收集数据并统计。第四阶段,分析与讨论。实践前期,为了更好的开展问卷调查,小组成员们通过查阅书籍了解自旅游的相关基本知识。对知识掌握之后开始制定详细的调查方式。本次总共发放调查问卷260份,回收260份,其中,有效问卷260份。

四、调查对象与内容 (一)调查对象

自行设计问卷调查表,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于2013年6月10号至17号,对260名来自本校的在校大学生采取抽样调查。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内容包括14个题,均为单选。调查方向有:每个学期出游的次数、出游的方式、出游方式选择的原因、出游的对象以及出游的目的等题。详见调查附表。

五、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大学生旅游的频率

(一)大学生旅游的频率从图中可以看出,一学期出游1-3次的学生占50%以上,一学期出游4-6次的学生占10%以上,一学期出游6次以上的学生占1%,由此可见,平时出游的学生还是占绝大多数,作为旅游公司更得抓住这部分市场,制定策略吸引他(她)们。

(二)每次用于旅游的花费从图中可以看出,300元—500元消费的居多,占45.8%其次是501元—800 元,占26.5%,然后是300元以下,占16.2%,最后是801元以上,占11.5%。作为旅游公司,我们可以制定出不同消费能力的旅游路线和策略。用以满足不同消费能力人的需求。

(三)喜欢怎样的出游方式

数据显示调查人数中74%的人表示喜欢自助游,只有26%的人选择报团旅游。根据这些数据作为旅游公司可以推陈出新开拓新的旅游方式迎合大众的口味。满足市场的需求。打造自己的旅游特色风味。

(四)旅游信息的了解途径

通过表格,我们可以看到,有57%的学生是通过网络了解旅游信息的,因此商家应该做好这一方面的宣传工作。同时也要抓好回头客这一部分人群,在旅游中要

凸显自己与别人认的不同之处,给消费者留下好的印象。

(五)旅行出游的时间选择

从图中可以看出,选择在寒暑假旅游占25%,周末13%,节假日18%,没有固定时间44%。寒暑假旅游比例很大可以定为大学生旅游的黄金时段,旅游公司可以制定适合他(她)们的路线和套餐。另外,大部分同学的旅游时间很随意,这就意味着旅游公司要制定更加灵活的可以迎合各个时间段的旅客的特色方案。

(六)出游地点的选择

从图中可以看出,选择在寒暑假旅游占25%,周末13%,节假日18%,没有固定时间44%。寒暑假旅游比例很大可以定为大学生旅游的黄金时段,旅游公司可以制定适合他(她)们的路线和套餐。另外,大部分同学的旅游时间很随意,这就意味着旅游公司要制定更加灵活的可以迎合各个时间段的旅客的特色方案。

(七)旅游景点的类型选择从图中可以看出,选择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的比例相对较高,旅游公司应大力开发这两个市场,提高自己的占有率。其次还要兼顾其他市场的运行,做到多方位的发展,把自己的市场做好做大做强。

(八)出游同伴的选择从图中可以看出,朋友出游的占最多,占67%,男女朋友15%,家人9%。一个人占9%。我们可以细分不同的市场,去营造不同的气氛。朋友市场突出快乐和友谊,家人市场突出和谐和融洽,男女朋友市场突出甜蜜和幸福。

(九)出游的动机根据数据我们得知,其中62%的学生是为了开阔视野,38%的学生是为了散心,还有2%的学生是从众,慕名而去旅游的。根据这些数据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景点满足他们的口味。景点的选择很重要,必须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十)阻碍大学生旅游消费的因素从图中可以得知,74%的学生认为阻碍的因素是金钱,而26%的学生认为是时间。这给旅游公司带来了挑战,作为旅游有公司应该制定出适合大学生这一类人群的旅游方案和策略,如既省钱又节约时间的方案,以免让消费者流失。

六、对策与建议

从问卷调查中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同学表示时间和金钱是两大限制因素。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我们有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利用时,闲暇时间的有无成为影响大学生出游的最大限制因素。现在给出下列几点建议:

(1)根据大学生旅游市场的现状以及大学生特点,结合旅游电子商务 的可重复消费的特性,将两者结合,为旅游电子商务企业的现在和未来创造利润。大学生群体对于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贡献,不仅是现实的,而且在未来还会产生更大的回报。(2)开发重点旅游市场。在进行宣传的时候应突出重点景点,大学生追求个性化,或者探险或刺激的旅游活动。所以旅游企业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可开展漂流、攀岩、探秘等探险旅游活动。(3)合理定价。根据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制定不同的价格,利用旅游淡季的优惠价格吸引大学生。充分利用旅游资源,降低旅游产品的直观价格,使其从心理上先关注该旅游项目。大学生旅游市场集中,旅游企业要取的较大的经济利润,必须降低成本,实行薄利多销策略,取的价格优势,进行规模开发。(4)多渠道的促销方式。与高校社团合作,深入学生内部开发旅游市场,既可提高知名度,又可节省人力、物力,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取的良好的促销效果。同时可以采取网络促销,大学生上网时间较多,在特定网站设立旅游的专栏项目,提供相关旅游信息给大学生浏览。还可以采用传单、海报等宣传方式,在食堂、球场等人群密集的区域进行促销,以此取得不错的宣传效果。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学生旅游正处于一个低谷的潜力阶段,具有很强的弹性空间。在当今的社会,旅游不仅仅能起到缓解身心疲劳的效果,更能让大学生们在繁重的学习之后,多了一个与大自然接触的方式,与外界交流的机会。我国大学生旅游市场的规模巨大,而且大学生的旅游动机非常明确即外出旅游能欣赏景观、增长见识,使自己的业余生活更加丰富起来。但同时金钱是制约多数大学生外出旅游的主要因素。目前大学生旅游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消费水平低、信息来源单一以及安全问题等,所以有更加符合大学生旅游方式的出现,以便更好地指导我们大学生活和娱乐。

致谢

最后,特别感谢给予我们大力帮助与支持的孙丽华老师,在课程讲授中给予我们的帮助和关心。在此向您表示真诚的感谢!

七、参考文献

【1】《关于广东大学生旅游消费市场的现状调查报告》 【2】《关于大学生旅游消费与现状的调查报告》 【3】《大学生旅游市场调研报告》

第2篇: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件:秦汝秀、申汗勤与左兆燕、申传来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关键词:民间借贷 夫妻债务 房屋买卖 虚构债务

裁判要点: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房,某一方父母能证实自己有转账给子女,在无明确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情况下,即使事后多年子女个人补书面借据,也能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基本案情:

申传来是二原告秦汝秀、申汗勤的儿子,左兆燕是申传来的原配偶。

2010年6月申传来和左兆燕结婚,2016年7月左兆燕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秦汝秀、申汗勤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申传来和左兆燕,要求两人归还270万元借款及利息。

秦汝秀、申汗勤称在2010年曾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1月,曾三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传来账号转了270余万,借给申传来、左兆燕用于购房和装修,并提供了转账记录。

2010年12月27日,申传来、左兆燕以两人名义在三河市购买了一套房产,857754元的房款是从申传来的卡里支付的。

2013年12月30日,左兆燕以自己名义在廊坊市购买了一套房产,130万的房款,申传来卡上支付了112万元,左兆燕卡上支付16万元。

申传来在2016年5月19日写了欠条,认可上述款项是向二原告的借的,用于夫妻购买房产。双方争议:

秦汝秀、申汗勤主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申传来、左兆燕共同偿还。申传来同意秦汝秀、申汗勤的诉求,左兆燕不同意。左兆燕认为不存在债务关系,欠条是秦汝秀、申汗勤和申传来串通形成的,也没有形成夫妻合意。转账凭证不能说明借款关系。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申传来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现有证据证明结婚后通过申传来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故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4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传来、左兆燕归还借款及利息。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左兆燕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债务是串通形成的虚假债务,即使秦汝秀、申汗勤确实有款项转给申传来购房,基于婚姻关系及房产登记情况,也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主要理由如下:

1.秦汝秀、申汗勤两人在2010年时年龄分别是71岁和74岁,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不具备出借大额借款的能力。

2.汇款数额、汇款时间与购房的总价款及购房时间不一致,秦汝秀、申汗勤及申传来所称借款用于购房的与事实不符。

3.2016年起诉前多年,秦汝秀、申汗勤从未主张过借款关系,夫妻两人也从未归还过欠款或利息,如果真是借款,这不合常理。

4.左兆燕于2016年7月5日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于起诉离婚之前已经不和,申传来于2016年5月19日(具体书写时间存疑)夫妻感情不和时为申汗勤、秦汝秀补写欠条,存在伪造债务嫌疑。 裁判结果: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二人在结婚后通过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裁判理由:

就左兆燕上诉称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内容,主张公婆向丈夫来支付的款项即使是公婆的,也应视为是对夫妻两的赠与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该第22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故对儿媳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儿媳虽然主张公婆与丈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二人在结婚后通过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据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7)京03民终9865号民事判决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个人理解:

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不管这钱当初是申传来个人的还是秦汝秀、申汗勤二人的。秦汝秀、申汗勤所主张的借款关系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案件事实。左兆燕上诉称该债务为虚构的是没错的。但为什么法官还要这样子判呢?

我个人理解主要有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证据上,转账凭证和欠条表面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的证据,且左兆燕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赠与;

二是不管是这钱实际是公婆的还是儿子的,是借款还是赠与,它实际原来属于男方家庭的,而且明显不是婚后收入。现在结婚购房往往是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全部积蓄,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这实际上对主要出资一方的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尤其是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既然男方家找到了个表面符合借贷关系的理由,那法院就顺势给支持了,从某种程度上来形成一个利益平衡点。

第3篇: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指导民事案例

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本案例的分析-------参照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㈠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判定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却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

2从上述案例来看,双方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中的买卖居间合同关系。

3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主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和被告陶德华。内容:买卖居间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合同成立后,居间人有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权利,此为基本权利。(2)、就业务范围而言,居间人除法律规定不得为私人进行居间者外,可以不受民事商事的限制,如介绍家庭教师、介绍清洁工等。(3)、居间人可以与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分别收取报酬。(4)、只要居间人在报告订约信息时并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即居间人无恶意时,不负担合同责任,此为消极权利。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在报告合同中,居间人应忠实、尽力的完成此项义务。居间人就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的报告给委托人。如,相对人的信用情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态等。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就一般对于订约有影响的事项不负有积极的调查义务。居间人对于相对人而言,并无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合同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居间人不得为其媒介。(2)、忠实和尽力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居间合同不管是单务的好是双务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其一,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其二,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例如劝阻购买者订约。其三,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尽力义务是指居间人应尽力促进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促进当事人达成合意。)客体:交付合同约定的佣金。㈡ 本案所涉及法律适用的判定 1《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问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关于居间费用问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关于禁止跳单条款的可撤销问题。实践中有的禁止跳单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如有的条款约定,中介公司带买方看房后,买方不得私下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该房房主交易,否则需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该约定意味着中介公司带领买方看房后就能旱涝保收,不论该中介公司报价是否偏高。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获得售房信息往往是卖家的主动委托,带领买方看房也只是简单劳动,付出是有限的;在多家中介公司掌握同一房源信息的情况下,各家中介公司的报价和服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某中介公司以有限的付出来永久限制买方的选择权,双方的利益是明显失衡的。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如果认为显失公平,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该条款。4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㈢ 结合上述分析所得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因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4篇:民法

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男,38岁)持***518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彭建华(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 法律文书

起诉书

原告: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号 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胡伟国,男,1966年4月6日生,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于志宏,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

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胡伟国为夜班司机。

此致 道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建华 2010年6月18日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号 申请人俗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胡伟国、被告于志宏交通肇事赔偿一案,先申请人申请做司法鉴定:

1、伤残等级

2、治疗终结时间

3、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

4、再治疗费的金额

5、伤残用具的费用金额

望法院准予

申请人:彭建华 2010年1月10日

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里民一初字第482号

原告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意民服装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室。委托代理人杨跃华,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延博,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3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

被告胡伟国,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司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于志宏,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路东五道街35号。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天元,男,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14号。

委托代理人佟俊,男,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彭建华诉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于2007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胡伟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其所驾车辆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彭建华受伤致残的后果,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被告胡伟国在此次事故重负全部责任。本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确认如下:医疗费41549.71元、医疗器械费5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00元(2人,38天)、出院后护理费3200元(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157元、二次手术费31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胡伟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建华医疗费、医疗器械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共计80015.71元。

二、被告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于志宏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 证据部分

1、道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2、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

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

4、彭建华之子彭德全精神残疾证明书一份

5、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伤残鉴定书一份

6、证人刘丽证明彭建华精神损害证言

审判长:李思捷

审判员:张溦

人民陪审员:李劭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周雨良

第5篇:民法2个人报告

学号:JLY161004 姓名:危静 班级:2014级法学1班 组别:5

民法2期末报告

问题:被监护人伤害监护人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邓国芬与受害人石权原系夫妻。邓国芬患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国芬将石权砍伤。后二人离婚,石权起诉邓国芬要求其赔偿。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程啸老师的书中认为,虽然加害行为发生时,石权为邓国芬的监护人,但起诉时二人已离婚。此时,应由邓国芬被起诉时的监护人(如父母、子女等)承担监护人责任。如果邓国芬有个人财产,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我觉得这种看法并不合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也是如此规定。法条中的“他人”,我的理解是“被监护人之外的人”,自然也包括监护人。本案中,受害人知道加害人婚后患精神病,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是配偶,因而石权当时是邓国芬的监护人。所以加害行为发生时,依《民法通则》第133条,石权不仅是受害人,还是邓国芬法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因而邓国芬砍伤石权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石权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既是权利又是责任主体,主体关系矛盾。

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权利和责任相抵销,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如果邓国芬有个人财产,从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能全部支付的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支付。总之,无论如何我觉得也不应该让下一任监护人承担责任,毫无法律根据,也不合理。上一个监护人监护期间发生的事,为什么要现在的监护人负责人?如果监护人因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而死亡的,刑事责任另说,我觉得民事责任依旧应该如此。不仅是本案例这种情况,我觉得其他一般被监护人伤害监护人的,例如关于未成年人的,也应该如此。

第6篇:民法学习感受 如何学习民法

学号:09080

32姓名:曾晖

班级:09级法英2班

民法学习感受

本学期我们开设了民法课。总体上,我们大致了解了许多民法学基础知识,为以后系统全面地深入学习奠定了基础。学习过程中有不少收获和心得。

一、民法精神之我见

在跟随老师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我不断思考民法的本质和气质是什么,或许这不在我的解决能力范围内,但我愿去不断思考。下面我说一说自己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后,对民法本质精神的见解、感悟。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1]

在书店看到一本书,名为《民法精神——一个自由人自由意志的自在运动人》,里面有一段话让我颇受启发:人,即民;民法,即人法;民法精神即人类精神,民法在根本上体现人性关怀。世界以自由与秩序为核心内容;安全与效率的观念包围在外;人以利益为动力,运动完成了一个对世界与自身的总的概括与抽象,产生公平,从而构成人类精神的核心,也是民法精神的核心。

民法闪烁着公平的光辉。从民法在世界上的发展历史来看,民法,从最初的民的法律到以有形的、理性地表现出来的民法法典,都体现着对公平这个纯正而本质的理性的追求过程。这个过程典型地表现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从权力到权利”的过程。

“从第一个私权诞生起,人们便为权利而斗争,斗争最终以妥协的方式,即通过协议的途径而获得解决,新的权利无限创生,人的世界逐步地广泛表现为契约与权利的世界。契约与权利的世界更具体地表现为民事法律制度,规制一切民事活动即个体人的一般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首先体现为民法。民法精神运动的一般表现形式是自由人自由意志的自在运动。”[2]

我个人赞同法人拟制说,民法人是一个纯粹的“理性人”,他通过民法典以虚拟化的形象在现实世界再现,从而规制现实中的民法中的人。“正是民法精神的自在性,为私权的神圣性提供了唯一合理的源泉,也为实定法的权威性提供了唯一真实的基础;一切对法的道德化理解,赋予法以伦理化色彩的尝试,都是对民法的误读,都是对民法精神自在性的反动„„”[3]

民法精神的自在运动是永恒的,遵循其要求而建构起来的一切实在法体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律活动,都应当是独立的,并以保护和关心“民”的权利为根本目的。因而学习民法带给我学习其他法律所给予不了的充实感。

诚然,在社会生活当中,每一门法律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感性地说,在我心里,最有魅力的是民法。民法“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4],最能体现人本身的睿智与对人的关心,即“以人为本”。民法拥有一种精细而宽容的气质。是我最偏爱的法律种类。

二、民法课堂

其次,我想谈一谈我在民大民法课堂的感受。

我自己本身对民法很感兴趣。另外,尽管还有些不如意的地方,但可能由于已经经过上一学期“法律入门”的适应过程,我认为自己的学习状态还是较上一学期有了很大

1 学号:09080

32姓名:曾晖

班级:09级法英2班

进步。

民法课堂,思绪不再神游,而是跟着老师生动详细的讲解周旋,在活生生的视频案例中跳动,在讨论,提问中迸发„„以前上法律基础课,老师一本正经,死板老套地讲法律条文,让人望而生畏。在这里,法律不再是条条框框的论述,而是生活实实在在的记录,一个个案例,让人感受到法律在实际生活的作用。在生活中学习法律,把法律运用于生活中,原来学习法律就这么简单。

老师的言谈注重启迪性,语调和气,讲解深入浅出,不照本宣科,让人感到负责。在学习法律的同时感受到了老师的人格魅力。

民法课堂,我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是团队中的一员。良好的团队精神是21世纪人才的一个指标。民法课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为培养团队精神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民法课堂,视野不再局限在一本民法课本上。通过网络搜索一些法律网站,可以开阔视野,增扩知识层面。同时在搜索过程中,渐渐地学到了如何在网上搜集信息,整理信息。我想这也是老师的教学目的之一吧。

总之,上完这一学期的民法课,我受益匪浅,深深体会到民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处理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重要。

三、民法学习方式

最后,说一下自己对民法学习方式的看法。

按照课本的排序,我们所学习的内容是按照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顺序进行排列的。倒也基本符合民法通则的结构顺序。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开始学习难度会大一些,但在之后会渐渐明晰。

查阅关于学习方法的资料,我总结出从在由抽象到具体的顺序下学习民法的要点: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扎实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为以后顺序学习物权等法律打下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这部分内容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然后再学习拓展性的东西。

二是要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有人说,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有资料显示,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因此,我想学习民法首先要强调记忆,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

体会民法精神、珍惜利用好民法课堂、掌握民法学习方法是我学习最大的心得,希望自己日后能在民法学科的领域里继续深造,并为我国民法学和民法典的发展、成熟作出一份贡献。

注释: [1] 孟德斯鸠语。

2 学号:0908032

姓名:曾晖

班级:09级法英2班

[2] 出自《民法精神——一个自由人自由意志的自在运动人》 [3] 出自《民法精神——一个自由人自由意志的自在运动人》

[4] 出自培根著作《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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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民法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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